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一、问题的提出国家现代化是长期而复杂的重大系统工程,需要各领域制度的协同保障。由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事关经济、社会、政治等各大系统的良性运行,因此,深化财税制度改革,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现代化具有重要影响(高培勇,2021)。中国式现代化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东方文明古国展开的。在上述时空背景下实现超大规模人口的现代化,可谓目标伟大、难度巨大。为此,不仅要力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要持续强化各领域的制度支撑。其中,在税制建设方面,尤其应围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适时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完善相关税收立法,从而通过税制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着力解决各类分配问题。由于税收的基本职能是分配收入,税法是典型的“分配法”,通过各类税制的完善,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会有助于促进分配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将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包容性发展,作为未来税制改进的重要方向和基本路径。为了促进公平分配,推动相关分配问题的解决,我国于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作了较大修改,但对照中国式现代化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出的新要求,现行立法已显现其不足,因而应进一步结合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对整体个人所得税制度持续优化。对于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尚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多维的深入探讨。有鉴于此,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有必要在“目标—手段”的框架下,分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并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同时,应在“结构—功能”的框架下,结合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影响,确定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并据此提出其结构优化的具体路径,从而不断提升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本文试图说明,持续完善分配结构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会有助于促进共同富裕,应依循“结构优化”的主线,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持续优化;由此推而广之,应围绕国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厘清整体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具体目标,推进税收法治的现代化。为此,下面分别探讨如下内容:首先,从中国式现代化入手,探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内在关联,强调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其次,从分配结构的视角,分析影响共同富裕的分配问题,揭示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最后,从课税要素结构的视角,探索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优化路径,提升其促进公平分配和保障共同富裕的职能。审视其中贯穿的目标与手段、结构与功能的紧密关联,更有助于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推动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功用。
二、共同富裕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
基于“目标—手段”的分析框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保障其实现,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则不可或缺(张守文,2022)。对此,无论从共同富裕目标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历史关联,还是从现实的问题定位、制度导向和制度功能视角,都有助于揭示个人所得税制度对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第一,从历史关联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与改革开放以及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形影相随的。如果没有改革开放之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和实践,就没有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需要;如果没有其后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面的推进,以及解决公平分配问题的现实需求,就没有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当前,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背景下,更要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以切实保障公平分配,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第二,从问题定位看,受到多种因素的循环累积影响,我国的分配问题比较突出,需有效规范分配秩序,完善财富积累机制,并由此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应先做大蛋糕,推进整体富裕,切实防止两极化和平均化,避免不当地利用政策手段劫富济贫、竭泽而渔。只有落实量能课税原则,降低纳税人不合理的税收负担,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负更为公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的消费能力、发展能力,实现包容性发展。为此,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全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民(纳税人)相互之间,进行税负的公平分配。如果纳税人的负担过重,未能真正量能课税,就会损害其发展能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阻碍共同富裕;如果在纳税人之间存在横向或纵向的税负不公,同样会影响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促进公平分配的重要手段,需保持其“良法”性质,才可能有效解决相关分配问题,实现分配领域的“善治”。第三,从制度导向看,为推进共同富裕,税制建设应全面体现“发展导向”,以持续促进经济增长,普遍提高个人收入水平。尽管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某些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占比较高,但不应仅将个人所得税制度视为获取财政收入的手段,还应发挥其在规范分配秩序、保障合法积累财富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需关注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既应坚持“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又要通过合理调整税负,提升纳税人的消费能力、发展能力,使其能够依法积累财富,实现自身的有效发展。在保障生存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发展权,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尤为重要。因此,基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应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体现发展导向。尤其应结合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定位,进一步调整课税要素结构,优化纳税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经济社会系统协调发展。第四,从制度功能看,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其特殊的课税要素结构,在推进公平分配和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有其重要的保障和促进功能。例如,中国式现代化涉及巨大的人口规模,而个人所得税恰恰与人口基数及其收入分布密切相关。一方面,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广大低收入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基于共同富裕的目标,还应持续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使中等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纵向公平,从而推动十四亿多人口各得其所,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此外,运用良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持续解决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问题,有助于优化分配结构,缩小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其制度设计会直接影响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分配,以及纳税人对国家税制的认知,关乎分配正义和税收公平。因此,在国家着力“完善分配制度”的过程中,应将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一个重点,以有效发挥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总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保障和促进。尽管实现共同富裕涉及多种制度保障,且税制的作用不宜夸大,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功能仍应受到特别重视。为此,应进一步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和路径,以有效推进其持续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方向:分配结构的视角依循“结构—功能”的分析框架,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会有助于发挥其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的功能。目前,影响共同富裕的主要问题,是分配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它们与分配结构失衡直接相关。解决上述分配问题,需要持续完善分配制度,并在各个分配环节依法保障相关主体的分配权或财产权,建立公平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机制,有效维护分配秩序,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张守文,2011)。由于分配结构是各类分配问题的集中体现,因此,可以从分配结构的视角,审视其中涉及的分配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考虑到分配结构涉及主体结构、要素结构、权义结构、地区结构等多种类型,而主体结构与其他结构密切相关,是多种分配问题的集中体现,为此,下面着重选取几类重要的主体结构,分析其影响共同富裕的相关问题,从而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方向。(一)国家与国民的分配结构该结构具体体现为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分配结构。其现存问题主要是,居民个人收入占比的下降,会影响消费和生产,阻碍社会的整体富裕,并降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效,导致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因此,在主体税种选择、税制结构完善等方面,应推动此类分配结构的优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占比,由此也有助于体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正当性,并提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效。有效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历来是我国解决分配问题的重点。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早期的“利改税”,到后来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立法,乃至整体税制改革,都与三者利益分配直接相关。其中涉及的国家与国民、政府与市场等重要关系,事关整体社会分配格局,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只有保持企业和个人税负的轻重适度,通过减税降费措施实现其负担的合理化,切实提高居民个人收入的占比,才能有效推进整体富裕,进而实现共同富裕。(二)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分配结构该结构具体体现为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三者的分配结构。其现存问题主要是,低收入群体规模巨大,而中等收入者规模相对较小,由此形成的金字塔型分配结构,极大增加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难度,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立法及其实施效果。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使十四亿多人口共同迈进现代社会,需要在经济和社会层面推进普遍富裕、整体富裕。如果全社会普遍不富裕,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适用范围、税权配置或实施效果都会受到影响。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并非税法谦抑性的体现,恰恰说明与富裕社会仍有较大差距。针对上述“高中低三者”的分配结构,以及仅有几千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实,应着力增加绝大多数居民的收入,通过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勤劳致富,依法保障财富创造和财富积累,解决普遍不富裕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应基于低收入群体规模过大的现实,充分保障其生存权;同时,应结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较重的税负,改变其作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者的格局,切实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与此相关,应从发展的视角,全面理解“提高直接税比重”与“实现共同富裕”两类目标的层级:只有推进经济的包容性发展,普遍提高个人收入,依法保障其积累更多的财富,才能夯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础,并伴随个人收入和财富的普遍增长,自然提高各类直接税比重,从而避免短期的揠苗助长、竭泽而渔带来的大量问题。可见,相对于“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提高直接税比重”属于具体目标。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乃至整体税制改革,都应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保持一致。“提高直接税比重”作为长期目标,仅靠个人所得税制度尚难承其重。毕竟,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要以个人存在应税所得为前提。只有大力发展经济,持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和普遍富裕水平,才能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因此,应从长远发展的视角,持续、系统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三)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分配结构该分配结构涉及拥有不同要素的多元主体。其现存问题主要是,劳动力要素拥有者收入较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收入较高,由此形成的分配差距会直接影响共同富裕。为此,应结合上述分配差距的成因,基于要素拥有者的收入差异,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切实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目前,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较低,不利于体现税负公平和共同富裕的要求,这是个人所得税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此外,劳动力要素拥有者主要是中低收入者,保障其税负公平合理,增加其个人收入和财富积累,更有助于促进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因此,一方面,从有利于发展的角度,应合理调低劳动力要素拥有者的税负,构建“发展导向型税制”;另一方面,从保障整体税负稳定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应调高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从而形成此消彼长、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调整。上述三类分配结构,分别涉及国家与国民、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劳动力拥有者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审视上述三类重要的“二元结构”,不难发现相关主体经济实力的强弱、收入的高低,以及分配能力、发展能力的差异,而由此形成的分配差距,以及可能存在的分配不公,是影响社会成员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因此,着力缩小分配差距,保障分配公平,促进整体富裕和共同富裕,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基本方向。除上述三类主体的二元结构外,特殊经济区域发展带来的主体差异,会形成一般区域主体与特殊区域主体的二元结构,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需关注的新问题。依据税法原理,一国不同区域的居民,在个人所得税制度适用上应该是无差别的,以体现平等征税原则。但我国为推进特殊经济区域发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实施了特殊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通过特别法规范,排除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税率规定,而粤港澳大湾区则通过效力层级更低的规定,确立了特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由此会带来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税收法治的认识分歧,涉及如何理解税收法治统一、应否坚持对全国各区域纳税人的无差别法律适用等问题。如果考虑上述特殊区域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强调区域发展对带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整体富裕的重要价值,可能会认为上述特殊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与“发展导向型税收法治”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对此尚需从法治理论的维度作出合理解释。总之,从上述分配结构的视角,可进一步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方向。其中:基于国家与国民的分配结构,需要增加国民的收入,因而应使个人的税负更为适度,这与减税降费的整体思路是内在一致的;基于高收入者与中低收入者的分配结构,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或税收公平原则;基于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分配结构,应适当降低劳动力拥有者的税负,提高资本等要素拥有者的税负,这更有助于落实税收公平原则,促进公平分配,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解决上述分配结构涉及的分配问题,需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关结构,包括税目结构、税率结构、税基结构等,从而优化其促进公平分配的职能。只有把分配结构与税制结构、税法功能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诸多分配问题,保障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结构优化路径基于上述“结构—功能”的分析框架,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结合上述分配结构涉及的分配问题,有针对性地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从而增进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障和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最为重要,其调整直接影响相关主体纳税义务的增减变动,以及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环节的分配均衡。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中,纳税主体结构与税目结构、税率结构、税基结构密切相关,应充分重视各类结构之间的对应性和协调性,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系统优化,防止因结构参差而导致权益错配,从而使有关课税要素的各类规范构成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同时,各类课税要素结构的优化,都应加强价值引领,充分体现发展理念和发展价值,确保其符合共同富裕的目标(张守文,2021)。鉴于前述分配结构的讨论已较多涉及纳税主体结构,下面着重讨论其他几类课税要素结构的优化,并将纳税主体结构融入其中。(一)税目结构:所得类型与税负公平税目结构体现为法定所得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其中,依据综合所得与非综合所得、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类型划分,进行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制度调整,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最终收入或税后利益,关系到个人的财富积累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尽管为提升税制公平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已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四类所得组合为综合所得,但在客观上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成为纳税的主力,并可能影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的实现。为了构建橄榄型分配结构,国家必须持续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作为重要政策目标,为此,不仅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普遍提升社会公众的收入水平,也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不断积累财富并走向共同富裕。此外,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下,应否对纳入综合所得的税目进行再调整,尤其是应否将投资所得列入综合所得,都是值得深究的问题。从制度实施情况看,自2019年以来,纳税主体数量在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却在增加,这说明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在加大,尤其是中等收入者的综合所得承担了较多税负。如果仍将投资所得置于综合所得之外,且对其税率不作调整,就会影响不同税目、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为此,基于相关所得与要素的对应关系,应结合前述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展开制度调整。例如,综合所得主要涉及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如特许权使用费)等,对于此类“勤劳所得”,从鼓励勤劳致富、推动共同富裕的角度,应适当降低其税负。而非综合所得包括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涉及资本、土地等要素,尽管对上述各类所得应否并入综合所得尚有不同认识,但对于提升其税负水平已有一定共识。(二)税率结构:此消彼长与税负均衡基于劳动力与资本等要素在收入占比中的差距,以及综合所得与劳动力要素的紧密关联,应适当降低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提升与资本等要素相关的非综合所得的税率。由于在非综合所得中,投资所得与资本要素关联最为密切,适当提高此类所得的税负,与共同富裕的目标也较为契合,因此,应基于“劳资二元结构”的特殊性,进行此消彼长的税率调整。首先,应适当下调劳动所得或勤劳所得的税率。这既不影响低收入者的纳税格局,又有助于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扩大其税后收益,实现“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进一步解决从收入分配的金字塔型结构向橄榄型结构转化的问题。其次,将投资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或者适当提高投资所得的税率。高收入者的非综合所得往往占比较高,且这些所得的名义税率仅为20%,已大大低于综合所得最高为45%的累进税率,从公平税负、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角度,逐步将投资所得等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或者适当提高投资所得的税率,已成为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这对于实现各类纳税主体的税负均衡尤为重要。最后,优化综合所得的累进税率结构,既要调整最高边际税率,又要调整相应的级距。例如,基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系统优化的要求,目前可以比照经营所得,将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下调至35%,从而既能在劳动所得与经营所得之间实现税率统一,又可与相关国家税率调整趋势较为一致,从而保持税制竞争的相对优势。从法理上讲,经营所得在税基确定方面已考虑其特殊性,与综合所得在税率上保持一致,更能体现税负公平,并可为未来将其纳入综合所得奠定基础。在实践层面,尽管1993年我国统一个人所得税立法时,采取了“吸收合并”的路径,形成了纳税主体不同类型所得的差异化税率结构,但鉴于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其他税种制度(如增值税等)和税基确定方面已有较多特殊安排,因而对其适用统一税率亦有其合理性,尤其有助于避免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收逃避等问题。此外,一些国家的“单一比例税率”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税率统一适用的可行性提供了佐证。可见,基于法学原理和法律原则,在强调税负公平的所得税立法中,对法律上被视同“个人”的主体,应尽可能实施统一的法律规则,适用统一的税率,以免复杂的区别对待影响税负公平,切实做到量能课税。这更符合简化税制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实现分配正义和共同富裕。(三)税基结构:扣除重点与公平分配实现税负公平,不能仅靠某一类结构的调整,而应基于课税要素的内在关联,进行系统的结构优化,从而增进各类结构的协调,强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保障分配公平的功能。为此,除上述的税目结构、税率结构外,还应从税基结构着手,着重优化扣除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结构中,各类扣除项目的多少、扣除幅度的大小等,都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因此,既要考虑与经营所得等相关的经济性支出,确立“经济性扣除”项目,又要考虑满足生活需要的社会性支出,确立“社会性扣除”项目。基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社会性扣除关系到每个人,且与个人的最终收入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影响社会分配和共同富裕,因而是税基结构优化的重中之重。从社会性扣除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都是社会成员,其相关支出大量用于社会生活。从个人社会保险支出的专项扣除,到相关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养育等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项附加扣除,再到社会捐赠支出等其他法定扣除,各类扣除制度的设置,都要考虑上述社会性支出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成本或投入,适当扩大其扣除数额或比例,尤其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增加个人或家庭的财富积累,使分配结构的比例关系更为合理,更能体现分配公平。因此,基于相关社会性支出对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性,以及对个人或家庭收入或财富积累的重要影响,个人所得税立法应与社会政策、社会立法保持内在一致。如果说企业所得税立法对经济性扣除更为关注的话,那么,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税基结构优化方面,更应突出社会性扣除的重要地位。为此,应结合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管能力,科学确定扣除类型、扣除范围、扣除力度和扣除方式。同时,随着扣除项目的不断增加,税制会变得更加复杂,导致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增加,为此,应将简化税制与保障纳税人权利紧密结合,区分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扣除标准,从而更多体现纳税人税负的纵向公平,这对于实现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更为必要。基于减税降费的路径和推进整体富裕的目标,无论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是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附加扣除,都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此外,在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中,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有助于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促进共同富裕,因而对捐赠者投身公益的善举,应通过扣除制度加以激励。现行制度虽然规定了部分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和全额扣除,但仍以限额扣除为主。从促进共同富裕的角度,还可适度提升部分扣除的比例,扩大全额扣除的适用范围。总之,上述各类课税要素结构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优化的基本路径,并会影响其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对课税要素结构的系统调整,以及对纳税主体权利义务的综合协调,都应围绕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展开。其中,为鼓励勤劳致富、依法致富,应通过税目、税率、税基等结构的调整,进一步解决分配结构失衡的问题。在复杂的课税要素结构中,应关注各类结构的对应关系或紧密关联,并通过系统协调,防止相关制度错配或“合成谬误”所带来的问题,这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尤为重要。当然,仅靠个人所得税立法远远不能解决影响共同富裕的各类问题,还应重视税法体系内部的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其他税种立法之间,以及整体税法体系与其外部相关立法之间的关联,并通过各类立法的协调和有效实施,促进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持续实现。这是税制优化理论和税收法治理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五、结 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仅需要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发展,还需要加强各类制度的协同保障,其中,个人所得税制度尤为重要,不可或缺。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应结合分配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共同富裕的影响,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课税要素结构,提升其促进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功能。这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重要方向和基本路径。把握目标与手段、结构与功能的紧密关联,有助于明晰个人所得税制度乃至整体税制对实现共同富裕、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功用。对课税要素结构的调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的重点。应依循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根据经济发展的阶段,结合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持续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由此推而广之,鉴于各类税法制度对实现共同富裕均有其重要影响,应围绕国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厘清“提高直接税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具体目标,并基于“结构优化”的主线,持续推进公平分配,完善税收立法,逐步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张守文.中国式现代化与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J].税务研究,2023(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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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杂志社“调查研究”主题征稿启事
●我国一般反避税标准的现状、适用与完善
●减税、增支与宽货币的宏观调控政策效应——基于CGE模型的模拟分析
●中国绿色税收指数研究
●纳税信用管理:现实状况、国际经验和提升路径
●我国阻止欠税人出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以刘某被阻止出境案为例
●数字经济背景下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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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内需战略目标下提升居民消费潜力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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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考
●“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征文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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