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的逻辑机制与中国方案
作者:
孙 正(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闵庆汉(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朱学易(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当前,数字经济正加速发展,继消费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之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工业经济的深度融合驱动着全新工业生态——工业互联网的诞生,供给端的业态创新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政策作为其中重要一维,为助力工业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支持。如何构建成熟的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体系,对于把握数字经济时代发展新机遇,推动经济持续向好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当前,数字经济日益繁荣,新经济业态的税收治理需求正进一步提升(蔡昌 等,2022;孙正 等,2023)。然而已有税收治理研究,在新经济与税收要素联系的过程中,对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解释尚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本文以工业互联网在价值创造中冲击现行税制要素为主线,从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视角阐释工业互联网的微观价值创造特征,在此基础上探究税源、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收分享的税收治理方向(见图1,略),并形成逻辑机制与治理体系部分的理论指导。
(一)基于规模经济理论,产业虚拟化集聚引致税源顺应性变革
规模经济,本质是指随着经济主体生产规模扩大,边际生产成本呈现递减趋势。数字经济时代,工业互联网将生产制造由物理空间向虚拟数字化空间转移,在平台打通工业制造和数字服务的零距离交互,在产业虚拟化集聚过程中实现规模效应。具体的价值创造过程表现为:在宏观层面,智能制造在物理与虚拟空间的协同效应下形成空间价值链,通过交互成本降低、知识空间溢出、要素流通共享等优势,实现要素比例合理配置的经济性,达成外部规模效应的同时,优化了产业空间布局;在微观层面,数字空间为企业主体带来更多数字化资源与服务,数据要素与技术叠加的倍增效应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同时也使企业突破规模限制成为可能,进而形成可持续的内部规模效应,产业链数字化和要素链集聚化也奠定了产业虚拟化集聚的微观基础。
工业互联网将数字经济发展推向了新的高潮,在追求规模效应实现产业虚拟化集聚的过程中又引致税源的顺应性变革。一方面,虚拟化的产业集群基于空间集聚效应激励数字创新,参与主体自主集成生态系统中的优质资源,通过要素灵活的联动性配置为“制造+服务”的创新型模式提供新动能。但这种价值创造方式也带来产业边界、组织边界以及部门边界的模糊,不同产业甚至业态的深度融合引致税源更为复杂化、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产业链集聚促成主体之间空间维度的强关联,供给方基于数字空间实时匹配客户的数字服务与产品交易需求,数字化交互过程降低了潜在的摩擦和内耗成本,生成了大量迥异于传统类别的新税源。新经济业态的出现意味着新的价值创造模式,现有税制体系在新经济业态下的税收风险防控能力正逐渐弱化,因此,匹配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模式的税收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基于价值共创理论,价值网络化推动税收治理方向转变
价值共创理论的起点在于摆脱仅遵循以企业为中心的价值创造模式,强调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共创价值并共享利益的交互过程。工业互联网进一步深化了价值共创理论的实践应用,价值创造的微观机制体现在:将工业互联网平台作为数字空间集聚的关键枢纽,多区域、多行业网络节点的企业主体更加便利共创业务场景,平等的交易身份和高效的互动过程使得知识、数字技术等要素在产业链间进一步共享,实现生产要素和参与主体各自多路径协同创造价值。基于此,价值创造模式从“以生产供给方为中心”的单边范式向“供给方—用户合作”的交互范式转变,供需关系被重置,多边平等互动和资源多维传递实现生态系统的价值网络化,税收治理方向也面临着适应性调整。
工业互联网业态下,平台、用户企业、第三方服务企业等各个主体都是潜在需求方,生态系统的价值网络化进一步强化了群体之间的经济关联性,价值共创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然而,这种依赖主体间共创价值并共享利益的经济模式也为税收治理带来了一定风险。因为,生态系统内企业群聚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目标驱动下,结合空间链中要素的虚拟性、隐秘性、便利性,企业之间规避税收的动机越发强烈,甚至进一步加剧了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这意味着,工业互联网下传统税收关系被重构,税收治理重点应逐渐由单个企业向具有紧密联系的企业群过渡,与之匹配的税收征管结构也应朝向数字化、高效化、体系化方向转变。
(三)基于产业链理论,价值创造动力变换要求税收治理结构性调整
产业链已成为解释由供给到需求全链条要素流动和产业分工过程的重要工具(程俊杰,2023)。传统产业链各节点的价值创造依赖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主要满足大规模的标准化生产任务。而工业互联网则追求数字化赋能,对数据、数字技术、工业机理知识等先进生产要素的需求更大。在资源配置维度,工业互联网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实现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广泛连接;在时空布局维度,平台生态的嵌入彻底破除地理空间限制,基于任意时间的零距离交互实现产业集群稳链强链;在分工协作维度,线上虚拟化集聚使企业能够高效协同合作并进行创新研发与制造,基于工业机理知识与数字要素等的优势互补形成高附加值产品。基于此,工业互联网在供给端集中进行价值创造,缩短价值实现途径的源泉动力在于先进生产要素协同耦合对数字产业链各维度的持续赋能。
工业互联网业态下的价值创造动力出现变换,理应要求与之对应的税收治理同步进行结构性调整。我国制造业发展一直面临中低端锁定的问题,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大多承担低价值和低产品附加值的角色。究其原因,从产业结构看,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融合程度仍然较低,但根源上是囿于数据、数字技术、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等先进生产要素的发展不足。而工业互联网业态的不断发展演进将为培育先进生产要素持续赋能。因此,与集中于产业链下游需求端的消费、交换、投资等要素的税收治理不同,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目标要把握嵌入数字产业链全流程的核心动力,构建先进生产要素的税收激励机制。
(四)基于经济循环理论,价值实现的区域协同激励区域税收分享秩序重塑
马克思经济循环理论指出,经济运行是以生产为起点、消费为终点、分配和交换环节为中间过程的动态循环(蔡跃洲,2022)。在工业互联网的经济循环中,生产和消费环节多分布于不同的地理空间,区域协同进行价值创造成为整个动态链条畅通的关键。从生产层面看,平台依托“数据+技术”的增值服务和异质性数据产品来匹配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并将部分业务派遣到线下,扎根于实际制造场景以契合服务与需求;从消费层面看,用户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加持下,将人、机、物等物理存在实现从“连接”到“聚合”的虚拟化处理。在价值网络下,生态系统的自动循环促使多方企业的工业数据、行业知识、冗余资源集聚到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基于模式再造又反哺于需求方的价值目标。无论工业互联网平台基于数据价值链的资源整合和结构赋能,还是用户自身资源的投入,在整个动态经济循环中都是价值创造的重点环节,二者持续交互推动区域协同深化,最终达成工业互联网的价值实现。
但是,平台和用户企业对工业数据、工业机理模型、数字技术等要素耦合所实现的税收利益却大量涌入工业互联网平台登记注册地,形成以当地政府税收享有为主的“总部经济”,而唯生产地原则是当下区域间税收分享的实质。因此,税收收入与税源产生了地理空间上的背离,再加之参与工业互联网的企业数字化水平更高、平台呈现地域选择性集聚、生产要素配置便利等现实情况,在不断增强工业互联网平台汲取分散资金能力的同时,又加剧了区域间税收分配失衡。在此背景下,如何合理建构税收横向分享的新秩序,把握生产地与消费地税权划分新的平衡点,对于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同样必要。
二、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的逻辑机制
工业互联网平台价值创造的本质是实现复杂网络效应,且其网络效应是存在路径依赖的(王水莲 等,2022)。基于此,根植于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本文尝试厘清以多方联动、资源协同、结构优化、生态演进为主线的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路径,并结合中、微观经济要素供给动力的作用机制,进行税收治理实践逻辑的梳理(见图2,略)。
(一)多方联动畅通税收循环,推动税收治理重点向企业群转变
畅通税收循环,是指基于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化、高效化交互环境,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方、需求方、税务部门等多边联动实现价值创造并参与收入分配,以达成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双向税收激励并实现良性互动的过程。市场层面,工业互联网依托平台化生态嵌入,在数字空间内实现市场主体的虚拟化集聚,以协同创新为关键枢纽,进行全产业链重塑与经济价值高质量供给,税收问题便在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动态交互过程中生成。参与主体协同联动的广度与深度决定了税收的范围与体量。政府层面,财政职能的发挥以税收为重要基础,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来营造工业互联网发展的基础环境,以公平和高效的制度体系对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用户的经济行为形成规制与激励,促进新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在各主体良性互动中形成税收循环闭环。这意味着,传统经济体制下企业相对独立的价值创造模式被打破,企业群聚共创价值的新路径将引致主体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强化,与之对应,政府也应形成区别于传统税收治理的结构,将税收治理重点向企业群转变。因此,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的重点在于厘清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把握其中的关键涉税细节,将企业群作为税收治理重点进行考量,不断拓展税收征管数字化渠道,为明确经济链中涉税主体的税收责任提供抓手。
(二)资源协同驱动税源富集,深化价值创造的税收法治实践
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主体间自发追逐优质资源,资源协同、优势互补已成为实现生态体系效益最大化的核心(赵宏霞 等,2022)。在实践中,资源协同驱动税源富集的路径有二。一是生产要素协同助推企业能力重构。工业互联网生态构建的关键在于数据要素的全流程参与,企业在用户与工业互联网平台频繁交互、相互赋能的过程中获取大量资源,并以数据要素为枢纽协同资本、劳动、技术、知识等要素发掘创新潜力,对企业能力进行重构的同时,也为经济链各环节的价值创造提供了关键保障。二是产业协同融合推进业务场景再生。凭借工业互联网的创新激励,不同产业间的边界逐渐被打破,如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加速融合等。产业结构重塑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衍生出更为多元、新颖的业务场景。基于资源协同驱动企业能力重构和业务场景再生,进而产生税源(主要业务流程如图3所示,略)。然而,依托工业互联网资源协同进行价值创造所产生的税源并无相应的税法规定,价值创造税收法治仍需进一步深化。
在增值税治理层面,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方面,工业互联网为产业之间大规模相互嵌入提供了平台,制造业与服务业协同融合的直接结果为,商品和服务的边界日益模糊。基于此,无论是进一步探索产业边界划分原则,抑或是革新税制要素以提高适配性,都将成为工业互联网税收法治建设的方向。另一方面,工业互联网平台供给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以及居间撮合模式的应用,本质是生产消费数据资源的收集汇聚和智能算法结果的回嵌应用(江小涓 等,2022),由此产生数据相关税源。但目前的税法体系中,针对数据交易过程课税的相关规定几近于无,工业互联网大量经济业务的税收问题无法可依,有失税收公平。在个人所得税治理层面,数字服务的分布式转变催生出大量供给端的零工就业者,劳动者的收入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在税收治理实践中,由于企业和零工就业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收入所得就不能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但又是否可以将其定性为劳务报酬所得抑或经营所得尚未有明确的证据。同时,人力资本要素的稀缺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我国制造业创新升级的进程,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储备情况看,现行税法对于工业互联网所需稀缺人才缺乏必要的税收激励。因此,通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精准设计,达到激励与兜底保障的目标同样迫切。
(三)结构优化提升税收嵌入,探索供给端价值创造税收治理的理性逻辑
工业生态转型升级的重要前提为结构理性,即组织运行逻辑的高效化转变和生产要素的合理优化配置。具体如下。一是组织结构优化。随着工业互联网的深化发展,产业组织之间和产业组织内部的结构,由线性链条关系向“立体化”的网络式特征过渡。依托数字空间网络赋能,交互过程更为高效和精准,信息流可以快速辐射到网络体系内的任意主体,实现交互成本最小化和组织运行高效化,最终促成经济产出大幅增加,各区域政府实现税收增量,提升了税收嵌入经济的体量。二是要素结构优化。工业互联网运转的核心是数据要素的全流程驱动,结合技术要素构建工业机理模型、数据库、知识库,并回嵌应用到工业生态中。基于此,生产要素结构由传统工业生产中的资本、劳动为核心转变为工业互联网下的数据、数字技术为核心。这意味着,以数据、数字技术为结果的生产力变化,有可能冲击生产关系并引致其被动性变革,与工业互联网相匹配的税制要素革新,为提升税收嵌入社会的比例带来了新契机。
税收制度要匹配国家发展目标和税源基础,必须嵌入经济和社会肌体中才能实现这两个匹配(吕冰洋 等,2020)。工业互联网在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先进生产要素代表的市场力量通过协同耦合为供给端提供价值创造的源泉动力。然而,囿于市场力量的自发性,依靠市场力量自主提升的税收嵌入更多是被动性质的,而凭借制度治理体系的主动性变革,会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嵌入经济和社会的程度提供机遇。减税是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选择(王华春 等,2019),也成为激励不同新兴产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工业互联网时代实施具有侧重点的减税政策亦满足供给端价值创造的税收治理需求。
(四)生态演进强化税收监管,拓展价值创造的税收共治新格局
生态演进是工业互联网体系实现效益最大化动态平衡的必然选择。在工业生态方面,工业生态以全面、高效的要素耦合和产业链的数字化重塑,形成参与主体的网络联动机制,实现生态系统边界的数字化扩展和结构优化。用户通过工业互联网的数字技术实现业务数字化和数字业务化,以平台为中心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甚至跨行业的业务创新,将产品和服务交易全部转移到线上,实现交互效率提升、沉默成本降低以及收益倍增。在平台生态方面,平台同多方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基于价值共创模式共生业务场景,并集聚高端数字化生产性服务业资源助力企业培育创新型制造体系。这意味着,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业务场景和价值创造实现路径的多元化、数字化,交易全流程由物质形态逐渐向数字形态转变并附着于生态系统,在实现了全流程可追溯的同时,也为税收监管效率的提升带来了新机遇。
然而,要实现更为理性化与高效化的税收监管,仅仅依靠工业互联网生态本身带来的优势显然不够。将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的税收治理嵌入经济全生命周期之中,有效赋予经济链中关键主体的税收治理责任同样重要。一方面,实现政府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加快推进金税工程升级,构建更为数字化、智慧化的共治渠道成为税收治理的关键。同时,对于区域间税收分享规则的制定,各级政府应遵循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把握“集权”和“分权”的税收平衡点。另一方面,工业互联网用户的虚拟化交易多内嵌于平台生态,交易时间、参与主体、涉税金额等关键信息呈现数字化汇聚。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公共属性日益凸显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其税收治理的权利和义务。
工业互联网的价值创造正冲击我国税收制度。基于上述理论指导和实践逻辑的深入探究,本文沿着“纳税主体—税源—征税对象—税收分享”的治理逻辑,勾勒工业互联网价值创造的税收治理体系,以助推数字经济下税制框架与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一)重塑企业税收征管新模式,推进价值创造主体的税收治理升级
工业互联网将企业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推向了新的高度,税收征管适应新经济的关键在于解构和重塑税收治理逻辑,把握制度创新和数字赋能的双向驱动力,不断探究两者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工业互联网时代的税收治理新模式。
1.以业务“链条式”划分为前提,提升税收治理质效。囿于工业互联网交易模式的隐秘性与复杂性,厘清涉税经济主体显得更为必要。经济链中主体间的税收联系不仅限于单一供需节点,向上延伸和向下拓展的业务环节共同构成完整的价值链。因此,可以将全流程业务进行“链条式”划分,将链上所有企业作为税收治理单位,通过深入交互和信息佐证来提升税收治理质效。在工业互联网模式下,企业之间呈现“数字空间集聚,地理空间离散”的特征,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和平台生态,能够突破时空限制,抓取业务链中目标主体的信息,强化税收治理的精准性和高效性。基于此,工业互联网税收征管方式要以数字化的业务链为主线向每个供需节点的企业主体延伸,实现税收治理多维度嵌入纳税人。
在税收治理实践中,工业互联网的税收征管路径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是纵向关系型业务链。工业体系中某个行业或领域的龙头企业,依靠平台生态联结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实现零距离集聚,形成纵向业务链较长的战略联盟体系。由于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密切,税收征管在此链条下存在极强的关联性(如多环节发票开具和抵扣),加强税收利益相关方在经济节点处业务关系的梳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税收风险。二是横向混合型业务链。企业不仅有本行业所涉猎的业务链,在工业互联网体系内还可以实现跨行业、跨领域的网络化交易。这类业务链条短且交易速度快、频次高,经济往来更加隐蔽、多元、复杂,需要税务部门掌握更为全面的数据信息,因此,要寻求多要素、多部门数字化协同治税。
2.深化税收征管数字化应用,回应税收治理的关键需求。面对业务的线上转移,利用数字技术将税收征管聚焦于交易本身,避免涉税信息的二次传递,实现“以数治税”是强化工业互联网税收征管的关键所在。区块链的可追溯、防篡改等特质为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提供了条件,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系统,将工业互联网平台、供需双方、税务部门等多方主体纳入合约网络,提前嵌入交易的约定条款和税款的征收逻辑等内容,当规则节点达到触发条件时自动强制征收,实现全流程、标准化以及涉税信息的可追溯。同时,人工智能技术的嵌入可以实时匹配工业机理模型、数字产品、工业知识等的交易过程,通过预测税收风险、提升税收透明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满足工业互联网复杂的税收治理需求,以税收征管“智慧化”应用赋能新经济的健康发展。
3.健全税收共治体系,助力企业税收遵从。一是着重强调工业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的披露责任,推进平台信息共享纳入法律条款的实践进程,对涉税信息的报送范围、报送周期以及格式规范等具体细节予以明确。二是探索构建企业和政府双主导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税务部门与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渠道,建立税收治理联盟,赋予多方主体税收治理责任的同时,建立一定的奖惩机制,譬如将信息共享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之中,以此真正实现税收精诚共治。
(二)完善税收政策储备,强化税收制度与价值创造结果的适配性
工业互联网进行价值创造正形成新的产出结果,以强化税收制度同价值创造结果的适配性为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储备,逐渐构建起全面、包容、稳定的税收法治体系,才能更好匹配国家治理需求。
1.优化税制要素,夯实税收治理的基础稳定性。一方面,针对“商品+服务”的新价值实体,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的数字赋能实现商品的个性化定制,但产成品还是以实物商品为主,并辅以服务要素的嵌入。因此,就短期适配性而言,依然可以将其划分到销售货物范畴。长期而言,产业界限的模糊可能推动新税种的出现,届时不再区分各产业的边界,增值税的实用性可能降低,将税基由增加值调整到总值,逐渐向对销售总收入进行征收的新型销售税转变。另一方面,应重塑数据税收新体系。在数据增值环节,扩大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范畴,将数据要素纳入已有较为相似的应税项目,从而匹配相应税源基础。在数据保有并使用的环节,数据基于创新、交换、使用等产生新税源,可适时推出如数据税这样的新税种来适配更为广泛的数据价值创造活动。
2.加强供给端自然人税收治理,提高税收嵌入经济供给端的程度。首先,确定工业企业同零工就业者的用工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劳动三分法”,将具有一定经济依附关系的用工模式纳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并以正列举的方式明确工业生产所需数字化分布式服务的用工划分,如研发、设计、协同制造等自然人服务的用工类别归属。其次,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当零工就业者依靠自有资产工具并承担经营风险时,相应收入理应归为经营所得,而在其自主经营特征不明显,又无持续从事零工经济活动的事实,则相应收入可以划分到劳务报酬所得。同时,未来“活劳动”的减少引致“无用阶级”的产生,是工业互联网下大规模智慧化生产的必然结果。基于此,以法律明确规定最低收入标准以及更为具体的人群适用规则,尝试以负所得税的形式予以社会福利补助,很可能成为自然人税制优化的一项重大突破。
(三)健全税收激励机制,基于“主动性变革”推动税收治理由需求端向供给端转变
上层建筑要匹配经济基础的变化,基于“主动性变革”实现传统经济向工业互联网的税制变迁,体现在税收激励方面,探索同先进生产要素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尤为重要。
1.厘定结构性减税侧重点,激发先进生产要素的价值潜力。从产业链维度,作为减税政策的主力,增值税应多关注处于工业互联网下游产业的小微企业,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率、提升增值税起征点等举措实现实际税负减轻,为小微企业培育先进生产要素提供税收动力。从生产要素维度,需构建数据和数字技术要素的税收优惠细则,引导资金流向数据和数字技术创新领域,尤其要对重要工业领域如芯片、半导体等的制造模式和应用技术创新给予较大税收优惠。比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要素本就是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扩充国家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目录,将企业上述领域的投资纳入其中,适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又如,要推出工业互联网各行业所需高端稀缺人才的税收激励措施,对“工业知识+数字技能”的复合人才以及具有数字创新能力的人才进行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给予职工教育经费、研发人员工资津贴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等优惠,培育工业互联网所必需的人力资本。
2.探寻助力税收激励的政府治理改革,保障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如果政府通过复杂的行政管理审批、市场准入性收费等政策过多干预市场的经济运行,会导致市场主体产生额外的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税收优惠的实际“获得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举措。政府治理改革应适应新经济发展,避免过度干预工业互联网运行。对内要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核心职责,实现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外要提升行政事务的灵活性,做到“该管的管,该放的放”,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经济运行的内生作用,实现政府治理的现代化。
(四)优化地区税收分享规则,平衡产业链节点的各区域财力
工业互联网为区域间税权划分带来挑战的同时,亦为推动现行税收横向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将地区税收分享的消费地原则嵌入现行生产地原则框架内,着重考虑市场地的利润贡献是平衡政府间税收利益的关键。囿于数据、数字技术、工业知识等先进生产要素的逐利性,税收收入还是大多流向工业互联网平台和行业龙头企业所在地,由此形成区域间税收差异。在税收治理探索中,对于工业互联网平台而言,应创新式改变唯注册地缴纳税款的局面。建议以“双支柱”方案为指引,凭借工业互联网平台在各区域的经济活动程度分享大型平台产生的税收利益,并规范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最低的实际税率标准,减少因税基争夺而出现的政府间恶性竞争,也逐渐同国际上的税收分享规则相接轨。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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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闵庆汉,朱学易.工业互联网税收治理的逻辑机制与中国方案[J].税务研究,2024(2):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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