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分析——基于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作者:
肖春明(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宋爱珠(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顾凯元(山西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经济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卡点瓶颈,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在黑龙江考察时强调,要“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这为我们如何采取高效、有力的财税政策驱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创新存在风险高、投资大且难以在预期内收回全部投入等特征,使如何有效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成为一个难题。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政府给予企业创新补贴(Romer,1990)或实施税收激励政策(Becker,2015)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然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融资约束成为企业创新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Hall,2002)。非金融企业投资于金融资产的比例快速增加,且金融渠道的利润积累成为企业盈利的主导模式,使企业实业投资率下降与金融化程度提升的“脱实向虚”成为中国经济运行的重要特征(张成思 等,2016),而这种实体企业金融化套利动机会显著抑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王红建 等,2017)。因此,在“脱实向虚”背景下,从融资约束缓解视角深入探究财税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1996年实施以来经过不断完善改革,在促进企业创新、激发企业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企业价值、企业绩效的影响等方面。大部分学者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甘小武 等,2020;李宜航 等,2022);也有学者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强度对企业研发投入效率存在显著负效应(吴秋生 等,2020)。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促进研发投入增加的情况下,会通过提高创新产出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还可以使企业掌握更多关键技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竞争优势,进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粟立钟 等,2022)。与政府研发补贴等直接激励方式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有利于企业通过促进自主创新、降低研发成本等对企业绩效产生促进作用(姚维保 等,2020),还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现金流、加大设备更新力度、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对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促进作用(郭健 等,2020)。
基于此,本文利用2013—2019年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在实体企业“脱实向虚”趋势背景下,从融资约束视角考察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以期为政府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为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速科技进步,我国于1996年首次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之后该政策先后在受惠范围、研发费用口径、加计扣除比例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本文的研究主要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为外生政策冲击,实证检验此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革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此次政策改革在放宽可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基础上,最大的特点是首次提出不适用政策范围的负面清单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最直接的作用是缩小了企业所得税税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企业经营现金流。企业现金流增加,不仅可以为企业内源融资提供资金来源,还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以同样条件获取更多资金,对企业融资约束起到缓解作用。企业内源资金增加可以为企业更新设备、增加研发投入等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依据信号传递理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向外界传递积极的信号,进而对企业创新能力产生影响。本文认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通过如下两个途径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
一是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的限定,为企业资金使用提供了方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限定了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和比例,企业如果想要享受政策红利,必须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保持一致,否则便不能享受政策带来的好处。通常情况下,企业获得资金之后是进行创新还是投资金融资产,外部投资者无从得知,企业可能存在隐匿投资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的限定,使想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不得不将资金投向创新活动,因此会弱化企业配置金融资产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以“创新战略”替代“短期金融资产投资战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抑制企业金融化的前提下,为企业创新争取了更多的内源资金,为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出政府扶持特定行业的积极信号,可以消除部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企业研发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很难获取企业的创新研发信息,企业则很难获得外部投资。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企业为享受政策优惠须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外部投资者在获取政府对特定行业扶持的积极信号下,会加大对企业的投资力度,进而以外源融资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充足的外部资金,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实现提升。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具有融资激励效应。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2015年11月联合发布财税〔2015〕119号文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扩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同时扩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范围,并首次提出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行业的提出,为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供了“准自然实验”窗口,故本文选取2013—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数据为样本,以此次政策改革为外生冲击变量,实证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本文在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时,主要采用双重差分法(DID)。为区分实验组和控制组,本文先对数据作如下处理:一是由于从201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制造业等则是从2016年开始实施,为保证实证结果的准确性,故删除了高新技术企业样本;二是由于负面清单的六类行业没有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而制造业等行业于2016年开始实施,故用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作为控制组,用制造业等行业企业作为实验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且对初选样本作如下处理:剔除ST、IPO、金融业等企业样本;为保证面板固定效应的稳健性,剔除连续数据不足7期的样本;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样本;剔除企业总资产为负的样本;对主要统计变量进行1%及99%的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创新能力(Innov)。本文参考施建军 等(2021)、蔡伟贤 等(2022)的做法从创新强度、创新持续性、创新质量三个维度评价创新能力。创新强度(Intensity)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衡量,创新持续性(Sustain)用无形资产净增加额占当期总资产的比重衡量,创新质量(Quality)用发明专利申请数的自然对数衡量。
2.解释变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虚拟变量。为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本文引入行业虚拟变量Treatj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虚拟变量Policyt。当企业为实验组时,Treatj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政策实施前,Policyt取值为0,政策实施后取值为1。本文旨在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即所关心的核心变量为交互项Treatj×Policyt的系数。
3.调节变量。为检验“脱实向虚”背景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融资激励效应,本文引入融资约束(Finc)作为调节变量。融资约束(Finc)使用FC指数进行测度,FC指数的取值为0到1,且其取值越大,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越高。
4.控制变量。为控制企业特征对实证结果的影响,引入如下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净现金流量(Cf)、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资本密集度(Capin)。控制变量定义见表1(略)。
(三)研究方法与模型设定
为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融资激励效应,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Innov表示企业的创新能力,分别为创新强度(Intensity)、创新持续性(Sustain)、创新质量(Quality);i代表样本企业,j代表行业,t代表年份;Treatj×Policyt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虚拟变量,Finci,t为企业的融资约束,Treatj×Policyt×Finci,t为融资约束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交互项。同时对连续性变量Finc进行了去中心化处理,以保证低次项虚拟变量的显著性可以通过直接的系数和t统计量得到。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以及研发投入之后形成无形资产及专利存在的滞后性,本文被解释变量均取下一年数据。Controlsi,t,k包含了表1(略)列示的控制变量。此外,全文实证结果均为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个体固定效应、证监会行业大类代码行业固定效应后并对标准误进行了个体层面的聚类调整的结果。
本文利用2013—2019年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在实体企业“脱实向虚”趋势背景下,运用双重差分法及调节效应模型,从融资约束视角考察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效应。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且融资约束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创新强度及创新持续性之间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融资激励效应,对民营企业、高外部融资依赖度企业、高市场化水平地区企业的影响更大。根据前述理论分析及实证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效应以引导企业资金投向创新活动。本文实证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要继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进一步拓宽费用归集范围,提高加计扣除比例。适时建立奖励创新产出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配套的“双激励”政策体系,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比如可以借鉴国外的“专利盒”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创新研发的动力,确保创新研发的深入推进和商业化。
2.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创新激励作用。本文实证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民营企业、高外部融资依赖度企业及高市场化地区企业创新能力的融资激励效应更大。因此,在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的同时,要研究建立差异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资金缺口比较大的民营企业、外部融资约束较重的行业、市场化水平更高地区的企业给予更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进而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此外,可以通过特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研发,以实现资源互补。
3.地方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合力,增加财税政策对研发投入激励的持续性。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抑制作用。本文实证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具有显著的融资激励效应。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上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相应的研发补贴政策体系,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政策合力,以增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企业创新激励的持续效应。地方政府应研究实施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为企业融资提供有益补充,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增加企业研发创新力度。此外,针对信息对融资约束的重要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联合多部门构建民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措施,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搜索成本,有效缓解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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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春明,宋爱珠,顾凯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激励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分析:基于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J].税务研究,2024(5):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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