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奇迹的时刻到了 | 魔术道具假币案撤诉,律师意见首发
又一起无罪案件,魔术道具假币案。
这可谓我创造的又一个奇迹:没去一次临沂,没见过被告人(取保),没见过法官,没见过检察官,检察院就撤诉了。只是给检察官打过电话,给领导寄过一批信。
撤诉的原因,当然是案件太荒唐,年初接案时,我就看得很准。还是那句话:没把握的案件,不接。
这是2019年我的第五个无罪案件,郑晓静律师的第四个无罪案件。看来可以搞一个【徐昕律师团队2019年十大无罪案件评选】了。
我的五起无罪案件分别是:
谢启良涉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撤诉,公安撤案;
张玉玺涉嫌故意伤害案,宣告无罪;
周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3人不起诉;
刘秀丽涉嫌敲诈勒索、重婚案,宣告无罪;
崔善村、杨艳萍涉嫌伪造货币罪案,检察院撤诉,相信很快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还有两起发回重审(太原姜玉东案、九江蔡晓伟案),一起定罪免罚(青岛交行5亿贷款案),一起实报实销(大连王晓红案)。
希望2019年最后两个月继续保持好运,获得更多的正义。吉林王成忠案、芜湖谢留卿案、太原姜玉东案、邯郸康耀江案、鹿邑引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第一案、潮州何钿案、九江蔡晓伟案、河南气瓶变气枪案、陕西反杀案之王浪案、厦门汪轶案、海门计算机案等,都是无罪理由充分的案件,期待这些案件尽快宣告无罪。
最后,感谢关注本案的媒体和网友,感谢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和检察院恢复正义,祝福崔善村、杨艳萍一家!愿法治中国,不断进步!
徐昕
2019/10/26
崔善村、杨艳萍涉嫌伪造货币罪案
应当撤诉并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
徐昕 肖之娥 郑晓静
本案印有“魔术道具”字样的货币,与真币差异巨大,容易辨别,不具有危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可能。崔善村、杨艳萍均没有制造伪币冒充真币使用的犯罪故意,仅仅是将其按照魔术道具出售,而非将其用作伪币流入市场。本案无罪理由充分,崔善村、杨艳萍均不够成伪造货币罪。
一、崔善村的行为不符合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罪是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要与对应的真币有相似性,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伪币乱真的目的;且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1.崔善村的行为未侵害到国家货币的公共信用
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印有“魔术道具”字样的货币不具有危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可能。货币是一种具有一般等价物功能的特殊商品,这种一般等价物的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其关键就在于能否树立货币的公共信用。单纯的货币制造、发行、甚至流通只要没有侵害货币公共信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效用也就并未受损,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就不会对法定货币的信用产生怀疑,从而拒收货币。只有当货币的公共信用受到侵犯,人们对货币的真实性、可靠性产生了怀疑,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基本功能无法充分发挥,才会动摇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秩序。
本案中,崔善村所制造的魔术道具虽以真币为模板,但与真币相比,非常容易区分。一般人凭借生活常识并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只要看到“魔术道具”的字样,就能够将其与真正的货币区分开来,就如同正常人见到冥币,就知道其是用于殡葬相关事宜,而不会将其与正常货币混淆。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不会因为此种道具货币的存在而受到扰乱或动摇。
2.崔善村在客观上没有伪造货币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罪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伪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崔善村制造魔术道具后并没有任何用其冒充真币的行为,不符合此条对于“伪造货币”行为的认定,不具有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如果检察机关要证明涉案魔术道具币属于伪币,必须证明它们可能使一般人产生误解,误以为属于真货币。但崔善村制造的魔术道具币与真币差异巨大。第一,道具背后明显标注着“魔术道具”字样;第二,道具质感、厚度与真币明显不同,纸质粗糙;第三,即使是没有印“魔术道具”字样的美钞,因其比真钞尺寸大,纸张厚,肉眼也能够轻易识别判断真伪。
本罪保护的“货币”,是购买货物、保存财富的媒介,实际是财产的所有者和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根本上是所有者之间的约定。崔善村显然不是在制造此意义上的“货币”。
3.崔善村没有制造伪币的主观故意
伪造货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货币的行为会发生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崔善村显然没有制造伪币冒充真币使用的犯罪故意。
第一,崔善村主动将自己制造的魔术道具币和真币做了区分。崔善村在自己制造的魔术道具币上加印“魔术道具”四个字作为“非货币”的明确标识,降低了魔术道具币“足以乱真”程度,表明其无制造假的“货币”的故意。本案的伪币制造粗糙,用印制宣传画册的铜版纸印刷,绝不会以假乱真。如果崔善村在主观上是抱有伪造货币的直接故意,会采取高技术手段,尽量做到让专业人士难以区分,而不会以本案低劣的技术去仿制。
第二,魔术道具币未作为货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未扰乱货币管理秩序,只进入娱乐生活,作为玩具、魔术道具。一方面,崔善村未自己或授意他人用制造的魔术道具币冒充真币,另一方面,崔善村发给林建国和其他客户的魔术道具币也全部用作玩具或魔术道具用途,且售出这些魔术道具币的价格仅1分钱一张,全部利润仅3000元不到,从售价来看,也完全是按照魔术道具出售,而非按照刑法意义上的“伪币”出售。
因此,崔善村制造魔术道具币的主观目的仅仅是将其按照魔术道具出售,而非将其用作伪币流入市场,不符合伪造货币罪所要求的主观责任要件。
针对出现在银行柜面与崔善村印制的百元人民币冠字号相同的伪币145张,物理参数和纤维成分未检出明显差异,并不能认定是崔善村生产。这与DNA认定和指纹认定不同,DNA和指纹具有唯一性,相同的概率极低。而印刷品由于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的原因,导致其物理参数和纤维成分相同的概率则非常高。这一部分的指控,证据严重不足,无法成立。
二、刑法的谦抑性
1.应考虑个案的社会影响
制造标有“魔术道具”字样的道具币与制造冥币,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如果前者构成犯罪,那么后者也同样应当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制造标有“魔术道具”字样的道具币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那么制造冥币、银行点钞练习币等的行为也容易被认定为构成伪造货币罪,这对于魔术、殡葬等行业都将产生较大的冲击。尤其是冥币的生产销售是殡葬产业链的重要一环,如果本案中崔善村被认定构成伪造货币罪,那么冥币的制造者将失去对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任,最终对殡葬行业产生影响。
2.本案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刑法处罚
本罪只有最严重的伪造货币行为才值得刑罚打击。本案制造魔术道具币若有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可,无需刑法处罚。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我国司法实践历来有重打击轻保障的倾向,因此,正确地理解犯罪的实质定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实践中应当分清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本着刑法的谦抑原则适用本罪,对于崔善村制造魔术道具的行为不能做扩大解释,否则如上文所述,制造冥币等行为都有涉罪的危险,这显然不是立法者所追求的结果。从《刑法》第13条但书部分的角度考虑,也没有对其施以刑罚的必要。
三、从司法政策的角度考虑,本案应当不起诉
崔善村没有主观恶性,且系初犯。涉案纸币并没有在社会市场流通,社会危害性小。不足以让不特定的一般公众产生误解,也不足以动摇一般公众对国家货币制度的信任。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张军检察长发表了题为《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讲话:“在追诉理念上,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一直强调的都是:罪与非罪存疑,按无罪处理;轻罪重罪存疑,按轻罪处理,这实际也是中华法系早已形成的慎刑思想,宁失不经,不伤无辜。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疑难时,罪轻罪重,按照罪轻处理;有罪无罪,按照无罪处理,就是宁失不经,不伤无辜。”童晓明副检察长也发表重要文章《论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4期),他指出,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当更新不起诉权的适用理念,敢用善用不起诉权,摒弃“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错误起诉观,坚持“疑罪从无”“存疑不诉”的不起诉理念,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诉。
崔善村、杨艳萍确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希望撤回本案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书评
总有一种力量让人泪流满面,无罪辩护,永远在路上
个案推动法治——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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