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安荐案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但长时间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点击上方
蓝字
关注我们
本文字数:6296字
阅读时间:16分钟
上诉人(一审原告):
西安稻夫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稻夫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
西安云画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云画公司)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案号:(2018)陕0113民初1406号
二审案号:(2018)陕01民终9850号
审结时间:
2018年11月6日
案由:
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稻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稻夫公司与云画公司签订的《电影联合投资合同》解除;
三、云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稻夫公司退还投资款320000元,并支付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稻夫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韬安荐案语
在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但若一方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实质性履行出资等合同先期义务,导致不能实现影片制作、送审、发行等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其他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法院考虑涉案合同能否构成法定解除的因素包括:合同性质;合同义务的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违约程度大小;合同履行的成本和收益衡量;违约方的实际履约能力;守约方是否发送过催告和解约通知等等。为避免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价款金额及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合同标的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等内容进行全面明确的约定。
焦点关注
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沿用了该条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合同,在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义务除了按约出资,可能还包括剧本创作、申报立项、前期拍摄、后期制作、成片送审、宣传发行等多个环节。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实质性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影片拍摄、后期制作和送审发行等受到严重影响的,可以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其他合作方可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4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合同。关于如何确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限”,应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具体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力履行合同。
案件回放
(一)当事人诉辩
原告稻夫公司起诉称,2016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摄制数字电影《不测之渊》,其中稻夫公司出资40万,云画公司出资160万,同时云画公司负责该片的剧本采购、剧本修订、申报立项、拍摄制作、成片后的送审及经营等一切事宜。签约后,稻夫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云画公司不仅迟迟没有出资,而且云画公司负责的项目出现拖欠工资、欠付片酬等情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经稻夫公司多次催促,云画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外,涉案合同自签订至今已经近两年时间,参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云画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期限早已超过合理履行期限,足以证明云画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被告云画公司答辩称,稻夫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事实理由是云画公司未出资、且因拖欠工资、片酬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但云画公司并不存在因拖欠部分人的薪酬和项目停滞的情形。稻夫公司主张云画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就应当对该事实举证证明,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稻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事实经过
2016年12月19日,云画公司(甲方)与稻夫公司(乙方)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摄制数字电影《不测之渊》,该片预算总投资额度为200万元,其中甲方负责剧本收购、剧本修订、立项报批、摄制、经营等事宜,同时投资人民币160万元,乙方投资人民币40万元,为该片联合出品单位,合同还对发行及利润、违约条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稻夫公司按约支付了投资款40万元。原告方证人蔡某陈述,2016年12月,其跟剧组至三亚当跟组会计,电影拍完后,剧组拖欠其工资和其他费用,截至2017年2月,剧组在三亚拍摄的花费是180余万元,实际支付了90余万元。2017年9月22日,稻夫公司向云画公司发出催告函,同年10月10日稻夫公司向云画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云画公司承认收到催告函,也承认在收到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没有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云画公司二审提供《电影<不测之渊>特效制作合同》,以证明涉案电影在2017年4月完成字幕、剪辑后,已进入特效制作阶段,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电影<不测之渊>特效制作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稻夫公司称,云画公司在签约一个月后开始大面积拖欠片酬,案外人陈某、任某二人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云画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稻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云画公司承担退赔责任。云画公司称,其在2017年4月完成剪辑、字幕后至2018年9月15日签订后期特效制作合同长达一年五个月时间里,其公司在该期间一直在联系确定发行方,并认为其公司二审提供的特效制作的合同,能证明涉案合同已进入后期特效制作,就证明已经确定了发行方。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稻夫公司、云画公司双方签订的《电影联合投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稻夫公司称云画公司违反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没有出资,违反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2、4项的约定,没有完成涉案影片的拍摄制作、成片后的送审及经营,只进行了剧本的收购和申报立项,也没有向稻夫公司汇报过影片拍摄新戏,故其认为云画公司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其提供的蔡某证言证明除了其投资的40万元之外,云画公司还实际支付了50余万元,说明云画公司进行了出资,且涉案合同第二条并未约定云画公司投资160万元及拍摄制作、送审的期间,稻夫公司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合同无法履行,即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故对稻夫公司的全部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看,本案自2016年12月合同签订后至今近两年的时间里,根据会计蔡某的证言证明云画公司仅履行了合同约定160万元出资义务的50余万元,云画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涉案合同仅完成了剧本的收购和申报立项以及拍摄,至今未完成影片的制作,更未进行成片后的送审及影片的发行、经营。稻夫公司于2017年9月向云画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云画公司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尽快完成制作工作,云画公司对该催告不予答复。稻夫公司认为云画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于同年10月10日向云画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虽然云画公司二审提供证据认为2018年9月15日云画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有关于后期特效制作的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后期特效制作合同的履行情况,且云画公司自2017年4月完成剪辑、字幕后至2018年9月15日长达一年五个月时间,并未进行实质性履行合同义务。云画公司二审称要先确定发行方才能进行后期特效制作,其公司已经进行后期特效制作,说明发行主体已经确定,但又书面回复称其公司目前还未确定发行主体。从云画公司的上述行为分析,可以认定云画公司在长达一年五个月时间内确实未进行实质性履行合同义务。
另外,证人蔡某证明2017年2月其理账的情况是剧组在三亚的拍摄花费是180余万元。可见,该花费情况仅是截止2017年2月的花费,并未包含2017年2月之后的花费。云画公司在2018年9月21日的书面回复中称:“现在我公司只能按照央视6套的标准进行后期制作、后期制作完成后送审,审核通过后尽力找央视6套发行,如若不能发行,只能找视频网站发行,视频网站发行找合作方非常容易,但与在央视6套发行相比,投资方的收益将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包住摄制成本。”根据云画公司的该书面回复,本院有理由认为云画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可能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故涉案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本案根据合同性质、合同义务的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云画公司至今未完成出资义务,至今未完成电影的后期制作,更未进行成片后的送审及影片的发行、经营,云画公司履行其合同义务期限早已超过合理履行期限,应认定云画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云画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稻夫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稻夫公司享有解除权,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理论荟萃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情形构成法定解除,适用依据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关于该款的理解,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款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迟延履行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未在合同约定的八月十五前交付月饼,则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非违约方便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存在瑕疵严重的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总之,各类违约行为发生以后,非违约方能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关键要看违约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只有满足此条件,非违约方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2]崔建远教授提到,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3]付金联法官认为,该款情形简称为根本违约,其严重程度达到了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包括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断定,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迟延履行的程度,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综合判定。[4]
类案索引
案例1:北京唯尚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天堂文化公司与唯尚光影公司签订《电影联合投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的解除问题。天堂文化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系唯尚光影公司并未依约支付投资款,其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而从唯尚光影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来看,尚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其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另根据查明的事实,天堂文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唯尚光影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唯尚光影公司已经签收上述解除通知,长期以来,唯尚光影公司并未就此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4年12月5日解除,并无不当。而唯尚光影公司主张天堂文化公司存在未按期出资及擅自引入新的投资方等违约情形,但此并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解除。故对于唯尚光影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北京星宇华夏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嵇爱群合同纠纷[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嵇爱群诉至法院,主张星宇华夏公司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合同》,由星宇华夏公司返还投资款100万元。首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星宇华夏公司在合同项下负责涉案电影的剧本创作、申报立项、拍摄制作、成片后的送审及宣传发行、经营等一切事宜。在星宇华夏公司制作的制片预算表中明确载明,涉案电影的拍摄周期为50天,制片预算总计约2000万元。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但星宇华夏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完成涉案电影的摄制工作。根据星宇华夏公司在诉讼中的陈述,星宇华夏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即已取得涉案电影的《拍摄许可证》,但截至目前,星宇华夏公司仅筹集资金300万元,涉案电影至今尚未拍摄完成。星宇华夏公司上诉提出,涉案电影未能拍摄完毕系由于需要引进新投资人、素材的制作整理、演员的后续选择和调整等因素所致。星宇华夏公司提及的上述因素均属于星宇华夏公司在《合作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非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事由。其次,根据《合作合同》约定,星宇华夏公司有义务就涉案电影的拍摄资金预算、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运作宣传与发行费用预算等定期向嵇爱群汇报;嵇爱群享有对涉案电影实施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星宇华夏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汇报、披露义务,以确保嵇爱群享有相应的知情权。此外,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嵇爱群投资100万元,拥有涉案电影5%的股权,并按拥有股权的比例获得该片电影票房、网络版权、广告植入、电影频道收购的收益。嵇爱群起诉主张,其与星宇华夏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的目的在于投入资金拍摄完成涉案电影,从而能够获得收益。该主张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星宇华夏公司未能及时、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嵇爱群主张星宇华夏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嵇爱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而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合同》,于法有据。
[1]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16页。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5页-350页。
[3] 崔建远:《合同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7页。
[4] 付金联:《判定合同解除案件的标准问题》,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第50-52页。
[5]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751号民事判决书。
[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2374号民事判决书。
撰稿:高成丨
编辑:李小旭丨
「 往期文章 」
最高院院长强调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中央企业已全部成立合规委员会;广东试点首席数据官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聚焦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