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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专访 | 曾令健:开放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曾令健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编者按:为扩大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展现青年学人的学术风采,本公号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于近期推出“法律人类学青年学者访谈系列”,约请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或对法律人类学感兴趣的青年学者围绕以下11个问题畅所欲言,分享经验。

个人简介
曾令健,四川广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著有《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


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先说点题外话,说实在的,接受这个专访我是特别忐忑的。一是个人一直认为,作品才是学人与社会尤其学术圈打交道的“不二法门”,也正所谓“但自怀中解垢衣,谁能向外夸精进”,所以“少说多干”可能是“正道”。二是凭心而论,无论是迄今出版的个人专著,或者是发表的论文,还远谈不上满意。对于一个学人,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学术性专访,莫名的不安也就不言而喻了。三是对于法律人类学,我仅仅是一个态度端正乃至“虔诚”的“票友”。也正因如此,尽管我此前多次婉拒了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的专访邀请,但这次我还是很乐意的,并且倍感荣幸,毕竟法律人类学在中国实在是太过“羸弱”,很难得有一些同仁站出来为她“鼓”与“呼”。
就我而言,接触并对法律人类学感兴趣,是必然中有偶然,归根结蒂是很偶然的。在我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我的导师及团队主要从事纠纷解决、诉讼程序、司法制度的跨学科研究。在当时团队(主要是导师)的一些成果及推荐读物中,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人类学研究方法及作品。印象比较深刻的是,研一的那个国庆节前,我打算给假期屯点“口粮”,在图书馆的架子碰到了一本很破旧的书,是霍贝尔先生的《初民的法律》。西政图书馆的很多书都被师生们翻得很破旧,有的可以说是“惨不忍睹”。对了,在研究生入学前曾根据导师推荐书目拜读过朱晓阳先生的《小村故事》,印象深刻。研二开学时,碰巧图书馆新书上架处有几本书,拣了特纳先生的《象征之林》回去读,当时想写点读后感,但习惯性地拖沓,大概两个月之后我的电脑出故障了,只剩下打字功能,于是花了近一个星期围绕纠纷解决、仪式写了一些阅读体会。这大概算是我对法律人类学开始有了一点初步的思考。

法律人类学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其它法律交叉学科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学科的话题,咱们这个系列的受访者们已经从不同角度谈了很多看法。大家都知道的,划分学科的两个主要的考虑因素,一个是研究对象,另一个是研究方法。以法律人类学和法律社会学为例,事实上,从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二者在对象与方法上都在扩展,相互间重叠、交融,以致现在从教科书意义上去区分两个学科也未必容易。更重要的是,可能这种区分在具体的研究活动中也未必有那么大的意义。学科的区划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知识的过于庞杂之后,人们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而进行的人为区分,通过体系化来理解和认识世界。所以说,学科既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产物,也是认识世界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讲,学科划分是知识积累越来越深厚的表现,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与其说知识跨界是最近“流行起来”的,不如说,这是知识生产本来的样子。对于学科,我一直以来的态度可以借用一代武学宗师李振藩的话来表达——“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怎么做到呢?‘Be water, my friend!’
 
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这个涉及到学科中一些更加细致的话题,这个访谈系列后面的老师们有专门关注这一块,完全可以预期的是,他们能讲得更加清楚,我抛砖引玉。按照通常的说法,从学科史来看,法学学科诞生在前,当人类学学者关注非西方社会中的法或法律时,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人类学就算正式诞生了。后来学者们为了尽可完整地展示法律人类学学科,又在时间上往回溯,把法律人类学早期作品或说思想渊源推回到了孟德斯鸠、梅因等人那里。这个回溯本身是很有意义的。换言之,法律人类学是作为人类学的一个部分,人类学则与法学相互对应。有一种看法是将法律人类学视为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在这个意义上,也有法学、人类学、法律人类学“鼎足而三”的意味。这个“鼎立”要真正确立下来,或许还言之过早。有人曾经问过,法律人类学到底是学科还是方法?我个人的理解是,首先是作为研究领域乃至学科的法律人类学,随后才是所谓的作为研究进路、研究方法的法律人类学。对于从法学出发关注法律人类学的人来说,这一点可能更加明显。
 
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一直以来,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或者啰嗦一点,在人类学和其他学科的区分上,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在人类学内部,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上。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特殊性正在弱化,毕竟参与式观察本身在今天的人类学研究中,都可能很难独立完成学术任务了,往往需要借助档案、统计等。
 
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有何体会?
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民族志作品,还有《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The Cheyenne Way,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Rhodesia (Zambia)等。
归纳起来,早期的阅读体会主要是开阔视野,因为这些话题常常给阅读者带来乐趣。随着阅读量的增加,更多是关注研究方法的具体使用并琢磨借鉴之可能。最近的阅读又尝试体会法律人类学作品中的“美感”或者说又回到了感受其“乐趣”的“初衷”
 
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遇到过怎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我做过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比如社区调解、法院调解社会化、基层法院中的诉讼实践等。走进田野的最大收获就是能够发现一些我们在法律制度、法学理论中往往不太容易留意到的现实问题,也特别能够真切地体会“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的复杂涵义。
在田野中有欢笑,也有困难,而且困难也挺“多元的”,没有统一的解决或应对之道。就以一次社区调研为例,当时与我一起去调研的一个师妹在午饭时喝醉了。街道工作人员给她倒了一杯红酒,我低声问她能不能喝,她吱吱唔唔的,也不知道说了啥,我提醒她不能喝就推掉。她可能觉得酒已经倒好了,这一杯还是要喝完。随后我就面临一个此前没预料到的问题,要在充分保证她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完成下午的调研,而当时除了被调研单位和协调单位的人,就只有她和我。那个下午我基本上都在“上跳下窜”“东张西望”。事后她说,其实此前她就没沾过酒,“没想到红酒也醉人”。那次算是我第一次牵头做田野,我也没经验。
 
您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是如何运用法律人类学理论或方法的?您曾经出版发表过哪些法律人类学的作品?能否简要介绍?
在领域方面,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到跨学科研究包括人工智能技术与纠纷解决,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注。在成果方面,不敢说发表过法律人类学作品,我主要是借鉴法律人类学的方法和视角对法律乃至社会进行观察、反思,如《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研究》,事实上,迄今我也只出版过这一部专著。正如拙著的内容简介所说:
立足田野,本书剖析法院调解之社会参与及其投诸社会治理,既关照个案实践,又回应整体制度安排,且上升至纠纷解决一般理论建构,进而经由考察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践通达对社会、政治、文化的全景透视。本书倡导“实践主义法学研究范式”,系国内法学跨学科研究方法之首次自觉性整合。作者开拓性地探讨“中国司法的社会化传统”“司法过程问题化”“压力型司法体制”诸命题,提炼“纠纷解决合作主义”中层理论,且主张基于渐进式改革迈向国家—社会互动型委托调解。
拙著对于法律人类学经典话题尽管有零星的涉及,主要在于运用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及方法,也正是前面提到的调研成果之一。这本小册子以目前这样一种方式呈现出来,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促成的。回首当年,也可谓风云际会。我仅谈对两位家师的感激之情尤其业师们对拙著的影响。我导徐昕教授践行的“问题中心—方法多元”立场,启发了我探索那扇通过法律人类学视角及方法进行司法制度研究的“窗户”。我导汪祖兴教授特别地爱待、包容(但从不“护犊子”)、鼓励学生这才使我得以毫无顾虑地、彻底地放开手去尝试、去探索。再如,我一师妹在侗寨呆了几个月,又跑回校园搞美国仲裁制度,这在汪导那也没有问题。所以,我在敬呈两位家师的赠书上直白地写着“吾爱真理,更爱吾师”。这无关抬杠,也不仅仅是感恩,而是涉及真理探寻与导师指引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本末问题,进而关乎路径与知识体系的形成。总的来说,研究方法上的这种开放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个人兴趣、团队、氛围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

 
 
怎么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这两个问题的联系比较紧密,试着放在一起聊聊。法律人类学势必会对当代法律实践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在法学研究的范式层面彻底改变研究者的思维定式。但要产生这样的影响,就要求当代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本身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与包容性。这个涉及面很广,我试着从话题、方法、视角三个方面简要谈谈。
所谓法律人类学,即关注法律与特定社会中其他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是我个人的初步理解,也是从狭义上讲的,广义的法律人类学是更宽泛的一套学问。我坚信,即便是广义的界定仍然会被未来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所突破,因为这里的界定是从研究话题这个实体性问题出发的。所以,中国的法律人类学要对当代法律实践产生影响,首先就是话题的开放、扩张,尤其不能限于民族法学。这不是排斥民族法学,而是说不能将法律人类学简单地理解为民族法学,即便按照目前的一些通常的说法,二者也是交叉的。所谓话题要扩张,即除了传统的“小地方、大议题”固有范式,完全可以用法律人类学方法来研究法院、银行、互联网,可以是某个法院、银行、互联公司,也可以是整个行业或领域。依我观察,这种扩展不仅在话题上没有问题,在方法上也没有原则性的障碍。
接下来谈法律人类学的方法扩展。如前所言,参与式观察是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最核心的一个研究方法。但是,在如今法律人类学研究中,诸如银行、互联网等机构、行业或领域,仅仅依靠参与式观察就可能不够用,所以吸纳一些统计学、历史学的研究方法都是必要的。
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角扩展一直在进行,也势必要继续下去。比如早期对纠纷解决、仪式的人类学考察,主要通过参与观察、访谈仪式参与者等来把握个体与其文化体系之间的互动。在后来的一些研究中,学者们会引入心理学乃至脑科学的知识与视角来探索个体与其文化体系之间的互动。
一句话,在中国也好,在域外也罢,法律人类学的发展首先固然在于充分认识并理解作为一个学科的法律人类学,更加重要的是以此为基础来超越学科的束缚。学科本身在曾经、现在以及未来都有其独特意义,但在具体学术研究活动中切不可执拗乃至“自捆手脚”于学科厘定的框框条条,毕竟这些框框条条本身是人为建构的,而且势必是不断变化的。
如果要概括我个人对于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基本观念,可以表述为“无界限或开放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可以叫作“法律人类学研究的自由立场”,我初步尝试着将其译成Anthropological Jurisprudence Unbound。这既是我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立场,也是我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基本看法。
 
专访完成于2021年4月10日
文字改定于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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