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大硕士生周小丽:陷入法律人类学的“温柔乡”
文/周小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级民族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这是关于法律人类学的故事,一个从陌生到喜爱,甘愿陷入法律人类学“温柔乡”的故事。
初遇
2017年的夏天,我拖着沉重的行李,迈进贵州民族大学的大门,开始了法学学习生涯。本科四年在法条与案例之间来回切换,很多同学都带着“功利的目的”学习——过法考、毕业、考公、做法务、做律师……,我也不例外。作为民族院校,贵州民族大学本科阶段就开设了“民族法学”特色课程。但当时的我醉心于那些“有用”的目标,根本无暇与之过多交流。
本科期间有幸经历过几次实习,也因此接触了形形色色的案件,印象最深的是在一个民族自治州的乡镇司法所参加法律援助实践活动期间走访的一个强奸案。但是当时对案件的分析,仅停留于卷宗层面的了解,对证据呈现的事实缺乏深层思考。2021年,我顺利考上了本校的硕士研究生。对于成绩相对靠前的我来说,第一专业志愿肯定是最热门的民商法学,结果没有被录取,我就这样进入了现在的专业——民族法学。进入这个专业之前,我并不知晓这个专业,是法律人类学让我认识了它的意义。
贵州民族大学2019年“148”法律援助精准扶贫志愿服务、民汉双语志愿服务、三下乡社会实践启动仪式
最早接触法律人类学,是学校开设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生课程。法律人类学属于文化人类学范畴,文化人类学并不必然要研究法律,但研究中必然会触及这个社会或文化的制度,包括可能的准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规范性秩序等,由此演进出法律人类学,借助人类学对传统法学研究方式进行批判。法律人类学,不同于传统规范法学研究,是以“他者”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人类学认为,每种法律都是具体的、地方性的,没有普适性的法。当然,这并不代表基层、地方社会好,也不是说原始的法律、地方的法律不需要改革,而是认为改革需要照顾到社会的整体结构。
我开始认识到,那套真实存在于少数民族民间社会、被传统法学所忽略的民间秩序,在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和纠纷解决过程中甚至可能发挥着比法律更重要的作用。苗族的“议榔”、侗族的“侗款”、寨老理老德古等等,作为贵州传统少数民族之一——穿青人的我从未想过,这些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有一天会出现在法学的课堂与研究中。“民族法学”课堂上,除了推荐许多法律人类学的专著以外,导师总是乐此不疲地向我们分享她田野调查的经历,跟我们叙述着那些似曾相识的“他者”的法律现象。我对民族法学渐生好感。
不同于以前每天阅读各种法条、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法律人类学让我对民族法甚至法律有了新的认识。它为我提供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去观察身边的事物,观察他者的规则,留意那些从未在意过的现象;给了我一种独特的思考方式,让我除了站在“至高”的视角看待生活中的纠纷,更加懂得“自下而上”地理解法律问题。“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习惯法”“田野调查法”等研究生课程,无一不与法律人类学相关,并打开了我对民族法认知的新大门。我开始希望更进一步了解它们。
认识
师从现在的研究生导师之后,她经常给我们转发“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的各种推送,我也因此知道了“法律人类学读书会”的存在,极度渴望加入但是苦于没有机会。后来导师给我转发读书会举办的“法律人类学历史、理论和方法研习营”的报名信息,我毫不犹豫地报名参加了。
通过研习营,我对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和方法有了更加系统的认识,进一步厘清了法律人类学的学术脉络。此次研习营,我收获良多。首先,在参加研习营之前,我一直认为它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因为阅读的大部分文献中学者都写到“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在研究方法上,除了采用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还需采用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在研习营中王伟臣老师提到,这些学者在提出这样的论述时,并未注明观点的出处。听到这里我才意识到自己学习的机械性,认为学者说的都是对的,不会去质疑“为什么是这样?能不能不这样?”也许这就是我本科四年对法学研究没有一点思考的缘故吧?
研习营的学习让我开始产生问题意识。王老师认为,法律人类学是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人类学之所以出现,一点也不神奇,它是学科切割与分立的必然结果”。那么法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的分支学科亦或作为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法律人类学研究是否要以人类学研究为基础?或者说法律人类学研究是否需要大量的人类学知识背景?
其次,在阅读社会学和人类学的专著时,我产生了一个疑问,“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之间是研究主流社会与他者社会的区别,那么“社会学”和“人类学”之间是否也存在这样的区别?二者之间又存在怎样的联系?于是,我向孙旭老师提出了这个疑问。孙老师认为,我们不应该直接地去区分一个学科与另一个学科,过度关注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没有太大的必要,我们最主要关注的是一个学者在此领域内怎样开展研究。
但是写到这里,我又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我连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都没有弄清楚,那么在看到一篇文献时,我该怎样去区分是“人类学”研究还是“社会学”研究呢?好多老师都提到,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区别并不十分重要,比起学科之间的区别与竞争,学者们更倾向于学科之间的合作。也许这就是法律人类学能够兴起并一直发展至今的缘故吧。我想,法律人类学或许正是法学与人类学合作的产物。
具体来说,法律人类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批判。他认为没有绝对的和永恒的法,法律是相对的。其在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他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梅因的著作《古代法》对众多不同形式的法律进行了整理,提出了进化论理论。他认为“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进化论理论遭到了后来众多法律人类学家的批判,但是不能否认其对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马林诺夫斯基是现代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的开创者,其代表作《原始社会的犯罪与风俗》更是法律人类学的经典。他在该书中批判了进化论思想,提出在原始社会,人们基于道德、情感和注重事实的理性服从不成文法,互惠构成了原始社会的基本原则。此书中提出的民族志方法,要求研究者为研究进行长期的田野调查,通过对风俗习惯在实际生活中运行时,对其进行直接的深入的观察,这种研究方法被后人一直延用。
然后是霍贝尔与卢埃林合作出版的《夏安人的方式》,此书首次将案例研究方法作为原始部落法律研究的一种模式,并明确提出原始社会有法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期间,法律人类学发展史上发生了一项至关重要的辩论:以格拉克曼与博汉南为代表,争论法律人类学家是否应当把英美法的范畴应用到非西方社会的研究中去。80年代以后,法律人类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从研究原始社会的法律,转变到研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争端纠纷解决机制。
相比以前,现代的法律人类学更加注重社会中法律过程的研究。法律人类学家们力图将法律放到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提倡到现实社会中去观察人们眼中的法律和司法机关眼中的法律,主张关注每一个案件纠纷背后的人情社意,注重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过程。电影《祖先留下的规矩》中德古说了这样一句话,经过他处理的案件很难翻案,法院处理的案件却时常会出现翻案情形。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我认为是现代法学研究应该思考的问题。
穿青人跳菩萨(傩戏)
来源:穿青之家:“穿青人跳菩萨(傩戏)组图之二”
关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田野调查法。田野调查法是由马林诺夫斯基奠定的,其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参与观察。观察者要与观察对象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学习当地的语言,观察、了解认识当地的社会与文化。传统的田野调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成本较高。而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老师们也提出,田野调查并不一定要去到偏远的、陌生的地方,生活无处不是田野,学校、律所、法院甚至是自己都可以作为观察的对象,我们可以去观察司法人员的诉讼话语,可以感受身边人的法律意识等等。田野调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让访谈对象产生主体意识,并与之形成对话,只有做到这样,田野调查才算成功,才能有所收获。
突然想起导师曾给我推荐的几本田野调查的书目,因为自身对女性权利问题感兴趣,我对《农村女犯人:生活世界中的纠纷与抗争》这本专著印象最深。未读之前没想到这是一本民族志作品,我只是想看看农村的女犯人与其他犯人有何不同,为何笔者会选择“农村的女犯人”进行写作。读罢,方知其是一本极有意思的民族志作品。此书的作者首先选择的田野点是监狱,在调查之前,对调研对象进行了筛查,只调研“来自农村的、因为生活琐碎的小事、最后无奈选择犯罪手段解决矛盾”的女性。但是在监狱当中,作者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所有的回答仿佛都是那些“农村女犯人”提前编好的说辞。于是她决定到她们生活的地方去,去了解整个事情的起因、发展与恶化的过程。后经熟人介绍,作者来到一个“农村女犯人”的家乡,调研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顺利,因为在她之前,还有许多“采访者、访谈者”,大家都已经熟悉如何应付她这一类人,她所得到的答案也只是一套事先准备好的“说辞”。
在屡屡受挫之后,她决定将田野放到了自己从小长大的外婆家去,因为熟悉,大家对她没有很深的戒备,所以调查起来比较顺利。而整个调查过程作者使用的都是主客位相结合的方式,既将自己置身去当地的群众之中,与她们产生共情,理解、体会对方的感受,也不忘将自己抽离出来,以一个研究者的身份客观地观察分析生活现象。读完关上书本,仿佛切身经历了一次田野调查,从田野的开始到结尾,感觉自己都置身其中。也许,这就是法律民族志的魅力所在吧!
在司法所做实践调研
深入
研习营结束之后,我根据导师的推荐阅读了一些关于民族法学和法律人类学的专著,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加拿大威尔·金里卡教授的《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印度学者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年的华北农村》,中国社会学、人类学家费孝通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本其土资源》和《送法下乡:中国基层社会司法制度研究》等等。每次合上书页,我都能反思自己本科阶段对法学学习的认识,思考曾经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但当时并未在意这些困惑),观察自己身边的“法律现象”。
法律人类学是一门知性的学科,她能看透我内心的困惑,并能解答我心中的疑问。通过本科的几次实习经历,我发现“书本上的法”和“实践中的法”存在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实践中的纠纷解决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从理论上来说,通过证据还原事实,再将国家的法律“套进”所谓的事实里,得出一个结论,就能案结事了。现实却是,部分判决结果其实是“差强人意”的,当事人不服,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案例比比皆是,也存在判决得以执行但当事人陷入“反目成仇”结局的情形,更有判决不是严格地“以法律为依据”,判决结果也不像法律规定那样“公平”。而且比起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更多当事人更加倾向于私下解决。我不理解为何法律会得不到遵循?为何有法不用而选择用其他途径解决?为何法律的解决结果不是人们想要的结果?我时常感叹“理论和实践的差距”,但始终找不到差距的缘由。
法律人类学是传统法学和传统人类学的扩张、交叉和“互渗”的结果,是人类学对法学的入侵。从法学的角度,法律代表了理性的逻辑,法律是离开大地的遐思,是一套普适性的规则。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即使现实生活琳琅满目、纠纷五花八门、变化日新月异,而法律可以将包罗万象的生活现象都编织在一起,然后抽象成一套具体的规则。生活中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被这些具体的规则所标定,表现为“合法”与“非法”。这套普适性的规则总是永远“理在事先”地包含林林总总的社会现象,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提供指引和凭证。而相比较法学的“高高在上”,人类学更强调亲切、在场,不同于悬挂高空的“理念世界”,人类学是扎根大地的学科。
在近代田野调查法的召唤之下,学者们从书斋里走出来,行走在大地上,关照着世界的本体。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学总是在不断地提供另类想象的可能,让理论的天幕永远不乏光亮。新世纪开始,中国法学就开始系统性地反思既往过度以城市为中心,以规则为中心,忽略城市以外真实社会需求的研究范式。简单地说,中国现代法律来源于大规模的西方法律移植,而那套属于西方社会的逻辑在进入中国社会之后,失去了原本生存的土壤,难以仅仅通过简单的立法过程就让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扎根。研习营中,有老师提到:“法律人类学是人类学对法学的入侵,法学对他者的法律现象不感兴趣”。必须承认的是,法不仅仅是一个规范的问题,更是社会的秩序、生命的秩序。
如果法学永远做悬挂天上的“理念世界”,以高傲的身份自居,对“他者”的法律不感兴趣,完全忽视法律本身的文化维度、语境含义及其地方性特征,那么就不会也不可能建构出一个与中国现实深度咬合的现代法律体系。值得庆幸的是,随着中国文化自觉的日渐清晰和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不再只注重“文本到文本”的规则研究范式,而是愈发注重中国经验本身,更多地关注法律背后的文化内涵、社会属性;逐渐摆脱“书斋里的想象”和“轮椅上的思考”,越来越注重扎根大地与在场性研究。这种扎根大地的研究方法,为中国的传统法学研究打开了新的视角,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乡土逻辑。
参加法律援助实践活动时所去的布依族村寨
陷入法律人类学的“温柔乡”
慢慢地,在逐渐认识和思考法律人类学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人类学很“温柔知性”“低调亲民”,她愿意俯身去倾听人民的心声。正是法律人类学温柔知性的品质,我逐渐爱上了法律人类学,也爱上了我的专业——民族法学,并逐渐认识到作为一个穿青人的法学研究后辈的学术使命。
我从小生活在民族地区,学者们谈论的现象,在我身边比比皆是。基层社会,人们之所以选择民间规则处理矛盾纠纷,并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那套规则对他们更有利。从传统法学的角度,“他者”的这些规则是落后的,传统法学家对“他者”的法律现象不感兴趣,只是沉醉于自我欣赏中。不同的是,法律人类学就如同一个温柔细腻的母亲,除了关心“有出息的老大”——国家的法律,对她那“默默无闻,不被许多人看好的小儿子”——民间规则也同样爱之深切。无论适用的是国家法还是民间规则,最终目的都是案结事了。文化没有优劣之分,只要是能够解决纠纷,民间那套小众的规则也应当得到法律的尊重与包容。
回想起本科时,在司法所法律援助实践期间走访的那个强奸案。嫌疑人是一个年过半百的农民老人,子女长期在外务工,孙子在镇上求学,一个月难得回家一次。被害人是个又聋又哑的精神病老年妇女。与想象中不同,被害人并没有不依不饶,非要求给出嫌疑人严厉的法律处罚。就像《农村女犯人:生活世界的纠纷与抗争》中描述的那些女犯人从一些琐碎矛盾到民事纠纷最后演化为刑事案件的过程,我们需要更全面的观察视角。我们应该意识到,惩罚的前提是预防。法律的实施不应该仅仅关注结果,更应该关注实施的整个过程,将法律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去关注生活的细碎,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试想,如果法律不再是规则至上,不以高傲自居、高高在上,能够俯身关注人们细碎的生活,那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导火索在点燃之时不就被掐灭了吗?
法律援助活动期间随司法所所长及警官下乡走访途中
另外,纠纷的解决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纠纷是人与人的纠纷,而人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情感问题。基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除了依照法律判决,更多时候会应用到“地方性知识”,会更加地注重“实质正义”。在当下的中国,基层社会仍保留着一定的乡土文化,国家法律也在基层社会中逐渐推行,在国家法律与乡土社会本身的制度逻辑并存的前提下,冲突和矛盾是必然的。
许多时候,人们更加容易接受在乡土社会中成长起来的规则,而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由于与他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文化理念不相符,在某些特定情境下难以得到认可。相比较陌生的秩序规则,人们更愿意选择自己熟悉的处理方式,这就导致了“法律规避”“法律失灵”现象的存在。依据陌生秩序逻辑处理的结果,难以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遵从,最后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当然,国家法律那样的大传统和民间规则这样的地方小传统,在解决纠纷问题时,二者表现的张力并不冲突,更多的是融合与共生,补充与吸收。法律人类学研究大概也就是提醒“高高在上”的规则,不忘俯下身,去关注生活的细碎,将法律融入到社会生活中,去关注人们眼中的法律,去追求法律最应该有的样子。
我认为,法律人类学是一门重视人与规则、规则与规则的关系的学科。在法律人类学的框架下,城市不再是中心,“他者”同样值得尊重和关注;规则不再至上,“人”才是核心。正是这种对“他者”的包容,对“人”的关怀,让我感受到法律人类学的“温柔”,逐渐陷入法律人类学的“温柔乡”,无法自拔。
最后,感谢研习营,以及研习营的老师和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与无私奉献。相信在老师、前辈和我们青年后辈的共同努力下,法律人类学研究未来一定会走向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