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企破产程序中消费性购房人身份认定的思考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一、消费性购房债权优先性的相关规定
关于消费性购房债权的优先性,最早出现在2002年6月27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但该批复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有提及,但不够明确。基于实务的迫切需要,2023年4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再次明确了消费性购房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考虑消费性购房债权人数众多,基于维护购房人的生存权,以及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消费性购房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具有现实意义。
二、准确认定消费性购房人身份存在困难
消费性购房人的身份认定是其申报债权能认定为消费性购房债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进而才能决定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性。
通常来讲,“五证”齐全是房企销售商品房的基本条件,但在现实中,房企为快速回笼资金,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即便“五证”不齐全,仍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协议书。此外,还存在商品房合同/协议双方外的第三方甚至多方收取购房款、以房抵债、签订虚假合同等各种复杂情形,这便加大了消费性购房人身份的认定和识别难度。因此,如何准确认定消费性购房人身份成为房企破产程序中顺利开展的一大难题。
三、识别消费性购房人身份四大要素
由于房企破产程序中商品房买受人人数众多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基于对消费性购房人生存权益和居住权的保护,以及“生存权益至上”的理念,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识别房企破产程序中的消费性购房人。
四、结语
消费性购房人身份的识别认定是管理人审查债权过程中能否初审确认其为消费性购房债权的关键之处,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涉及购房合同、收据等较多材料,不能依据单一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判断,而是需要综合主体、目的、行为等各种因素相互印证,最终对消费性购房人身份进行识别和认定。
编辑:李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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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五十七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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