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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丨从公社书记到高法院长,肖扬的人生历练

新三届 2019-08-29

  


原题

我的大学:

最值得纪念的青春岁月




作者肖扬

转载自RUC恋曲90



原编者按: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去世,享年81岁。肖扬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长达10年,被称为“改革院长”。


肖扬1938年生于广东河源,1957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毕业后长期在广东省工作,后历任司法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在口述中深情回顾了大学生活及见闻,讲述了毕业后的传奇经历,系统讲述了以“苟利家国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精神努力推行的司法改革之路。


 

舍近求远,舍史求法,北上求学

 

我生于抗日战争炮火纷飞的年代,长于解放战争的历史时期。日本帝国主义的杀光、抢光、烧光和奸淫掳掠的恐怖在我幼小的心灵里蒙上了深深的阴影,而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的中国,不民主、不平等、无法无天、民不聊生的惨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五十年代初,我在河源中学初中毕业后,负笈南下,到广东惠阳高级中学读高中。我读中学的时候,恰恰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如火如荼迅速发展的创建时期。1954 年宪法刚刚制定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据统计,从 1954 年到 1957 年反右派斗争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 731 件。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是和我们党的高度重视分不开的。


1954 年 6 月,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6 年 8 月,党的八大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目前的迫切任务之一,就是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法制”。此后毛泽东也多次强调全党和全国人民,“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我在这样一个火热的年代,怀着满腔热情度过了少年时光,记忆中也留下了1954 年宪法的深深烙印。

 

惠州因为距离台湾、香港、澳门很近,时有“敌特”警报。当时,学校物色我为“治安委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破案,这让我感到非常光荣和神圣,对“法律”、对“公平正义”产生了朦胧的认识和追求,非常希望自己将来能够成为除恶扬善、匡扶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于是,在填写大学志愿的时候,我把当时优先单独招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首选,然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了中山大学历史系。


结果发生了一段小插曲:因为两所大学发榜时间不同,中山大学先录取了我。在中山大学历史系已经学习、生活了十几天后,我才从《南方日报》上看到自己被人民大学录取的消息。后来几经周折我才拿到人大的入学通知书,为此我喜出望外,因为人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新型大学,是万千学子向往的著名高等学府,又是我首选的报考志愿,能够入学就读、成为“人大人”真叫是“梦想成真”,足以引以为豪!


但同时,我又要面临着一个重大的抉择——人民大学的报到时间已过,离开中山大学就要办理退学手续,也就是说,我要冒着两头落空的风险,而且我出身贫苦,世代为农,家庭生活捉襟见肘、非常拮据,离乡背井去北京,对家里来说就意味着需要更多的花费。怎么办?思前想后,我最后决定赌一把——舍近求远,舍史求法,北上求学。

 

我是一个客家子弟。客家人生性敢于冒险,只知求出路,不愿想退路。我当时心里想,如果被拒之门外的话,大不了明年再考一次。作出决定之后,我就向省招生办申请路费,结果并未获准,负责招生的老师被我执着求学的那股劲儿所打动,主动借了30元钱给我。后来我回了趟家,但没敢跟父母多说,怕家里为钱发愁,只简单说明了一下,就匆匆走了。


到北京的时候已经接近国庆节,我就拎着草席打成的小行李卷,一身短袖上衣、短裤、凉鞋,拿着入学通知书找到了人民大学。母校不但没有拒绝我这位迟到的学生,反而非常乐意地收下了我这个清贫子弟。法律系主任杨化南、总支书记高欣山前来看望,还代表学校给我提供了困难补助,发给我御寒衣物、棉被棉褥……这一情景真让我没齿难忘,所以后来我时常说,“我这个穷光蛋,从‘精神’到‘物质’,都被中国人民大学武装起来了。”

 

我的大学:最值得纪念的青春岁月

 

我在人大度过了人生中最为宝贵的青春岁月,度过了最为重要的历史时期之一。人大法律系是人大最早设立的八大系科之一,是新中国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特别是经过1952年院校调整,可以说,人大集中了全国最强的法学教育力量。

 

当时人大的法学教育有两个突出任务。一个是为各大学提供统编教材。最早的人大法律系设四个教研室,在教研室内,由苏联专家通过翻译向中国教师传授苏联法学,中国教师当场记录,课后与翻译一起整理笔记,然后按笔记向学生讲演。后来,这些苏联专家的讲义经过整理、编写成为各大学统一的法学教科书。另外一个重要的任务,是为其他高校、科研单位培养师资与研究人员。从人大走出的许多老师,后来都成为学术泰斗和学界栋梁,因此人大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摇篮”,是当之无愧的。

 

在我看来,人大是一个政治要求很高、学习气氛很浓、学习环境很好的学校:老师们努力执教,学生们刻苦研读,师生关系融洽,关心互助。这段美好的大学时光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对我的人生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一是接受了比较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当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学的主要是前苏联的法律教科书。就中国而言,当年的法学教育从部门法的角度来说并不全面,但人民大学在中国当时现行法还非常不健全的情况下,还开设了20多门法律必修课和选修课。一是使学生掌握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进一步提高法学水平的基本方法;二是通过自学各门课程的必读和参考书,以及课堂讨论、考试等环节,扩展法学的知识面,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法学理念、法制历史的介绍与培养。可以说,在人大的学习,培育了我很深的法律信仰,一个“法”字就和我结下了不解之缘。

 

二是接受了系统的马列主义教育。当时就有人唱“戴花要戴大红花,上大学就要上人大”,“人大红”可以说是我们的传统,也是延续至今的教育特色。我们人民大学特别重视“四大理论”教育,给我留下的印象尤为深刻,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二是政治经济学,三是科学社会主义,四是中共党史学习。“四大理论”为我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使我掌握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当时中国人民大学编撰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程》、《中国革命史讲义》是全国著名的教材。马列主义理论的学习,革命传统的教育,使我在事业的发展中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所以,我认为自己是非常“中国”的,非常“特色”的,非常“马列”的,而且这种观念是母校在我年轻的时候就传授给了我的“法宝”,是根深蒂固的东西,终生受用。

 

三是实事求是、兼收包容的学风对我的人格塑造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给了我勇往直前的力量。立在母校大门口的校训就是“实事求是”,这是党一贯提倡的,也是学生成材的基本条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就是人大毕业的校友胡福明所写,在历史的转折关头起了极其重要作用。当时人民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收录的学生可以说是五湖四海的,有象我这样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但更多的是来自各行各业的“调干生”。通过和他们的交往和交流,加深了我对社会的认识,开阔了我的视野,也培养了我求实、开放的性格和严谨、一丝不苟的精神。

 

四是理论联系实践是人大的教学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内容。不唯学术而学术,不唯理论而理论,面向社会,面向实践,面向群众,聚焦现实,学以致用,这就培养了我热爱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对我后来从事政法工作和党务工作,是一个必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我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一个基本功。

 

人大四年,我获得了许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编织了许多美好的梦想,立下了要为祖国繁荣富强、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的坚定信念,结识了许多令我受用终生的良师和益友。

 

我记得在每年的开学典礼上,德高望重的吴玉章校长殷切地向我们提出希望,谆谆教导我们做学问要注意国情、实事求是、联系实际、精益求精。人民大学聚集了许多名家大师,他们不仅在专业知识方面有很深的造诣,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也深深地感染了我,像胡锡奎、聂真、邹鲁风、李培之副校长、杨化南主任、艾思奇、何思敬、何干之、胡华和许崇德、关怀、田野、佟柔、高铭暄、王作富、吴磊、孙国华、徐立根老师等等,他们胸怀坦荡,仗义执言,追求科学,信仰真理,不慕虚浮,淡泊名利,艰苦朴素,始终保持着老一辈学者的崇高风范,他们是我最敬重的老师,更是我学习的榜样。


 

还有我的许多同学,我们都结下了很深的同窗情谊。当时我讲的普通话比现在差多了,所以就不大敢开口,属于“敏于行,而讷于言”的那类学生。不少同学在学习和生活方面都给予我很多的照顾和鼓励,他们也大都成了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骨干力量,当中一些人后来还成了我一生的挚友、事业的合作者和支持者,在我的事业征途中给予我许多宝贵而无私的支持和建议,比如后来和我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同事的同班同学祝铭山。


这么多年来,不管我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我的老师和同学们始终如一的关心和帮助我。在我担任领导职务以后,却从来没有因为任何私事麻烦过我。2007年,在我即将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岗位上卸任前,恰逢我们入校50周年,我和老同学们利用周末在我单位食堂吃了一餐饭。令我感动的是,为了不给我添麻烦,每位校友都交纳了饭费。他们是我难忘的同窗,更是我弥足珍贵的朋友。

 

总之,人大给了我很多很多,无论我走到哪里,我都没有忘记人大实事求是做事、堂堂正正做人的精神。一句话,没有母校的培养,就不会有我的今天!

 

大学面对运动,也曾困惑与思索

 

我上人大是1957年到1961年,共计四年时间,因参加政治运动和社会劳动,结果集体延长半年毕业,直到1962年1月才走上工作岗位。


我出身于一个穷山僻壤的小山村,世代没有人读过书,在旧社会受尽了剥削和压迫,父亲出生40天就丧父,自幼就给地主做工,饱受欺凌,父母生下三个孩子因无钱治病,加之外寇入侵等原因导致二个夭折,独剩我一人,所以,“翻身得解放”对于我的家庭、对于我个人来说,真是欢天喜地的大事!因此,当时作为热血方刚的青年学生,我对共产党和毛主席是深信不疑的,听到有人向党、向社会主义制度发起猖狂进攻,自然就要响应号召,积极参加各种政治运动。

 

但随着运动的深入开展,身边一些同学和老师相继被划成“右派”,而且据称都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大“右派”有关联,这让我感到非常不解。在“大跃进”和“反右倾”期间,超英赶美气氛很浓,出现了粮食亩产几万斤乃至十几万斤,在“土炉”里也能炼成钢铁的神话,对此,我们班有的同学对这种大跃进表示质疑,有的通过回乡调研后认为这纯粹是浮夸虚报之词,结果就被认为“右倾机会主义”,我对这样的论断感到愕然。接下来又听说学校的邹鲁风副校长因对大跃进、人民公社有看法,讲了不同意见,就被调离了人大,最终自缢身亡,这给我带来很大的震撼。

 

后来,又发生了一件事,莫名其妙地与我扯上了关系,更令我对“反右派”等政治活动有了新的思索:一位小学老师叫肖建邦,为鼓励我这个穷学生完成求学路,他在我高中阶段一直在经济上接济我。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无私、朴实的老师却因讲了一些批评上级领导的大实话就被打成“右派”(1978年三中全会以后肖老师被彻底平反,恢复原职)。对此,我实在是从感情上无法接受,在理智上也无法想通。我认识的肖老师是一个学识渊博、做人坦荡、热心事业、待人和蔼的人,怎么可能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呢?我们的“反右”运动就是要把肖老师这样的人清理出人民的队伍吗?……这些问题让我感到迷茫和困惑。


为了表示自己对党的忠诚,为了坚定自己对党的追求,也为了从思想上得到组织的帮助,我主动向党交心,向组织报告了我和肖老师的关系,并表达了内心的疑问。可万万没想到,这件事对我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因此受到了怀疑——为什么一个右派分子偏偏资助你,是否在蓄意培养你成为右派苗子呢?


面对这样的质疑,我百口难辩,原本困惑的问题越发困惑了,只好通过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埋头苦读来排解郁闷的情绪。在毕业时,我从吴玉章校长手里领取了“优秀学生”的奖状,但很遗憾的是,尽管我多次申请、积极争取入党,但这一强烈的愿望却因受到怀疑而未能如愿,直到1966年,我才在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加入了党组织。

 

“反右”“大跃进”“反右倾”等运动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时代的悲哀,更是法制的悲哀。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能够坚持中共八大提出的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正确方针,反而得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的错误认识。在这种思想影响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指责为“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强调依法办事被看成是资产阶级“法律至上”的观点,是“不要党的政策,搞法律孤立主义”;辩护制度、律师制度则成了“为资产阶级敌人开脱”;无罪推定是放纵罪犯的反动理论等等。不仅国家的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而且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一些正确法律和规章也得不到应有的遵守。我作为一名学习法律的青年学生,亲眼目睹法制建设从欣欣向荣到陷于停顿,真是感到极度迷茫和殊堪痛心。这也正是我在后来的工作中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

 

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饱经磨练  

 

从人大毕业后,我被分配到新疆做法学教师。临行前,我给我的爱人赖秀娟留下了一首诗,最后两句是:“毕竟冬梅品格好,迎风冒雪我先行”,毫不犹豫地就奔赴了边疆。之后因学校撤销,我回到广东做了公安干部,一干就是8年。在“文革”期间,因上文讲到的我与肖建邦老师有特殊关系,受到审查,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住在南华禅寺)。后来被重新起用,干过宣传干部、县委办公室干部、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县委常委),然后当了公社党委书记兼县委常委,并逐渐升任到韶关市武江区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我才有机会踏上乘风破浪的法治方舟,于1983年从一名分管农业的地委副书记归队政法界,亲身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变迁,亲自见证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提出、形成到发展的整个过程。对于这段历史,我深感欣幸,深感自豪。

 

说起这段,我十分感激时任广东省委领导的王宁同志。当时我与他素不相识,他在韶关市和清远地委搞地市合并的时候,在地市委领导干部名单中看到了我的名字,他惊奇地发现:怎么这样一位从人民大学毕业的法律系学生在分管农业工作?他当即表示,“此人由省委安排”。就这样我重新归队,相继担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司法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些人将我的这段经历归结为带有戏剧色彩的“传奇”,我更愿意表述为一种饱经磨练的“坎坷”。这种坎坷是我们那个年代的人几乎都经历过的,虽然故事的版本会有所不同,但共同反映了当时整个国家所经历的一段曲折。

 

学法却不能从事法律工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当时想,既然命运无法改变,那就踏踏实实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吧。不过,“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这段离开法律的岁月丰富了我的人生阅历。从小的方面说,多种角色锻炼了我荣辱不惊的心理素质,培养了我对不同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以及与不同类型的人合作的大度胸怀和组织能力,在认识大局、掌握大局方面也逐步成熟;从大的方面说,我走南闯北,深入各级基层,执过教鞭,干过农业,管过工农兵学商、农林牧副渔、党政军民学……因此,对群情、社情和国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这对我个人成长来说是一种很好的积淀和锻炼。在我即将归队政法工作的时候,我当时的一位老领导说过一句话,他说,搞经济工作要“热”,搞法律工作要“冷”。这句话我至今记忆犹新。

 

同时,这段经历也让我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当法律变成虚无的时候,社会就会陷入无序,国家就会停滞不前,老百姓就会冤情不白,公平正义就难以伸张。面对着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却无可奈何,这对任何读法律的人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也是难以容忍的,因此,在后来有机会重返法律圈的时候,我倍感珍惜这样的机会,决心要为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法治的发展尽心尽力,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努力,要为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而努力。另一方面,我从“内行转为外行”而又从“外行转回内行”的周折,也让我对队伍的专业性要求有了更深的体会。说起来,这里也有段插曲。


  

我在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当了六年的书记,这是我从人大毕业之后读的又一所大学——社会大学。如果说人大的四年校园生活奠定了我的法治理想,和农民兄弟直接打交道的六年时光则让我充分懂得国情和民生。当年,因大胆举贤荐能,推广科学种田,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兴修水利、办电站,搞农业基本建设,公社变成一个比较富裕的地方,连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被评为市、县农业先进单位,1978年底还被评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我也受到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等领导同志的接见并接受嘉奖。


对此,地方领导认为我的事例很典型,要把我从农业“外行”转变为农业“内行”的经验加以推广,于是我就受命写了一篇短文,题为《要尽快从外行变内行》,发表于1980年10月27日《南方日报》。殊不知,这却引来了一场争论。反对者认为,将法律人才放到农业上,是使一个内行变成了外行,是浪费人才的做法。


当时作为当事人的我,尽管远离法律让我觉得遗憾,但想法却简单而朴素,就是党叫干啥就干啥,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此番由我而起的争论让我本人也拓展了思路,那就是在我国百废待兴之际,将“内行”变成“外行”实不可褒,让“内行”在其熟悉的领域内施展才干就如鱼得水,而“外行”要在新的领域内成为“内行”就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因此,小平同志提出的“四化”当中就包括“知识化”和“专业化”,这是非常正确的。


得益于自身的这点体会,我在归队之后,无论在检察院、司法部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强调思想道德的同时,都非常注重用人的“专业性”,在法院期间还进行职业化改革,大大地推动了队伍的建设和事业的发展。

 

我认为,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在数量以及调整的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得到空前的发展,人民的司法需求也在日益的增长,既要道德人品好,又要法律精通、业务熟练,才能满足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要求;当然,反言之,谁也不会荒唐地宣称“只要有学识就可以担当司法人员”,因为思想品德的要求是不言自明的准入条件,也是《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了的。


我所倡导的“职业化”不是单纯的“专业化”,是包含了严格职业准入、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保障等等在内的多项要求。我认为,司法职业化的道路无论多么艰难、多么遥远,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这既是我自身工作经历带来的启示,更是国家在经历法律虚无年代之后重树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然选择。我相信,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这个目标最终一定能够实现!

 

司法改革:形势之趋百姓之需

 

说我是“司法改革家”,实在不敢当。司法改革是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是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我个人的力量其实是微不足道的。所有改革措施可以说都反映了形势之趋和百姓之需,所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我抓的主要几项改革:

 

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主要是推动了反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用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的话说,就是“好几件新鲜事都出在广东”:


第一件“新鲜事”就是在1987年建立了沟通检察机关与香港廉政公署(回归前)的绿色通道,成立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个案协查办公室;


第二件“新鲜事”就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问题,于1988年3月在深圳率先建立全国首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着力解决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工作方面线索太少、“找米下锅”的问题;


第三件“新鲜事”就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于1989年8月率先在广东检察机关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创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于一体的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提高了打击力度和效率;


第四件“新鲜事”是在检察院首次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分开的“双重制约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些举措,得到了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后来都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如中央专门为此发过文件,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都应当成立举报中心,“举报”“反贪局”第一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上。此外,1990年我调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后,根据刘复之检察长和党组的决定,由我主持起草《反贪污贿赂法》,已经十易其稿,虽未能出台,但许多内容被吸收到1996—1997年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

 


到司法部之后,我重点推动了四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刘复之、邹瑜、蔡诚担任司法部长期间,非常重视律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律师制度的改革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我上任很短的时间内,司法部就拿出了《关于律师体制改革方案》报送给国务院并获准施行。在此基础上,司法部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于1995年10月14日由国务院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代表国务院作了说明,这部法律于次年5月15日获得通过。


律师制度改革,给我国比较落后的律师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计划经济的概念界定律师的性质;不再使用行政组织和行政级别的概念区别律师机构的性质;不再占有国家编制,不需国家经费,大力推动发展自愿组合、自收自支、互相制约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行业协调结合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会长由执业律师担任。


与此同时,继续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允许涉港澳(回归前)居民参加内地律师资格考试并设立律师办事处。当年所进行的律师制度改革,对国家整个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更是后来的庭审改革和诉讼制度改革的必备要件。


第二,引入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通过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或减少收费的法律帮助,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我对这项利国利民的新制度非常看重,先在部分城市搞试点,而后在全国推广,最终这项制度被载入《律师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成为有法律和社会保障的固定制度。

 

第三,改革监狱制度。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历任司法部党组都非常重视监狱工作。我主持司法部工作后,将此项改革视为重中之重。经司法部慎重研究,向国务院报告了《监狱制度改革方案》并得到批准实施。改革主要分两方面,一是针对监狱、劳教单位经济困难问题,建立新的财政保障体制,从体制上改变了服刑人员靠自己劳动来养活自己的做法,监狱干警和服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经济供给全部由国家负责;另一方面,以建立现代文明监狱为目标,将“劳改局”改为“监狱管理局”,“劳改场”改为“监狱”,“劳改犯”改为“服刑人员”……等等。


这不是一个词、两个字的变化,而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的变化,更是一种制度的改革。在此基础之上,我受国务院委托作了说明,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第一部《监狱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改革和完善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使我国在监狱管理、刑罚执行等方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筹划推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形成提供了最初的理论支持和思想准备。司法部党组经过慎重研究,于1994年向党中央正式提出为中央政治局同志举办法制讲座的报告,并且草拟了讲座的选题。党中央很快批准了报告和选题。


同年12月9日,中央第一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主讲人是仅有39岁、时任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的曹建明,题目是《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及其关贸总协定》。后来根据江泽民同志的指示,中央法制讲座形成制度。


1995年下半年,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认为,应当介绍一下法律界最关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根本问题。部党组向党中央正式报了这个选题,同时还报了另一个选题。


仅过两天,党中央就批准了部党组的报告,江泽民同志在同时报送的两个选题中,亲自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6年2月8日下午,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主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研究员。


正是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要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对依法治国的内涵、方式和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一个多月后,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与此同时,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形成热潮。1997年9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我曾经想过,自己作为法律人,在公安局、检察院、司法部等战线上历练了数十年,如果再有法院工作的经历,就没有遗憾了。我非常感谢党和人民给予了我这样的机遇。1998年3月,我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站在了司法事业的最前沿。

 

法院十年来的工作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明确了一个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立了一个宗旨——司法为民;抓住了一个主题——公正与效率;办了四件大事——以审判工作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以基层建设为基础。


十年来我感到最欣慰的是,推出了切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方针、宗旨、主题、政策,特别是提出司法为民23项措施,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大幅度削减了诉讼费,让老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改变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的历史,让身处偏僻地区的当事人方便打官司。这些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改革实现的。


十年来我感到最痛心的是,少数法官不争气、搞腐败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这也正是改革不彻底、不深入的结果。总之,可以说改革促进了审判,改革提升了队伍,改革强化了基层。这得益于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人大的有力监督,得益于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也得益于历任老一辈院长打下的良好基础,也十分感谢人民大学老师的献计献策和支持帮助。

 

十年来,根据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我推动制定并出台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原则和任务,所进行的改革有89项之多。“一五”改革主要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工作机制等“点”的改革,“二五”改革主要在于完善诉讼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等体制性的“面”的改革。


概括地讲,我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据党中央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取消了把死刑复核权下放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规定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核准死刑应当提讯被告人,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这一改革对于法治文明,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命权有重要意义。


第二,改革和完善了公开审判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件管辖制度、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司法管理制度等,建立和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系列的制度改革,建立更符合审判执行工作规律的组织形式、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内部机构;


第三,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议案,通过修改法律,确立了全国司法考试制度。提出了以严格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加强职业保障、完善职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长远思路,为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十年来法院所进行的改革,对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注入和提供了强大动力。


 

改革之感——

苟利家国生死以,敢因祸福趋避之

 

司法改革是一个历史跨度很长的老题目,也是一个时代感很强的新题目,还是一个风险度很高的难题目。王安石讲:“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其实指的就是改革,指的就是改革的风险和艰难。这就要求改革者不仅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有时还要有敢冒天下险的勇气。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权力运用得当,可以泽被苍生、护国安民;权力运用失误,则会给公民和社会造成重创。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一位副院长写诗说,“朱笔重千钧,提笔要三思,生杀予夺事,岂能不慎之?”一个案子都必须慎之又慎,何况一项可能涉及到千人万案的改革?

 

坦率地讲,我做每一件事,都要想到会有什么样的结果,都把它估计到了,我才会去做。只要下决心,哪怕有艰难险阻,冒着风险我也会千方百计去排除。苟利家国生死以,敢因祸福趋避之,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与“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人大精神,“实事求是”的人大校训,也算是一脉相通吧。回顾我倡导和推动的种种改革,无不是克服了种种困难而开展的,对此,我有以下几方面的体会:

 

第一,改革的根本保证是始终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上述的改革,归根结底来说,都是在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具体到各项改革措施来说,也是要紧紧地依靠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法官职业化等等,都是由中央批准或作出的。

 

第二,改革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不相适应的司法现状之间的矛盾作为出发点。要改什么?怎么改?这决不是凭空想象而来的,必须要了解国情,倾听民意,洞察司法现状的缺陷与不足,然后在贴合中国实际情况,能够最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要的改革方案中择优而行。


第三,改革要以中国国情为立足点,同时要注意借鉴吸纳各国法律文明的成果。世界上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改革模式,没有什么改革能够被称作是“最好”的。什么谓之“好”?只有“最适合”于本国国情的,才能被叫“好”。所以,在改革之前就必须先“做足功课”——深入研究我国在该领域的历史情况、基本现状等等。


举个例子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就是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作出的,这里包含了几个基本情况:


一是死刑核准制度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在历史上就经历了几次的“收”与“放”,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时的死刑核准,处于收放之间;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死刑核准制度形同虚设;l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当时“严打”的形势下,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但从立法意图来看,体现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下放死刑复核权只是当时某个历史时期的权宜之计;


二是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湖南滕兴善、湖北佘祥林等冤错案;三是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四是我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生命权作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理应得到最大的尊重。正是基于对国情的这些基本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才向中央报告收回下放了26年的死刑案件复核权。从1996年的最初酝酿到2007年1月1日依法正式收回,整整花了11年的时间。


另外,为什么改革还要吸收各国法律文明的成果呢?道理很简单,我国的法制建设起点较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少走弯路,减少成本。例如,1995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外已发展了500多年,而在我们各项事业取得不断进步的社会主义国家还尚未建立,但“不存在并不等于不需要”,因为它既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司法人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经司法部党组研究,决定要创造条件,引入这项制度。后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该项制度的引入是成功的,是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


第四,改革要以开放的态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改革的本质决定了不允许固步自封、刚愎自用,若想求得改革成功,就必须要乐于、善于倾听各方的意见,接受各方的监督。所以,我无论走到哪个部门,都非常注重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如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就率先在全国提出“检察机关要增加新闻透明度”,破例给新闻记者发放“特殊采访证”,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抓的第一件事就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的错误做法,提倡“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公正”,后来还设立特邀咨询员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


第五,改革的关键突破点在于观念的更新。很多人问及改革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我认为是“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例如,律师改革,当时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是来自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认为律师走向行业管理等于削弱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堵塞了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渠道;二是社会上一些人存在一种心理,认为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指责律师“丧失立场”“敌我不分”,是跟公诉机关“对着干”的,因此,律师业不仅不应扩大发展,反而应该严格控制。


又如,在进行监狱改革要解决犯人的财政保障时,有些人不从维护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角度去考虑问题,反而说好人都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怎么要解决犯人的吃饭穿衣问题?“明明是坏人,为什么要优待他们?”


再如,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实际上是要在程序上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统一死刑裁判标准,体现我国一贯的“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死刑存废问题不能划等号,但就有人误读为“贪官免死”…… 


对这些观念上的偏差,我们不能横加指责,因为这些观念的存在恰恰就是中国社会现实的一部分,是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的,况且,认识和接受任何一项新生事物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所以,我们需要有耐心,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要辨法析理、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了解改革的目的、内容和重大意义等等,从而争取绝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同。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体会,需要指出的是,改革是一个过程,并非一日之功,也远不能一蹴而就,往往要经历较长的认识和发展时间,同时也应放在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去考量和评价,例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课题,现在仅仅是开端而已。可以说,符合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东西,就会有生命力,就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当然,改革并非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今天成功的改革措施,很可能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这是非常正常的。人不能超越所处的历史,改革也不能。


 

母校:风雨伴我行

 

我在人大学习四年多,人大给了我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精神食粮,令我终身受益。我走向社会特别走上领导岗位后,母校继续给予我强有力的、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母校给我开展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持。一方面,母校每年都向法律实务部门输送了大量的毕业生,当中有不少人经过努力已成为单位的中坚力量,如我的大学同学祝铭山同志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是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非常好的搭档;校友张军同志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成为主管刑事工作的骨干;宋鱼水同志成为了“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新时代法官的楷模……另一方面,母校还对来自法律实践部门的同志进行各种学历层次的培训,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

 

其次,母校为我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我曾主持起草《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历时三年,十易其稿,母校的高铭暄、王作富等学者就参与了这项艰苦的工作,尽管这部法律因种种原因而未出台,但其中的许多内容对后来刑事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司法部工作期间,许多改革措施在出台之前,母校的专家学者应邀参与了论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我们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母校的一些专家就是其中的成员,对法院的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我们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社会热点关注的案件以及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也有学者应邀参与讨论,提供专业意见。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活动,母校都派出优秀的学者踊跃参加,如最高人民法院承办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时,人大的曾宪义教授就率团出席,王利明教授还作了主题发言。

 

第三,母校提供了司法宣传和中外法学交流的平台。母校组织了许多大型的对外法学交流活动,这对于宣传我国的法治进步,促进中外法律界的交流与合作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例如,1998年6月17日至19日,在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前夕,首届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中美法学教育的未来”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汇聚了学者、专家近百人。此次会议是中美两国法学和法学教育领域内最高层次、最高水平的会议,是江泽民同志成功访美、中美两国元首发表联合声明之后,中美双方第一个启动的交流合作项目,美国总统的特别代表葛维堡教授带来了克林顿总统写给会议的亲笔贺信。此次会议树立了我国法学教育的良好整体形象,为当时担任司法部长的我随后赴美访问,落实《中美联合声明》作了很好的铺垫,也为给克林顿总统之后的访华之旅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人大还有许多的交流活动都举办得非常的成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2000年“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庆祝大会”“中国——欧洲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欧洲一体化与中欧法学教育合作讲习班”,以及2001年12月“21世纪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2002年的三大讲坛(大法官讲坛、大检察官讲坛、名家法学讲坛)等等。

 

第四,母校在法学教育、案例编撰等方面给我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提供了直接的支持。例如,创办了法律硕士教育,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编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并组织力量译成英文,向世界各国发行,与最高院联合发行《判例研究》等等。

 

所以,母校不但培养了我,把我带入法律殿堂,还在我事业发展的道路上给了我源源的动力和大力的支持,我心里非常感谢。所以,了解我的人都掌握了我的规律,那就是母校一有召唤,我基本都会积极参加,这不但是自己责之所在,也是情之所系。


 

祝福母校 并寄语学子三点希望: 


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教育机构,她具有光荣的历史和传统,许多学科的研究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她向社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我希望,母校能够坚持实事求是的办学精神,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治学方法,培养开放包容的治学态度,既要深入学术发展的前沿地带,多出教研成果,又要关注实践的新动向和新发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以国情作为研究之根本,又要开拓国际视野,避免坐井观天、刚愎自用;既要在各科专业上授予学生知识,也要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及法律信仰,为他们今后踏入社会,报效祖国做好知识上和思想上的双重准备。我相信,经过不懈的努力,母校定能够成为世界一流知名大学,为国家、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对于莘莘学子来说,能够成为“人大人”是一种光荣,处在名师荟萃的著名学府里学习深造,已具备了优越的成材条件,但治学仅仅是修炼自身的一个方面,现在社会上“高分低能”者有之,“高学历低品德”者有之,我希望广大的人大学子能够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外练才干,内练素质,不仅要严谨治学,还要修身齐德,使自己锻炼成长为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在21世纪的今天,中国社会已步入瞬息万变、资讯爆炸的信息时代,与我们老一代的“人大人”相比,现在的学生面临的不是信息太少、太闭塞的问题,而是太多、太快的问题,因此,学生们在充分享受科技化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识别能力,要懂得取精华、去糟粕,分清是非良莠,有效地获取和利用有价值的信息。我作为一名年长的校友,对新时期的“人大人”提三点希望:

 

第一,要做“德才兼备”的人。才者德之资,德者才之帅。小胜凭智,大胜凭德。人要在世上取得一定的成功,也许有足够的智谋就可以,但是要获得大胜和长胜,非德不行。作为人大学子,在获取丰富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要修身立志、完善自我,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

 

第二,要做“知行合一”的人。理论就是“知”,实践就是“行”。要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精神,博采众家之长,养成有深厚和扎实的理论功底;要坚持在实践中磨练,把学到的和实践统一起来,在实践中丰富我们的知识,增长我们的才干,不断提升我们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要做“拼搏实干”的人。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一个需要改革和发展的时代,不拼搏不行,不实干更不行。“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人大精神要求我们,要始终以振兴国家为己任,把实现自身的价值当作一种理想、一种境界,做出一番让党、国家和人民为我们骄傲的事业来,做出一番让中国人民大学为我们骄傲的事业来。

 

此外,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复杂多变的转型时期,最近还受到全球金融海啸的波及影响,对刚刚踏入社会的学子们来说,前面的道路或许会有坎坷,设定的理想或许会有偏差,但是,我们不应就此退缩,更不要怨天尤人,而应坚持人大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开放的心态去迎接生命中遭遇的困难和挑战,在实践中施展我们的本领,丰富我们的人生。总言之,我希望一代代的“人大人”将母校的光荣传统发扬光大,以自己的学识、才干、品德为母校增添荣誉,为社会、为国家奉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肖扬简历



肖扬,男,汉族,1938年8月生,广东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首席大法官。


1957年至196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

1962年1月至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干校教师;

1962年至1969年广东省曲江县公安局干部;

1969年至1975年广东省曲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

1975年至1981年广东省曲江县龙归公社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兼办公室主任;

1981年至1983年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党委书记,清远地委副书记;

1983年至1986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

1986年至1990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1990年至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2年至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

1993年至1998年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8年至2008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来源:中国宪政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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