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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40年丨刘白驹:行走在法学与精神病理学的边缘地带

刘白驹 新三届 2019-06-06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

      

刘白驹,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研究员、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2005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从事犯罪学、刑法学和著作权法、精神卫生法研究。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社会科学界)。


原题

行走在法学与精神病理学

的边缘地带



作者 |刘白驹


刘白驹


一、考入大学前夕

 

前不久偶然在孔夫子旧书网发现一本《错别字及同义词例解》,“五十年代”出版社1955年出版。有几个卖家有此书,我挑了品相最好的一本买下。买这本书,主要不是看中它的内容,而是因为其作者雷天奕是我的中学母校(北京101中学)的语文老师。雷先生并没有教过我们一般的语文课,而是在我们年级的文科高考班辅导语文。据说他已经在十几年前去世。买下他的著作,作为怀念,并留住记忆。


1977年,雷天奕先生已经退休,学校专门安排他辅导我们迎战高考。他身材高大,面容清癯,脸相有些像闻一多,说话宏亮苍劲、抑扬顿挫。他批改了我的多篇作文,写下密密麻麻的批语。这些经他批改的作文,我至今保存着。他教学经验丰富。他说,作文切题固然重要,但体裁可以灵活甚至“出其不意”。


我记住这句话,在参加1977年12月举行的高考时,把北京的作文题目“我在这战斗的一年里”写成书信体,虚拟了一个表哥给我的一封信,讲述粉碎“四人帮”后他的工作生活(有虚构成分)。这种形式弥补了我没有实际“战斗经验”的不足。回学校后我把作文内容对老师们说了,有的老师批评我,作文不是小说,不应杜撰,但雷先生认为适当的虚构也是可以的。后来成绩公布,我的语文分数比较高。


我们这届高中毕业生,说是77届,但实际应于1978年1月毕业。按理说,既然还没有毕业就不能参加高考。然而,由于1977年高考是在12月中旬举行,离我们毕业不远,因而有关部门允许我们这一届高中毕业生参加77级高考,但以各种理由,为我们特设了一个录取分数线,比社会高考者高七八十分。


我们获知恢复高考,时间也比较晚。1977年夏天我们年级还在京西南安河山区进行了几周的“三夏”劳动。我们抱着练兵的想法参加了77级高考。虽然我考得还行,但总成绩比专为我们设置的录取分数线低十几分。因此,我就没有成为77级大学生。这是命运的安排。如果真的考上,就不可能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复建后的第一届本科生,并与37位兄弟姐妹同窗四载了。


又经过半年的准备,我们参加了1978年7月上旬举行的第二次高考。考试比较顺利。但是在等待公布分数的那些天也是度日如年,我整天在家写诗和小说以消磨时间。某个傍晚,有同学来我家说,分数公布了,可以到学校去查。我和几个同学连忙骑上自行车飞奔到我们中学。看到分数,我的心就放下了。我们几个一离开校办公室,就欢呼雀跃起来。


后来,我们年级的同学自发地搞了一些庆祝活动。一次是“组团”到人称“老莫”的北京展览馆莫斯科餐厅吃了一顿西餐,其热闹场面有些像电影《阳光灿烂的日子》的一个桥段。最终结果很快出来了。我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录取。1978年,对当代中国而言,是改革开放的开始,对我们而言,是人生的新的起点。


填报志愿时,我选择了中国人民大学。有的大学同学说他们没有报法律系,而法律系确实是我的志愿,虽然不是唯一的志愿。我到雷天奕先生的宿舍致谢。他以为我会报中文系,不中意我报法律系。他说,中国不是只有宪法和婚姻法两部法律吗?其他一些老师或同学也不理解。但这没有影响我的态度和心情。


我相信,我的同学们也一定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在中国一定会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律专业一定大有前途。还有一个原因,现在看来可笑。当时我认为,法律的功能主要是打击犯罪,法学可以揭示或者解释犯罪,或许有助于我以后写侦探破案小说。也有人赞同我的选择,说法律系可以学到的课程多,人大法律系以前很强等等。总之,因为我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双向选择,我走上了以法律或者法学为生的不归路。


1979年78级法律系同学合影,三排中为刘白驹

 

二、一本英文书引出的大学记忆

 

我不能确定,我三十多年来的学术旨趣是否与当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借到的一本书有关。在大学期间,我经常到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特别是在寒暑假。大一暑假,同学们去承德玩,我没参加,而是隔几天去一次校图书馆借阅、返还图书。大量的是中外文学、传记作品——用黄海星同学《三十八人众生相》文中记叙我读书之事的话来说“闲书”,也有一些法学作品——主要是苏联法学著作。


在大三那年,为学习、巩固英语,我从校图书馆借阅了一些英文图书。记得其中有英国作家劳伦斯的短篇小说集。以我的英语水平,是看不了这些书的。但有一本书我硬着头皮、借助词典看了下去,即英文原版的《监狱中的性问题》(Sex in Prison,New York:National Library Press,1934)。该书作者是美国犯罪问题专家J.F.菲士曼(Joseph Fulling Fishman)。该书揭示,囚犯必须经历的最重的惩罚是被剥夺正常的性满足。对囚犯来说,没有机会满足生理上的需求是最痛苦的刑罚。监狱中的性问题不可避免地产生种种不道德、堕落、神经质、性变态、纪律的破坏、精神和肉体上的自我摧残。


我试译了前两章,分期挂在法律系教室的墙报上。万春同学还记得此事,他在回忆文章《七八级法律系的“小字辈”》中提到过。我们班的墙报没有背板,只是在墙上横钉几条线绳,稿件用曲别针挂上。我曾任团支部宣传委员。这个墙报的具体工作由我负责。上面挂过许多同学的作品,记得杨松、刘瑞起、王耀华等都提供过稿件。其中也有我的一些诗歌,几篇译文,还有一个剧本《冤狱》和一篇小说《春天里的故事》。毕业时,后为著名律师的任湘清同学在我的毕业纪念册上题词:“我忘不了你那明丽清新、含蓄质朴、寓深情于平淡的小诗。”老任真乃知音也!


革命军人出身的杨松同学近几年出版了两本诗集,在微信群里也时常发表新作。其实,在大学时他就是高产诗人。他曾经高声吟诵惠特曼的“我歌唱带电的肉体”。我很喜欢他写的一句“太阳在地平线上滚动”。有时在课堂上,我们俩互相出题,即时写诗。毕业后,他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我曾多次到他在崇文门附近的家。后来他去深圳当了律师。


提到诗,还须说一件事。班长蔡晓鹏组织班里几位同学以组诗的形式阐述法学理论。我遵命承担了法律史部分,根据“国家与法的理论”,写了一篇长诗《法的回忆》,以“法”的口吻自述了法律的发展历史。老蔡看了,认为还可以,改了几处。其他同学是否完成任务,我忘记了。这篇《法的回忆》我一直留着,十几年前稍加整理修改,贴在互联网某论坛。还记得1980年代中期,一次我在京丰宾馆参会,遇到老蔡,当时他可能还在杜润生麾下,那几日好像住在宾馆写什么东西。


在大学期间,刑事法学各门课程(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犯罪学)是我比较喜欢的。高铭暄、王作富和程荣斌、张振藩等老师授教的刑事法学理论,使我终身受用。不记得是老师安排抑或个人申请,大学期间的两次实习我都在刑事司法机构,1981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1982年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在海淀区检察院接触了几个性犯罪案件,还随检察员出庭公诉一老年人奸淫女青年案。老头当庭翻供,把检察员气得够呛。此案最重要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而她却有智力障碍。不过基本犯罪事实还是可以认定。而实习报告写的是对另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分析。一个残疾工人因与另一工人发生矛盾,在其饭盒中投放一种一些人腌制鸭蛋用的有害物质(他知道有害而不会致死)。检察院拟以投毒罪起诉。我认为该嫌疑人是为报复伤害而向特定人投毒,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但检察员没有接受我的意见。实习结束后不久,我们回检察院做客。那位检察员提起此案,承认我的观点正确,因为他们以投毒罪起诉后,有关方面提出意见,他们不得不加以改正。


在济南历下区法院,我重点参与了一个故意伤害案的审理准备。这次实习报告就是以该案的法律适用为主题。一个鲁莽汉子打伤了强奸其妻子(实为和奸)的一个老头。那汉子我没有见到,但汉子的妻子和那个老头我见到了,还询问了老头。由于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此案当可从轻处罚。当时我还奇怪,这个老头50多岁,形象猥琐,而汉子的妻子30多岁,人们都说长得标致,怎么会因小恩小惠而与前者多次发生“性关系”。


在济南还发生一件事,是不能不说的。在大明湖畔,几个游客酒后和我们几个同学发生冲突,惊动当地派出所。我虽非始作俑者,但从头至尾裹入其中,善后之事责无旁贷,我主动提出由我接受警方调查。那天晚上在派出所,我详细叙述了事情由对方挑起和发展的经过。我核阅笔录时发现,我陈述时说的“我”,都被警察写成“俺”,便一一加以改正,每改一处就按一次手印。最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客居的山东大学宿舍,我们班开会,我在检讨时说,这次不仅实习了做法官、写案卷、询问当事人,而且实习了做当事人、做陈述、按指纹。闻听此言,同学们哄堂大笑。常韦同学在山东大学宿舍睡在我下铺,平时受我压迫,牢骚不断,此时笑得最凶,尽失兄长风范。这次实习由班主任高铭暄老师和张凤桐老师带队。他们的名望对事件获得平息无疑起到重要作用。他们没有过多责备我,但我对给他们惹麻烦深感愧疚。因眼睛在事件中受伤瘀血,有几天我留在宿舍休养。幸而无大碍。


重新上班后,我还能够睁眼闭眼给同在历下区法院实习的邱贵生(1947年出生,我们班年龄最大的,人称“邱老”)、韩玉胜、李争平、赵向阳、陈里程、张林、赵奕等几位同学照相。实习结束后,全班去了曲阜、泰安,拜谒孔庙,登临泰山,很多同学的形象都留在我的镜头里。回京后,就面临毕业了。卓见迭出、行侠仗义的徐建同学用他那钢笔印刷体在我的毕业纪念册工整地写下两行:“患难见真心,泉城结友谊。”方正质朴、古道热肠的卫毅同学题曰:“你是我敬佩的一条男子汉。”机智过人、老不正经的常韦则写道:“同窗兼同床,难忘卿卿我我。”老几位说的都是济南故事。


1981年摄于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门口,前排左一刘白驹


翻译《监狱中的性问题》这件事无形中揭示,我内心可能不是对刑法本身,而是对刑法规制的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特别是性犯罪和性犯罪人)更感兴趣。对法律条文和概念,我往往不能记得十分准确。这注定我以后不大可能成为像徐建、黄士林、刘瑞起、薛庆予等同学那样可以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的律师,也难以成为像韩玉胜、徐孟洲、贾林青、洪道德等同学那样可以在讲台上出口成章的教师——虽然我并不口拙。或像常韦在毕业之后曾经的那样,做个明察秋毫而口若悬河的法官,恐怕也难以胜任。


刑法总论课程高屋建瓴,奠定了我在刑法方面的基本理念。但我在考试(抽签口试)中却出现纰漏。在论述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时,我讲得总体比较清楚,但因为一时紧张,就是没有完整表述出来一个术语,结果得了“良”。记得段京东同学已经进屋坐在不远处备考,他听着老师和我的对话,直为我捉急。刑法各论课程缕析精深,而我却总是胡思乱想:为何有些行为列为犯罪,有些行为不列为犯罪。刑事诉讼法课程引人入胜,我的毕业论文就是以刑事证据的本质属性为主题的,不过老师似乎不是很满意(我持“二点论”)。犯罪社会学课程也有趣,但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受困于那一时代的学术环境和思想认识,不太有说服力,对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和所谓资产阶级犯罪学也是基本否定。直到大学毕业,我还没有清楚地勾勒出我在专业上的未来。

 

三、在科研管理机构的本职工作

 

1982年7月毕业,我和张永明同学被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我俩兴致冲冲而又忐忑不安地顶着烈日一起骑车去建国门报到。永明如愿进了法学研究所。他在《法学研究》编辑部工作多年后去深圳作了律师。当时我看到人事局的表格,我原先是分到法学研究所的,但被改为院科研局(时称“科研办公室”),修改的痕迹清晰可见。这事让我郁闷很久,因为我没有想过在机关工作。后来,我经常去法学研究所办事,有老同志说,当初我们要你,但被院部“截和”了。


我在科研局天天“坐班”,长期从事科研管理事务,上传下达、拟办公文、组织学术评审、核议课题经费和出版资助等等,分工联系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新闻、民族等研究所(一般称“政法社会片”),也联系过宗教、情报(文献)等研究所。因为比较熟悉法言法语,参与不少中国社会科学科研管理方面的规章文件的起草、制定。还曾处理几起涉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纠纷,均获胜而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恢复建立学部后,担任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兼社会政法学部主任助理。


自1982年至1991年,我承担了“六五”至“八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有关学科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在从事这一工作期间,我与国内许多老一辈的法学家、政治学家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和接触。高铭暄、孙国华老师曾担任法学规划小组和基金组的委员,许崇德老师曾担任政治学规划小组和基金组的委员。我们还曾邀请佟柔、关怀等老师作为特邀专家与会参加项目的评审。刘春田同学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后曾被我请来作为特邀青年专家参加青年基金课题的评议。另外还记得,1987年在苏州大学召开全国政治学规划小组会议,时在苏州大学任教的杨建东同学,邀请我到他家里做客,热情地款待了我,但从那以后,我还没有再见到他。


这些工作是繁忙的,总体讲是有益的,我从中也有所收获,但一些具体事务是无趣的,甚至是令人厌烦的。好在我的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科研管理机关,鼓励至少不排斥其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学术研究,我们也可以与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一样评定学术职务。2001年,凭据主要在业余时间里完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我被评为研究员。2005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由于我负责有关工作,基于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应当执行的职业准则,我在科研局期间从事的科研和完成的成果,都自觉未在院内申请立项、资助和评奖。可以进行学术研究,是我在科研局这个半行政半学术的机关长期待下去的主要原因。但是,在2007年以后的近十年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科研管理体制发生很大改变,日趋行政化,施行了不少荒唐的制度。2013年10月,由于长期“双线作战”不能按时上班,亦不执行指纹考勤制度,我调离了工作三十一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专门从事学术研究。

 

四、精神障碍法学的探索

 

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不知是哪些具体因素起到决定性作用,反正是很自然地,我在繁多的法学热门领域之外另辟蹊径,自行确定了法律与精神障碍的研究方向——可称之为法律精神病理学或者精神障碍法学,并且重点先从精神障碍这个角度研究犯罪及其防治问题。我陆续在《法学家》《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了《关于处理恐吓行为的立法建议》《精神障碍的跨文化研究》《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论吸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学术论文。2000年,出版学术专著《精神障碍与犯罪》(上下卷,67万字)。该书以精神病学、心理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司法精神病学等学科的综合视角,系统研究了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原因、类型、特点和精神障碍者犯罪的法律及司法对策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同学撰写了一篇评论《十年探索结硕果——评刘白驹新作“精神障碍与犯罪”》,刊于2000年9月28日《检察日报》:


精神障碍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犯罪问题则是刑事法学研究的范畴。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副研究员撰写的专著《精神障碍与犯罪》,却将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放在一起,进行了很有见地的探讨。精神障碍和犯罪在刑事法学中既是犯罪学要研究的问题,也是刑法学要研究的问题。没有深厚的犯罪学和刑法学的理论功底,研究这个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部近70万字的著作,作者自1990年动笔到2000年完成,用了整整10年的时间,确实称得上是“10年磨一剑”。


认真读过《精神障碍与犯罪》,感到这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在这部著作中,作者以精神病学为基础,以刑事法学为视角,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作了深入的剖析和阐述。由于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精神障碍的情况又非常复杂,这样就使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刑法的适用上遇到困难。作者对这样比较敏感的问题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观点和论证都是很可贵的。


二、内容丰富,涵盖面广。在精神病学中,精神障碍和种类很多,并不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作者在书中对涉及到的精神障碍问题几乎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使对精神病学不甚了解的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增长很多精神病学方面的知识,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三、实例说明,资料翔实。作者在书中引用了大量的案例对精神障碍者的犯罪问题进行说明。例如,作者在书中对精神发育迟滞者的盗窃、人格障碍者的盗窃、偷窃癖者的盗窃、恋物癖者的盗窃、抑郁症患者的盗窃以及其他精神障碍者的盗窃都分别用案例加以说明。关于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如此翔实的资料确实是非常难得的。


金无足赤,本书当然也有它不足的地方,作者自己在前言中也说到了,就是对精神障碍者作为犯罪被害人的问题在书中没有论及。这的确是个很大的遗憾。精神障碍者毕竟是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既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又可能成为犯罪所侵犯的对象,这样阐述精神障碍与犯罪问题才是完整的。但我想,只有留有遗憾,才能不断发展,这或许就是辩证法吧。


眼见为实。搞刑事法学研究的人和搞精神病学研究的人,都有必要读一读《精神障碍与犯罪》这本书,因为这确实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书。


老韩在刑事法学教学和研究方面成绩斐然,多次获奖。他年长我近一轮,德高望重,待人宽诚,在大学期间和大学毕业后都对我不薄。他的肯定对我是很大的鼓励。


2006年,我出版专著《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47万字)。2017年12月,该书出版了增订版(上下卷,83万字)。增订版在第一版构建的性犯罪精神病理学或者精神障碍性犯罪学研究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其内容,并进行大幅度更新。该书基于丰富文献和大量案例,对各类型性犯罪给予了精神病理学与犯罪学的解析,同时,梳理中国和外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制演进的历史,并根据性犯罪的发展变化,探讨法律对策的制定和完善。2018年2月,该书又出了精装版(列入“社科文献学术文库”)。


在1990年代撰写《精神障碍与犯罪》一书时,我开始关注精神卫生法和非自愿住院问题。《精神障碍与犯罪》不可避免地涉及精神障碍患者犯罪的防治和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在该书中,我从社会防卫的角度提出,不仅应当对有危害行为但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实施强制医疗,而且,应当对尚无危害行为但具有社会危险性即很有可能将要发生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在《精神障碍与犯罪》出版后,有些读者就有关问题与我联系,进行咨询。出乎意料的是,还有一些人说,他们精神正常,但曾经因其他原因,例如单位矛盾、家庭纠纷、邻里冲突,被当作精神障碍患者由单位、家人或者有关部门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这种现象即后来所谓“被精神病”。我不能判断他们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但他们的遭遇令我同情,力所能及地提供了一些意见和帮助。这促使我进一步关注精神卫生法和非自愿住院问题,并将它列为我下一阶段的研究课题。


精神障碍患者是一类特殊病人群体。许多精神障碍患者对自己患病和治疗的态度与躯体疾病患者有很大不同,意识不到或者不承认自己患病,不主动治疗或者拒绝治疗。由于得不到治疗,有些患者病情更加严重,不能适应社会,或者被社会排斥,甚至遭到他人侵害;有些患者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在精神病理因素影响下发生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针对这些不主动或者拒绝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各国建立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处遇制度。


但是,精神病学对于精神障碍及其患者的诊断和鉴别存在较大局限,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如果设置得不合理,极易被滥用而导致精神正常者被当作精神障碍患者拘禁于精神病院;而如果不建立这一制度,或者设置得过于苛严、繁琐,又不利于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和预防他们违法犯罪。非自愿住院治疗是精神卫生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的重要问题。在中国,非自愿住院制度发展迟缓、曲折。长久以来,有关研究没有受到重视,且因处于多学科交叉、边缘领域,学术基础非常薄弱。


我在以往所作精神障碍与法律问题研究的积累上,立足法学和精神病学,吸收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理论,采取历史与现实、宏观与微观、综合与比较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系统地研究非自愿住院制度和精神卫生法的历史、理论和实际问题,经过十余年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最终独立完成并于2015年1月出版了《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上下卷,92万字,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法学社会学研究系列”)。


十年写作《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甘苦自知。在该书出版半年后,我因久坐成疾,突发腰间盘急症,住院做了几个小时的外科全麻手术,在病床上躺了一个月,出院又休养数月才得以康复。

 

五、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还在著作权法学主要是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方面作了一些研究。


1980年代中后期,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制定著作权法(当时称“版权法”)。那时,有关部门召开有关著作权法的会议,经常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派人,由于我是法学出身,我们单位一般让我作为代表参加(法学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通常由有关部门另行专门邀请)。我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版权局召开的立法讨论会和征求意见会。


1985年11月,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江苏南京联合举办全国性的版权培训班,单位让我去了。刘春田也参加了这次培训班。老刘1948年出生,是我们班令人尊敬的“老二”。当时,我对著作权法知之甚少,而他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开启知识产权法教学并正在筹办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中心。1986年,我到国家版权局参加稿酬制度改革座谈会。郑成思和刘春田也在其中。我发言批评当时许多科研教学机构(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实行的对所属人员作品稿酬按比例提成的做法,呼吁国家版权局下文制止。这个意见得到郑成思赞同。会后,我与郑成思握手致意,此前我与他未曾谋面。老刘一旁打趣,说我不像话,都是社科院的,怎么才认识郑老师。刘春田是国家版权局特别倚重的学者,他在著作权法制定过程中作出很大贡献。“版权法”就是在他的力主下改名为“著作权法”的。新闻出版署或者国家版权局在青岛、桂林等地参加举办的会议,我们也遇到了。记得在青岛的客房里,我们每晚都要为消灭蚊子折腾一番。


在著作权法研究和其他有关事情方面,我从刘春田及其著作那里获益不少。还有一事,在19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科学院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合作出版一套大型丛书,那边主持此事的编辑是现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的谢寿光,他请刘春田做他们的法律顾问。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这边,由我负责该丛书出版的著作权事宜。两位同学,通过出版合同隔空相见,虽各为其主,但没有冲突。2018年9月,刘春田教授被美国商会授予知识产权教育杰出成就奖。这是该奖首次颁发给中国学者。以我也算著作权法研究“老人”的眼光,环顾当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老刘获此奖项,当之无愧,实至名归!


在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后,我结合科研管理实际,着重研究了社会科学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发表一些论文或文章,如《<著作权法>与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私人书信的著作权问题》《关于“整理”》《社会科学领域的剽窃认定及其防治》《主编的著作权法律地位》《报刊转载文章的著作权问题》等。


同时,我承担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内部或者与外单位有关的一些著作权纠纷或者学风问题。1992年4月,领导安排我处理钱钟书、杨绛先生著作权被侵犯一事。我撰写的与当事出版社和个人严正交涉的公函获得两位先生的首肯。最终,几经周折但未通过民事诉讼即迫令对方销毁和不再印行侵权图书,并且登报道歉,赔偿损失。此事解决后,我与领导、同事登门拜见钱钟书、杨绛先生,两位先生与我们亲切叙谈,鼓励再三,并赠亲笔题签的作品几册。


1996年11月,我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课题最终成果《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问题》,在通过以郑成思为首的专家组的鉴定后出版(31万字,我主编并撰写23万字)。该书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和我国著作权法律,分析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系列著作权实际问题,为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处理著作权实务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结合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权实践,探讨著作权基本理论问题,并就我国著作权法律的完善发表意见。

    

后来,我基本不再从事著作权法的研究,只是分别应约在他人主编的著作中撰写过《成果管理与著作权法》和《课题制项目成果的著作权问题》两章。


另外,我担任过中国版权协会理事和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2002年,中国版权协会聘为鉴定委员会委员。2005年8月,我受邀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研究方案专家咨询会,后忝列“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

 

六、与同班同学一起参政议政

 

2003年初,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提名、推荐、审议程序,我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之后,又连续担任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三届均在社会科学界。


我任职的这十五年(2003~2017),正值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较快的一个时期,一系列重要法律得以制定或者修正。我以个人名义一共提出40多项全国政协提案。大多数提案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并且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立法或者社会、学术影响。


例如,2008年我首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引发法律界和社会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持续多年的大讨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该提案和我历年提出的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扩大虐待罪主体、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惩处力度等提案的主要意见被该修正案采纳或者吸收。


又如,2009年《完善看守所管理制度,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直陈现行看守所管理制度弊端,主张加以改革,并且建议升格修改属于行政法规的《看守所条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看守所法》。该提案获得较大反响和支持。目前,《看守所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


在履职期间,我对精神卫生立法也十分关注,除了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或其他渠道向有关部门报送对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草案、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参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卫生部召开的有关会议,还提出10多项政协提案,积极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制定。


在每年三月举行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我都可以见到何悦同学。她在妇联界别,也担任三届。她是致公党,我算是无党派。有些年,妇联界与社会科学界同一住地,我们更是经常见到。即使在明星云集的妇联界,何悦也是风采出众。我们社会科学界的一个老先生,在餐厅与我和何悦同桌,事后对我谈起对何悦的印象,那是赞赏有加。某日我与何悦一起用餐,同桌还有我们界别的一位委员,聊天时那位委员问何悦中学在哪里读书。原来当年他正在何悦所在中学当老师,虽然没有教过她,但对她一直留有印象。


同班同学的全国政协委员,在媒体眼中是一个值得关注之处。2004年4月6日《中国经济导报》刊登了一篇对何悦和我的报道:《新阶段里少不了新课题——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刘白驹一席谈》,并配发了一张两人合影。这是一个系列专访,报道了几对同学委员。我们这期是第二部分。记者在附于报道的采访手记中说:


结识何悦和刘白驹,是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月8日,在全国政协于北京21世纪饭店举行的庆祝三八妇女节联欢晚会上,妇联界别的何悦委员以一曲婉转悠扬的俄罗斯民歌《纺织姑娘》技惊四座。晚会结束后,记者采访社科界别的刘白驹委员时,无意间又聊起对联欢会的观感。刘白驹笑着对记者说:“我在20多年前就听过何悦唱这首歌,她可是我们班的五朵金花之一啊。”


原来,他们俩是大学时期的同班同学。1978年,刘白驹和何悦委员同时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成为文革后人大法律系的第一批本科生。1982年毕业后,两人从事的工作虽然都与法律有关,但具体岗位不同,一个从事法学研究和科研管理,一个先从事法学教学后从事律师职业。不过事隔多年,由于他们在各自工作中都有出色的表现,两人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社会责任感极强,所以他们在去年初分别被推选为全国政协委员。


昔日一起苦读的同窗,今天又在同一舞台上参政议政。巧的是,今年刘白驹所在社科界别和何悦所在妇联界别,被大会组织者安排在了同一住地——21世纪饭店。这样,两位老同学在会议期间又成了同窗。


我当然不会忘记何悦与赵奕两位同学当年在八百人大教室文艺联欢会上合作演唱《纺织姑娘》等歌曲以及散会后我与她们俩在法律系教室讨论演出效果的情景。遗憾的是,2018年10月20日,在同一场地举办的77、78级同学入学40周年庆典上,她们只表演了一曲《清晨我们踏上小道》——嗓音更为优美,配合更为默契,可与专业演员媲美,但屡屡被不知趣的主持人干扰——而没有来得及再现《纺织姑娘》。那天她们演唱时,我拍摄了视频,最后手机都没电了。中午会餐,我实事求是地对何悦说:今天你们的二重唱非常出色!


在前述访谈中,我特别提到法律系的“五朵金花”。这可能是媒体第一次报道法律系“五朵金花”这个称谓。我们班的五位女生,当时在专业学习之外各有特长。张林和孟扬都是校排球队主力。张林是大姐。那时,她就喜欢跳水兵舞。我还跟她学过新潮舞步,但学不会。毕业后,张林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来担任中央大型国有公司法律顾问、人大法学院律师学院助理院长。在女生中,孟扬年龄最小,个子最高。孟扬在排球场上的主攻,在我们同学眼里绝对不逊郎平。她后来任职司长的工作单位就在我的单位对面,隔着长安街,但她的单位气势森严,我从未进去。


其余三位女生,与我同龄。马小琳是校武术队的,剑舞飘逸。她思想活跃,接受新生事物很快。记得她曾带来弗洛伊德《释梦》的油印本,我大致浏览了一遍。我还给她刻过一方“小琳藏书”印章。她曾遭磨难,但乐观热情的心态不变。赵奕是女高音,气息饱满,高音华丽。好像她小时候有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年合唱团唱歌的经历。某次同学聚会听她唱过《美丽的西班牙女郎》,可称其代表作。毕业后她先在中国政法大学工作,后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顾问。何悦是女中音,声音浑厚而又醇润,台风沉稳且自然。她还会手风琴。那时她是五位女生中最为温和、纤弱的一个。现在,她是天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致公党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1982年毕业离校前夕,我给一些同学照相,“五朵金花”中只有何悦在场,其余四人不知忙什么去了。在学校大门口,我请路人用我的照相机给我们九位同学拍了一张合影。这张旧照,经马小琳推荐,被2018年10月《天高人大》纪录片采用,展现于该片的开始部分。


1982年法律系部分同学在人大校门口合影,右一刘白驹


2007年3月7日《检察日报》有一篇报道《全国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何悦的一天》,也提及何悦与我是大学同学。文中描述:“讨论间歇,何悦委员邂逅了社科组的四名法学界委员——高宗泽委员、梁慧星委员、吴德立委员和刘白驹委员。同行相见,分外高兴。其中刘白驹委员还是何悦委员大学时的同班同学,在两会上相遇,着实难得。”记者还给我们五人照了一张合影。《检察日报》的记者几乎每年都报道我和何悦的提案,这与曾经担任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的万春同学下达的“重要指示”有莫大关系。


万春毕业后一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担任过《人民检察》主编和侦查监督检察厅厅长等职,现在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与万春同龄,志趣相投,性格接近,但他比我内敛、细致。还记得,万春初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时,曾经在山东兖州的检察院锻炼一个时期,我们有书信往来。我与兖州也有渊源。1970年代初,我曾经随着被下放“五七”干校的父母在兖州的农村生活过两年。


2006年,时任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刑法学家姜伟同学增补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两会时,政协委员旁听人大会议,何悦和我与姜伟相约在人民大会堂一楼大厅会面,合影留念。


左起何悦、姜伟、刘白驹,2006年


姜伟去黑龙江省之前,也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过,曾任审查起诉厅厅长和公诉厅厅长。他与检察机关的关系,起始于1981年我们在海淀区检察院实习。1990年代中期,他还曾挂职任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2011年姜伟从哈尔滨回京后,担任过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庭长。说来挺有意思,2018年,何悦与我不再担任全国政协委员,而姜伟却开始担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并且就在我曾经待过的社会科学界。他还担任了何悦也曾担任过的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何悦出版过两册《何悦说法》,其中收入她的全国政协提案及有关部门的复函。最近,我学习何悦和其他委员的做法,也将我的政协提案汇集成书。该书以我担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期间的40项个人提案和复函为线索和体系,重点从刑事立法、精神卫生立法和社会治理立法三个方面,记录十五年间我国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正和实施历程;在此基础上,对诸多热点、难点问题作出评析,并且探讨有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2018年12月22日)


【中国人民大学77-78级《走过四十年》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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