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丨夏 勇:治国依法,强民以权——读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
治国依法,强民以权
——读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
作者:夏 勇
郭道晖,著名法学家,法治思想家,与江平、李步云并称“法治三老”
近读郭道晖先生的文集《法的时代精神》,颇受感动。感动缘何?一是郭先生“竭力为人民的权力和权利鼓与呼”(第三页)的道德精神,一是郭先生孜孜不倦于探索“简单真理”且“敢开第一腔”(第四页)的学术精神。
其实,在作为学者的郭先生那里,这两种精神是很难分开的。面对民众的苦难或苦难的民众,真正的学者虽间或有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一类的意气,但最终从笔端流出来的,应该还是经理性滤过的德性和由德性熏冶的理性。这大概就是作者自己总结出的治学态度:“求真、有气、有勇、有恒、有节”(第五十至六十七页)。合德、理二性,做道德文章,本为吾国士人之良风美俗。然人心不古,时尚不菲,尤其是近些年来,无理失德之争轰轰烈烈,趋炎弄潮之风走石飞沙。郭先生文集的出版,可以说,至少是法学理论界的一道清风。
郭先生的这本文集除了朱镕基总理的代序“为学与为人”和作者的自序“写在前面”外,共收录论文六十六篇,后附著作年表。论文分别编排在如下几个主题之下:“法学思维导论”、“法的本质与法的精神”、“人权与权利”、“权利与权利”、“宪政与民主”、“法治思想与法治国家”、“立法权与立法方略”,以及“社会矛盾与社会稳定”。这些论文代表了作者自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九六年对法律基本理论的思考,也可以说,代表了作者对“法的时代精神”的诠释。
那么,郭著所诠释的“法的时代精神”究竟是什么呢?后生不敏,粗读全书之后,觉得郭著贯穿着这样两条主线,一是论述法治的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操作问题,二是论述保护公民权利的必要性和与权利保护相关的制度设计。若用我自己的体会来讲,一是治国依法,二是强民以权。这两条线索,既可以说是作者的两个学术主张,也可以说是作者所诠释的法的时代精神。
作为一种主张,治国要依法律,可以说自从国家与法出现的时候就有了。我们通常说,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和西方古代希腊的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主张依法治国,其实,孔子在主张圣贤治国、柏拉图在主张哲学王治国的时候,并没有说过治国可以不依法律,更没有说过可以不要体现至理大道、超越国家法之上的经天地、序民人的法。后一种法才是法治的根基。当然,不同时代和文化背景下的学者及其所生活的社会所面临的法治问题和相应的解释法治的路径、方法和水准是不一样的。郭著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它从一个侧面展示了近二十年来在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中国学者不断探索法治、中国政治逐渐走近法治的理论过程。从郭著里的几篇文章来看,作者不仅亲历这一过程,而且还参与或卷入了这一过程中的许多论争,提出了不少自己的意见。这里略举几个要点。
第一,关于什么是法律。法治的一个根本要素是法律具有客观、确定、稳定、可预期性,如果法律只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且可以根据统治者的意志而随时、随需更改,那就根本无法治可言。因此,通过质疑或修正“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来自斯大林时代法学教科书的定义,对于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就显得特别重要。当时,启动这一研究的是关于法的本质和关于法的继承性的讨论。作者在发表于1985年的《法的本质的哲学思考》一文里通过提出和辨析“法的整体与部分”、“法的本质与现象”、“法的本质内容和本质形式”、“法的要素和层次”以及“法的产生和‘消亡’”诸问题,论证了法的本质不是单一的而是分层次的,不能仅仅把法的本质归结为阶级性,某些法律、某些法律的某些部分具有社会共同性,法律概念的一个重要要素是社会行为规范等观点,并提出要“在实践上注意扶植与促进那些不同于剥削阶级的法的新要素的发展,使法律日益成为十亿人民自己手中的武器”(第九十九页)。在发表于一九九四年的《法与法律的区别》一文里,作者对法的本质作了再分析,提出和论证了“法是指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公意的体现”等命题(第一一九至一二七页)。
第二,关于什么是法的精神。在发表于一九九四年的《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一文里,作者通过梳理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探讨以抽象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法的精神”,从而把“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继而把“中国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自由,并认为自由是人权这个法的时代精神的核心和在中国的具体内涵(第一三五页)。在作者看来,把自由作为法的精神乃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共同意志的要求”,而且,当代中国这种社会主义自由最深刻的发展,是“从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下,逐步向国家(政府)与社会二元化相辅并列的格局转化”(第一三九页)。
第三,关于什么是法治。在发表于一九九三年的《法治与“人治底下的法制”》 一文里,作者提出了法治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用以为治的法“是民主的法,还是专制的法?是良法,还是恶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和权利主导的法,还是以制民防民为主导的法?”二是“法治的主体是谁?是人民还是政府、执政党?”三是法治的客体是谁?作者论证说,法治里的法应该是民主的自由的、权利本位的法,不能把人民作为法治的客体,而只把政府或执政党作为法治的主体,法治的客体应该是国家。所以,“实行法治,首要的还在实行宪治,这是法治之本”(第四九七页)。在发表于一九九六年的《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一文里,作者发表了关于法治的相对成熟的思考,认为在中国实现法治,要把握“四个要领”,即“既要民主法制化, 更要法制民主化”,“既要掌握与监控国家权力,也要培育和发展社会权力”,“既要建立法治国家,又要形成法治社会”,以及“既是执政党,更是领导党”(第五三六至五三九页)。
郭道晖(右)与同窗朱镕基合影(1947年)
郭著的另一条主线是讨论权利问题。书中大约有二十三篇文章专论权利,述及“人权、社会权利与法定权利”,“人权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人民主权”、“特权与特殊权利”、“习惯权利”、“平等权”、“法律上的自由”、“权利推定”、“领导权与人民主权”、“党的权威、权利与政府权力”、“马克思对继承权的态度”、“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以及“中国的权利立法及其法理基础”等。这些论述所包含的知识本身就是对权利论争热烈但权利知识匮乏的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贡献。当然,作者关于权利的论述远不限于这二十三篇,前文所提到的关于法律本质、法的精神和法治的研究也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主导的,并屡屡论涉权利。
作为读者,我在此要强调的是,郭先生的思路承袭了一个以先秦儒学的民本观念和近百余年来的民权观念为表征的由中国进步的知识分子所坚持的进步的思想传统,这就是,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力求站在民众的立场上,为绝大多数人思考问题,发表意见。自权利概念和相应的制度传入中国,许多进步的知识分子就把权利作为民众对抗本国统治者和外国侵略者的专横与暴戾的一个理性工具,通过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规设权利保护制度,逐渐实现从“相悯之仁”向“制度之仁”的转变。因为权利的工具价值就在于赋予人以一种制度化的力量,即通过承认和保护权利来“empower people(强民)”。正因此,作为一位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冒生死之险加入共产党,一九七九年后相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国法学会从事立法实务与研究的学者,郭先生在研究权利问题时,把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不不言而喻的前提,而且始终把笔触放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并专注于如何通过立法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他认为,要转变重政权(行政权)轻民权的思想,强化人民权利和公民权利意识;要转变 “防民”思想,提高领导干部对民主的承受力。在发表于一九八六年的《民主化立法的几项原则》一文里,作者论证了如下原则:人民主权、公民权利、权力制约、权利救济、利民便民、政治公开(第六五四至六六八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研究立法理论时提出要“突破两类矛盾论,树立多元利益群体观”,把重点从调整对立阶级间的政治关系转移到社会多元利益群体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为主。
郭著关于权利的研究还有不少值得一读的见解,此不赘举。
最后,我想谈谈郭著作为学术作品所存在的某些缺憾。第一,我觉得,作者在论证许多重要的论点时,往往通过引用权威人士或经典作家的一两句话来代替论证过程。这样的方法有时的确可以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但从学术的角度讲,于增强论证的力量则显得不足。例如,倘若对权威人士的话在理解上存有很大争议,便难免又一场笔墨官司。第二,作者在提出和表述某些术语、概念和原则时,个别地方未能免却某种程度的随意或不确定。如前文提到的“社会权利”这个概念即为一例。第三,作者提出并论证了治国依法、强民以权这样的主题, 但是,对于为什么要有法律,要有法治,为什么要有权利等根本问题,则较多地从经验角度,尤其是中国的经验教训的角度来论证,似较少从其他角度作学理上的论证和发挥。以上三点,与其说是郭著的遗憾,不如说是我辈学人(当然包括我自己)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要加以注意的。
季羡林先生、罗豪才先生为《公法》创刊题词
原载夏勇编《公法》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文图由作者提供本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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