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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18税种计算公式(2019/2/10),建议收藏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2档:3%,5%。
增值税预征税率一共有3档:2%,3%,5%。
增值税扣除税率一共有3档:10%,12%,1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消费税有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比例税率最高56%,最低为1%。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本期应预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年度已预缴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共有4档:25%,20%,15%,1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费用
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税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累计专项扣除(三险或五险一金)-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累计年度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年度累计已缴税额
序号 | 课税对象 | 费用扣除标准 | 税率 |
6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储蓄存款2008年10月9日起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 |
7 | 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所得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 20% |
8 | 财产转让所得 |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20% |
9 | 偶然所得 | 体育彩票和社会福利债券10000元以下免征 | 20% |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定额税率
7、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8、资源税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资源税从价税率从1%至20%
9、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0、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税率的规定是3%-5%,一般取3%。为了支持房地产业,政府对一般商品住房减收(税率由1%、1.5%、2%以及3%,其中90平米(含)以下的1%,第三套及以上的均按3%)。
11、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税率(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不包括增值税的价格。
12、烟叶税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13、环境保护税
分别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征收的税收。
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当量)×定额税率
14、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缴增值税+应缴消费税)×税率
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15、车船税
税目 | 计税 单位 | 《车船税法》规定 | 浙江省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元) | |
年基准税额(元)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注: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180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至540元 | 300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至660元 | 360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至1200元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至2400元 | 15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至3600元 | 30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至5400元 | 4500 | ||
商用车 | 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540 |
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480 | |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16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8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16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6元至120元 | 16 |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60 |
16、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不含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
2.加工承榄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含融资租赁合同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含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含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注意“技术”二字,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花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12.营业帐簿 | 生产经营用帐册 |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 立帐簿人 | 提醒不是注册资本总额为计税依据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
14.电子应税凭证 |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参考1-13项税目 |
17、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亦称“吨税”。海关对外国籍船舶航行进出本国港口时,按船舶净吨位征收的税。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数×税率
吨税税目税率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税 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 税 率(元/净吨) | 备 注 | |||||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 ||||||
1年 | 90日 | 30日 | 1年 | 90日 | 30日 | ||
不超过2000净吨 | 12.6 | 4.2 | 2.1 | 9.0 | 3.0 | 1.5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 24.0 | 8.0 | 4.0 | 17.4 | 5.8 | 2.9 | |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 27.6 | 9.2 | 4.6 | 19.8 | 6.6 | 3.3 | |
超过50000净吨 | 31.8 | 10.6 | 5.3 | 22.8 | 7.6 | 3.8 |
18、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税率
地 区 |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单位:元) |
上海 | 45 |
北京 | 40 |
天津 | 35 |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 30 |
辽宁、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 22.5 |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山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龙江 | 17.5 |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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