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来了!江苏增加一家法院开展相关试点
11月2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下发通知,增加睢宁法院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提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2019年7月16日,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首次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有分析认为,数千万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面临无限责任的偿付风险,由此衍生的偿债问题日趋严重。在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技术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与财产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我国应当加速补全“半部破产法”,为各类投资兴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退出的渠道,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最高法院部署,为推进此项试点工作开展,并考虑到“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以及相应的工作准备情况,江苏高院决定增加睢宁县法院为该项工作的试点法院。
通知要求,睢宁法院要本着积极、稳妥、有序的试点工作原则,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试点方案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经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睢宁法院审核后启动退出机制公开听证程序。最终,法院对该案债权作了分配:扣除执行费并为被执行人刘某保留生活费共10万元。对刘某涉工程款案件优先支付35.6万元。参与分配的一般债权总额6817070.28元,可供分配执行款1833128.79元,不足清偿全部债权,因此所有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确定分配比例为26.89% =被执行人可分配财产1833128.79元÷参与分配债权6817070元。至此刘某现有财产分配完毕。
睢宁法院院长袁长伟介绍,近年来,睢宁法院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结合执转破的成功经验和辖区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创新探索个人及非法人组织“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今年8月21日,睢宁法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及非法人组织“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机制上规范完善这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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