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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奸、诱奸、迷奸、偷奸这些都算强奸吗?

先锋 律证先锋 2020-09-18


还记得刚刚接触刑法不久,就接触到这么一个令人有些害羞的词,那时候每次老师提到这个词,在课堂上就会传出"哈哈"的低笑声。然而在毕业后的多年间,从事法律行业的我,见过不止一起的强奸犯罪发生,青少年、青年、中年、甚至老年人的强奸犯罪仍旧时有发生。

在皮某所在的八线城市,去年一年强奸类刑事案件立案处罚不下二十起。也就是说平均每个月基本发生一起多的强奸案件。有老年人强奸妇女的、有成年人强奸妇女的、有通奸变强奸的,最令作者皮某发指和仇恨的是亲生父亲强奸自己不满十四岁的女儿......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强奸?通过例子和大家聊一聊什么样的行为算得上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法条保护的是什么?

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包括:(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比如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等条件的决定权。

  • 妇女同意与皮某性交,但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皮某不答应,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 妇女同意与皮某性交,但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皮某不答应,在月经期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 妇女同意与皮某性交,但要求去宾馆开房。而皮某不答应,坚持在酒吧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 卖淫女同意与皮某、黑某性交,但要求分别进行。而皮某、黑某不答应,强行同时发生性交,构成强奸。

  • 卖淫女同意提供包夜服务,后半夜卖淫女借故离去,皮某不答应,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包夜服务这种非法协议不受刑法保护。

  • 卖淫女拿到嫖资,却不提供性服务,借故离去。皮某不答应,强行发生性交,构成强奸。卖淫协议这种非法协议不受刑法保护。

谁可以犯强奸罪?

在大家的认知中,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男子,其实在有些时候妇女也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也就是成为该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1. 皮某强奸了乙女,皮某构成强奸。

  2. 甲女教唆皮某强奸乙女,皮某便实施了强奸,甲女是强奸犯的教唆犯。

在例子1中,就是大家常见的男子强奸妇女, 皮某构成强奸罪。

在例子2中,甲女教唆皮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甲女和皮某都构成强奸罪。甲女是强奸罪的教唆犯

强奸罪的对象是什么人?

在我国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强奸男性可以按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处理。

针对已满14周岁妇女强奸的,是普通强奸;针对不满14周岁幼女,是奸淫幼女。

【注意】婚内强奸问题。从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问题,主要考证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

强奸行为由哪些行为构成?

强奸行为主要包括:

  1.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2. 奸淫行为(性交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交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行使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胁迫手段,是指恶害相通告恐吓妇女,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其不敢反抗。

胁迫的行为模型必须是:行为人以恶害向妇女相通告,使其产生恐惧心理

一是恶害。例如:副导演皮某告诉女演员:"跟我上床,给你女一号。"女演员答应。事后皮某未兑现承诺。皮某不构成强奸,以为皮某是以好处相利诱,而不是以恶害相通告。这是强奸与权色交易的区别。

二是以恶害向妇女相通告。这个行为顺序不能乱。例如,皮某使用暴力欲抢乙女的珍贵首饰。此时乙女主动对皮某说:"只要你不抢我首饰,我愿意和你发生性关系"。皮某便住手。乙女和皮某发生性关系。皮某构成抢劫罪(中止),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甲不存在"为了奸淫,以恶害向妇女相通告"。

三是妇女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例如:皮某晚上拦路抢劫,将一位女孩打倒在地,女孩忽然案发现皮某面容俊秀,心理嗔怪:既然能靠颜值,为什么要动粗呢?便装作不敢反抗,与皮某发生了性行为。皮某构成强奸罪,但属于未遂。

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

  • 骗奸,如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

  • 诱奸,如假装治病强奸,利用迷信强奸。

  • 迷奸,如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进行强奸。

  • 偷奸,如趁妇女自己喝醉进行强奸。

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由于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意思能力,因此,与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认为侵犯了其性自由权。

《刑法》第263条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后,提醒下所有的女性朋友一定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并且在被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后一定要及时报警。这不仅仅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而且还能够减少其他女性朋友受到同样的伤害。

如有错误和遗漏之处,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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