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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审结的管辖异议案件应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

法者心声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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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卿,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百岁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宇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文,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颖芳,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吴文锋,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原审被告:刘桥,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上诉人刘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岁兰千里合伙企业),原审被告吴文锋、刘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8)粤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华上诉称,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诉吴文锋、刘桥、刘华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应分别审理。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诉请刘华承担的责任仅为6700余万元,不在广东高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级别管辖范围内。故岁兰千里合伙企业与吴文锋、刘桥之间的纠纷案件,同刘华与岁兰千里合伙企业之间的纠纷案件应分别审理,不能合并审理,广东高院对刘华与岁兰千里合伙企业的纠纷没有管辖权。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高院(2018)粤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关于本案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原审查明,虽然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起诉请求刘华、刘桥及吴文锋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金额并不相同,但是,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请求三人履行支付业绩补偿金、违约金、回购价款等义务的合同依据均是其与刘华、刘桥、吴文锋共同签订的《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原裁定认定深圳岁兰千里合伙企业基于上述协议起诉刘华、刘桥、吴文锋,刘华主张应分案审理,依法无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诉讼管辖地。《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第9.2条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根据管辖级别提交给新股东注册地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载明:“新股东: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故本案应由岁兰千里合伙企业注册地广东省行政辖区的法院管辖。另,刘桥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刘华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均不在广东省省级行政辖区内。且岁兰千里合伙企业的诉讼标的额暂为842774614.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
      但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没有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应依照最新的规定办理。根据该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等文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结合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起诉时主张的金额,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涉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刘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因原审裁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新的管辖标准,二审不宜继续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9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刘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记员      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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