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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院执行局通知:疫情防控暂缓查控、不采取拘留措施等“八项措施”强力约束防控“新冠肺炎”期间的执行工作

法者心声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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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紧急出台“八项措施”强力约束防控“新冠肺炎”期间的执行工作


1月23日浙江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抗击新冠肺炎,情势严峻。浙江高院针对执行工作与当事人接触多、外出办案多、24小时执行等特点,为加强防范,配合防控,于23日晩间和25日连续发出两个紧急通知,明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在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的刚性要求。

一、自1月24日起,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二、跨区域案件需办理事项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且以必要为前提,并报经局长批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拒绝受理事项委托的,撤销委托。

三、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措施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人员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四、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执行工作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五、对于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均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釆取拘留措施,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临控要求。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拘留所已经明确通知拒绝收拘被执行人的,不再采取拘留措施。
 
六、自1月24日起,公安机关协控被执行人机制暂停。

七、春节期间,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应急指挥值班制度。各法院执行局局长统一负责指挥并协调处置辖区涉执突发事件。省高院执行局建立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抗肺应急响应微信群。各地法院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应即时层报省高院执行局。

八、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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