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试读 | 漫谈杭州亚运会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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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杭州亚运会与反垄断法
2019年4月8日,杭州亚组委宣布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将于2022年9月10日至25日举行。这并没有2015年杭州获得2022年亚运会主办权那么激动人心,但可以为关注重大体育赛事法律合规问题的学友提供观察相关实务发展一个契机和时间节点。
在杭州亚运会之前,还会举办北京冬奥会。相比之下,北京冬奥会一些项目招标工作已经结束,一些工程项目已经启动,一些与赛事及相关旅游服务、金融、地产等方面的产业布局也已经落子。因此,当我们讨论“杭州亚运会与反垄断法”时,可能涉及到的一些问题也许在北京冬奥会的筹备期间已经出现,可以在以后的讨论中为杭州亚运会做个参考,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虽然是漫谈,但也不是毫无根据地泛泛而谈,而是希望结合以往十年国内反垄断法实践来“有一说一”。至于以往实践中没能涉及到的,还得等待相关争议正式被媒体曝光后,再进一步结合案情实际来探讨。
具体而言,重大体育赛事的举办会营造出一个特定的相关时间市场,从而使相关赛事转播、赛事门票、特许经营产品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而赛事主办方及其相关业务合作方可能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规。
目前,国内在上述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比较少。值得一提的是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4号 北京盛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垄断案。该案涉及重大体育赛事票务销售过程中存在滥用独家代理授权,实施搭售行为,最终以违法企业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落实整改承诺而终止调查。另外,地方广电也曾因搭售有线电视服务而被地方工商查处(余瀛波:《锡林郭勒广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8万》,2016年6月30日载《法制日报》)。对这些案件的深入讨论,将再择机和大家交流。
具体到杭州亚运会的筹备,相关赛事票务销售方、赛事转播内容授权方均适宜避免独家授权,如果有独家授权应在相关授权协议中列明被授权人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搭售,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交易条件。
除了与具体赛事直接相关的业务,亚运会还会带动杭州建筑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餐饮服务业、成人教育、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电信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国内这些领域都曾有过反垄断法案例,都涉及到反垄断法合规,并可能因为有重大赛事在即而更为凸显,例如房地产中介串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建材市场的价格操纵,旅游业行业协会达成垄断协议、OTA平台与酒店达成排他协议、重大招投标可能诱发围标、超低价投标等争议。这些话题将留待后续在#杭州亚运会与反垄断法#的专栏或者其他涉及相应行业的专栏中继续深入探讨。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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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两篇可通过按月或按年订阅笔者微博V+来阅读,包括:
《江苏模式,还是内蒙湖南模式?——地方反垄断执法如何突破编制瓶颈?》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61742221191781
《房地产中介费恐再度出现串谋上涨》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62076737926933
笔者希望通过结合以往反垄断实践,更多与关注反垄断法的学友共同进行前瞻性的观察与探索,更好地为反垄断法合规和执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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