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依法治国视野下防范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二、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罪名分析三、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侦办的难点四、侦办难点的应对策略五、侦办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P2P网络借贷意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是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作为平台,实现直接借贷。通过对相关概念及特点的分析,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可以锁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侦办的难点问题,并对这些难点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这些建议能为我国实践当中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贡献绵薄之力。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并受国家相关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才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资格,P2P网络借贷平台显然不是这样的金融机构,不具有相关金融主体资格,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一些P2P平台通过虚构一些借款人、借款标的的形式违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就构成了非法集资,而这些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或自身投资或对外投资,而平台经营者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自我融资的表现形式,通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表现形式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吸收来的资金主要用于自身的经营活动并没有占有资金随意挥霍的目的。
所谓私设资金池是指一些P2P平台将非法吸出来的资金,并未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也未直接用于其他投资,而是把大量资金存放在平台自身的相关银行账户当中,这样平台就可以随意支配这些资金,并且集资来的这些资金并非少数,相当于平台自身作为一个银行而存在,可以随意支配大量资金。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对于投资人来说风险极大,大量资金全部掌握在平台手中,平台负责人很容易卷款跑路。
庞氏骗局是由一个意大利的名叫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庞氏骗局表现为用新投资者的钱来支付老投资者的短期回报及利息。以这种方式循环往复并不断给人制造投资人盈利的假象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庞氏骗局在中国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者“空手套白狼”。庞氏骗局最大的危害就在于一旦中间的资金链断裂,新的投资者不再加入,那么一些老的投资者资金和利息几乎通通付诸东流。
通常的P2P网络借贷是以平台作为中间人,为借贷人和投资人提供交流渠道,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的表现形式。而伪平台模式是指平台设立人或者负责人一开始就没有作为平台中介存在的目的,其目的就是通过虚构一些投资需求和标的,将吸收来的资金非法占有,吸收大量资金后卷款跑路。这种表现形式是典型的集资诈骗,因为一开始行为人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二、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罪名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位于刑法分则第3章的178条,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分析的话,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本罪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位于刑法分则第3章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来分析此罪的话,本罪侵犯的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是在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P2P网络平台非法集资侦办的难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由于具有网络性的特征,集资行为一般都在网络上完成。并且案发之后某些被害人因为文化程度水平不高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不愿意被别人知道自己被骗,或者想通过自己的能力追回被集资款的原因通常不愿意告知公安机关。并且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拥有合法的外衣,如有相关的合法手续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在实践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侦办当中存在发现难的问题。
实践当中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发之后平台相关负责人往往卷款跑路,并且由于已经筹集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便于他们逃跑,甚至一些平台负责人在案发之前就已经为捐款逃跑做好了各种准备,逃掉之后才案发。这些因素就导致了实践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抓捕难的问题。
实践当中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一些相关特征,导致案发之后侦办机关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1.大量集资款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中,而犯罪嫌疑人早已携款潜逃。2.被集资人由于依法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导致大部分相关证据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中。3.相关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些合法的外衣,并善于规避法律规定。4.涉嫌人数众多,很难对每一被害人一一进行取证。以上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取证难的问题。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当中,被集资人往往最在意的就是集资款能否被追回的问题,而现实当中该类案件往往存在追赃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如下:1.在案发之前大量集资款要么投资亏损,要么早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一空,而案发时大量犯罪人早已携款潜逃,由于取证难的问题导致赃款的认定难度也加大了。以上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难的问题。
四、侦办难点的应对策略
面对实践当中侦办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并且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拓宽案件线索发现渠道。1.首先要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该罪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并且设定一些举报奖励政策让一些已经发现了相关线索的人勇于举报。2.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发现难的另一个原因,还是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要改变以往仅对相关平台进行形式审查的做法,对各个平台要进行进一步的实质审查,这样才有利于发现犯罪线索。
对于实践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抓捕难的问题,要增强侦办人员侦办相关案件的抓捕能力。首先要加强侦办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合作,比如铁路部门、航空部门,这样才有利于在犯罪分子逃跑之前将其控制,其次在抓捕过程中要加大警力,因为抓捕犯罪分子,对涉案赃款的追回具有很大帮助。
面对取证难的问题,我们要提高执法人员的取证能力,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人员多,且案发以后证人比较多。要加强取证能力,就要注意对每一个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并且该类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比较多,建议侦办人员要加强自身的调取电子证据的能力,相关部门可以制定一些调取电子证据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取证人员进行一一辅导。
面对追赃难的问题,我认为要加强侦办人员追赃的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部门要加强和银行的合作,立案之后及时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尽量避免损失。其次还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这样有利于在赃款被转移到境外以后仍能被追回。
五、侦办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科技创新的产物,在防范过程中,首先我们要注意打击违法犯罪不能阻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其次在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当中被集资人往往并不是最在意犯罪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刑事惩罚,更在意自己的损失有没有被追回,所以防范过程中我们还要重点解决追回资金的问题。
通过以上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相关问题的分析,使我们认识到了实践当中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存在的相关隐患问题,又进一步分析了实践当中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侦办难点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的相关对策,最后还提醒我们一定要在防范过程中注意的两个问题。通过以上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在实践当中会有利于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会有利于相关部门有效快速打击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最后希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相关非法集资犯罪得到更有效的打击,社会更加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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