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衣等|AI法治新生态:智慧审判发展路径的理论建构与改革探索——以类案智能推送实证考察为视角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徐文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二科科长
侯文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二科法官助理
要目
一、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内容、价值与现状二、改革视野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的机遇与挑战三、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路径探索结语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准确把握司法规律与人工智能特征,植根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目标,在促进适法统一、传承审理经验、协助普法释法、促进智能司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对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作为,构建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的理念框架,探索人工智能服务司法的法治路径。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人工识别与机器识别相结合,主动检索与强制检索相结合,智能推送与智能预警相结合,体系化应用与模块化应用相结合,同时注重人工适度介入、对法律价值理念的深耕,而不是简单的套用裁判规则,使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成为促进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有效载体。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做出重大部署,为人民法院加强科技创新,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拓展司法应用空间,推进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机遇,法院必须要跟上时代步伐,主动作为,准确把握司法规律与人工智能特征的结合,构建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的理念框架,探索人工智能服务司法的法治路径。
2020年1月,最高法院制定实施《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改革试点等新要求。司法程序上的简洁化、高效化、电子化,对法院裁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更高要求。试点地区各级法院必须完善裁判方法,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是迎合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把手。
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有鉴于此,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应运而生并全面应用。从宏观上看,“繁简分流是指资源配置的繁简分流,不仅包括诉内诉外的繁简分流,而且包括司法资源的优化分配。”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降低诉讼成本,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的重大举措。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开展迎合了繁简分流的制度目的。深度运用类案裁判方法,可以迅速对某一案件进行类型化识别,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辅助判决并进行校验,达到简单案件精准、便捷裁判,复杂案件注重法律价值和裁判原则适配的目的,最终实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和不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相互协调。本文拟从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基本理论出发,研究其可能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并找出可行的解决措施,以促进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
一、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内容、价值与现状
我国的类案裁判规则,源于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是在此基础之上,充分发挥审委会提炼总结推广审判经验的作用,着力提高法官在事实裁剪、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能力的重要改革举措。
有效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基础之上,并通过合乎逻辑与情理的方式展现出从法律与事实推导到裁判结论的过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是通过类型化的方法论研究,对类案在审理中的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归纳和提炼,形成解决某一类案件的统一思路,使同类事实获得相对一致的法律评价,达到“类案类判”的目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在体例组成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审判实践中发现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经审判业务庭或专家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具有类案经验总结、推广价值。二是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趋势性、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并经审判业务庭或专家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一致性处理对策的案例。三是法官提炼总结的审判经验及类案裁判方法,且经审判业务庭或专家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有推广价值。
与以往的类案研究大多注重梳理法律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尤为重视办案思路、方法的提炼和总结。每篇类案总结都首先阐述裁判理念与原则,明确此类案件关涉的各方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由此保证类案裁判方向的正确性。在此基础上,逐一梳理裁判要点与难点,以保证查明事实有充实证据,适用法律有充分理由。尤其是演绎出的各种常见多发问题及其处理方案,沉淀了众多审判经验与智慧,从中归纳的裁判步骤体现出裁判过程的缜密逻辑性和说理的充实性,为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奠定基础。
与任何方法论一样,类案裁判有着自身的理论基础和价值理念。优化类案裁判方法,必须从本源入手,研究其所要服务的价值目标。
以往同案异判的现象,既削弱了司法权威,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追求,公正性最直观的体现是法律适用是否统一。现实中很难有绝对相同的两起案件,苛求个案裁判结果的绝对统一既不现实,也不符合司法规律。我们认为,适法统一应是法律适用的相对统一,类案类判是适法统一的标准,具体表现为在实现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个别相当性。类案适用的统一性要关注社会价值观、法律观念的变化与发展,不能完全理解为同案同判。具体来说,法律构成要件是固定的、静态的,而支持构成要件的证据链条则是多样的、动态的,只关注构成要件和静态规则无法适用所有案件,还可能导致裁判失误。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既针对既往的审判经验归纳裁判规则,又面向未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提炼裁判方法,既关注静态的构成要件又兼顾动态的证据链条,实现提炼裁判要点与案件动态情况的有机结合,成为促进适法统一、落实公正司法总要求的重要抓手。法官审理案件,是运用法律方法不断进行“解释学循环”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掺杂人的主观判断,可能会削弱法的统一性和预测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的权威性。在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指导和约束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逐渐得到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逐渐提高。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旨在使法官汲取丰富的审判经验、形成同质化的法律思维,养成专业化的审理思路,从而提高法官整体的司法能力。在总结中既注重形成类案裁判标准,也注重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价值理念的取舍和排序,进一步归纳和提炼类案裁判的一般理念和方法。对方法的总结研究能够有效解决类案标准涵摄面有限的问题,切实提升法官举一反三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对参与写作的法官而言,在撰写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时,会进行归纳总结和理论思考,这可以提高法官在证据认定、事实裁剪、法律适用、文书说理等方面的水平和能力。对其他法官而言,已出台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也已为他们提供类案审理的参照,帮助办案法官在短时间内形成审理思路,掌握审理要点和明确审理难点,提升法官驾驭庭审、查清事实、正确裁判的能力。
追求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的重要特征。有学者指出,类案存在的意义,就是通过一定的案件固化出对某个法律的解释范式,从而无需在每次遇到相似案件时再重新展开讨论。现代法治要求公权力机关禁止反言或随意推翻已经形成的裁判结果,以此来保障人民对法律和司法的信赖利益。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的基本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巨大提升。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甚至会检索类似案例和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报告,并据此大致判断本案的裁判结果,形成合理裁判预期。为保护这种信赖预期,法院就必须遵守已经形成的裁判思路。法官的判决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说理论证过程。民众在检索学习类案裁判过程中,实际上加深了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了解。类案裁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协助完成了普法释法的司法任务。
类案裁判方法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了一定的限制,避免了司法专断和恣意。这是因为,既往案例已经以一种较为直观的方式“法律化”,所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是否受到了不当影响,都能够直观地对比检验出来。从另一方面说,法官按照类案裁判方法,作出的最终判决与当事人的预测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终极价值目标。
近年来,法学领域人工智能的研究逐渐呈“理论—实践”的发展范式,即以往偏重于研究人工智能对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冲击及对应策略,现今则更加侧重人工智能的技术性,研究其对法官裁判过程的辅助作用。“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能够辅助法律议论,确保法律论证、推理、判断以及决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但机器学习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其代替人工作出的判断是通过海量数据学习后,寻找最为相似的类案并加以比对,最终得出裁判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学习有其潜在的弊端,很难对复杂的、模糊的问题进行判断。如果没有人的参与,往往会造成算法歧视,助长司法不公。然而,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十分注重对法律价值和裁判理念的提炼和运用,故将其作为建模基础,可以帮助人工智能形成正向价值体系和不良效果预防策略。因此,将类案裁判方法及其价值体系数据化、算法化,为机器学习提供建模基础,将有助于纠偏人工智能学习的非理性特征,提高司法裁判的准确率,促进智能司法。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24批共计139个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察院也下发了16批共计63个指导性案例。除此之外,各地法院也在所属辖区或法院内部推行各种典型案例,并不断探索类案裁判方法,形成了案件事实、核心争点、价值引领、裁判要点、裁判步骤、注意事项等多位一体的裁判方法,并取得诸多成效。在此基础上,结合我院类案工作成果,研发启用类案报告智能推送和检索平台,运用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
目前已实现在办公网、法院网和互联网上分别开辟专栏对类案报告进行全面展示、推送。配套开发的类案报告资料库可以对三大网站展示的类案报告加以统一收录和集约管理。在录入或更新类案报告后,资料库可依照预设的排版样式,在上述三大网站的相关栏目自动发布或更新。根据规划,将对100类案件进行提炼总结,实现各业务庭主要案件类型的全覆盖,目前已汇编出版《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一辑)》一书。同时创新短视频传播新方式,推出系列网络“微课程”,以直观生动的表现形式对类案裁判方法进行讲解。
为进一步提升类案报告服务审判和司法公开的效能,在将类案报告录入到资料库的过程中,通过案由、程序、类型、字号、管辖类别、上诉方式等14项要素的区分,明确类案报告和具体案件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而实现类案报告的智能化、精准化推送。
一是通过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向办案合议庭推送类案报告。在符合推送标准的案件详细页中自动生成相关类案报告链接,并提醒法官点击阅读,实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性与不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的相互协调性,促进适法统一。
二是通过二维码向案件当事人推送类案报告。在开庭传票、通知、案件受理通知书、电子送达等诉讼材料中自动生成相关类案报告二维码。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浏览器等扫描二维码即可打开与个案相关的类案报告,也可通过菜单浏览、检索全部类案报告。通过类案报告智能推送,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从而提升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服度。
三是通过互联网和二维码向社会公众展示所有类案报告。社会公众可通过访问法院官网“类案总结”专栏或扫描类案汇编二维码的方式,进入类案报告智能推送和检索平台查看所有类案报告。
类案报告检索和推送平台不仅收录类案报告,还整合案例分析、实务论文、司法改革、审委会通报等调研成果,是类案报告与调研成果的集约化检索平台。为方便使用者快速查找所需的报告或资料,平台提供对类案标题、全文进行精准或模糊查找等丰富的检索功能。同时,微信端的类案报告可根据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程序六种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检索。
类案的检索应当分以下步骤进行:一是核心检索,二是效力校正,三是比对取舍。第一步核心检索包括案由、要件事实、争议事实。要件事实一般包括规范的事实要素和自然的事实要素,争议事实一般是指自然的事实要素。适法统一以结果相对统一为导向,相同事实会因为证据、政策、程序、地域、审级等要素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性结果,故第二步效力校正就是指以上述五个要素进行排除和筛选。第三步比对取舍是指当检索出可供参考的类案存在冲突时,应当从现实的价值取向及法律社会效果等角度进行取舍。
二、改革视野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司法改革和市场交易的不断深入发展,司法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要求审理者要不断提高裁判效率。强化类案裁判思维,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性劳动,是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的必然要求。申言之,类案裁判方法不仅肩负着传承裁判经验的作用,还承担着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法院应当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上述改革举措对类案裁判方法提出新的要求,为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提供机遇。
为了更好的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民事纠纷成讼率,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试点法院必须将建立特邀调解名册作为刚性任务,严格入册程序和条件,完善名册管理机制,加强对入册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确保特邀调解主体资质合格、能力具备、渠道通畅。在各级法院的重视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逐渐承担起“弱司法”的功能,并直接受所属人民法院的管理。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所作出的调解协议,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还应当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裁判的公平要件。为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法院就必须对调解员进行管理和培训。这一过程中,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视频教学等方式,快速增强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纠纷的能力,为调解员指导和培训方法提供新思路。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诉讼规则,是为了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满足案件审理标准化、快速化需要,最终实现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对类案裁判方法总结进行深度开发,可以概括出简单案件的常见程式和固定要素,研发裁判文书自动生成功能,尤其对于表格式、要素式文书,可以与OCR文字识别等技术相结合,实现审判要素一键识别、录入、处理和生成,以标准化流程完成案件审判。当然,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在给法院减压卸负的同时,更要注重当事人权益保障和审判质量。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嵌入智慧审判流程,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还可以进行即时监督、校正和偏离预警。
与以往独任制只能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审简易程序结案或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二审法院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而言,二审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纠错一审判决,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故二审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以体现程序正义。但为诉讼效率考量,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上诉案件,有条件地适用独任制,并无不妥。特别是一些无须开庭的案件或简单地程序性案件,更多的是对当事人程序性诉权的救济,这类案件适用独任制符合繁简分流的制度目标。二审程序兼顾着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价值要素的兼顾,这就对独任制法官的审判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不容忽视的是上诉制度对适法统一的作用,上级法院通过裁判说理来引导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法院层级越高,适法统一的功能越强。如何保证在上级法院独任制下适用法律的权威性,保证不同法官之间适法统一,是试点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同时,在没有合议制情形下,如何保证独任法官的裁判质量、如何对独任裁判进行监督,都对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独任法官在裁判中,运用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梳理提炼的法律价值和裁判思路作出裁判,能够极大地保证审判质量,促进适法统一,同时进行偏离预警,即时监督,降低廉政风险。
如前所述,当前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应用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审判质效、适法统一等提出更高要求的背景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在应用范围、应用场域、应用便捷度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一方面,类案在诉讼地位上仅为裁判指引,为法官提供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而非为类似案件确定一个具体的裁判依据。虽然强调建立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但法官进行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检索的内在动力不足,甚至“司法系统并未形成尊重并引用生效案例的传统”。另一方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目前主要在民商事领域应用较为广泛,而在其他案件上,尤其是刑事案件方面,鉴于成文报告有限、受刑事政策影响等因素,应用范围尚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主要应用场域集中在辅助审判环节,法官在进行案件裁判之前可以参照相关类案报告,防止裁判要点的遗漏和裁判思路的偏差。在其他场域,例如智能文书生成和校对、裁判偏离监督和警报、社会治理和风险防范化解等,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应用尚有巨大潜力有待挖掘。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其目的是借助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云技术、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等,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司法的制度创新和应用创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当前类案应用上存在类案处理的精细化不足、类案推送的匹配度不高等不足,导致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应用便捷度不高。此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战略必须建立在数据的测量、可搜集、可报告、可分析的基础之上”。然而,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不断在事实和规范之间进行循环论证,这一过程受到价值理念、社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囿于自然语言处理的技术障碍,这些社会因素在转换为可测量的数据时,存在一定困难。然而,机器在代替人工作出判断时,必须依据既有的算法逻辑和程式进行推演。此时,法律价值及裁判理念等如何通过智能化方式在审判中得以应用,仍然面临很大挑战。
三、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路径探索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取得的初步成效为其深度应用的路径探索提供了可供参照的经验,在应用范围、应用场域、应用便捷度等方面的不足也为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的探索提出了新的优化方向。探索行之有效的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路径,可以从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两个角度予以开展。
从法院内部的视角来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促进适法统一,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普法释法,实现司法为民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该目的,一方面可以从类案裁判的应用场景入手,在办案指引、审判管理、业务培训与条线指导、成果转化等方面深度挖掘;另一方面要着手优化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的功能,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对于简单案件,重点开发类案应用的便捷性,对于复杂案件,则应注重人工的适度介入,深耕法律价值理念,而非简单地套用裁判规则。
(1)智能裁判
第一,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中总结提炼的裁判思路和审理要点以思维导图等方式直观地进行思路展示,并嵌入审判流程,对法官办案进行适时指引和提示。第二,与电子卷宗、电子档案相结合,自动抓取案件基本信息,以类案裁判该方法总结作为建模基础,借助专有法律语义分析技术、大数据技术等,开发智能辅助裁判系统,实现裁判文书自动生成与校对。第三,开发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对偏离法律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的裁判进行智能预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算法黑箱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独裁”,形成司法电脑化的独裁悖论。因此,法官在借助类案裁判方法总结进行智能审判,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也需进行适度人工把控,防止裁判偏差。
(2)审判管理
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对已有类案的维护和遵循。类案裁判总结给法官的自由裁量预设了裁判的限度和结果。这有助于加强对法官队伍专业化的管理,使判决结果处于合理预期的范围内。在具体措施上,各试点法院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强化对不同方面的监督管理,但总体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判决背离报告制度。对于背离相关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判决,应当制作判决背离报告,说明偏离类案裁判方法的原因和理由,加强审判监督。第二,实现向专家法官会议系统自动推送上会案件的类案报告,作为专家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重要参考。第三,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作为文书评查的依据,对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说理性、裁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不足。第四,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作为廉正监督的抓手,结合裁判智能预警系统,对可能存在违法裁判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及时予以标注和预警,确保司法公正。
(3)业务培训与条线指导
业务培训是法官审判能力提升的重要一环。类案裁判方法的总结是经验凝炼的手段,目的之一在于让每一位主审法官都了解某类案件的具体裁判逻辑。于此,类案裁判方法的经验传播更为重要。司法系统内部有不同的业务培训方式,如本院内部学习、上级法院组织的定期交流型学习等,这些都是类案裁判方法培训指导的平台。具体而言,将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作为法官业务培训和条线指导的重要素材,通过审委会培训、辖区片会、以及通过审判系统直接向辖区法院推送等方式,统一各级法院法官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有助于增强审理者驾驭庭审、查清事实和正确裁判的能力,并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增强适法统一。
(4)法学研究
传统法学教育偏重法学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应用法学研究。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注重推进应用法学的系统化构建,侧重于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研究,具有更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对司法智能裁判系统出现的计算科学与法学研究交叉问题,可以作为新时期法院进行应用法学研究探索的重要角度,推动高质量成果转化。另一方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强调与典型案例相结合,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法官以成熟案例为基础进行理论思考的同时,能够根据案例的不同情况侧重对法律实施过程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推动我国案例法学的繁荣。
(1)人工识别与机器识别相结合
在类案的识别方面,机器识别虽然效率较高,但却无法顾及到个案的特殊性。实际上,目前“对于类案推送系统推送的案例,法官常常有‘无用’之印象”,这是由具体的技术局限性导致的。在此种情形下,运用人工识别方法加以辅助,能够较好解决机器识别的缺陷。具体而言,对于机器推送的类案报告,法官应当对其仔细甄别,判断是否与待决个案具有相似性;同理,即使通过机器识别没有推送的类案报告,人工识别认为其构成类案的,法官在裁判时也应当加以甄别和适用。人工识别的优点是精准,但效率低;机器识别的效率虽高,但可能难以推送精准案例。运用人工识别与机器识别相结合的方法,能够裨补缺漏,实现优势互补。
(2)主动检索与强制检索相结合
实践中,为提升司法裁判效率,应对案件具体类型进行区分,特别是在“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类案区分技术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个案,法官已经多次裁判,甚至在心中已经形成了朴素的“类案裁判方法”。此时再进行类案推送意义不大,如果说法官此时对推送还有所期待的话,那也应该是情节高度匹配的类案甚至同案。在此种情形下,应赋予法官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即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类案检索,这种检索方式称为法官的主动检索。相反,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而言,为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则必须要求法官进行类案强制检索。在这类案件审理中,法官更需要的是从类案的判决中寻找本案判决的实质支撑理由,有时甚至需要类案已经作出的价值选择来指引本案的价值判断。于此,类案的强制检索就显得十分必要。
(3)智能推送与智能预警相结合
为方便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司法智能系统可采用偏好算法自动推送类似或相关类案报告,协助法官进行类案裁判。对法官已经拟定的判决,智能系统应主动进行偏离度测算,并根据算法得出的结果确定不同的偏离度等级。如果偏离度较高,系统应进行智能预警,提醒法官所作判决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或不合理性。此时,法官可对拟定的判决进行再度考量,以确定所作判决是否公平公正。智能推送系统主要针对的是未决案件,目的在于帮助法官裁判;智能预警系统则主要针对已决案件进行自动提示,确保法官所作判决的合理性。
(4)体系化应用与模块化应用相结合
所谓体系化应用,是指对整个类案裁判方法应用过程中的一整套程序体系和方法,进行成文化和标准化推广,以帮助法官形成体系性类案裁判思维;模块化应用,则主要是针对审判流程的不同模块、每一个诉讼流程节点等出现的类案裁判方法进行标准化抽象,使法官在每一裁判步骤都可按图索骥。体系化的优势在于全面、系统,但缺乏针对性,而模块化虽然在某一块十分精细,但又欠缺体系性、完整性。于此,采用体系化应用与模块化应用相结合的方法,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帮助法官迅速熟悉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应用的具体要求。
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除在法院内部帮助实现智能裁判、审判管理、培训指导、法学研究外,在法院外部也是促进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有效载体。
司法公开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再到网络庭审直播,我国均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实现这一目标。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指出,(司法公开)可以倒逼法官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司法公开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举措。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不仅是法院裁判思路和审判要点的体现,更凝结了法院在处理矛盾冲突时所秉持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和利益平衡判断,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司法信息。因此,应当以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作为强化司法公开的载体,进一步畅通公众获取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渠道,坚持动态更新,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掌握。除此之外,建立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回应机制,对于当时人提出的类案裁判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当事人或公众对法律实施形成良好的诉讼预期,推动律师与法官就法律的理解达成一致,以此提升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准确性。
我国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定分止争,而且要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实现司法为民。一方面,推动实现立案推送,即当事人在立案后,司法智能系统主动进行类案识别,并借助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推送相关类案总结报告,使其能够有效预测本案的法律争点及可能裁判结果。另一方面,将裁判思路和审理要点通过图谱构架、情节提取、模型训练等研发裁判结果遇见程式开发裁判结果预见程式,使当事人在立案时对诉讼可能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等具备初步认识,并初步预测裁判结果,获得合理裁判预期,引导进行多元解纷处理,同时对社会治理风险进行防控预警。
结语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为类案裁判方法总结的深度应用提供了契机。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面前,法律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很难与个案事实相吻合,甚至个案的事实都是“不规则”事实,法官很难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完美对应。类案裁判在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裁判逻辑上,抽象出能够长期适用的、科学的、合理的裁判方法,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事实上的权威,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众的合理预期,与依法裁判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智慧法院建设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法院内部要借助这一把手,拓展类案裁判总结的应用场景,实践中应注重通过人工参与来不断优化类案裁判方法的总结机制。从社会效果来看,对类案裁判方法进行广泛的总结和深度研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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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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