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5卷目录
主题:智能社会的法治秩序
欧洲机器人技术民事法律规则
席 斌(译) 张志坚(校)
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的初步探讨
李 麒
论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的发展风险抗辩
彭 建 何 珊 蔡哲鹏
交通违章电子化证据司法认定——基于42个案例样本的分析
谢佳利
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地位的挑战与应对——以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出现为视角
乔芳娥
前奇点阶段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以医疗人工智能为视角
王轶晗 王 竹
论深度伪造换脸的法律规制
石东秀
民法典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在区块链应用下的适用难题与解决
魏晓东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研究
李萌萌
论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
田熔榕
人脸识别中个人生物信息处理的法律规制
罗 攀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困境与出路
易江鹏
论智能网联汽车涉交通肇事案的刑事责任问题——基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思考
金泽刚 刘棽昊
新一代人工智能物种论与刑事风险分配
林需需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检视
黄 辉
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生成
李 琪 姜俊鹏
加密货币的犯罪应用及其法律应对
陈 玲
我国虚拟货币刑法规制的案例研究
王玉玲
数字人民币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刑法应对
何阳阳
从银行法视角探究数字人民币流通中的法律风险
赵 莹
冲击与建构:法定数字货币时代的前瞻性刑法思考
张武举 李书潇
困境与求索:虚拟货币纠纷的裁判路径——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视角
李迎昌 潘 喆
区块链存证与原件规则
王从光
人工智能算法的法律审视及规制
顾 伟 郭 弘 陈朝铭
“区块链+执行”——技术创新赋能解决执行难
吴玉明
智能算法在监察领域应用的可能与限度
孙紫轩
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法院诉讼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张素敏
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要素式审判新路径——以人工智能为辅助
王 潇
AI法治新生态:智慧审判发展路径的理论建构与改革探索——以类案智能推送实证考察为视角
郑天衣 徐文进 侯文静
政法智能化建设的实践问题与反思——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为例
黄宣植
作者:席斌(山西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译,张志坚(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
内容摘要:欧洲议会决议通过的《欧洲机器人技术民事法律规则》,主要由规则制定背景、规则内容设计和规则配套附件三部分组成。关于规则的制定背景,议会认为人类已开启一场新的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将为社会提供巨大的经济和创新效益,但机遇与风险并存,人们也应当看到人工智能发展将带来伦理失衡、数据与隐私侵害、问责困难等问题,故有必要对人工智能的发展风险进行规制。关于规则内容的设计,议会建议的规制手段包括通过制定有效的伦理指导框架、成立欧盟统一的机器人技术和人工智能的监管机构、明确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建立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强制保险制度、建立赔偿基金、为复杂自动化机器人创设“电子人”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最后,议会同时设计了《机器人技术宪章》《机器人技术工程师伦理行为准则》《研究伦理委员会准则》等附件以供未来立法作具体参照。
关键词:机器人技术 人工智能 法律规制 电子人
作者:李麒(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作者:彭建(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何珊(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蔡哲鹏(上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内容摘要:在自动驾驶技术正不断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法律必须正视其带来的风险。我国立法并未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作出回应。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致害,产品责任是可行的归责方式。自动驾驶汽车缺陷的判断,应采用消费者合理预期标准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自动驾驶汽车的前沿性与安全性并非其生产者不能适用发展风险抗辩的理由,相反,正是其自主性等特征决定了生产者可以适用发展风险抗辩,其发展风险的标准也因此较为严格。
关键词:自动驾驶汽车 发展风险抗辩 产品责任 设计缺陷 消费者 合理预期
作者:谢佳利(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度伪造换脸技术日渐完善,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侵权问题。我国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虽然对深度伪造换脸做出了规制,但仍然有局限性,深度伪造换脸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其无法充分规制深度伪造换脸的原因,同时借鉴美国《深度伪造责任法案》,明确换脸制作者的披露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害救济,最终形成“事前(制作者)—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后(损害救济)”全方位规制,从而规范深度伪造换脸技术的使用以保证科技良性发展。
关键词:深度伪造换脸 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
内容摘要: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介化、防篡改、分块存储和专门用于文件共享等特征,这就使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关的帮助侵权规则、引诱侵权规则、“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出现障碍。在适用和解释这些规则时必须进行调整,分析具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原理和法律本质,进而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责任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键词:区块链 技术中立原则 通知-删除规则 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者:李萌萌(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机遇与挑战共存。人工智能生成物给著作权带来的挑战是基于自然人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如何与人类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共存。目前,各国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权利归属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难以确定。在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发展阶段,实际影响尚未完全显现的当下,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是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 著作权 数字作品
作者:田熔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智能在不断影响我们生活的同时,以人工智能算法为代表性的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如何规范和适用等一系列问题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以我国和欧洲为代表的具备算法特征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属性测试方法和以美国为代表的Alice案确立的拟创造性测试法是目前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标准判断的主流,本文将从实践中我国可专利性判断标准的现状出发,结合具体的可专利性判断步骤,论证我国实践中人工智能算法发明可专利性的判断标准的实质要件规定并不明确。本质为算法创新的人工智能发明突破了专利法保护的排除范围而具有被授权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算法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审查标准均能够在既有专利制度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
关键词:人工智能 算法 发明创造 可专利性
作者:罗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脸信息作为一种典型的个人生物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其具有难以更改性和泄露后损害的不可逆性,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人脸识别因存在技术误差风险、信息泄露风险和算法歧视风险,会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心理上的安全隐忧,对人脸识别中的个人生物信息处理进行法律规制已是刻不容缓。在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中,应贯彻民法典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比例原则,落实知情同意原则、最小权限原则和可注销原则。明确个人生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推行个人生物信息侵权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实施人脸识别行业许可制度,增设数据保护专员岗,对公共主体和私营主体分类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
关键词:人脸识别 个人生物信息 比例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 多层次监管体系
作者:易江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上,知情同意原则面临着一些困境,对该原则的质疑也不断。与理论批判向左的是,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知情同意原则,该原则在规范上也呈现出细化的趋势,这回击了完全否定知情同意原则的观点。知情同意原则背后的理论基础为个人对信息的自决权益。采用格式条款规制加以检验,对“知情同意”的内涵进行澄清,采纳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等可纾解困境。场景化理念贯穿于个人信息保护之中,其与知情同意原则不构成天然的悖反。
关键词:个人信息 保护 知情同意原则 自决权益 场景化理念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棽昊(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弱人工智能时代,智能网联汽车仍存在涉交通肇事罪的危险。在智能网联汽车涉交通肇事案中,由何刑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未有定论。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尚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智能网联汽车的程序设计者、生产者更多情况下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少数情况下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存在与驾驶员责任分担的情形。尽管驾驶员不再始终保持进行驾驶操作,但控制权仍为驾驶员所有,其依旧负有对车辆行驶状况的注意义务与对交通肇事后果的阻止义务。驾驶员依然应当承担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但在不同等级自动驾驶模式下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 交通肇事 刑事责任主体
作者:林需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症结在于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学界将强人工智能等同于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工智能进而肯定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论证逻辑,混淆了技术与刑法角度概念面向上的差异,前者以智能化程度为标准,后者着重考量意志自由程度。应将“新一代人工智能”作为研究对象,其进化过程符合适者生存选择机制、程序编程原理与物种表达模式相同,具备新物种的特性。将物种作为讨论平台贯通了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间的鸿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施加刑罚无社会意义,但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可让其合理分担责任,避免背后自然人承担过度责任,阻碍科技发展。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由意志时,主要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具备自由意志时,人工智能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新一代人工智能 物种起源 人类中心主义 刑事责任主体 共同犯罪
作者:黄辉(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评判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地位应建立在规范的概念和统一的标准之上。从立法中可以发现,自由意志和刑罚适应能力是该检视标准的两个方面,并经正反论证能够得出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刑事主体地位的检视结果也不同。弱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被完全否定;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被实质否定;超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在以人为主导的社会中仍被否定,在以人工智能为主导、人机互立和人机互融的社会里才得以肯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地位 自由意志 刑罚适应能力
作者:李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姜俊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伴随人工智能向社会生活的覆盖,催化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争论。只有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存在性出发,将智能社会现有实例的显露和社会防卫规范要求的实现作为推动原因,探讨人工智能意志的依附和独立二重属性,最终为其刑事主体资格的演进提供思考路径,以期对优化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相关现象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资格 二重意志属性 独立属性 依附属性
作者:陈玲(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挂职),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加密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准货币”,与数字货币在法律上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加密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犯罪活动中,具体可以类型化为以加密货币为支付工具的犯罪、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洗钱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犯罪以及以加密货币为幌子的犯罪。本质属性的模糊和监管的不到位是加密货币犯罪应用全球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从预防维度上,必须基于加密货币的本质属性明确其监管立场和监管细则;惩处维度上,尚无必要增设“擅自发行加密货币”“伪造加密货币”“妨害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等新罪,同时,以加密货币“准货币”的本质特性对以加密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进行定性。
关键词:加密货币 本质属性 犯罪应用 类型化分析 法律应对
作者:王玉玲(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虚拟货币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对象,同时也让其成为颇受青睐的犯罪对象或手段。通过对我国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目前存在着犯罪两极分化的监管难题,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不一,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不清及同一犯罪行为是否触犯多个罪名存疑等问题。在对美国有关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的研究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除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功用,其在实体上如何判断“同一犯罪”的方法也值得我国借鉴。为了更好地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我国的创新应用,对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管和规制,应当采取堵疏结合,实施有效监管;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区分虚拟货币的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合理判断“同一犯罪”,规范法律适用等方式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虚拟货币 比特币 双重危险 实证研究
作者:何阳阳(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人民币与实体人民币,比特币等货币的最大差异分别在于形式与性质。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与使用第三方支付软件支付并不相同。传统的伪造货币罪在数字人民币的情形下,“伪造”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会发生变化。针对以“软钱包”形式存在的数字人民币的伪造,只能是内容伪造;针对以“硬钱包”可视卡等形式存在的数字人民币的伪造,不仅指内容伪造,还同时包含形式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可能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广而逐渐降低发生的概率。数字人民币对网络侵财犯罪的冲击主要来源于其可以脱离信用卡独立使用。窃取他人数字人民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并在ATM机上取现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钱包的行为,不存在欺骗ATM机的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形式伪造 内容伪造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作者:赵莹(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人民币进入试点阶段,我国大规模发行数字人民币已经不再遥远。面对市场中各类数字货币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以货币为噱头、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情况,从法律层面解读数字人民币十分必要。在经济职能上数字人民币和传统的纸钞、硬币相同,但是传统货币法律制度难以完全覆盖这一新兴法定货币种类。正值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之际,通过厘清数字人民币的法律概念和属性,立足于数字人民币和现行货币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探讨数字人民币流通产生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平衡金融稳定与效率,以期为数字人民币大规模推广预防潜在法律风险。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
作者:张武举(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书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试点情况及技术背景来看,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电子存储与电子支付、信息承载、后台管理和智能合约等技术特征,其推出将冲击现有刑法理论。一旦法定数字货币时代全面来临,部分犯罪将因技术上无法实现而不复存在,部分犯罪则会因无人敢实施犯罪而失去存在意义。侵犯他人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侵财犯罪的行为方式,前者包括侵犯数字货币钱包、获取支付密码两个基本行为,当行为人侵犯数字货币钱包与获取支付密码的方式不同时,应当以对资金形成紧迫危险的行为作为其整体侵财行为的定性依据。传统既遂学说难以适用于侵犯法定数字货币的行为,应以行为人实际使用货币或将货币转移至安全账户作为犯罪既遂标准。
关键词:法定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钱包 侵财犯罪 智能合约
作者:李迎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潘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与虚拟货币市场繁荣相对的,是司法实践对于如何审理虚拟货币纠纷经验的相对不足。本文以委托投资ICO纠纷为切入,归纳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第一,关于准据法的适用。投资域外ICO项目由于涉及我国金融安全等公共利益,应当适用我国相关法律。第二,关于投资ICO项目事实的查证。相关事实均为区块链所记录,但需从私钥是否受当事人控制、区块链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确切三个方面审查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第三,关于虚拟货币价值的衡量。法院不得判决虚拟货币折价为人民币等主权货币,但是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确认。第四,关于委托投资ICO项目协议的效力。由于从事该类项目的投资具有不法性,因此委托投资协议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虚拟货币 首次代币发行 区块链存证 合同效力
作者:王从光(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区块链存证利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结构存储证据信息,利用加密算法和链式存储技术保障证据信息安全,是一种基于技术信任的电子证据存储新范式。原件规则则随着科技发展已逐渐由“原始载体说”向“拟制原件说”转变,而区块链技术更是加剧了原件规则的“脱实向虚”。基于区块链存证技术信任的原件规则应定位为“形式真实说”。通过考察原件规则在现代社会的实质转向,并借助类型化思维对区块链证据进行判断,以消解“技术—法律”之间的张力对司法存证的负面影响,进而使区块链存证回归法律与事实本身。
关键词:区块链存证 原件规则 技术信任 形式真实
作者:顾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郭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声像与电子数据鉴定研究室副主任,正高级工程师),陈朝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颠覆性技术,正引发链式突破效应,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从数字化、网络化向智能化加速发展。在人工智能的虚拟世界里,算法按照自己的逻辑和规则,决定着海量信息数据的处理、主体身份的识别、共享平台的构建等,并越来越多地参与各种商业和行政自动化决策,给人们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催生了过度采集用户信息侵犯隐私、大数据杀熟、不当操纵流量分配、深度伪造等各类全新的安全风险。算法对于现有的法律理论和规范,特别是责任主体、因果关系和权利维护等方面,也带来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本文从算法的数字机理切入,揭示了算法的运行本质,并聚焦算法衍生的风险挑战,引出算法规制的相关重点难点问题。由此提出法律规范的科学有效供给,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道德自律等方面联动互促,以推动人工智能智能算法既“守法”也“守善法”。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 算法风险 法律审视 规制路径
作者:吴玉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将区块链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司法生产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涵之一,从本质上而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创新驱动战略的有机结合。区块链语境下切实解决执行难具备必然性和可能性。笔者将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这一核心术语出发,结合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瓶颈,剖析区块链技术的工具价值,创造性地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区块链+执行”模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 执行难 区块链+执行 创新驱动
作者:孙紫轩(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干部)
内容摘要:监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算法的发展,为完善纪检监察制度、破解监督难题,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和强大科技支撑。监察机关要重点针对治理工具进行现代化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运用智能算法可以促进监察工作管理方式转型,推动监察方式由样本式转为全息式,由结果导向转为过程导向,提高办案质效。为进一步推进智能算法在监察领域的深度应用,需要应对数据偏差、常识谬误、算法黑箱等方面的问题,尊重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优化智能算法的应用路径。
关键词:算法 监察现代化 数据治理
作者:张素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受案法院采用互联网法院新型审理模式,传统诉讼审理具有的难题可迎刃而解。案件网上审理,诉讼双方当事人可在非面对面的情况下、在限定时间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庭前准备阶段,双方均可以在网上诉讼平台上查询、浏览对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及相关证据并在指定期限内将己方起诉、答辩意见、证据材料等上传至该平台。开庭亦不再囿于传统的庭审模式,在限定的期限内,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选择通过诉讼平台即可完成证据的质证、辩论及发问、作答,案件的调解、裁判文书的送达。可见,互联网时代带来了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大变革。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 诉讼机制 新型审判模式
作者:王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干部)
内容摘要: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要素式审判是进行案件快慢分道的重要举措。当前要素式审判仍然局限于少数简单类案,未能在人工智能辅助下形成全流程审判方式。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应对要素式审判进行重新定位与构造,区分设计繁案与简案的要素式审判流程。其中简案:要素表智能提取回填—略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一键生成;繁案:要素表智能提取回填—疑点排除—争点限缩—庭审模式选择—参考类案推送完成裁判文书。要素式审判方法的定位不仅为一种略式审判方法,更上升为一种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变化调节、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的审判方法。它的内涵在于辅助厘清解构案件法律事实,在争点限缩式整理中逐步匹配类案要件,最终形成要件归入。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要素式审判将焕发蓬勃生机并大幅提升审判质效。
关键词:繁简分流 要素式审判 争点限缩
作者:郑天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文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二科科长),侯文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二科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准确把握司法规律与人工智能特征,植根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目标,在促进适法统一、传承审理经验、协助普法释法、促进智能司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对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深度应用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主动作为,构建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的理念框架,探索人工智能服务司法的法治路径。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人工识别与机器识别相结合,主动检索与强制检索相结合,智能推送与智能预警相结合,体系化应用与模块化应用相结合,同时注重人工适度介入、对法律价值理念的深耕,而不是简单的套用裁判规则,使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成为促进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有效载体。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类案裁判 深度应用
作者:黄宣植(吉林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秘书处干部,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5.0”及相关概念的出现,智能化建设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政法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之一。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广泛应用于政法建设的各领域同时也带来诸多实践问题,其背后隐藏着三组主要矛盾:人工智能概念的模糊与政法建设准确性要求之间的矛盾;现阶段人工智能解决问题的限度与政法实践对其技术预期之间的矛盾;学术界研究方向与实践领域待解决问题错位的矛盾。为此我国政法智能化建设需要从三个方面去完善:学术界人工智能研究方向上向实践问题转变;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方向从宏观走向微观;政法智能化建设的观念转变。
关键词:人工智能 政法智能化建设 智慧政法
往期精彩回顾
廖希飞|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审判工作路线
韩振文|疑案裁判的立场、法源及其功用——以智慧法院建设为背景
张晓君|新时代国际法治的地位和中国表达
邹鹏|法治的中国话语流变
课题组|法治乡村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以某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违纪违法犯罪问题为样本
课题组|全面依法治国新格局下涉众型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路径探析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