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治理刍议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
要目
一、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概述二、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特征分析三、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成因四、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治理对策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全面覆盖以及通信软件的快速发展,以网络为媒介实施的无接触型猥亵儿童行为逐渐增多。对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对于此类新兴猥亵行为,仅依靠刑法进行处罚并不能起到全面的防控效果。针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需要在了解其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分析,从而提出相应治理对策,保护儿童免受网络侵害。
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作为常见类型之一的猥亵儿童行为也一直受到各方关注。随着网络的普及、通信软件的发展,猥亵儿童行为开始向网络空间蔓延,衍生出以网络为媒介实施的“隔空猥亵行为”。在当前网民低龄化的背景下,为保障儿童的网络权益与身心健康,需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并对相应的防控对策进行探索。
一、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概述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常见的隔空猥亵行为有引诱儿童发送裸体图片、强迫儿童观看淫秽视频、强迫儿童与其视频裸聊等。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现实空间猥亵儿童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射影。与传统类型的猥亵儿童行为不同,“网络”突出了行为人在加害过程中以网络为工具,如QQ、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或网络互动直播平台等;“隔空”则强调行为人实施的是一种远距离的、无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
对于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法律定性,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网络只是一个虚拟空间,人的身体不能现实接触,即便猥亵犯罪不以身体接触为前提,但犯罪行为的发生至少应当在同一时空,超时空的网络‘猥亵’已超出常理,不应当认定为猥亵犯罪”。但也有观点认为,虽然网络隔空猥亵行为未与儿童发生身体上的接触,但对于儿童身心依然造成了伤害,与猥亵儿童犯罪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与此观点相呼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了猥亵儿童罪,但并没有对其具体类型进行展开阐释。“在我国刑法中,‘猥亵’是具有鲜明道德评价色彩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针对此类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适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为我国刑法所严厉打击,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也一直是国家、社会重点工作。传统的身体接触式的猥亵儿童犯罪,因其侵害了儿童的隐私权、性自由权而受到刑法打击。与之相比,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虽然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错位,空间上也并没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但其依然伤害了儿童的性羞耻心,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了消极影响,有着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从这一角度考量,行为人通过网络隔空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依然有动用刑法进行打击的必要,在实践中以猥亵儿童罪认定并无不妥。
刑法作为我国处罚最为严厉的后盾法,并不应该轻易动用,谦抑性始终是刑法秉持的基本精神。对于传统的猥亵行为,我国并不一味动用刑法进行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对之作出了相应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猥亵的条文设置,为刑法的适用保留了缓冲空间。
对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我们也应当采用双管齐下的做法。比如有学者认为,在行为人强迫儿童观看自己手淫或观看其他色情视频等“观看型网络猥亵”中,儿童并没有暴露自己的性隐私,且行为人受制于空间距离也无法将猥亵行为升级为对儿童身体的直接侵犯。此种情况“仅仅是对儿童性心理健康的损害,尚不能认为达到本罪要求的严重性,不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可以交予前置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中,时空差异并不影响行为定性,情节严重者也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但同时也应做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避免刑罚的滥用。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以“猥亵儿童罪”为案由,以“通过网络”为关键字,共搜集到25份刑事判决书。以此25份刑事判决书,笔者对此类犯罪案件态势进行简要归纳。
在25份判决书中,2014至2017年每年都只有1起,2018年为4起,2019年为7起,2020年为10起。可以看到,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总体数量较少,但近几年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也与近几年我国网络快速发展趋势相契合。
笔者对25份判决书中的26名被告人所受判罚进行归纳,其中判处缓刑1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共14人,3-7年有期徒刑的共7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4人。从中可以看到,对于实施网络隔空猥亵犯罪的被告人的判罚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
二、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特征分析
诱骗是网络隔空猥亵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加害人大多谎报身份与被害儿童进行接触,并利用被害儿童的单纯无知来许以利益、提出要求。被害儿童由于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较差,面对诱骗往往陷入加害人的圈套之中。如乔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中,乔某某通过QQ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幼女与其视频裸聊,并称“现在进行视频教学的可以做课代表,课上就不用再脱衣服”。被骗幼女共计16名,其中年纪最小的甚至未满10周岁。
除使用诱骗手段外,不少加害人还通过公开已经获得的图片、视频等进行威胁,进一步达到其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在蒋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蒋某某以招募童星为由,通过QQ诱骗31名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诱骗受害女童通过视频做出淫秽动作。在此基础上,蒋某某对部分不配合的女童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面对加害人的威胁,受害儿童往往因为恐惧而被迫就范,不仅没有及时向大人求助,甚至向家长隐瞒,使得加害人得以持续得手。
隐蔽性较强是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又一特征。行为人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一方面降低了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事后追踪增加了难度。
与传统猥亵儿童行为相比,网络隔空猥亵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在加害人的哄骗或威胁下,受害儿童往往不知如何拒绝,从而或主动或被动地配合了对方。出于害羞或者是恐惧,受害儿童事后很少会主动将受害情况告诉家长。对于部分低龄幼童,不仅无法对加害人的行为做出正确判断,甚至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侵害,因而更加不会将受害情况告诉家长。除此之外,与传统有身体接触的猥亵不同,隔空猥亵行为在儿童身体上留下痕迹的可能性更小,家长很难通过检查儿童的身体发现异样。这些都导致了隔空猥亵行为难以被发现。
总体来说,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事后追踪难度更大,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增加了猥亵行为的隐蔽性。加害人通过网络寻找加害目标,可以很好地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不仅如此,网络也为加害人隐匿自己的行踪提供了便利,“网络犯罪人员自身可以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却能对行为结果发生的时间、空间进行控制,可以远程参与事件并影响事件的发展轨迹”,这使得事后对加害人的追踪查获的难度也相应增加。
与传统猥亵儿童行为相比,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取证难度更大,证据更容易灭失。
加害人在实施网络隔空猥亵后,往往会主动隐匿、销毁证据。“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会主动规避法律,随时删除与受害人的聊天记录”,即使加害人保存了相关视频、图片,也会在受到追查前有意识地进行删除。对于被删除的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往往只能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恢复,而这常常面临着烦琐、严格的审批程序,且也存在无法全部恢复的风险,这些都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受害者一方往往也没有妥善保管证据的意识。一者儿童心智尚未成熟,并不知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存;再者部分受害儿童由于害怕被家长发现受到责骂,选择主动删除聊天记录。而部分家长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发现孩子受害情况后,不仅不会选择向警方求助,还会因为觉得是“家丑”或者“传出去对孩子名声不好”而删除聊天记录。这些都会使案件相关证据遭到破坏。
网络软件自身的局限性也会对证据的保存产生影响。以微信软件为例,若双方采用视频方式裸聊,则聊天过程中并没有录像的选项,结束后也不会留下视频录像,受害人很难以此来进行举证。同时,微信聊天记录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因清理手机内存而遭到删除的可能,且用户无法通过微信查看已被删除的聊天记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据灭失的风险。
三、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犯罪成因
信息不对称,本是经济学中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使得“在信息进行交易的时候,拥有较多信息的人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而获得不应当有的利益”。同样,这一理论在网络犯罪中也可借鉴,加害人与受害人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隔空猥亵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中,加害人可以通过伪造信息来接近儿童,为猥亵行为创造便利条件。从以往案例可以看出,加害人多以星探、老师等身份接近受害儿童,并以虚构利益获取儿童信任。通过初步筛选,加害人进一步确定加害对象,最终实施侵害。而在此过程中,受害儿童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则是加害人经过伪装后故意透露的,加害人正是抓住受害儿童辨别信息能力的不足,使受害儿童陷入其圈套。
在侵害过程中,加害人还会根据受害儿童的心理动态不断更新虚假信息,推动侵害进行。在邹某以招募童星为名猥亵儿童案中,邹某先是以“婷儿”这一女性化网名降低受害儿童的戒心,然后提出需要受害儿童拍摄不雅视频。之后,邹某又根据儿童的追星心理称要推荐受害者“和偶像一起搭戏”。当受害儿童产生犹豫时,邹某还会鼓励其“为了梦想,要勇敢”,并抓住受害儿童对成名的向往,称“马上可以拿到名额”。邹某正是掌握了受害儿童的心理动态,不断根据儿童心理变化抛出新的虚假信息,才在相处中牢牢占据主动,促成了隔空猥亵的发生。
恋童症,是指“成年人对性未成熟的儿童少年产生强烈性幻想、性冲动的性变态”对于恋童癖的成因,现有理论都认可“恋童癖者存在不合理的甚至歪曲的信念和态度:他们与儿童之间的性接触是合法的”。基于这种理念,部分具有恋童症的人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从而获得自身的性满足。
恋童症患者出于对儿童的畸形迷恋,实施性侵害行为时往往并不在意受害儿童的年龄及发育状况,也不在意受害儿童的性别。根据“女童保护”公益组织的统计,在2019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01起性侵儿童案例中,12岁以下的受害者占比超过40%,最小者仅有4岁。同时,还有81名男童受害,情况也不容忽视。从大量低龄儿童被侵害以及小部分男童被害,充分说明部分加害人并非仅仅追求一般的性满足,还存在着一定的恋童心理。
网络的发展为一些恋童症患者带来了获得性满足的新途径。在这种恋童心理的驱使下,加害人将犯罪目光投向了网络平台,并开始通过网络来对低龄儿童实施侵害,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发生,与儿童网络活动的监管缺位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家长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缺乏监督。一般来说,儿童处于家庭的监护之下,监护人的监护是防止儿童遭受各类侵害的坚实屏障。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度统计报告显示,仅有四成家长会对孩子上网进行严格监管。大多数家长并不能及时注意到孩子在网上是否结识陌生人、与陌生人进行了何种沟通以及是否受到来自网友的侵害。当监护人对儿童网络活动的监管存在缺陷,儿童受到网络侵害的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各类网络软件自身对于儿童的使用也缺少规制。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9.40亿,其中10岁以下的也有3.5%。在巨大的网民基数下,这一比例代表着10岁以下网民超过3000万。但在庞大的未成年网民基数下,各类网络软件并没能对未成年使用者做出合理规制。各类网络软件既不能根据使用者年龄做出有效的使用功能上的限制,也不能及时监测到网络活动中出现的色情、暴力等违规内容,因而很难发挥“阻断式”的保护作用。
性教育的缺失使得很多儿童(尤其是低龄儿童)遭受隔空猥亵而不自知,既分辨不清是自己是否正在遭受侵害,也不懂得及时向家长求助。加害人往往利用这点实施侵害。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受害儿童往往缺少来自家庭的性心理教育。“女童保护”2019年度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家长中仅有52.33%明确表示对孩子开展过性侵害防护方面的教育。无论是因为家长出于封建守旧的性观念羞于向孩子开口,还是单纯认为孩子还小没有必要,都使得未成年人未能逐步建立起正确的性心理,导致年龄较小的儿童在受到隔空猥亵时往往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既容易受到加害人的欺骗,也不知如何求助、向家人隐瞒事实。
除缺少家庭性心理教育之外,儿童还缺少来自校园的性生理教育。当前,儿童接触校园性教育时间较晚,一般在进入初中后才会系统学习生物这一学科,这就使得学生对于生理知识的了解时间极为滞后。同时,相当多的教师由于自身的理念错误,对于“性”讳莫如深,在对性器官、生殖系统等相关内容进行教学时,往往选择性的一带而过,甚至闭口不谈而让学生自习浏览。这种“蜻蜓点水”式的教育方式并不能让学生切实学习到生理知识,也很难引导学生树立起保护自身性权利的概念。
来自家庭和校园两方面性教育的缺憾,使得儿童未能及时树立起正确的性观念以及完善的性知识体系,受到侵犯的风险也随之提高。
四、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治理对策
对于实施隔空猥亵行为的一般加害人,可以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两方面着手。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可以使加害人了解相应的法律后果,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避免其再犯;而通过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矫正其扭曲的性观念,使其回归到正常生活之中。
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存在恋童症的加害人,还应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治。对于包含恋童症在内的性变态犯罪人的矫治,在医学及心理学上的研究较为细致,“对性变态犯罪人的矫治主要是心理矫治和药物治疗,并进行复发干预”。对于存在恋童症的加害人,可以借鉴国外“化学阉割”的方式,在定期进行心理治疗的同时定期定量服用抑制性欲的药物,通过生理上的控制以防止再次侵害他人。“化学阉割”与“物理阉割”不同,并不会对加害人身体器官造成伤害,并且在丹麦、美国、德国等国家收到了不错的效果。根据调查,接受“化学阉割”的加害人的再犯率普遍低于未接受者。
针对儿童网络活动监管薄弱的情况,家长应当加强对儿童上网的监督。目前,国内主流网络直播和视频平台都上线了“青少年模式”,在此模式下,内容分享、私信聊天、拍摄发布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功能被关闭。同时,以QQ为首的即时通信软件也在尝试推出青少年模式。2020年9月,QQ新增了青少年模式功能,“在好友关系方面,可以设置该QQ账号是否能被陌生人搜索到、是否能被陌生人拉入群、是否可以通过搜索添加好友”,从而降低儿童受到陌生人侵害的风险。对于具有青少年模式功能的网络平台及软件,家长应当及时在儿童使用前开启此功能,加强防护。
除此之外,针对不具备青少年模式的网络软件,家长应当对儿童网络聊天对象加以重视,密切关注儿童的网络使用时长、使用时段是否发生异常变化,尤其需要对年龄较小的孩子进行把控,时时关注儿童心理及精神状态,在发现孩子有异常表现时及时介入,避免侵害的发生及扩大。
当前,各网络平台普遍缺少对于儿童使用的完备规制。针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断增加,各网络平台应当担负起主体责任,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治理。
各网络平台应当根据自身内容,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模式功能,或者单独推出软件自身的青少年适用版本,为儿童提供防护。在青少年模式下,网络平台应当“严把网络内容审核关,将低俗庸俗不良信息及时过滤及时清除,为青少年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同时,平台应对陌生人私信、视频拍摄等功能进行限制,并对儿童使用时长、使用时段进行记录。网络平台可以将儿童账号与家长账号或者家长联系方式进行关联,加强与家长的协同,当发现儿童使用存在异常时及时向家长发送异常通知,必要时可替家长进行报警。同时,网络平台可以针对儿童使用特点设置“一键举报”按钮,当儿童接收到不良信息时可以直接在页面进行举报,对于受到举报的内容后台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做好证据留存。
各网络平台间应当加强行业协作,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当前,淫秽色情信息在网络上屡禁不止,造成了一定的犯罪传习,而各网络平台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并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各网络平台可以在遵循我国法律法规的宗旨原则的前提下,联合制定统一的淫秽色情信息处置规范,并在平台内部设立专门针对淫秽色情信息的巡视、审查部门,对平台信息进行实时检测、追踪、清理。同时,在发现有侵害儿童嫌疑的图片、视频或其他信息后,各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协作,以技术手段在全网倒查图片、视频等信息来源,通过向上溯源从而有效追踪、打击行为人,必要时同步向警方移交相关线索,避免证据灭失。“通过网络社会全方位的自治规范体系,真正实现互联网业态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良性互动”。
为未成年人建立完善的性教育体系,既需要通过家长引导儿童形成正确的性心理观念;也需要通过学校系统的性教育使儿童充分了解性知识。做到家庭、学校二者联动,才能达到性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构建完备的性教育体系,要转变家长性教育观念。当前,家长对教育孩子性知识仍然存在较大的思维误区既存在羞于开口、不知如何开口的情况也存在将责任推卸给校园教育的错误心理因而延误了孩子的受教时间。
转变家长的性教育观念,可以由社区邀请专业人士以讲座的形式为家长开展专题育儿课堂。一方面通过讲座为家长讲述家庭性教育缺失的危害,以实际案例提高家长对性教育的重视;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讲座向家长教授开展性教育的方式方法为家长提供易于孩子接受的教育方式。既要让家长明白为何要开展家庭性教育也要让家长懂得具体如何开展家庭性教育。
构建完备的性教育体系,还应当定期开展生理知识校园讲堂。在中小学校园中,可以对教授生理知识的老师进行统一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的同时转变其思想观念,确保教学方式科学有效。在此基础上,可以对部分老师进行专门培训,由专门的老师定期为学生统一开展性侵害防护讲堂,普及生理知识以及性侵害案件的情况,加强学生保护自身的意识,教授学生受到侵害时的自救技巧。校园讲堂的开展应当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以确保落实,讲堂的具体开展时间、次数可以由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邀请家长一同参加,实现校园和家庭之间有效衔接。
当前,网络违法犯罪形势严峻,防止儿童遭受来自互联网的侵害刻不容缓。针对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既要对网络隔空猥亵犯罪行为的现象、特点进行持续研究、深入分析,也要求家庭、学校、网络平台间加强协作,构建完备的防控体系。为儿童打造一个纯净的网络空间,切实降低来自网络的侵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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