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轩 牛晓静|区块链数字版权管理的创新与挑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牛晓静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要目
引言一、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的现实困境二、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应对策略结语在传统环境中,对数字版权的管理与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作品和作者信息缺乏公开透明度,因侵权成本过低导致盗版横行以及作者难以获得合理的价格补偿。但是鉴于区块链自身具有透明性、安全性、不可更改性以及去中介化等特点,若将其运用到数字版权管理中将会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分布式账本与哈希函数促进版权信息的透明度,通过时间戳实现对数字副本的控制,通过数字加密货币与智能合约实现版权的公平交易以及创建简化授权许可。
引言
区块链技术已然成为当下的热点话题,加密货币、智能合约等早已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并在部分领域中率先实施。早在2016年,据世界经济论坛估计,有超过25个国家在区块链技术上进行投资,共计申请专利2500余项,投资13亿美元。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这也明确了之后一段时间内,区块链技术将会全面布局于我国的许多产业,并发挥巨大的价值。同样地,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管理的过程中,也极大弥补了传统版权法律制度难以触及的空白,下文将就其在数字版权管理领域的具体使用加以详述。
一、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的现实困境
在互联网环境中,权利人无法有效地控制数字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行为。因为作品的数字副本具有易丢失、复制简单、传输成本几乎为零等特点,同时数字副本与原件之间并无实际区别,其完全可以替代原作品并产生同样的效用。因此,数字产品便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例如在传统环境中,如果要多次、大批量的从事盗版活动,需要特定的场地空间和人力成本。在产生大量复制费用的同时,还可能会出现在后印刷副本质量下降等状况。最为关键的是,传统侵权囿于销售渠道的限制,最终能够获得侵权作品的群体相对较小。但互联网领域中的侵权盗版现象则不同,普通人拥有一台计算机便可以轻松地对作品实施各种形式的复制印刷,而这在从前则是需要有大量资金支持甚至是专业的犯罪团伙才能实现的。
作品一旦在互联网上被分享,则意味着作者失去了对其的控制。如果作品版权归属于普通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作者很难第一时间知晓侵权事实。其往往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一段时间并产生一定规模后才能察觉,但此时侵权的后果往往已经非常严重。即便版权人能够第一时间知晓侵权事实的发生,那么其采取的有效法律措施所要付出的成本也非常高昂,包括了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担保等诸多费用。由此产生的现状也被学者描述为“正如即便知道了汽车的名称并手握车钥匙,但仍不知道它停在哪里:虽然理论上你拥有它,但实际上却不能按预期方式使用它”。现代互联网技术的互联互通属性,使得任何作品或信息可以免费即时地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此举大大降低了盗版者在制作、分发数字作品侵权副本时的成本。
无论是音乐、图片、视频还是其他数字作品,其都面临着作者信息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一方面,有关作品权利人的信息都被存储在唱片公司、视频网站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的数据库中,但这些数据库通常并没有实现数据的共享。这就导致作品的使用者通常无法获知作品相应权利人的信息,或者为获取信息需要付出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此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会打消许多原 本希望使用数字作品的用户。因为无论从降低交易成本还是从避免潜在法律风险的角度上看,尽可能地避开对数字作品的使用都是最优的选择。而另一方面,缺乏公开提供有关版权所有权及作者信息的现状,也着实影响了作者的现实利益。除了个别知名的作者外,大多数普通作者并未因为数字作品被他人使用而获得足够的报酬。因为多数情况下,作者都需要与集体管理组织等中介机构分享这种报酬,但由于此类中介机构会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因此最终作者往往只能获得利润中的一小部分。
从本质上看,作品权利人信息缺乏透明度的核心原因还在于版权授权制度。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作者自创作完成作品之时起自动获得版权,而无须其他任何形式上的要件。同时,不同地区的法律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相对较低。这就意味着具有生产作品能力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几乎人人都可以创作出作品。在互联网中就体现为,每天会有海量的各种作品诞生,但其中的大多数都并未采取版权登记措施,这也导致第三人很多时候并不知晓作者的相关信息。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版权的取得与版权登记间的关系并非由技术所导致,但毫无疑问这种影响却被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实际放大。
互联网上的数字作品种类数量繁多,但其作者却广布于全球各地,因而在版权使用费付款处理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区际法律程序问题。因此,多数情况下,作者很难收回他人因对其作品使用所应支付的许可费用。当下为了方便许可证费用支付的通行做法是:由用户和权利人事先签署专门协议,以约定之后因版权使用所产生的费用。但此种方式会给双方都造成了巨大的不便,同时也提高了交易成本。至于传统的创作共用许可证或软件传播的开源许可证,则都不适用于作品的直接商业化。因为他们的主要目标包括促进作品的共享,作品后续的合法使用,改变原有目的后对作品的重新使用以及免除潜在的版权责任。具言之,创作共用许可证的创设初衷主要在于免除版税,而使用开源代码的第一个标准便是,销售软件的“许可证不许收取版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但以许可费形式进行的对价行为仍属于专有许可的范畴,因此创意公共许可证和软件开放源代码并不适合接收许可证费用。
由于不同国家立法的多样性以及各种监管限制(包括货币政策、货币管制、反洗钱以及公法的规定),使得当下缺乏真正的全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使用电子货币作为便捷的小额支付工具的构想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因此,大多数互联网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对用户数据进行大规模的收集和处理,并在另一个领域实现变现。但由于用户个人数据信息的商业价值只有在其数量巨大时才可能实现,但大量的用户信息被互联网公司存储,但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管,这就会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导致互联网企业滥用用户数据,从事消费歧视、数据垄断等行为。因此,由于缺乏完善的全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数字版权的作者实际上很难获得作品的公平补偿。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应对策略
区块链又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其会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世界经济论坛的创始人兼执行主席Klaus Schwab对该项技术作出以下定义:“本质上,区块链是一种共享的、可编程的、密码安全并因此值得信赖的分类账本,没有任何一个用户可以对其控制或者检查。”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将会弥补在传统环境下版权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而大大提高版权管理的效率,促进版权市场的发展。
区块链技术可类比于Internet所基于的TCP/IP协议,因为二者都允许在顶部应用新的服务层。具体而言,区块链是指一种电子记录形式的账簿,其中每一个区块是账簿的一页,从第一页“链接”到最新一页。其中的区块一旦被确认,几乎不能做修改操作,每个区块包含了当前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和元数据,具体如下图所示: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根据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其会保持一致的状态,而无须信任或中央权威。基于去中心化原则,区块链可以为数据的安全存储提供全新的范式选择,其主要特点表现在:1.透明性:区块链上的所有数据都是公开的,不能随意修改且易于审核;2.安全性:区块链解决方案的每个用户都拥有一份数据副本,因此由于系统故障或第三方的恶意行为,无法轻易将其脱机;3.不可更改性:更改区块链中的记录非常困难,并且需要根据协议提供共识(例如得到大多数区块链用户同意)。因此,记录的完整性是通过基础代码的固有属性来确保的,而不是通过系统操作员的身份来确保的;4.去中介化:将中间人(例如银行等)从交易中剔除,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与此类中介商存在相关的风险。当前,成功实施基于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最著名例子是比特币。但是区块链的应用前景其实远远超出了支付范围,其目前被应用的最成熟的领域即为“智能合约”,其可以通过自我执行合约的方式来管理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并实现合同关系的自动化。除此之外,区块链还产生了其他衍生应用,如文件存储系统Storj、预测市场系统Augur、电子商务系统OpenBazar等。
纵观区块链的进化过程,其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区块链1.0时期。该时期区块链技术出在发展的萌芽状态,其主要是以技术为依托进行的“代币发行”,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网络支付的去中心化,代表产品是比特币;第二,区块链2.0时期。该时期的发展重点是智能合约和数字资产,并将区块链技术从单一货币应用扩展到了整个金融领域。该时期虽整体处在区块链高速发展时期,但现实中由于过多的资本介入产生了泡沫从而导致了区块链发展出现了回返现象;第三,区块链3.0时期。在该时期的起步阶段,由于资本的撤出以及社会的反思使得区块链的发展继续低迷,直到新的区块链运用技术以及商业或管理模式出现后,区块链技术将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得到全面推广和利用,从DAO(区块链自洽组织),DAC(区块链自洽公司)到区块链社会(科学、医疗、教育等)。
区块链可以明显提高版权人信息的可见性,其可以通过“受信任的时间戳”来提供此类信息。具体而言,时间戳是由字符或编码信息组成的序列,用于标识特定时间发生的特定事件,其通常会给出日期和时间,有时甚至可以精确到几分之一秒。可信的时间戳,可以被理解为是一段安全地跟踪文档的创建与修改的过程,它可以使得协议各方在不受置疑的情况下,明确相关文档存在的具体日期和时 间。根据在2014年7月23日通过的欧盟电子身份识别法(eIDAS条例),时间戳是电子信托服务之一,并被认为是促进安全跨境电子交易的关键推动力和数字单一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区块链可以被视为是经过验证的公共时间戳数据库。它为公开并一成不变地陈述在某个特定时间发生的某项特定事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区块链对于解决推定作者身份等争议具有非常大的价值。区块链被运用在版权领域的潜力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正如Melanie Swan所言:“人们可以使用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服务对诸如艺术品或软件之类的作品进行哈希运算,以证明该作品的作者身份”。
需要说明的是,哈希函数是构成区块链安全性和不变性的基础。通过哈希函数,作者或邻接权人可以对其作品信息的输出值进行唯一验证。仅仅只有当初始输入值的数据完全相同时,两个输出值数据才会相同。因为如果输入值不同,即便再小的差异也将会导致不同的哈希值。因此,哈希函数可以把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完全区分开,且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分歧。如果存在某项作品交易行为(例如版权转让或许可),则该作品的哈希将被包含在交易过程中,一旦按照区块链协议进行了验证(例如该交易被“挖掘”为区块),则该交易即会被加上时间戳,交易内容也就被编码在区块链上。最终,有关作品的版权所有权信息及其随时间变化的后续信息均会被集成在区块链上而无法被篡改。因此,有关作品所有权的记录会被永久储存在区块链数据库中,任何人都可以轻松地对其进行访问并加以验证。
当然,有时第三方也可以基于常规(非区块链)技术提供非常相似的解决方案。当下一些视频网站常常会采取特定的措施,例如可以为每个作品生成特定数字指纹的Content ID技术。与这些技术相比,区块链的最大特点体现在信任级别和潜在的可扩展性。因为数字指纹的主要目的是使在线中介平台免除责任,因此其高度依赖于特定的平台及其基础架构政策。但是,由于缺少外部的规范监管机制,平台的使用条款可以根据其现实需要做单方面的更改,这就可能导致这些信息并不具有公正性。但区块链泽提供的是一种基于去中心化原则的解决方案:其无须依赖特定的提供商的技术支持,任何企图更改代码的行为都需要获得大多数用户一致同意才能更改。因此,基于区块链的版权管理系统更加值得信赖。此外,如果注册簿是基于区块链而建立,则其副本可供所有用户使用。因此,与版权相关的权属记录不会随着公司维护数据库而突然消失,区块链的不变性确保数据库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以其他方式受到损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区块链方式固定证据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区块链方式固定的证据确实可以提高被记录证据的可信度,并可能在发生版权纠纷时提高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地位。
在传统情况下,作品的每个数字作品的副本都是相同的,因而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的比对与区分。但是,区块链则可以使得每个作品的数字副本呈现个性化样态,即借助于实现区块链时间戳功能的哈希函数来完成,并对加密的哈希函数进行优化,以便生成冲突可能性低的唯一散列。这就意味着即便在输入端的差异很小,但在输出时仍会产生差异巨大的哈希数值。因此,哈希函数也通过自我发行的方式为每个副本增加新的唯一性标识符。这些标识符之间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仅将序列号添加到每个数字副本中,将为其他类似内容创建新的哈希数值。
基于区块链的版权管理服务功能,可以将单独的许可条款分配给每个副本。例如可以为一个副本提供修改权限,通过互联网为另一个副本提供有限的公共访问权限,或者也可以为通过区块链分发的每个计算机代码副本分配不同类型的开源许可证。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每个作品提供个性化的数字副本,并能够在产生到流转的全部过程中跟踪每个作品副本,这就为数字作品二级市场的蓬勃发展创造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根据欧洲部分法院的裁判观点:将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电影和电子书进行转售的行为也被视为版权侵权行为。如果基于区块链的技术能够允许权利人控制数字内容在销售之后的随机转售行为,或者可以因他人转售行为而获得相应的报酬,那么数字版权的盗版问题将得到解决。该技术也能够跟踪使用作品的特定副本的主体,并为权利人采取诉讼、请求支付许可费等措施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区块链创造了加密货币,如果可以正确引导,其能够促进全球的支付系统。同时,加密货币与传统银行机构的办理手续相比并不复杂。此外,由于加密货币的全球性特征,任何在线用户都可使用,这也使得加密货币成为支付数字版权许可费用的理想方式。因此,通过区块链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支付可以有效地解决互联网上作者的公平获偿问题,而无须依赖诸如集体管理组织等的协助。
此外,智能合约的使用也能大大提高版权交易和管理的效率。例如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事先约定在许可证到期后的某个特定时间,自动向特定方付款。因此,通过智能合约可以在设计之初为作曲家、作词家等参与创作过程中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公平的版权许可使用费支付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作者与用户之间直接版权许可协议的达成。这种方式会创造一种前所未有的信息透明,作者可以直接查看其收入来源,并即时从其用户处获得直接报偿。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缺乏成本低廉且能被广泛接受的技术所致。如果区块链技术能够被运用其中,则可以打通原有的数据隔阂,并极大降低作品权利人信息共享的成本,进而改变现有的商业模式。这也是区块链在数字版权管理领域,所带来的标准化和网络效应。
许可协议是使用作品的主要依据,对于不熟悉版权法的普通作者而言,准备许可协议并实施谈判并非易事。又由于每个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各异,版权领域存在诸多专业的术语、学说以及大量的判例,这些无疑都增加了版权许可协议在实践中的操作难度,并大大提高了版权许可的交易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开源软件及公共服务项目已通过特殊类型的标准化许可协议解决了该类问题,该协议可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共享软件以及其他作品。这些作为合同工具的许可协议受到广泛的关注和欢迎,并且这种趋势还在不断增加。通过在几个预先存在的模板中进行选择,便可以轻松实现在互联网上许可作品的目的。这种方法消除了创建自定义许可协议的必要性,并且大大减少了与数字内容的分发和潜在用户之间有关侵权风险的交易成本。因此,只要遵守作者传播作品许可中指定的条件,创作公用许可协议即为作者提供了广泛的灵活性,并保护使用或重新许可作品的当事人免遭版权侵权的困扰。同样的情况,在软件传播的开源许可证也同样得到验证。
但是,此类许可协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其需要免除版权许可费。因为按照该条款的约定,使用作品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只需注明出处并遵守相关规定即可。这样的版权许可措施显然足以满足那些愿意免费分享作品的作者,但是对于那些希望将其作品通过许可方式实现商业化目的的作者而言,则很难接受。如上所述的由区块链支持的加密货币支付,可以被用作许可协议的对价。因此,使用开放 源代码或创作公用许可协议便与许可人对作品的商业化使用相结合。对创作共用许可而言,其可以通过一组标准化的智能合约来促进自己的发展,其条款可以用能被理解的外行代码来描述。愿意利用加密货币来获利的作者则可以根据外行代码中的描述选择对应的智能合约模板,也可以根据许可付款条款或者在不同受益者条款之间的差异来创建其自定义智能合约。
结语
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在将来改变数字环境中传播作品的方式。具体而言,它可以实现数字作品版权信息的透明性以及后续更改的可追溯性,从而使得用户的可访问性达到空前水平。同时,即时获取版权使用费并对制作的数字内容副本实施控制的等优点,也将会对大多数数字版权人产生巨大的吸引力。而可以标准化自我执行的智能合约,将有助于简化版权许可协议的安排,从而将大大降低权利人和用户间的交易成本。当然,现阶段的区块链技术仍处在发展阶段初期,仍有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不断推进相关领域的技术研发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将是我国在下一步区块链战略布局和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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