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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臣丨迈向人类学范式的比较法研究
代表作:《法律人类学的困境》(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法律人类学个案研究的历史困境与突破》(《民族研究》2017年第1期)。
那么,首先,什么是人类学范式的比较法研究呢?在我看来,大致可以概括为:传统上它以亚非拉等地区的习惯法为研究对象,20世纪70年代以后扩展至全球法律多元;它坚持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对“问题个案”“情境分析”等技术来撰写法律民族志;它秉持相对主义的认识论,以主位视角体悟式地表达外国法律文化的实践过程。这种比较法研究和传统比较法学相比,有着显著的不同,因而可以称其为“人类学范式”的比较法研究。
其次,为什么要迈向这种研究呢?我认为,这是因为人类学范式的比较法研究有着独特的意义。而这种意义又表现在两个方面: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意义方面,人类学的比较法研究长期关注亚非拉社会,它能够有效补充传统比较法研究在区域上的不足;同时,人类学的比较法研究一直对西方中心主义持批判态度,更有利于呈现出一幅多元、平等的世界法律文明图景。在实践意义方面,人类学范式的比较法研究擅长以田野调查的方式深入理解当地社会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能够为中国企业更好提供法律背景调查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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