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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奘 卓萌|论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发展困境与优化进路

陈长奘 卓萌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陈长奘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卓萌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政治部五级法官助理

要目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现状二、各地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建设面临的实践困境三、种种问题背后法官助理职业制度的回顾反思
四、从顶层设计出发探索法官助理职业制度优化进路

司法体制改革开展以来,为打破法院内部秩序深层结构的枷锁,各地法院就如何“加强审判辅助力量,根据审判需求动态调整人员配置”这一目标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目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尚不成熟,相关综合配套措施并未健全,司法体制内部衔接不畅,导致法官助理未能全面发挥职能作用,与改革预期存在一定差距。归纳各地法院在探索实践法官助理制度建设上遭遇的瓶颈,结合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设计及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探究制度困境背后的失契关窍和脱节关键,并围绕如何找寻优化路径提出若干建议,以期通过顶层设计为司法改革运行配套提供助益。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利益诉求多元化和诉讼观念的转变,我国法院受案数量急剧上升,法官队伍原有的素质能力无法维持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为打破固化的内部结构和行政化的等级秩序,中央正式启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审判运行模式。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我国司法形态转变和司法改革深化具有重要意义,其中的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新型审判运行模式的中间环节,一方面能够缓解“案多人少”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能够保障法官员额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提出加强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建设的要求。由此可见,以法官助理制度为代表的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然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基本确立,法官助理的任职资格、产生条件、岗位职责、入额机制等大致方向已经明确,但相关配套制度尚不成熟,仍需进一步在改革实践中探索解决之道。

二、各地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建设面临的实践困境
随着司法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改革的有序推进,法官助理职务套改工作基本完成,法官助理制度也在各地法院的长期摸索中收获了诸多显著成绩,但作为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却缺少配套制度作为支撑,现行法官助理制度框架中存在着大量留白,相关法律规定较少,内容大多粗略宽泛。随着司法责任制等主体性改革举措的不断推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渐产生,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要素之一,已然受到改革的实践影响,各地法院在探索法官助理制度建设的道路上均存在各种瓶颈和问题需要突破解决。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官助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结构也由传统的“法官+书记员”转变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团队模式。根据1:1:1的理想配比,法官助理的数量应当与本院的员额法官和书记员保持一致,但在当前书记员数量持续递增、与员额法官配比已达要求之际,法官助理却始终处于严重缺员状态,各地法院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人员配置比例失衡的问题。事实上,一名法官助理服务多名员额法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有些法官助理还要兼任庭室内勤工作,负责上传下达、制作台账、撰写调研、组织活动等琐碎繁杂的行政事务,难免分身乏术,这一点在人案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尤其明显。另一方面,在案件结构常规性下沉的改革要求下,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和2021年两次调整民事案件受案标准,将中高级人民法院受案金额大幅提升,促使90%以上的一审案件下沉到基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案件也随之减少90%以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案件体量进一步增大。可以看出,改革后绝大多数一审案件都将由基层法院接手,案件下沉对于原本已经处于“过载”状态的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结合法官助理严重缺位的现实困境,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在司法案件重心下沉的趋势下只会更为尖锐。
基层入额与法官助理个体利益相互冲突
其一,高层级法院法官助理面临职业窘境。从现行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资源配置的安排来看,法院层级越高,职务职级竞争的机会越多;法院层级越低,人才粘性和吸引力越低。长此以往,“人才集聚”效应愈加明显,大量优秀人才集中在高层级法院,而最需要审判力量支持的基层法院却难以留人。为契合人力资源向一线倾斜的改革精神,打破法院内部人才纵向流动的僵局,法官法提出“初任法官到基层法院任职”的岗位分配规则,要求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如果选择入额就必须到基层法院任职。如此一来,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将会丧失原本占优的职业发展平台,在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视角下,大多数人不愿为遴选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可能就此对入额产生抗拒心理甚至跳出法院系统。
其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入额压力增大。一般来说,法官助理的职业晋升途径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晋升高级法官助理。目前我国法官助理参照综合类公务员管理,职级晋升必须在公务员职级职数限制条件下进行,因此晋升高级法官助理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要远远大于晋升同级员额法官。第二种,晋升综合部门领导职位。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法院综合部门领导职位的名额本身就有所减少,还要与司法警察、行政人员、事业人员共同竞争,晋升压力较大,此种晋升途径也并不符合法官助理的职业期待。第三种,晋升员额法官。相较之下,晋升员额法官确实是目前法官助理实现职级晋升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所有法官助理的第一选择。鉴于基层法院员额核定总数有限且法官人数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的现实背景,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又要挤占本就极少的剩余可用员额数,有限的入额机会与数量增加的法官助理之间的矛盾无法化解,“僧多肉少”的局面进一步发酵。
受案结构调整挑战法官助理办案能力
一是复杂难案下沉基层法官助理难以消化。根据调整四级法院受案结构的改革要求,原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涉及重大利益或情节复杂的案件逐步下沉到基层法院。受高层级法院凭借平台资源优势大量吸纳优质人才的影响,基层法院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法官助理与上级法院相比缺少处理大案难案的实践经验,办案能力较为薄弱,如何配合法官圆满完成此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成为基层法院法官助理的一项新挑战。此外,今后的级别管辖调整将采取整齐划一、清晰明了的标准设置方式,不再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分别规定级别管辖标准,无视地区经济差异,不管是沿海发达城市还是落后贫困山区,均适用同样的受案金额标准。虽然同为基层法院,但面对无差别的案件下沉,不同地区之间的应对能力不尽相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在配合法官审理大案难案时明显更为吃力。
二是诉讼功能虚化阻碍法官助理自身成长。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高层级法院的审判功能被虚化,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大幅减少,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和再审依法纠错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则侧重于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案例,其诉讼功能也被缩限于个别案件的再审。按照目前的改革方案,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今后将会很少接触到未终局裁判的民事案件,并且由于缺乏程序严格、内容全面的一审、二审审理经验,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对司法案件的处理能力可能有所下降,未来对下级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和法律指导时也可能因为自身“扎根不实、地基不牢”而感到力不从心。从长远来看,高层级法院诉讼功能的弱化不利于法官助理个人审判职业素养的成长。
三、种种问题背后法官助理职业制度的回顾反思
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政法编制数量有限
编制数量是影响法官助理人数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法院系统各类人员在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比例如下:员额法官不得超过39%,司法辅助人员不得超过34%,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超过15%,司法警察不得超过12%。司法辅助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根据法院系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今后书记员的主要来源为聘用制人员,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现有的正式在编书记员将在改革中逐步消化。也就是说,即便司法辅助序列仅存在法官助理这一类人员,法官助理的占比极限最多也只能达到34%,永远无法实现与员额法官(占比39%)1:1的人员配比,制度设计与现实需要之间无可避免地产生了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至2017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8896.7万件,审结、执结8598.4万件,结案标的额20.2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58.6%、55.6%和144.6%。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法官助理现有的编制核定数根本无法满足日益膨胀的案件审理需要。考虑到编制数量核算往往要结合各方面制约因素统筹确定,短期内想要通过重新核定编制数以扩大法官助理的占编空间恐怕难以实现,这也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配备长期未作调整。就拿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距离最后一次编制扩增至今已有十年之久,2020年还因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划转了一批法院编制。同时,人民法院系统现存的工勤事业编制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随着人员核减自然消失,因地方政府收紧了对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聘管理的统一把控,导致该院无法通过外聘方式完全疏解工勤事业编制回收后的用工压力,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资源的供需矛盾被不断激化。
法官助理门槛较高,招录规则粗放滞后
法官助理作为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通常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它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必然要高于普通公务员。《试点工作意见》将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设置为大学本科以上,部分地区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同时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即可视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换言之法官助理除了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外,还要通过法考才能取得任职资格。相较于体制外的律师行业,法官助理的社会认同感普遍较低,薪酬回报也远不能及,入职条件却格外严苛,这令许多优秀法律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对法院系统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才流失。
在法官助理招录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很多地区无视工作岗位和不同地域的具体差异,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报考条件笼统规定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法学类专业”。这种传统型的粗放式招录未能充分考虑到法官助理招聘需求的多元化,既不利于弥补特殊人才短板,也不利于审判团队良性运转。此外,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为解决经济落后地区“招人难”“用工荒”等问题,规定该地区在开展公务员招考时可以设置五年服务期,并允许成绩合格线倾斜。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的理解,各地一般认定为国定贫困县,但随着2020年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脱贫摘帽,许多贫困县的经济总量、财政实力、城乡居民收入等都实现了“质的飞跃”,甚至已经超越部分非贫困县。笔者所在县级市因失去交通枢纽地理优势经济逐年下滑,近年来GDP总量排名常常居于全市末位,反之兄弟县区在扶贫政策的大力支持和自身长期努力下,2021年GDP总量已位居全市前三。目前来看,部分地区取代国定贫困县成为真正的“经济落后地区”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但却无法和贫困县区一样享受公务员招录的政策照顾,这些地区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本身就不如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现在甚至不如具有招考优待的贫困县区。多重因素影响叠加,导致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许多偏远山区法官助理岗位的报名人数寥寥无几,更有甚者存在数年招聘落空、青黄不接的窘境。
基层入额规则模糊,配套措施尚不完善
从法官法的相关条文来看,基层入额政策即现行的初任法官选任制度,存在语义不清、规范模糊等法律漏洞,诸如“初任法官”如何界定、“一般”情形如何解释、“基层任职”如何落实等具体细节,立法机关均未作出详细说明,而是留有较大的讨论空间,使得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路径增加了模棱两可的不确定性。基层入额政策的制度价值在于遵循法官职业成长规律,提升基层审判业务水平,激发法官队伍内生动力,它认为员额法官应当具备丰富的案件审理经验和出色的纠纷解决能力,而基层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不仅能够锻炼司法裁判功底,还能培养群众工作能力,因此将基层经验与审判能力一并列为法官入额不可或缺的必备因素。但实际上,基层入额政策并没有彻底打通员额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壁垒,由于条文含义外延无法清晰界定,许多地区实行“一刀切”,要求所有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入额。依笔者之见,此举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官助理群体构成的复杂性:高层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根据来源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经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法官助理;二是未入额法官转任的法官助理;三是下级人民法院遴选任职的法官助理。其中,下级人民法院遴选任职的法官助理已然具备基层工作经历和审判实践经验,却要再次回到基层人民法院重复任职,被迫成为改革的“夹心层”,证明基层入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人力资源浪费的制度负效。
高层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之所以对基层入额政策产生抵触心理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遴选渠道不够顺畅,晋升上级人民法院机会渺茫,综合配套措施没有跟进,下基层后职业待遇失去保障。边沁曾言“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天然本能”,当面临人生抉择时,人类必然会以自我利益为中心进行价值判断,从而做出最有利于自身的选择。遴选岗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比公务员招考更加严格,晋升机会少、限制多、成本高、风险大,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准备应试,通过逐级遴选重新回到高层级人民法院可谓困难重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省级财务统一管理改革目标尚未完全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工资待遇还存在不小差距,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任职后经济收入极大概率不如以往。同时,异地任职还会涉及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大部分地区在推动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上不够到位,不过即便是经济发达如北京、上海等地,实际操作起来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无法做到完美平衡各方利益,更何况是经济落后的贫困山区,想要保障法官助理原有的职业待遇恐怕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司法改革开展以来全国范围内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难以“破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专门培养机制缺失,培训内容脱离实际
因审判人员分类培养观念还未成熟,司法素能体系建设一直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法官助理缺乏完备的培训成长体系,没有建立专门的培养机制,不具有可操作性强的长期培训计划,亦未见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度。司法改革开展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力量严重缺位,工作普遍超过负荷,法官助理被迫通过自食其力锻炼成长,只能在持续不断的案件压力中积累实践经验、提升业务技能。究其原因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发展定位不够明确,未能兼顾各业务条线人才储备的稳定与平衡,法官助理培养方向缺少统筹规划和分类教育,对于审级差异的关注明显不足。以往法官助理培训的课程设置以短期班为主,参训对象不区分条线审级,培训课题精细化程度不够,难以满足培养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助理的实际需要。这种“一视同仁”的培训方式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其实践效果不但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还会反过来制约人民法院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法官助理的培养主要存在两种途径:本院法官以老带新和上级人民法院集中培训,其中上级人民法院集中培训是帮助法官助理建立理论体系、涵养法律底蕴的重要培养途径。但根据往期培训班举办情况及学员反馈意见,培训内容的安排设置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集中培训的授课内容不成体系,彼此之间缺乏关联性和系统性,不利于法官助理构建知识框架、筑牢业务根基。很多时候授课老师只是针对一个法律问题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没有对背后的法理原则和实践应用进行深入探讨,加之培训时间过于短少零碎,整体学习成果应用转化率不高。培训内容没有紧密结合法官助理的岗位特性,培训班的授课主题大多为党建政治理论研究学习或新颁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普及式宣讲,聚焦于法官助理实务技能的真正“干货”较少。培训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一些培训课程内容类似、课题相近,却要求法官助理重复参训,一方面导致培训频率过高,法官助理参训负担加重,工作时间要被用来应付培训任务,办案进度因此落后,学员参训意愿低迷;另一方面造成培训付出的人力、物力、精力、财力白白浪费,学员的培训效果也不尽如人意,上级人民法院集中培训实质上流于形式。各地人民法院现有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普遍缺乏成为法官前的职业训练,与以往“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过渡性衔接相比,法官助理在适应入额后驾驭复杂庭审、开展审判相关活动等方面呈现弱化趋势。
四、从顶层设计出发探索法官助理职业制度优化进路
动态调整编制数量,加强机构编制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数量应当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从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打破体制性因素的桎梏,构建与职能适配的“金字塔”编制模型,将更多编制资源分配到基层法院,推动审判力量向人案矛盾最突出的基层倾斜。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化解编制配备与办案需要不尽匹配等编制管理问题,立足“以案调编”原则,综合考虑近三年人均收案数、经济发展指数、当地人口指数、现存工勤事业编制数、现有空编数等各项因素,定期测算调整各地人民法院编制数量。除此之外,还需通过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政法专项编制调整程序,对启动条件、适用时机、调整方式以及跨区域、跨层级编制调节的统筹配置与衔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编制资源动态调整的可操作性。各地人民法院必须积极争取同级组织、编制等部门的理解支持,不断加强司法改革的机构编制保障,推动法院编制布局优化升级,实现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
强化编外审辅力量,向外拓展进人渠道
拓宽法官助理进人渠道,大力盘活现有司法资源,引入编外力量强化审判辅助队伍。所在地为设区市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当地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共同合作,将各级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践教学基地,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实习律师和法学专业在校生进入法院系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既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能够有效缓解各级法院的办案压力,又能锻炼实习人员的司法实践能力,为律所高校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在地为县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积极争取“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名额,县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律所高校资源稀缺,上述项目的招募对象不乏全日制高校法学专业本地生源毕业生,同样可以作为实习法官助理开展岗位工作,有助于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人手不足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还可以考虑向社会购买服务,聘用合同制法官助理分担审判辅助事务,根据工作年限和业绩质效划分职级档次,特别优秀且符合相关招录要求的可以允许其破格进入人民法院正式编制,切实保障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和工资待遇,保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
适当调整招录条件,因地制宜灵活招考
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帮助下实操案件办理,例如,帮助法官审查案件诉讼材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诉讼争执要点,根据法官授意草拟裁判文书,并在此过程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为将来成为法官做好准备。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担任法官的七项条件,其中之一便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官助理作为未来的员额法官,任职条件比照法官设定“通过法考”无可厚非,亦是其职业成长方向的必然要求。职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四级人民法院的人才招录导向各有侧重,各地人民法院在设置法官助理招录条件时应当因地制宜。基层人民法院要广泛延伸引才触角,大力引进“塔基”人才,对于部分艰苦地区通过适当放宽学历要求、调整报考年龄、面向当地户籍等措施降低进入门槛;高层级人民法院要重点关注“塔尖”人才,立足各业务条线的人才储备需求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专业条件,补齐特殊人才短板,大力锻造精英化审判辅助队伍。同时,要结合各地GDP总量、社会平均工资等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经济水平的指标数据,定期更新公务员招考优惠政策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地域范围,让如今经济发展还不如贫困县的人才竞争真正弱势地区享受到应有的政策福利,体现其原本的制度价值。
顺应司法改革方向,分类适用入额规则
依照帕累托改进理论,良性的制度改革应当全面衡量并尽量保障各方利益,促使资源配置朝着改善组织与个体之间相互利益的总体方向发展,避免双方因改革推行而遭受利益损失。基层入额政策运用“一般”表述为规则填补提供操作空间,既有“一般”便有与之相对的“例外”,也就是说高层级法院的法官助理的确存在无需到基层法院入额的制度可能。正如前文所述,司法改革需要引流更多审判资源到基层一线,并通过逐级遴选制度二次分配工作岗位,从而完成四级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把握入额规则的制度精神来说,初任法官应当兼具基层工作经历和审判实践经验,那么依照产生机理和人员特点的不同,高层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可以通过因人而异、分类适用入额规则,来达到发挥人力资源最大效能的目的:经公务员考试招录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队伍的主要群体,此类人员一般以应届毕业生居多,入职前通常没有相关的法律职业经验,也不存在基层工作经历,比较贴近彻底的“初任”含义,故需到基层人民法院入额来锻炼提升审判本领;未入额法官转任的法官助理在司法改革前已经具备审判资格,且法律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相对而言只是缺少基层法院工作经历,基于同类素质不重复考察原则,此类人员无需强制到基层人民法院入额,改为采取挂职锻炼、短期交流等方式积累基层经验,期满后可直接回到本级人民法院入额;下级人民法院遴选任职的法官助理若此前曾有基层一线办案岗位工作经历,根据同质经验不重复积累原则,由本级人民法院进行履历认定后即可视为具备入额遴选条件,不必重新回到基层人民法院入额。
畅通职业晋升机制,完善改革配套措施
进一步理顺法官助理职业晋升机制,不仅要同步协调推进员额法官逐级遴选与选任初任制度,将遴选上级后空出的员额用于基层入额,保持数量稳定的员额供给,让法官助理看到基层人民法院入额的职业前景,激发调动工作积极性;还要畅通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官助理的遴选渠道,加快职业内部流动性,不断拓宽法官助理的职业发展空间,营造激励向上的工作氛围。健全完善基层入额政策配套措施是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改革成效的必要手段,经济收入、家庭因素、个人职业发展意愿等都能成为影响法官助理做出职业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通过出台相关制度措施解决异地任职入额法官的后顾之忧,使其全身心投入到司法审判事业当中。需要指出的是,异地任职所带来的家属随迁、子女就读、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等难题并非法院系统一家就能够解决,必须积极向上级呼吁,由省委或中央出面通盘统筹规划,打破现有制度束缚,为异地任职的入额法官提供住房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课后服务、便捷就医、健康体检等全方位人才服务措施,在基层一线构筑适宜法官助理成长的培养环境,全力保障法官助理优秀人才留在法院安心干事创业。
建立专门培养机制,分级分类精准培训
紧扣不同审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法官助理的差异化需求,建立全周期专业化培训模式,有目标、有规划、有步骤地帮助法官助理顺利度过基础入门、能力提升、业务精进这三个成长阶段:前期重点学习书记员实务技能,熟悉掌握司法程序性事务;中期着重提升基础性审判业务水平,根据人员特征开展个性化训练,加强自身条线专业能力;后期注重培养符合司法认识规律的法律思维,不断精进实体规则运用技巧。未入额法官转任的法官助理应与新进招录的法官助理分开培训,按照入职年限、审执经历、专业特长、是否具有入额意向等具体情形详细划分培训受众,分类开展集中培训。四级法院的司法功能各不相同,因此不同层级法院的培训内容应当各有侧重: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实训锻炼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的能力,积累案件办理经验,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实务技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此基础上加强二审审查、案例分析等课程培训,对争议法律思辨、疑难案件研判等方面进行拔高教育;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要筑牢一审二审程序案件审理操作的地基,还要学习如何围绕再审请求进行案件审查,兼顾培养事实审、法律审的办案思路,逐步强化法律价值宏观提炼与审视应用的司法技术。
研发科学课程体系,高效整合培训资源
优化整合现有教学资源和培训成果,研发系统化审判业务课程体系,将“去粗取精、删繁就简、结合实际、科学严谨”作为教科书籍编写原则,以民事、刑事、行政业务类型为纵轴,全面融入证据审查、案件定性、办案程序、释法说理、庭审技巧等实务操作要点,围绕司法实践发展持续开发相互关联、逻辑清晰的教学课程。紧贴审判业务工作实际,积极推行法官“传帮带”、实战训练、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等模式调动学员参与课堂,将审判实务与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培训教学成果。搭建多元化学习教育平台,充分发挥现有教培资源作用,在以法院集中培训为基础的前提下,探索运用日趋成熟的网络培训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教育培训信息网,为法官助理全时自学精选优质资源,增加培训便捷性、灵活性,扩大教育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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