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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桃荣 赖其荣|解决“执行难”长效治理机制建构探析

吴桃荣 赖其荣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01-11

吴桃荣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赖其荣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要目

一、问题透视:民事案件执行难本质二、诊脉实然:“执行难”治理现实困境考察三、实践反思:对策型“执行难”治理工作经验评析
四、模式探索:“点线面”执源治理立体模式建构结语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各地法院都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学术界也不乏对民事执行问题的探讨与阐述,但都未能真正改变当下执行难境遇的核心因素,也未触及“执行难”发生与存在的本质动因。深入分析“执行难”本质切入,以A市两级法院2017-2021年执行相关数据为蓝本,提出“执行难”产生的根源为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有限权能与执源案件剧增之间的冲突论断。经过重点评析执行难治理的实践对策型路径的局限性,证明“执行难”的治理路径应该是司法职能向前延伸的社会化联动的源头治理。以诉源治理为“基本点”,以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为“路线”,拓宽社会覆盖面的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建构,为“执行难”的整体解决提供一种根源性的力量,形成执行难治理关口有效前移和覆盖全社会的“执源治理”长效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作为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昭示着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当下执行工作重点,鉴于执行领域的制度性、结构性矛盾的存在以及治理理念的滞后性,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探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之计,探讨源头治理和社会联动治理路径建构,便具有了现实意义。一方面,解决“执行难”不仅是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同时要求的是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面对近年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司法需求开始多元化,执行难短板困境更加突出的现状,在强制执行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和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等现有的困难问题下,如何通过从源头上切实破解执行难,并形成长效治理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立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厘清“执行难”的本源,结合A市两级法院相关执行质效指标分析“执行难”的原因。在不断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但实际执行到位率依旧不理想的现实困境下,通过充分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智慧,融入诉讼协同制度理念,探寻根本的治理路径,法院内外联动治理,才能建构源头治理的良性模式。
一、问题透视:民事案件执行难本质
 “执行难”直观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权利难实现,有金钱履行义务的裁判文书难兑现。这些表象只是社会个体的感官体会,亦是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与其内心想法的困惑。然而,法院内部的结构性矛盾和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更凸显“执行难”的本质。
法院内部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1.执行法院或执行员的履职不能

执行法院或执行员的履职不能属于“执行乱”现象,该类问题为何归属“执行难”,具体要从其本质进行分析,“执行乱”的共性特征为“怠于履行执行职责、履行执行职责不力”。广义上表现为不当执行、违法执行等具体行为,以及破坏正常执行秩序,进而怠于行使执行权和滥用执行权。从权利实现的角度以行为对象为申请人,但因执行本身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是人身进行控制,还会触及被申请人甚至案外人利益。这会直接导致上文所述的,被执行人虽有或有部分能力,而申请人的权利仍无法得到实现,不仅加深了“执行难”,也成为社会个体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低位评价以及不满焦点。

2.执行观念滞后

以提高执行到位率为突破的执行举措,主要解决执行案件中遇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数额问题,即执行不能。首先,这些措施均为执行立案以后,法院针对执行难开展的强制执行对策。而司法具有滞后性、守护程序正义要消耗时间成本,在经过一审、二审等程序之后再到执行程序,可供执行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了转移、灭失或贬损。其次,保全制度低效运行。该制度旨在债务人尚未有防备的情况下,从追求时效的角度上,对其财产予以控制,确保将来生效裁判的实现。实践中,诉讼案件只要保全裁定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实施并查控到足额财产,则更容易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甚至有可能即时结清,进而实现执源减量。即便是判决结案,由于查控到了足额财产,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也得到了保障。然而,目前财产保全却出现了“低水平”的运行样态,从申请人层面讲,保全申请“门槛”过高,除了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之外,还须具备提供财产线索的能力。财产保全具有效率性特点,但实际运作却呈现出一种低效率状态。特别是对于保全条件的申请如提供的财产信息、保全担保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以无文书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直接导致申请人权益受阻,缺乏救济方式。纵观司法实践,执行理念滞后、财产保全低效运行,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障碍。

3.执结率与债权实现率之间的巨大反差

社会评价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从近年法院执行指标数据统计反映结案率相对乐观,但出现结案率和到位率的反差现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本应做中止处理的案件变通为结案处理,由此次生大量恢复执行案件,长此以往,导致执行存案居高不下。对于申请人而言,法院和执行员是否履行执行职责的评价标准是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是否兑现,并非法院追求的执结率。而实践中的违规终本、怠于执行、执行滞后等“执行乱”现象,无疑加重了执行难的困境。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
执行难之所以在中国成为一种特殊问题,还与缺乏良好的执行环境息息相关。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因信用缺失导致执行案件增多、执行难。负有履约义务的交易相对方躲债、逃债、赖债现象突出,大量纠纷涌入诉讼程序;经法院裁判确定的义务人转移、变卖、隐匿、毁损财产,逃避履行,执行案件增多。通过对失信人声誉的贬损、资格的限制等规制个人行为的措施约束失信人行为,作出社会信用体系评价,进而促进信用社会的建构,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信用缺失治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自动履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二是执行联动难。执行实施的关键在于被执行人财产的可控制,异地查控不畅、信息互通不及时,导致人难找物难查。不动产信息未实现互通共享,如不动产查询机关收紧财产信息查询通道,规定申请人仅因财产保全查询不动产信息的不予查询。再者是对于联动单位的消极协助、消极配合,缺乏相应的惩戒监督机制,联而不动亦会加重执行难的境遇。
上述“执行难”本质的消解重点在实施“靶向”治疗还是源头治理的关键在成因探析。
二、诊脉实然:“执行难”治理现实困境考察
探寻执行难源头治理路径需要寻找症结,这样才能取得成效。下文通过数据分析,以实践出发,结合理论客观分析执行难成因。
A市两级法院审判案件及执行相关指标考察
为确保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有效度,本文通过司法大数据及审判执行质效通报进行查询统计,选择了所在辖区A市两级法院2017年到2021年审执数据作为标本。

1.审、执案源基本面观察

为契合选题切入点,本文重点对民商事案件一审审结和首次申请执行数据展开分析。通过对A市两级法院前后5年的审判执行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民商事一审新收案源基本呈上升趋势(见表1)。在执行案源方面,为了更好地观察执行案源的外围,通过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结与执行案件案源对比发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能自动实现的比例太低,5年申请执行率平均数高达79.53%(见表2、表3)。这与上文执行难的社会环境因素相关联,被执行人关于主动履行的意识直观反映在自动履行率指标。

表1  民商事案件结案与申请执行案件对比情况
表2  2017-2021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情况(单位:件)
表3  申请执行案件与民商事审结案件对比

2.执行案件效果指标观察

根据执行结案方式的分类,本文依据司法实践中有关执行质效核心指标指数,对其中的正向指标即实际执行到位率进行考察,发现除了2017年执行效果高于40%以外,总体效果并不让人满意(见表4、表5)。该指标从侧面反映出执行案件终本率高,亦可从数据考量的角度深入分析执行难的具体表征及实际执行到位率低的原因。纵观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除了少数的义务人主观上规避执行即拒不执行的原因外,主要还是因为没有履行能力或已降低了履行能力,绝大部分终本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事实上就已经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人民法院采取的各种强化措施基本上解决了执行难,但要做到切实解决执行难,还需控制执源增量。

表4  实际执行到位率变化

表5  实际执行到位率
以上通过分析A市两级法院近五年诉源收案和执源收案两类案源的相关变化数据,发现法院权能的有限性和当事人对诉讼和强制执行实现权利的过分依赖发生了冲突,由此为控制执行增量治理和解决执行难找到了突破口,为执源减量提供了数据分析视角的参考。
“执行难”成因
针对执行难的根源性问题,基于上述的数据分析,执行难形成原因也在法院、当事人、社会环境三个层面均有所体现。

1.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有限权能

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实现属于当事人对结果公正的获得,然而仅靠法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显然无法充分发挥司法权威。面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律并未设定一个职能机构或解纷系统可以化解形形色色、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就比如法院的“执行难”,也并非仅靠法院单枪匹马能彻底破解的。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时,仅凭司法公信力很难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2.经济下行导致的执行不能与执行案件数的逐年升高

强制执行权的权力性质具有公权力性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是依单方申请且极具强制力和非自愿性的司法权,是确保当事人实现胜诉权益的最后权能。基于国家强制力的实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控制、对其人身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所采取的手段。当前,受新冠疫情的冲击,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履职作为能力的大挑战。经济下行压力导致新的执行难问题,如不少民营企业运营风险加重、社会个体在交易过程中违约风险加剧,在执行指标中最直观的体现就是自动履行率下降,而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明显升高,经济环境下行背景下的“执行难”由此产生。

3.当事人风险意识薄弱及对司法的过分依赖

交易前,一方当事人未对另一方进行深入了解,难以规避交易风险。法院能够明确案件双方当事人,但是却大多无法从权利方获得义务人的相关信息,这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因素之一。纠纷发生后,过分依赖强制执行实现权益的当事人心理,也无疑成为执行难原因之一。从维护公平正义角度出发,法院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的定分止争和多元诉前化解所依据的理论有所不同,然而受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纠纷当事人偏重借助外力因素以迫使对方当事人恢复或修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诚信秩序,因此,获得强制执行依据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选。诉讼案件增量,直接导致执行案件增幅。
三、实践反思:对策型“执行难”治理工作经验评析
对策型治理路径概述
对策型治理路径是法院通过加强执行举措应对执行难困境,即以执行本身治理执行难。目前,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从源头治理执行案件增量的实践尝试,有体制机制和队伍的改革、终结本次执行程、以“限高”和“上失信”为对策的惩戒措施、执行和解等。
对策型治理困境
社会治理现代化对法院参与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以达到纠纷化解协同治理效能最优为目标,强化源头治理理念。在现有的法院权能范围内,上述以对策为主的治理无法消除执行难本源。

1.对策型执行制度本身的局限

一是缺乏消解终本程序弊端的退出机制。终本案件并非裁判文书确定权益的实质实现,暂时退出制度在提高执行结案率方面贡献很大,但对外公布的高执结率与实际到位率的反差让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质疑,长期大量的终本案件亦可能给执行工作带来严重的后果。该制度自2016年确立至今,弊端已逐渐凸显,始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案件,要消耗有限的执行资源;存在违规终本、过度适用终本程序的现象。这使得执行难的长效治理机制建立面临更大困难。
二是惩戒制度目的是提高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因制度本身的局限以及法理基础上的瑕疵,在适用惩戒措施时容易引发侵权风险。被执行人中列为失信主体并被限高的人员数量并非一个小数目,能否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关键在于运行过程中措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在惩戒措施的运行过程中,如何确保强硬压制措施的同时又能降低因其弊端造成的社会效果损害。这就需要考量社会对强制措施的接受和认可程度,而此取决于参与社会化联动和源头治理的成效。

2.治理理念方面过度依赖应急性举措

一是局限于督促功能。上文所举实证数据表明诉源案件的增长与执行案件的增长呈正比例关系,而执行通知内容嵌入裁判文书督促自动履行收效甚微。又如执行和解虽具备督促劝导特征,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具备的制度刚性,其缺陷导致和解后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其本身不具备既判力,和解协议并不能完结性地解决执行案件,实践中,执行和解的案件大多都以执行恢复回流到法院。二是局限于执行不能后的惩戒。义务人的财产失控后,惩戒并未倒逼自动履行。三是局限于暂时缓解。执行和解并非执行程序的终结。特别是在高违约的现实状态下,权利人还需花费更长的执行周期等待不确定的自动履行结果。如此一来,将导致申请人实现权益的成本增加,社会效果及缓解办案压力的价值也收获甚少。

3.执行联动过程中源头治理的整合功能不足

目前的加强执行联动的基本体虽系已初步建成,但还是停留在“联而不动”的状态,并未实际发挥联动的作用。执行联动机制主要分为“法院主导型”模式和“法院与其他部门联动型”模式。以法院为主的模式,基于破解执行难的理念,通过强化执行事务中心的“集约”功能,提供综合性、窗口化的一站式服务,推动执行案件快速执结。该模式可以保障执行事项流程化操作,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有限的人员配备、快速增长的执行案件以及执行局权能在执行事务处理中的局限,导致执前履行的效果不理想。“法院与其他部门联动型”模式,是将民事执行权进行分解的“联动治理”格局。但面临着由于机构职能配置的差异,法院是否有能力做好协调统筹工作,这是协同治理的机制亟须解决的动力问题。就目前的运行效果而言,影响机制运行的因素包括不同主体之间的协同衔接问题、各协助配合部门的数据无法共享、协同机制有待完善等。
四、模式探索:“点线面”执源治理立体模式建构
执行工作实践的最大需求是解决权能的不足,促进执行联动的格局。从上文审、执数据分析来看,案件数量仍持续加剧,执行效果仍不理想,可见加大执行力度无法实现执行难的标本兼治。且局限在执行程序本身研究探讨执行难对策往往无法彻底破解瓶颈,必须转变理念才能获得新的启发,
特别是新时代人民法院面临一系列重大改革,且在提出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制度体系任务的新形势下,诉讼协同的源头治理理念是长效治理的法律基础。换言之,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量、消除执行制度和结构障碍以及融入多元、非诉的社会治理力量才能突破执行难本质。
以执源治理破解执行难的法理基础
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执行难的社会联动执源治理模式的提出,是基于诉讼协同的法律内涵和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借鉴。(见图1)

图1  执源治理破解执行难的理论基础示意图

1.执源治理工作思路及理念

“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制度体系”,是中央层面对执行难治理的理论创新。执行案件因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执源治理与诉源治理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是后者的司法程序延伸。前者连接诉讼、非诉及其他强制性文书结果,后者更强调诉讼与源头的对接。“执源治理”是指有关部门或者社会个体对执行案件的源头进行预防和化解,以及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当中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切实履行所采取的措施。

2.执源治理理论内涵

五五改革纲要指出,执行难的解决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执行工作的核心难题,可见最高院在寻求更为根本的解决执行难路径,也正好说明执行难的源头治理、提高当事人主动履行比例的重要性。执行权已由法权力为核心向治理模式转变,因而,执行难应在司法治理语境下进行探讨,也就是说执行显然已成为国家治理与司法治理问题。法所具有的效用之一为通过柔性管理促进主动遵守秩序,以诉源治理促进即时结清、以柔性保全促进主动履行等均是以激发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为价值目标的,与强制执行的惩戒措施相比,治理体系下的举措明显更有利于提升社会效益。基于职能考量,法院应根据党委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来推动或管理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承担社会管理和市场治理责任,契合“共建共治”的治理需求。综上,执行难治理的内容也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

3.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制度创新

该制度所具备的司法智慧和经验,及其富含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为聚合社会力量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思路与借鉴。这一理论启迪,也从反面证明以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的对策型举措创新路径的缺陷。从实践考量,对社会化协同执行机制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梳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执行难治理工作中的运用。
诉源治理是执源治理的基本点
执源治理处于诉源治理的末端,是诉源治理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过程中的延伸。基于前文来自实证的诉源与执源案件的增长关系,从诉源治理展开对解决执行难的根源型治理路径进行探寻具有科学上的逻辑关联性。

1.矛盾纠纷多元共治

矛盾纠纷多元共治强调解纷主体从单一向多元的变化,应涵括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法社会学从过程论视角,将纠纷形成过程划分为始发争议、实质冲突、矛盾激化三个阶段。因此,应转变司法解纷理念,从处理方式较为灵活、更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角度来看,诉讼外化解纠纷能在纠纷激化前起到预防作用。应转变诉讼外化解纠纷的补充作用的观点及诉讼在解纷过程中的中心作用理念,注重将纠纷化解于诉外,止于未发。法院亦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格局,协同多元共治主体,引导社会主体培育敬畏法律、信守诚信的道德风尚。

2.满足双方当事人心理需求的非诉调解

民事纠纷多始于社会秩序被破坏之后,而寻求公力救济化解纠纷则是修复心理秩序和心理需求的过程。执行案件中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到位率低主要原因是义务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动履行产生了心理抵触。在心理需求及社会秩序修复过程中,仅靠公权力强制作用的震慑,并无法取得积极履行的良好社会效应,如上文数据样本所反映,在强制措施不断增强、惩戒力度不断加大的改革进程中,实际执行到位率依旧未得到提高。单纯依赖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强惩戒”“严措施”的思路并不能有效改变执行核心指标效果不理想的现状。从纠纷当事人权利处分角度论,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纠纷系以当事人处分权为主脉,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一,较之于诉讼职权主义法官主导的裁决以及折中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诉前解纷满足了双方心理需求;其二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论,通过自发的协调关系以达到解决纠纷显然能更好地实现内部和谐。
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是执源治理的最佳路线
与强制执行的国家强制力性质相对的是“软法”规范和“柔性”治理,调解即时结清、柔性保全促履行和执前督促机制应为执行难治理的最佳路线。

1.即时结清无需出具裁判文书

诉前调解的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申请出具调解书以及调解结束后即时结清不再进入诉讼程序的诉前终结。司法确认及诉前终结的结案方式均能满足义务方节约解纷成本的需求,但司法确认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可能。民商事诉讼请求基本由给付金钱和给付(或履行)行为两大类组成,履行行为形态较为复杂,内容有停止侵权、给付特定物、履行协助办理登记义务等等,该类义务有特定性和排他性等不可替代的特征,且特定物、特定义务的履行更容易发生变更,导致履行不能。针对该类型纠纷,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先行判决制度。在诉前调解阶段,借鉴先行判决的停止侵权的预防性作用,通过即时清结、立即停止侵权的方式化解解纷,能有效防止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履行不能风险,另一方面又节约了纠纷当事人的解纷成本,充分体现了诉前化解在诉源治理和执源治理中的社会面价值。以上即为F省J区法院的即时结清诉前终结机制。

2.以“柔性”保全促即时履行

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保全难在于降低门槛以保全促履行、破解义务人因财产被保全而复议甚至信访的困境。将纠纷源头治理理念融入保全,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能提高即时履行的可能。首先,为实现对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充分发挥保全制度价值,解决因对方破坏交易秩序导致无法提供保全担保的困境,可采取减少担保数额或不提供担保的方式,如借鉴德国法的假扣押制度,该制度不以提供担保为要件,有充分假扣押理由的申请提出后,即可被允许。其次,为突破保全制度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可在提高柔性保全措施适用的基础上,考察并借鉴美国的临时限制措施。美国临时限制令和中间禁令的衔接一方面以限制被告的行为来保全原告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席听审的程序充分保障了被告的救济权利,最大化平衡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上述制度的借鉴,是以平衡双方关系为出发点,实际也是落实推进矛盾化解在前端的价值追求,既能缓解执行不能的案件矛盾,又能减少保全导致的次生案件。

3.执前督促主动履行

法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成”,只有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实现时,审判的价值与程序正义才得以彰显。新时代“枫桥经验”属于无需国家强制力的本土化制度,具有“软法”特征。对J省法院“执行三推送”机制进行升级,转变“强制执行”理念,形成法院牵头、部门协同、社区(乡村)配合的“执前三督促”机制,需采取如下举措:一是法院依托执行事务中心的建设,将执行重心工作前移,建立执前督促履行机制。督促程序由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事务中心窗口开展,可依申请或由执行督促员根据已生效的案件裁判情况,对本院已生效且具有履行内容的案件进行分类筛选,对可能自动履行的案件及时联系义务人,在立案前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对于相邻关系、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及小标的执行案件,执行前将相关主体亟待履行义务信息推送至义务人所在乡镇、社区、村居,由相关基层组织动员、督促主动履行。三是将义务人待履行信息通报到社区及其所在单位,由社区网格员及相关用人单位在基层治理过程中,协助督促履行。
聚合治理资源,强化执前疏导,最大化实现执行案件立案前履行完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社会化联动执源治理中的重要运用。
拓宽联动治理覆盖面
D市中院构建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的执行综治大格局,通过与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金融机构、房产登记中心等形成执行联动机制,确保提高查人找物及财产查控。该机制从治理主体和方式上拓宽联动执行治理覆盖面。

1.聚合主体,弥补权能局限

必须逐步促成以国家推动协同治理、社会组织与其他力量呼应的联动机制,从而使执行权有效地分配给诸多社会力量,形成对执行难问题的社会化协同处理方案。多主体参与执行治理的体制,表面上是执行权配置的分离,实则为治理格局的主体合聚。民事执行权除了法院之外,可以被分解给其他部门“联动治理”格局。法院指导,即明确法院负责民事执行法律、政策与具体操作程序的规范管理与宏观指导。社会组织操作,即建立分解执行任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各种社会服务机构执行资格与能力的市场准入机制与认证审查,凡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为执行民事案件。

2.多元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执行主体联动治理的关键是多方主体参与执行,共建共治共享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成功经验,一切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执行的社会化理念,应综合党委政府、法院、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的职能,协调配合、统和力量,形成合力,运用社会治理的优势极大促进执行权运行的高效能。鉴于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有限权能以及各协同部门对接不顺畅、管理部门资源整合难等问题,新的治理理念顺势而生,打破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治理僵局,充分发挥协同治理的社会治理经验优势。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是定纷止争的最后阶段,人民法院应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完善联动机制,从扩大主体层面上,协调相应的职能部门履行化解矛盾的职责,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从拓宽执源治理方式入手,将执行工作前移至调解、保全的同时,强化典型拒执案例宣传及震慑作用。从执源治理切入时间考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抄送至基层调解组织,强化调解组织的督促履行通知作用,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量。
结语
“执源治理”理念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之一,并被不断提及和强化,既有深层原因,更有实践性意义。社会联动源头治理模式建构既是对“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的回应,又是立足实际,建立健全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经探析执行难治理路径得出以下结论:以诉源治理为“基本点”,以柔性治理促主动履行为最佳“路线”,不断拓宽执源治理的社会覆盖面的社会联动治理模式是本源型路径。社会联动治理模式既能调整法院内部执行制度的结构性问题、补足法院权能,亦能提升执行难社会化联动治理的制度效能,实现共赢、多赢的治理格局。期待以“即时结清诉前终结”“执前三督促”“执行综治大格局”机制为内容的社会化联动治理模式的建构,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以及“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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