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刘彬辉|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路径探究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四级法官助理
要目
一、现状探究: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实践分析二、脉络厘析: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轨迹与具体要求三、逻辑进路: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内在关系证成四、技术构造: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进路选择结语
当前,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基层司法领域正在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服务的需求。理论界对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研究,热度渐起。最高院也相继提出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社区、网格,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等一系意见,希望充分发挥司法治理助力基层政权建设作用。然而,无论是理论界的研究焦点,还是法院系统的司法实践、多聚焦于人民法庭自身职能完善这一单一向度,对基层政权建设与人民法庭司法服务这二者之间如何交互影响,促使人民法庭融入基层政权建设法治体系循环中的研究较少。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练好内功”固然重要,但也应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基层政权建设需求角度思考人民法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去做?基于此,从人民法庭与基层政权建设之间的现实“供需矛盾”“历史关系脉络”“现实需求”进行探析,从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内在逻辑进行证成,并从强化顶层设计,基层党委领导下协同共治的角色定位、强化内功修炼与对外嵌入延伸双循环机制的构建和对基层党委和人民法庭双向考评指标体系的建立等多维度展开讨论,期冀为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探索一定可行性路径。
法治对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能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庭是国家司法权在基层的最直接参与者,是推动基层政权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面对新时代人民法庭如何充分运用自身司法职能,有效地推动基层政权建设这一新论题,有学者认为,当今的人民法庭具有明显的乡土性质,其功能之构建不能局限于化解纠纷,更应着眼于政府权威及乡村秩序的构建。还有学者认为,要着眼于人民法庭的设置布局和审判职能。也有学者认为,基于人民法庭参加乡村治理的局限,应在人民法庭推行礼法结合的治理机制。笔者认为,新时代人民法庭应立足于当下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视野,从司法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角度,对人民法庭的职能进行重新审视与全新解构,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法治特色的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司法路径。
一、现状探究: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实践分析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人口的总量在不断减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21年年末,我国农村人口总数为49835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28%。但城镇化是一项高度复杂的社会转型运动,农村人口在向城镇人口转型过程中,原有的闭塞熟人关系圈被打破,人际纠纷日趋多元化,使原有内生自治的基层治理模式受到冲击,“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已成为历史,社会转型时期礼治约束的下降,法治参与基层治理成为必然。
随着1999年我国法院“一五纲要”提出“要有计划撤并部分法庭”的要求以来,人民法庭办理各类案件的比重逐年下降,从笔者所在L市17个人民法庭2018年至2020年受理案件情况看,人民法庭办理案件数占比民商事案件总数不足28%,占比所有案件总数不足14%。(见表1)
上表显示,人民法庭办案数占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和全市法院所有案件总数比重较低,理论上人民法庭可以有更多精力服务于基层政权建设。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需求看,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联系基层政权、深入基层群众的最前沿力量,亦不应将司法权封闭,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办理诉讼案件,积极融入基层治理体系、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更是其主要职能之一。人民法庭应与行政权进行相互配合,协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进而化解矛盾纠纷。但从L市人民法庭2018年至2020年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情况看,法庭对基层矛盾纠纷的治理能力或影响力,并未随着社会法治化的推进同步增长。(见表2)
表2显示,接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人民法庭数量少,委托调解的案件占法庭收案数量比重低,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参与度较低,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职能并没能得到彰显。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多集中于通过调解、法制宣传和诉讼便民服务等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上做出了些微成绩,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差距仍较大。从司法实践看,一方面,人民法庭往往是在纠纷已经产生后被动地(表现为受当地党委邀请或通过诉讼服务)参与到纠纷的化解过程中;另一方面,对国家关于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的要求,多呈现出人民法庭单枪匹马的战斗形态,鲜有与其他治理主体、基层党委进行互动合作。人民法庭与基层党委、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未见形成,对案件审判中呈现的规律性情况,未能深度归纳分析,互相之间工作机制、考评机制尚未建立,“参与社会治理功能部分虚化”,与新时代人民法庭“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三个优化”的工作原则偏颇较大,没能有效地融入基层政权建设的法治体系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案件外,还包括了指导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职能。然而,从L市人民法庭的基层司法实践来看,其职能却更加的广泛(见图1)。
由此可见,“法律溢出了自身的领域,进入到整个社会的治理实践中”。人民法庭是国家司法权在基层的最直接参与者,其本应具有政治与司法的双重职能,对新时代基层人民法庭的职能重构,应当站在国家治理体系、基层政权建设的角度,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双重职能的作用。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经历从静态到动态,从规范建设到全方位要素建设,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地转变。基层政权作为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石,其法治体系的建设亦面临全新挑战。张文显教授指出,法治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需要基层各方协同参与,各尽其责,各行各行其职。反观目前,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法治体系构建的司法实践状态尚游离于基层政权法治体系建设之外,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功能不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与基层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之间未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协同解纷法治化平台,各部门各行其是,资源无法共享。二是司法服务基层党委政府开展各项工作的功能不显,未能引导基层党委政府各项工作完全纳入法治化轨道,未能指导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三是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法治辅导与法治约束不足,基层解纷主体及群众的法治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问题仍然存在,普法宣传未能做到精准把握、靶向宣导,未能将各项司法服务向基层治理源头延伸。
二、脉络厘析: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轨迹与具体要求
从近两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看,其明确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提出要推动人民法庭建设新提升,探索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服务“三农”工作、拓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新途径等一系列新要求。对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
人民法庭制度自1954年的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后,一直延续至今。最高院在1963年的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中,就明确了人民法庭除审判任务外,还应承担指导人民调解、政策法律宣传等任务。随后,在1999年、2004年、2014年、2020年召开的历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上均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做出了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在会后适时的颁布了人民法庭工作规范文件,以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开展。
表3 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相关规定的内容比较
表3显示,不同时期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功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定位,总体表现出了人民法庭一直以来都担负着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某一部分的重要任务,其相关内容是对当时国家政权建设和治理体系的积极回应。但也体现了一个节点,即2014年以前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事项规定不够具体,2014年后,特别是2021年的规范文件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方式及要求则有了较为明细的规定。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应有之义,法治是国家的法律之治、现代之治、有效之治、稳定之治、长久之治。《管子·任法》里说:“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基层政权的建设离不开人民法庭的司法参与。
表4中,通过对近三年最高院工作报告中关于人民法庭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到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显著要求。一是要求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法治乡村建设,到服务社会治理、乡村全面振兴、生态环保及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各个方面。二是要求参与的方式更为多元。明确要求人民法庭将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融入基层党委领导的城乡社会治理体系,通过推动人民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网格,推动矛盾纠纷多元、综合、源头治理。三是对人民法庭的基础建设提出新要求。人民法庭工作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要求人民法庭加强自身硬件设施建设,法庭干警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法律素养,以适应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新需求。四是要求参与基层政权建设的主体更加广泛。对比表3可以看到,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涉及党委政府及司法、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调解、基层自治组织等多个主体。
三、逻辑进路: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内在关系证成
在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人民法庭的参与一方面是推动国家权力下沉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基层司法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
基层政权法治化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体现在基层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纵观人民法庭的历史沿革,人民法庭的职能一直体现了公权力在基层的运行意志,都是以基层社会和基层民众需求作为回应对象。(见图2)
图2 人民法庭历史沿革树状图
人民法庭是国家权力联系基层社会的“司法纽带”,是国家意识作用于基层的司法载体,国家通过人民法庭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将其权力作用于基层社会治理中,而通过人民法庭服务基层建设的“送法下乡”模式,正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效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志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
《法学词典》关于司法权的解释是“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在我国的宪法里,行政权与司法权具有同源性,均体现国家意志,不存在所谓的“制衡”,只有权力技术的分工。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体制的不断调整、利益冲突的不断加剧,使得矛盾纠纷呈现多元性、多样化的特性,成为了基层政权和人民法庭交互合作的触点。现今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需要司法权与行政权进行相互配合,协同共治。一方面,通过司法机关为行政行为提供司法建议等法律服务,以提升依法行政的法治效果。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应遵循党的领导,不越位直接代替行政权,从而提升行政机关的司法认同感。两权之间达成权利互动的良性状态,受到法律规制,摒除“乱动”、“盲动”,使得权力运行价值呈现1+1>2的态势,真正发挥预防、化解纠纷争议,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综合作用。
现下基层司法理念仍停留于从人民法庭自身寻找原因,鲜有基于基层党委政府需要的角度出发,去分析重构人民法庭职能及工作机制。这无疑导致人民法庭与基层党委之间的互动关系无法良性运转,人民法庭多为被动地参与到基层政权建设中,使得人民法庭和基层其他所站相比,与基层党委政府的联系不够紧密,地位较为尴尬。所以,新时代人民法庭应当秉持兼顾案件审理和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双重司法理念。
四、技术构造: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进路选择
新时代人民法庭除应强化内功,充分运用数助手段履行审判、执行职能,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之外,还应着眼于服务基层政权建设,遵循基层乡土民俗,推进乡村良法善治,在基层党委的领导下,构建协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整合各类解纷资源,推进基层政权的一体化法治体系建设。
“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现有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的文件,几乎是法院在唱“独角戏”,基层党委政府对此回应度不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宪法和政治原则,充分运用基层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对基层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职能,制定《关于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促进基层司法和基层政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互嵌交融,充分保障和发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司法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政权法治建设能力和水平。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的推动市、省,乃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定性文件,以达到全国一盘棋格局。《决定》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是明确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主要任务、工作原则;二是确立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职责范围及工作方式;三是明确基层党委政府在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四是建立双向考评激励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通过顶层制度的设计,为基层党委政府和人民法庭交互融合、协同共治提供制度支撑和规制,有效避免了一家单位唱独角戏的窘境和相互之间的推诿扯皮。
“法律程序的目标远不只是单一的矛盾纠纷化解,还应包括实施法律和国家政策,尽管因法系不同,司法传统不同,其所扮演的角色在具体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时会不尽相同。”故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人民法庭不应当仅仅承担纠纷解决者和法律实施者的作用,更应当在党的领导下,承担国家政策宣导者、贯彻者、执行者的职能,推动基层党委依法行政、提升基层政权建设法治化水平。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在如火如荼地推行“枫桥经验”,这是历史上基层司法协同基层党委政府、各部门、基层群众通过协作而形成的“齐抓共治”的一种有益模式,它的运用充分实现了正式司法制度和非正式社会规范的相互衔接,形成了多元解纷主体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使得基层治理在一种良性的循环体系中运转。当然,在党委领导下的协同共治,并非放弃司法的基本原则,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角色定位应当是在其司法性角色的前提和基础上。
近年来,国家的人力和物力都在不断地向基层倾斜,然而基层治理资源的不断增加,带来的却是边际效应地递减,出现了“内卷化”趋势。而当代社会多元复杂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又必然导致高度的法律需求和创设。所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应当在现有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另辟蹊径。作为纠纷化解末梢的人民法庭,如何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将人民法庭的司法作用辐射出去,需要找准关键点。笔者认为,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行路径探寻。
1.内循环:练强内功,提升诉讼审判服务能力
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必须要练强内功,不断提升自身硬件基础的建设,并从人才培育、职能完善等方面不断强化自身软实力。
(1)强化党建引领,加强高素质人才培养
诉讼审判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这就决定了裁判的终局结果与社会现实密不可分,因此对司法工作人员理解国家政策与适用法律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结合L市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认为人民法庭应把“思想建党,政治建庭”作为法庭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带动、党建融合,通过应定期举办最新政策法规、司法技能的学习培训,让支部强起来、先锋亮起来、业务精起来。加大对人民法庭高素质人才的输送,法庭承担了较重的服务基层政权建设任务,应从机关中遴选出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超的同志到法庭工作。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制度,对成绩优秀,在服务基层政权建设中表现优异的干警,择优晋升。
(2)以数助构建信息化人民法庭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要求,数助赋能对国家治理的影响越来越大。人民法庭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学技术,强化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高标准数字化审判法庭,设立共享法庭,推进远程立案、在线调解、线上开庭、庭审直播、网上办案、文书送达等工作全程在线,优化办事流程,降低诉讼成本,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司法服务。同时,应推进人民法庭“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健全预防在先、分层递进、专群结合、衔接配套、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多元化解、一网通调,促进基层司法从“接近正义”向“可视正义”的时代转型。
(3)打造专业法庭、特色法庭
受地域特色、多元文化特色影响,我国各基层政权面临的矛盾纠纷类型各有不同。人民法庭可根据所在辖区的地缘特点,打造特色法庭,也可根据辖区矛盾纠纷类型,打造专业法庭。以笔者所在L市人民法庭的情况看(见表5),各法庭根据自身地域特点、基层党委的工作规划布局,探索了具备各自风格特色,契合基层治理方向的法庭特色,有效地为基层政权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保障。
通过打造“专业法庭”“特色法庭”,促进诉讼服务“关口前移”,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现“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理念的转变,提高了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能力。
2.外循环:多方协同,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法治保障
人民法庭与基层党委政府、基层解纷主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不是平行的两条直线,各方权利义务相互交织,相辅相成。
(1)构建“多位一体”双向互动交流机制
构建由基层党委挂帅,基层人民法庭主导、派出所、司法所、基层自治组织参与的“多位一体”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矛盾线索融汇、软硬设施融通、解纷力量融合、诉调对接融贯、矛盾纠纷融化、基层社会融洽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弹好部门协同参与基层治理的“协奏曲”,让纠纷消弭于源头、解决在当地,以司法服务助推基层政权法治体系建设。
一是确立基层党委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导地位。基层党委应将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工作纳入中心工作统筹考虑,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法律顾问单位、综治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在各项工作中主动听取人民法庭的法律意见,对解纷机制提供组织保障、财政预算保障。二是规定由人民法庭主导解纷机制的运行。人民法庭基于其专业能力水平在基层政权建设的法治体系构建中,有着最权威的司法话语权,必须主动融入基层党委的各项中心工作,为其行政行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参考,将各类司法审判数据、矛盾纠纷分析情况及时反馈给基层党委政府,为基层政权建设提供最专业、最权威的司法服务。三是规定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之间将各自解纷机制进行相互融合。将人民法庭一站式解纷平台、诉讼服务中心平台端口与司法所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端口、派出所的法律服务中心端口等进行数据口径对接,将人民法庭的审判信息、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司法所的人民调解信息、派出所的治安处理信息进行数据共享,并依托大数据进行数据分析、风险预测。同时,在将各类信息情况进行分析、整合后,应发送给基层党委政府,并分别发送至各个基层自治组织相应端口,从而实现诉调对接、矛盾纠纷、舆情稳控、司法预测等全数据信息共享。通过这种多中心的融合模式,彻底打通体制梗阻和运行机制掣肘等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四是规定人民法庭应加强与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沟通融合,向其宣导法治理念,培育法律思维,指导人民调解、指导村(居)委会将法治融入到村规民约中,通过巡回审判、共享法庭建设,将司法服务的触角直达社会治理的末梢,助力矛盾纠纷化解,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治化进程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2)向基层党委发送规范性文件,助推基层政权建设
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不应仅仅着眼于微观的诉讼审判或多元解纷机制层面,还应该从宏观层面进行考量,比如通过向基层党委发送人民法庭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助力基层政权建设法治化体系的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有学者提出“根据基层治理的各自差异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建议,能够有效地改进基层治理效果,发挥法院健全基层治理体系和深度参与基层治理实践的司法作用”,近年各级法院也在不断尝试。但笔者认为,人民法庭还应跳出藩篱,摆脱僵化思维,通过发送诸如人民法庭矛盾纠纷化解情况通报、人民法庭关于某项行政行为的法律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人民法庭审判白皮书等多样式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基层政权建设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其重点在于有的放矢,结合基层政权建设对法治层面的需求,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行政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参考、法律指导。
(3)丰富法制宣传形式,提升基层群众法治意识
当前,基层司法实践存在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虽然增强了,但是对于其实体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而裁判结果与其预期差距较大时,造成的结果就是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权威性降低。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政权建设过程中的实践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丰富法制宣传形式,提升群众对实体法律法规的认知能力。内容上,一方面应积极与基层党委、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沟通,就常见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有针对性的向群众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应收集群众对法院裁判或调解的意见,以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精准宣传。方式上,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以一根网线、一块LED屏、一面背景墙等模式,在基层乡镇人流量多的地方进行视频宣传;也可通过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法律进村(居)形式进行现下面对面宣传;还可以充分利用官方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宣传内容,扩大宣传效果。参与主体上,可以邀请当地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邀调解员、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员一同参与法制宣传,从而加强群众的接受度,强化普法的效果。
3.双向考评机制:设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运用一系列科学考评方法将主观追求目标数据化、结构化、客观化的过程。笔者认为,要保障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体系的有效运转,必须构建双向考评机制。一方面,针对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设立考核机制,从人民法庭参与基层党委政府决策、参与辖区平安综治建设、助力法治乡村、乡村振兴、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协调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发送司法建议类规范文件等方面设定考核项目类别,并以此设定参与率、知晓率、反馈率、满意率等细项指标,将地方党委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司法行政机关等都列为年终评分主体。另一方面,针对基层党委支持、落实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听取人民法庭专业意见、采纳人民法庭法律意见等制定指标细项,确立考评机制,并将其纳入基层党委、司法行政机关的年终综合工作考评范围,确保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从“单兵作战”到“集体作战”。
结语
“以国家作为视阈的法治认识总是最基本的,法治具有国别的独特性,中国法治也应有自己的特色。”新时代人民法庭必须正视中国特色的基本国情,不应以一种超然的态度游离于基层政权建设之外,而应当主动嵌入到基层政权建设的各个领域中。本文反思了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的不足,提出从制定地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明确党委领导协同共治的角色定位,借助人民法庭内生动力与外生动力双循环机制及双向考评机制的建构等方面,为人民法庭服务基层政权建设提供可行性操作模式,促使人民法庭成为基层政权建设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人民法庭司法服务不断地夯实基层政权根基,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实现中国梦、复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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