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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玲 吴冬亚|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研究——以L县法院L法庭为调研样本

黄玲 吴冬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4-10-09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与冲突加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逐渐增强,对公正司法需求越来越高。人民法庭作为“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参与基层治理既有着强烈的现实需求,也是法庭的重要职能,更是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以L法庭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实践探索为研究样本,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面临着审判任务繁重、治理意识不强、参与方式与途径单一、法庭阵地作用不显的问题。对此,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要统筹审判职能与治理职能,通过建立源头预防、非诉机制、多元化解的治理路径,发挥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的形成,促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与基层治理能力有效提升,以期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力量。

引言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基层治理现代化。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派出单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处于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最前沿,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时期,人民法庭更应该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发挥司法能动性,统筹审判职能与司法服务职能,发挥法庭前沿阵地优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基层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贡献司法力量。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必要性
基层治理是指行政机关、自治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依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对公共事务、公共产品进行管理,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治理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生态等各个方面,治理的目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据统计,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10145个,其中乡村法庭6201个、城区法庭1234个、城乡结合法庭2710个,2016至2020年,全国人民法庭收案2040.8万件,审结2027.5万件,收结案约占基层法院收结案总数的25%。近些年,人民法庭发挥其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大量征收征用、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人民法庭作为司法审判权力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处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正的第一线,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其参与基层治理既存在强烈的现实需求,也是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

(一)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具有现实需求

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乡镇,面向的一般都是知识水平不高的群众。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出现秩序震荡、利益分立等一系列剧烈变动,基层治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基于自治形成的乡规民约作为基层管理秩序、处理纠纷的依据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乡村的巨变,土地承包纠纷、拆迁纠纷等矛盾逐渐增多,随着法治宣传的增多,群众法治观念的提高,在面对困难和矛盾时更加倾向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工作的最前沿,亦是距离群众最近的司法力量,处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正的第一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能够高效便利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有效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是其重要职能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人民法庭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其核心职能,人民法庭应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人民法庭要树立新时代的工作理念,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不仅是其职能需要,更是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法庭要抓住机遇,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能与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

(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有助于推动基层法治建设

人民法庭通过普法宣传、巡回审判等,有力促进基层群众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和法治观念、意识的提高,巡回审判在其中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在偏远乡区以及广大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儿童、妇女较多,不识字的人更是不在少数,相比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知识,生动、鲜活、真实的案例才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通过案件巡回审理,将法律政策通过具体案件进入乡村,将法治观念通过巡回审理贯穿到群众日常生活,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通过案例植入群众心中。如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现场调解等工作方式,不仅有效化解纠纷,还对边区群众进行了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政策法令宣传。进入21世纪,“马背上的法庭”“车载法庭”“背包法庭”正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展,打通了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是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通过采取这种“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人民法庭推动司法不断下沉到基层,在巡回审理中,群众不仅获取到法律知识,同时也对司法活动进行了监督,实现了群众和司法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基层社会法治建设。
二、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探索——以L县L法庭为例
L法庭地处L县城新区边缘,是典型的,辖A街道办事处、B镇,共计21个行政村,2个社区居委会。辖区人口约10万人,辖区内流动人口较多,劳务输出较多。L法庭现有人员10人,其中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调解员1名以及其他人员3名(保安及司机)。2021年6月,该法庭成立金融法庭,实行“两套牌子、一班人马”,既审理辖区内普通一审民事案件,又审理涉金融机构案件。近年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优势,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贯彻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L法庭狠抓审判业务、法官队伍、诉源治理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法庭审判质效位居全院前列。2019年至2022年5月,L法庭共计审结案件1945件,近三年调撤率分别为50%、52.9%、64.7%,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3.16%、95.82%、96.69%。L法庭充分履行审判职能,使辖区内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一线,当事人服判息诉,审判效率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不断提升,为辖区内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强化诉源治理,建立多元解纷机制

1.搭建调解平台,多主体参与矛盾化解




L法庭建立了与乡镇调委会的专项对接机制,责任到人,由法庭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包片式”对接,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推动人民法庭与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接,建立乡镇矛盾纠纷化解联调机制,各主体有序参与矛盾化解,促使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以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等为依托,构建“多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充分调动乡村组干部、“五老”及乡贤参与矛盾化解,动员矛盾双方所在村委、户族以及具备人民调解性质的组织成员共同参与矛盾化解,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建设“无讼”社区、平安村庄,进一步打造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2021年5月,L法庭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问询,该案系刘某第三次起诉离婚,在向被告高某送达应诉通知,得知其不同意离婚之后,承办法官便确定了开庭时间。在等待开庭期间,原、被告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原告刘某将被告打伤住院。双方户族因此发生冲突,各自纠集本族二十余人对峙。当地派出所闻讯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因案件正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与书记员赶往现场。在赶往现场途中,其与事发当地村委会联系并说明情况,希望村委会出面帮助解决矛盾,后通过三方出面,现场事态平息。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法官便将双方长辈、原告及村支书请到L法庭,经过近两个小时调解,双方终于平复情绪,打开心结。原来双方并非感情不和,而是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姊妹发生纠纷,原告一时生气才提出离婚。随后承办法官带着原告来到医院看望被告,原告主动向被告承认了错误,被告也表示愿意接受原告的道歉,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原告也当场写下了撤诉申请,案件快速调解成功。
2.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发展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L县法院与当地司法局联合,选聘人品正直、有为担当的青年委派至人民法庭,每个人民法庭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对于起诉至法庭的案件,有调解意向的先行组织调解,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据统计,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了351起案件,既积极、高效、公正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2022年6月,L法庭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一批涉企案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9年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流动资金,在某银行L县支行贷款六笔,金额合计480万元,以其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L县支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贷款351.83万元及利息。案件起诉至L法庭,庭长迅速查阅案卷,并前往河南某木业有限公司,深入企业一线,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据该企业负责人介绍,其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木材加工、木制品制造等,企业目前有100余名职工,带动了当地就业,促进了本地经济发展,同时企业也积极致力于公益事业,曾带贫附近200户家庭。2019年因扩大生产规模向银行贷款,但受疫情影响,市场需求萎缩,订单减少,产品滞销,企业目前也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考虑到企业目前的情况,L法庭庭长认为若直接判决,该公司厂房及设备被拍卖,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困境,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因此,其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帮助实体企业发展的目的,秉持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多次前往信阳某银行罗山县支行,与该行负责人沟通,详细介绍被告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从银行的经济责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再到员工的生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倾心调解,缓和双方矛盾,最终L县支行同意被告分期分批偿还贷款,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历时10天,庭长促成六案全部调解,既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被告企业渡过难关争取了期限,也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3.凝聚参与合力




L法庭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陪审员培训会、座谈会,对辖区相关单位司法、行政人员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以案释法和现场交流双向提升业务水平,拓宽法治渠道;融入工作专班,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每月制作平安报表,统计辖区各乡镇案件数量、梳理案件类型、矛盾集中领域以及涉诉信访情况,帮助党委政府了解掌握社会现状,保障政务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充分发挥法庭职能

1.发挥法庭审判职能,做好司法服务为民




L法庭在日常工作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来访来诉群众,提供全方位、便捷化服务。法庭设立导诉台、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等窗口,配备内外网,实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真正将法庭打造成开在群众家门口的“法律超市”。三年来,法庭接待来诉来访群众12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800余次,到庭立案300余件,判后答疑500余人次,为来访来诉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功能服务。对于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上门为其办理立案手续,并依法办理诉讼费减、缓、免等手续。三年来,为100多位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办理了上门立案服务;对于外地当事人和外出务工人员,推行线上立案,充分利用河南诉讼服务网,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节省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坚持强基导向,充分利用智慧法院成果,立案、缴费、送达电子化,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诉讼。通过个案审理,促使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深入当事人心中,公正高效便利化解纠纷、审理案件,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便利诉讼和公平正义的要求。
2.加强巡回审理




以案件审理为抓手,选取群众影响较大,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乡风的案件进社区、进街道,将庭审深入群众中去,更大范围提升群众法治素养。通过巡回审判、现场调解的方式,以生动鲜活的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促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乡村,形成良好的法治化社会氛围。2020年5月,L法庭受理的原告陈某起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谭某身体瘫痪,常年卧床,双方有离婚意愿,但关于子女抚养未能协商一致,且谭某因身体瘫痪无法办理离婚登记,陈某诉至法院,承办人立即决定适用巡回审判,将法庭设在谭某床边,在审理过程中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三)延伸司法服务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L县法院人民法庭利用“国家宪法日”等时机,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法治进乡村、送法入村入户活动,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单、诉讼指南等普法资料2000余册,宣传常见的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水平,为当地村民答疑解惑,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2.主动服务企业,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积极开展法官访企活动,以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工作为切入点,整理排查辖区企业,点对点包联企业开展送法上门服务,了解企业司法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及时消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和涉法难题,用司法服务打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软环境”。为涉企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于涉及企业权益维护的案件,L法庭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为目的,以“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工作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多元调解的优势,实现涉企案件灵活快速处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助力。L法庭成功调解罗山县某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该企业有职工300多名,带贫68户,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无力偿还1800万元贷款,经法庭法官倾力调解,成功解决了该企业的经营难题,被市电视台深度报道。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线上开庭、微信群聊,远程视频调解相结合,调解一批案件。其中线上调解的信阳某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用微信平台,法官当群主,组织双方当事人线上调解,历经一个月,湖南某有限公司返还信阳某有限公司购买口罩机款400000元,并赔偿部分损失,此案圆满解决,受到了当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褒扬。
三、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困境——以L法庭为调研样本
虽然以人民法庭为代表的司法资源不断向基层下沉,但这些资源是有限的,任务是艰巨的。人民法庭既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矛盾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最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多因素叠加导致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工作不足、问题突出。以L县L法庭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其在基层治理中取得一定成效,但也面临在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治理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方式单一等问题。

(一)审判任务繁重,基层治理职能受限

1.案件逐年增加,审判任务繁重




L法庭现有10名人员,其中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3名。2019年至2022年5月,L县共受理了15040件民事案件,其中L法庭受理2447件,占比16.2%;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4666件,其中L法庭审结1945件,占比13.2%。近三年L法庭审结案件分别为468件、539件、1039件,在全院民事案件中占比分别为12.49%、13.38%、20.75%,调撤案件234件、285件、692件,调撤率分别为50%、52.9%、64.7%,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分别为93.16%、95.82%、96.69%。L法庭案件调撤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逐年增高,审判质效位居全院前列,说明该法庭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但案件逐年增多、审判质效居于前列,也说明了法庭干警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工作方面,基层治理职能被忽视、弱化。

图1  L法庭近三年审结案件及调撤案件数量

图2  L法庭近三年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

2.纠纷类型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参与治理作用减小




近年来,在L法庭受理的案件中,除了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之外,由于L法庭职能转变,成立金融审判专业法庭,也出现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金融机构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以及各类合同纠纷等案件,案件情况更加复杂,群众诉求更加多元,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增高。以L法庭近三年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案件类型不再是传统的家事纠纷,而是各类合同纠纷等,新型纠纷案件的出现对法官的专业要求更高,案件的审理进度放慢,调解难度加大。

图3  L法庭近三年案件纠纷类型

3.参与基层治理的意识不强




在L法庭现有的10名工作人员中,法庭干警有6名,平时工作中除了审判任务,还有扶贫、法治宣传以及其他庭务等工作,案多人少,分身乏术。同时,在大部分法庭干警的固有观念中,法院的职能是审判,法庭工作是审理案件,基层社会治理是政府管理的工作,与法庭并无干系,最多通过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各种会议参与辖区内的事务,人民法庭干警对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对参与基层治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参与基层治理方式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参与基层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出人民法庭要立足其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对暂没有形成诉讼但具有潜在风险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法律风险防控预案;对已经发生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可以提出可能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应的裁判尺度,但是不宜在诉讼外对已经立案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对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大数据研究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服务科学决策。目前,L法庭通过审判案件、法治宣传和诉讼便民服务达到参与基层治理的目标,范围有限,未能有效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并且法庭案件逐年增多,也间接体现了法庭在促进矛盾源头预防与化解方面有待加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职能有待进一步提升拓展。

(三)法庭阵地作用发挥不足

全国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10145个,其中乡村法庭6201个,城乡结合法庭2710个,全国88%的法庭设置在乡村。人民法庭处于司法为民的最前沿,解决纠纷的第一线,是离群众最近的司法力量。当前L法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多采取坐堂办案的方式审理案件,巡回审理方式少,也没有发挥法庭前沿阵地的作用,导致法庭辐射范围有限,对当地的法治建设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对基层的治理一般以主动型、管理型为主,这与司法“不告不理”的工作理念不一致,加之人民法庭的人、财、物一般由所属法院配置,导致人民法庭在地方党委治理体系中的定位不明,一直处于游离的边缘状态“单打独斗”,无法融入地方治理体系,法庭职能也不能得到有效延伸。

(四)多元解纷机制尚未有效形成

其一,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积极性不高。L法庭现有1名调解员,由L法院与L县司法局联合聘请委派至法庭,由于L法庭近些年案件逐年增多,调解员工作压力增大,并且由于调解员非法律专业,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成功率。同时,基于调解员身份的非权威性,诉前调解虽然具有时间快、成本低、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的优点,但是因为调解员身份与法官不同,当事人对其信任度及专业认可度都不如法院工作人员,在前期联系征求调解意见时,部分当事人基于调解员身份直接拒绝调解,导致案件不能有效分流、提前化解。
其二,调解员调解质量与工作积极性有待提高。L法庭辖区内,镇政府在各村设立了综治委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形成了调处矛盾的大格局。调解员来自村、镇一线,对发生在身边的矛盾纠纷知根知底,调解工作开展起来更加便利,但受限于法律知识和专业调解能力的不足,面临着调解质量提升缓慢、调解作用发挥不充分、调解成功率不高等问题,再加上经费有限,对综治委员、网格员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致使其在面临纠纷时缺乏全力化解矛盾的积极性,调解流于形式。
其三,缺乏统一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当前,基层的矛盾化解主体和力量较为分散,同时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和交流缺乏,导致各类解纷机制相互林立而又松散,缺乏强有力的统一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当事人只能将提起诉讼作为化解纠纷的“唯一出口”,从而造成许多本可以在诉前平息的纠纷大量涌入人民法庭。
四、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路径建议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联动各类调解主体,通过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的方式,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各类矛盾纠纷,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等五方面作出规范,提出要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推动人民法庭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职责,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为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有效提升,人民法庭除了履行好审判职能,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外,还应当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指出,人民法院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推动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基本单元。因此,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始终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党建工作作为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工作的切入点,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以党建促进基层治理,这是党在司法领域坚持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宗旨的体现。坚持在党建引领下,应将法庭充分融入基层治理,将司法服务延伸嵌入基层治理需求,不断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发挥党组织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凭借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人民法庭定期对本辖区的案件情况、所涉诉讼分布地区、纠纷影响、预防性措施等进行研判,及时向地方党委通报,为党政部门治理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源,增强决策科学性。地方政府定期摸排乡镇内可能会引发诉讼的事件,将矛盾双方信息、争议焦点等通报法庭,人民法庭安排经验丰富的法官下乡村,现场指导调解,为“矛盾不上交”提供法律支撑。因辖区内项目征收而引发的补偿、确权纠纷,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意见建议,防范群体性法律风险。

(二)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夯实自治基础

在当前群众矛盾与冲突加剧的情况下,大量案件涌入法庭,健全多元解纷机制,促使矛盾预防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是缓和法庭人案矛盾的重要举措。2021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基层治理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基层治理从来不是“单打独斗”,需要各组织协同配合,群众广泛参与。推动人民法庭与基层调解组织对接,各主体有序参与矛盾化解,建立健全分层过滤纠纷化解模式。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引导吸纳乡贤调解、律师调解等,实现区域内解纷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调解指导,通过个案指导、庭审观摩、现场交流等活动,定期对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乡镇村委等进行多发常见的土地承包、民间借贷、道路交通、婚姻家庭等纠纷的业务交流与指导,使其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行业资源,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多元化解。建立“一村一法官”机制,推出“一村一法官”联系制度,在各村悬挂“一村一法官”便民联系牌,公布法官姓名、电话、工作职责等信息,一名法官联系多个行政村,了解社情民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提前介入化解矛盾、防控风险,助力基层解纷力量。将“万人成讼率”纳入考核机制,调动乡镇村委、司法所等解纷主体的积极性。群众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重要力量,基层治理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要充分调动基层群众的组织力与号召力,邀请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受群众信任的老干部、老党员等人,借助其来自群众、熟悉群众的优势,吸纳其参与矛盾化解以及社会治理工作,促进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发展和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指20世纪60年代浙江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工作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必由之路。人民法庭要以2022年全国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加强诉前调解运用,充分释明调解优势特点,引导人民群众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具有效率快、费用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特点,是定纷止争的有效手段。基于当事人选择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建立“指导法官+调解员”及“法官助理+调解员”的调解模式,既提高调解效率,也增强诉前调解的专业度。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定期组织开展调解员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培训,增强调解员专业程度,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率,发挥诉前调解有效分流案件的作用。

(四)加强巡回审理,弘扬社会正气

“马锡五式审判”贴近基层、深入群众,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审理方式。人民法庭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应当定期开展巡回审理。人民法庭在巡回审理时,可以选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土地承包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群众喜闻乐见的案件,邀请当地村干部、人民调解组织干部、当地村民参加旁听,还可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邀请群众参加法庭“开放日”活动、观看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等方式,以这种现场审理、现场调解的方式,用生动鲜活真实的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乡风,传递遵纪守法、尊老爱幼等观念,提升群众道德、法治素养,充分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促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乡村、深入群众心中,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五)延伸司法服务,营造德治氛围,助推和谐文明乡风建设

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与专业优势,转变思维方式,延伸司法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创新参与基层治理的方式。村规民约作为村民普遍认可并遵守的成文规则,是法治乡村精神的内生着力点,一套富有法治内涵的村规民约代表了自治、德治与法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良好融合,更是一种现代化的乡村秩序。人民法庭在这种秩序的形成中必不可少,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在审理案件或者调研走访时,发现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理念相违背的,如外嫁女、入赘婿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使村规民约内容合理合法;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也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指导,使乡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助推和谐文明乡村创建。

(六)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人。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落脚点还是法庭干警,案件需要通过专业法官来审判,纠纷矛盾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来化解,法律知识的传播更是离不开法庭干警的努力。因此要选拔优秀人才到法庭任职,法庭要培养调解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人才队伍,更要鼓励干警主动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积极参与工作实践,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和调解技巧培训,增强法庭干警的专业能力。
结语
人民法庭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参与基层治理是其应尽之责。在当前国家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背景下,人民法庭应抓住机遇,主动转变思想,统筹好审判职能与社会治理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使得司法资源与服务不断向基层下沉,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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