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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 郝铁川:中国共产党以思想启蒙促进爱国救亡运动史实考述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华政法学 Author 郝铁川

中国共产党以思想启蒙促进爱国救亡运动史实考述——对“中国近代救亡压倒启蒙”说之批评


作者:郝铁川,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学》2021年第11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华政法学”。



【内容摘要】 多年来学界流行的“中国近代救亡压倒启蒙”的观点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因为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就提出了外争国家主权、内争人民权利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并制定了相应的施政纲领。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形势变化又在这一基本纲领中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同时在根据地又把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转化为施政纲领、宪法性法律和人权保障条例,并认真地实施了这些法律。通过宣传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制定并实施有关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法律,中国人民初步懂得了何为民主、何为权利和初步具备了行使它们的能力。“中国近代救亡压倒启蒙”观点的错误之处,就是缺乏对中国共产党法制思想及其实践的历史的考察,忽略了在中国民主革命实践中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左派)、各民主党派(中间派)和国民党(右派)三大政治派别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是主张反帝反封并行不悖、外争主权与内争权利相互促进的,只有蒋介石代表的国民党才是鼓吹“攘外必先安内”、用所谓救亡来压制人民争取权利的诉求,但最终被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打败。因此,中国近代所谓“救亡压倒启蒙”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启蒙和救亡 外争主权 内争权利



学术界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与西方近代先思想启蒙、后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历史不同,中国近代思想史具有“爱国救亡压倒思想启蒙”的特点。如李泽厚先生指出:“太平天国之后,中国近代思想和活动的主流是由知识分子带头,从爱国救亡而转向革命的。爱国反帝始终是首要主题。这一主题经常冲淡了和掩盖了其他,这与欧洲为争自由而革命的数百年思想行程很不一样。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主义,在近代中国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宣传普及,启蒙工作对于一个以极为广大的农民小生产者为基础的社会来说,进行得很差。无论是改良派的自由主义,还是邹容呐喊的平等博爱,或孙中山的民权主义,都远远没有在中国广大人民的意识形态上生根。相反,民族自尊和爱国义愤压倒了一切。” 1840年至五四运动前夕,“救亡压倒启蒙”已露端倪;五四运动之后,“救亡压倒启蒙”成为时代思潮的一种明显的特征。这一观点的核心,就是近代“爱国救亡”的整体需要,压倒了个体思想启蒙的进行。以前我也采信过这一观点,但近年来在研究中国共产党的百年法治思想史时,却发现这一观点并不完全符合史实。中国近现代主要是左派(中国共产党为代表)、中间派(各民主党派为代表)、右派(蒋介石代表的国民党)三大政治流派,在 28年的革命历史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反帝反封建并行、外争主权和内争权利相互促进,坚持不懈地通过发表声明、制定并实施法律等方式,以先进的民主法治人权理念宣传鼓舞群众,以先进的法律制度维护人民权益,从而使人民群众初步懂得何为法律、何为民主、何为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民主选举与监督、如何捍卫权利等;各民主党派早期曾经试图走资本主义议会制民主道路,后来逐渐接受了新民主主义理论,在反帝反封建相结合、启蒙与救亡相互促进等方面与中国共产党的立场并无二致。只有蒋介石代表的国民党以“攘外必先安内”的理由,搞“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专制独裁,以所谓救亡压制人民的民主人权诉求,反对启蒙。因此,民主法治人权思想与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相互促进、如影相随,这是中国近现代的主流意识。

一、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

形成了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

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

鸦片战争一声炮响,把中国由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半殖民地”表现为中国在对外关系中虽然仍保持着独立国家的形式,但实际上已被纳入不平等条约体系,国家的主权遭到严重破坏,辛亥革命前的清朝政府沦为“洋人的朝廷”,辛亥革命后,大大小小的军阀实际上成为帝国主义侵略者的代理人。“半封建”表现为虽然中国的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封建剥削制度不仅依旧保持着,而且同买办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结合在一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明显优势。外国资本—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联合压迫,严重地阻碍着中国的社会发展,成为民族灾难和人民痛苦的根源。

为了救亡图存,中华民族面临两大历史任务:一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二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前者要求国人高举起反帝的旗帜,取消清朝与帝国主义国家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争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完成民族解放的任务;后者要求国人高举起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旗帜,争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

任何一种法律理论的背后都有政治因素的制约。中国共产党从一大到六届七中全会期间,逐步形成了笔者认为的外争国家主权、内争人民权利(尤其是贫苦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思想框架,“外争国家主权”是反帝的需要,“内争人民权利(尤其是贫苦农民土地所有权)”是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需要。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

1922年召开党的二大,会后发表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初步构建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要为工农大众的如下权利而奋斗:“工人和农民,无论男女,在各级议会市议会有无限制的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罢工绝对自由”;“改良工人待遇:(甲)废除包工制;(乙)八小时工作制;(丙)工厂设立工人医院及其他卫生设备;(丁)工厂保险;(戊)保护女工和童工;(己)保护失业工人等”;“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

1923年召开的党的三大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了包括“公私法上男女一律平权”“废止肉刑及死刑”、为贫困市民提供廉租房等在内的权利主张:“实行无限制的普遍选举,选举期当在休假日”;“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权”;“公私法上男女一律平权”;“平民须有建议权、罢官权、撤回代表权及废止法律权”;“中央、地方重要的国家职员须民选”;“实行都市和乡村自治”;“实行义务教育,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全国教育经费应严重保证。教员应享受年功加俸;到相当年龄应享受养老年金”;“改良司法,废止肉刑及死刑,免除一切诉讼手续费”;“供给并改良都市贫民之住宅;规定限制房租的法律”;“禁止做日工者续做夜工”;“每星期应有三十六小时以上的继续休息”;“女工与男工之工资待遇一律平等;生产期前后六星期之休息,不扣工资”;“禁止雇佣十四岁以下的童工;十四岁至十八岁者每日工作不得过六小时”;“工厂卫生及劳动条件以法律规定,由国家设立监察机关监督执行,但工人有权参与之”;“制定强迫的劳工保险法(灾病死伤的抚恤等),工人有参与办理保险事项之权”;“救济失业之工人”;等等。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及“公、私法”概念。

1924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第一重要的是收回海关,改协定关税制为国定关税制。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了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罢工刑律,保障人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罢工之无限制的自由权;规定最低限度的租额,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及陋规;实行8小时工作制。年节、星期日及各纪念日之休假,最低限度的工资之规定,废除包工制,工厂卫生改良,工人补习教育之设施,工人死伤保险法之规定,限制童工之年龄及工作时间,女工妊孕前后之优待;限制都市房租加租及建设劳动平民之住屋;废止盐税、米税,以裕平民生计;妇女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地位上,均应与男子享平等权利。这份声明的特点,是注重人民民生方面的权利,紧紧抓住了当时民不聊生的社会现实问题,凸显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925年1月召开的党的四大所通过的《大会宣言》,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的主张:“工人、农民、学生、手工业者……你们赶快组织大示威运动反对外舰驶入中国内地,要求外兵不得驻扎在我们的领土以内,取消一切领事裁判权!”

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男女社会地位平等”;一切教育机关为女子开放;“男女职业平等”;“结婚离婚自由”;“女子应有财产权与承继权”;“女子应有参政权”;“男女工资平等”;“保护母性(生产期前后休息六星期日不扣薪资)”。

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在内争权利方面,第一次提出鼓励农民应向国民政府要求把官地分给贫农,注意到了贫下中农的土地问题。

党的四大通过的《对于职工运动之议决案》,在内争权利方面,强调了公民集会、结社、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是最迫切需要实现的权利。

1926年7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发表的《第五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废除《辛丑条约》及其他不平等条约;收回海关,改协定税制为国定税制,收回会审公堂,废除领事裁判权;各国撤退驻华海陆军;收回租界及租借地(如旅顺、大连湾、威海卫等)。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要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关于罢工刑律第224条,保护人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废止督理督办制,实行省长民选、县长民选,实行由省到乡村的地方自治平民政权,肃清贪官污吏;颁布工会法,制定工人最低工资及农民最高税租额之法律;颁布工厂条例,禁止中外厂主及职员虐待工人,并改良工厂有害卫生的设备,特别保护童工及女工;承认妇女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一切法律上和男子同等的权利。这份最低限度共同政治纲领偏重于反帝反封建(特别是反对封建军阀的统治)和保障人民的民生方面的生存权利,提到了民主选举政府,但尚未开始对人民政权予以设计。

1927年4月召开的党的五大所通过的《对于职工运动议决案》《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要颁布劳工保护法、工厂法,规定8小时工作制及最低限度工资等,使工人生活水平线能随时提高;建立劳动保险及养老金制度;建立失业救济制度;制定法律保护女工与童工;同时要建立工人宿舍、公共食堂等。在劳动保护法已经颁布以后,监督这个法令之实施将成为工会主要责任之一。

党的五大通过的《对于土地问题议决案》,在内争权利方面,首次较为详细地提出了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张:一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此等没收的土地之管理,应付诸土地委员会。此等土地的管理形式,是否采用公有制度或分配于耕种者的农民,皆由土地委员会决定之。二是耕种已没收的土地之农民,除缴纳累进的地税于政府外,不纳任何杂税。未没收的土地之租率,应减至与累进的田税相当的程度。耕种未没收的土地之农民,只缴纳确定的佃租,不纳其他杂税,并永久享有租佃权。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自己的土地所有制改革主张,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革命文献,此前仅仅主张“以官地分给贫农”,而这里提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外国教堂的土地等,内容丰富多了。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五一”节纪念告中国民众书》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要收回一切租界。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要颁布劳动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童工;肃清土豪劣绅贪官污吏、建立乡村民主政权;救济失业工人;实行耕者有其田等。

(二)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纲领中着重增加了人民政治权利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新内容

1927年在国民党背叛革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独自担负推进中国民主革命任务的重担,一要建立人民的革命政权,二要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就产生了土地革命时期以实现农民权利和保障人民政治权利、建立革命政权为重点的法律思想。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1927年八七会议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告全党党员书》,确定了土地革命和通过武装斗争建立工农人民政权的总方针。

1928年6月至7月召开的党的六大所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告全体同志书》  《苏维埃政权组织案》等,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中国本应建立苏联那种一切生产者直接管理政权的苏维埃政治制度,但由于无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目前只能建立中共领导工农联合的政权。中国的苏维埃政府的正式名称应当是:中国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在正式的代表会议(苏维埃)成立之前,最初的政权形式是临时的,叫“革命委员会”。在保障农民权利方面,“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了如下对农民政治、经济权利的保障内容: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的政权;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销毁豪绅政府的一切田契,以及其他剥削农民的契约;取消一切由军阀及地方衙门所颁布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则制,取消厘金,设立单一的农业累进税;国家帮助发展农业经济,改良扩充水利,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组织消费及生产的合作社等。这份决议案除了“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一条有欠妥之处外(因为要留给地主必要的包括一定土地在内的生活资料),其他主张均是可行的,表明党在建立农工政府之后,要用政府的力量“帮助农业经济”。这是富有远见的主张。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纲领中着重增加了人民民主权利和扩大统一战线的新内容,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理论

1936年9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在内争权利方面,提出要把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工农民主制度转变为民主共和国制度。这个共和国不是一个阶级的国家和政府,而是排除汉奸、卖国贼在外的一切抗日阶级互相联盟的国家和政府。这个共和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这个共和国的政府给予人民全部必需的政治自由。“民主共和国在全中国建立,依据普选权的国会实行召集之时,苏维埃即将成为它的一个组成部分,苏区人民将选派代表参加国会,并将在红色区域内完成同样的民主制度”。这是“较之一部分领土上的苏维埃制度在地域上更普及的民主,较之全中国主要地区上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大大进步的政治制度”。党中央的这个决议,改进了土地革命时期的国体和政体。

1937年5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毛泽东所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提出争取民主是抗战时期“最本质的东西”,是“中心一环”,民主是号召全民抗战的一面旗帜。为此必须将国民党的一党独裁的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共和国政体;保证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

1937年8月中共中央洛川会议通过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在外争主权方面,提出要团结抗战,努力建立包括日本人民、各国爱好和平力量在内的国际统一战线,努力建立国内一切反对日本侵略的爱国者在内的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在内争权利方面,要高举民主抗战旗帜,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立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

1945年4月在党的七大通过的毛泽东所作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详细阐释了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新民主主义基本纲领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并实行民主集中制;新民主主义经济必须是由国家经营、私人经营与合作社经营三者组成的;新民主主义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反帝反封的文化。

新民主主义具体纲领是,在外争主权方面,动员一切力量,配合同盟国,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并建立国际和平;惩办那些分裂民族团结与反对人民的亲日分子、法西斯主义分子与失败主义分子。在内争权利方面,要求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与联合统帅部;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及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惩办贪官污吏,实现廉洁政治;要求给予中国人民以民主的权利;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减租减息,适当地保证佃权,对贫苦农民给予低利贷款;取缔官僚资本;扶助民间工业;救济失业工人;保障教职员生活及学术自由;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等。报告指出,要做到这一切,最重要的是要求立即取消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一个包括一切抗日党派及无党无派的代表人物在内的举国一致的民主的联合的临时的中央政府。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纲领中着重增加了解决耕者有其田和维护工商业者权利的新内容,并把原来反帝、反封建扩展为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外争主权是共产党人的主要任务,内争权利的主要内容——消灭封建制度、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这一革命中心任务无法进行,只能一方面实行减租减息,另一方面又要力保交租交息。到了解放战争时期,阶级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内争权利就成为主要任务。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主要做法是: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等等。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土改在消灭剥削制度的前提下,贯穿平等原则。例如,一方面坚决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另一方面又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的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第二,土改工作贯彻民主原则,让农民有当家做主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例如,为了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规定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和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第三,土改工作贯彻了廉政精神。例如,大纲规定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

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把原来反帝、反封建的纲领,扩展为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他说: “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总路线和总政策”。 这是因为抗战胜利后,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大资产阶级拒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主联合政府主张,垄断资源,已成为革命的对象。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就构筑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共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内增添了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新内容;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内增添了民主、廉政、广泛统一战线等新内容;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内增添了推翻三座大山、实现耕者有其田和保障工商业者权利的新内容。

二、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的局部地区

执政期间制定了

外争主权与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

施政纲领、宪法性文献和人权保障法律

(一)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初步制定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施政纲领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确立了外争国家主权、内争人民权利的法律思想。中国共产党同其他政党不同的一个特点,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知行合一”,把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相结合。即:只要中国共产党有了自己领导的政权,就马上把自己的法律主张付诸实施。1926年10月23日至翌年3月2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上海工人阶级发动了三次武装起义。在第三次起义中,打败了统治上海的反动军队,建立了史无前例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它是中共领导的,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联合全市各革命阶级、社会团体,反帝、反封建及一切反动派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它于1927年4月10日通过了《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其中在捍卫主权方面规定,收回租界,撤退外国海陆军;废除不平等条约;法院实行陪审制由各界陪审。在公民政治权利方面,规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绝对自由”;废除一切束缚言论出版之苛法;公共交通机关新闻记者得免费使用;公共场所记者自由出入采取新闻。在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设立失业介绍所,并准备失业救济费;设立平民工厂,收养无业贫民;建筑廉价房屋,开行早晚廉价车辆;减轻房租,并禁止小租及转租;劳苦人民子弟得有免费入学的权利;劳苦人民得有免费受补习教育之机会;废除苛捐杂税;限制房租;限制物价高涨;颁布劳动法,举行社会保险;规定最低工资额;星期日节日休息,工资照给,不休息工资加倍;女工在生产前后休息六星期,工资照给;改良工厂之设备,如增设门窗、天窗、厕所等;限定最高租额,农民取得至少要占收获60%;限制高利盘剥,每月利息最高不得过8厘;减轻学费,由教育局会同该校学生会斟酌该校经济情形减轻之,惟至少须减轻原有学费1/3;等等。这项法规的最大特点,就是对不同群体的权益规定细致,操作性强,例如,规定“师傅应授以完全的技术,并须酌给工资”,这非常符合中国师傅向来喜欢给徒弟“留一手”的国情;关于教师工作时间,规定“中学每周不得过900分,小学不得过1080分”,甚至规定“每教室不得过50人”,着实让人感到规定细腻,极具操作性。

(二)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宪法大纲

1929年10月2日,党领导的湘鄂赣边根据地的革命委员会颁布了《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内容主要如下:在保护农民权利方面,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当地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及退伍的红军士兵使用;一切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公用公地,概归当地苏维埃政府没收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在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规定过去一切高利贷借约概做无效,以后借贷年利不得超过一分五厘,以防对平民的高利盘剥;取消湘鄂赣三省反动政府的一切苛捐杂税,由苏维埃政府重新设立单一的农业经济累进税;允许失业工农兵及贫民子弟免费入学;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及社会的劳动保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护童工、女工,废除包工制,严禁压迫学徒店员。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实行保障工人罢工、结社、集会、言论、出版之绝对自由;男女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教育平等、离婚结婚自由,严禁买卖妇孺、蓄婢纳妾。这是我党首次规定禁止蓄婢纳妾。

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宣布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地将中国从帝国主义压榨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实现中国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一切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在保障工人权利方面,宪法大纲提出要制定劳动法,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在保障农民权利方面,提出要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宪法大纲规定,人民法律面前平等;取消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等政治权利;保障妇女权利;保障人民受教育权利;实行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尊重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外国侨民的权利,等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具有根本法和施政纲领的双重特点。与同一时期国民党制定的体现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受尽压迫剥削的民众,对于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简直如同铁血之追随于磁石。这种情形,造成了反动统治阶级的极大恐慌,反动统治阶级因此不惜以一切最无耻的造谣,来污蔑苏维埃的施政。然而铁的事实是给无耻造谣的有力回击,每一个有眼睛的中国人,只要不是丧心病狂的帝国主义者和国民党地主资本家,便不能不承认苏维埃政府的政策与国民党政府的政策有何等天壤之别。”

 (三)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制定了重点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和人权的宪法性法律和人权保障条例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0年中共中央提出“三三制”的建政原则后,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召开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5月1日公布的包含有“三三制”原则的施政纲领。这份施政纲领高举民主旗帜,创造了“三三制”等民主形式,规定在抗日民主政权中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和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各占1/3名额。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把持包办。还规定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行政长官,乡长、区长、县长、边区主席,由各级议会选举;边区法院院长,由边区议会选举;边区政府各厅长的任命,须得边区议会的同意。在参选资格上,《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除卖国者、罪犯和神经病人外,凡居住于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制定并公布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条例开宗明义,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为目的,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边区人民之财产、住宅,除因公益由特别法令规定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非法征收、查封、侵入或搜捕;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取证据主义,不重口供;司法机关审理民刑案件从传到之日起,30日内必须作出判决,以免当事人遭受积延讼累;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被捕人犯之财物非经判决不得没收,并不得调换或任意损坏;区乡政府对该管区居民争讼事件,得有双方当事人之同意为之调解;边区人民不服审判机关判决之案件,得依法按级上诉,等等。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律

正如《毛泽东传》所说:1948年九月会议的召开,是“为了对军事上、政治上面对的种种重大问题在党内领导层中统一认识,特别是为了筹划新中国的建设”。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就是根据这次会议起草的。《共同纲领》是把我党确立的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转化为实践形态的又一体现。

在外争主权方面,《共同纲领》第1条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

在内争权利方面,《共同纲领》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第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等等。

内争权利方面最突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废除封建生产关系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简称《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共中央1947年10月公布施行),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变革。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不仅提出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框架,还利用局部地区执政条件,把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法律思想转变为宪法法律,把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相结合,思想启蒙和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爱国救亡)相结合。

三、中国共产党认真实施了

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

宪法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开展群众运动的政党。不管是尚未在局部地区执政的大革命时期,还是在局部地区执政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都力所能及地实施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的施政纲领、宪法性法律和人权保障条例。

(一)大革命时期共产党员律师积极参加工人运动,传播先进的法律理念和知识

一批掌握法律知识的马克思主义者、共产党员等注意在工农运动中传播法律理念。例如,董必武在日本留学期间,接触到马克思主义书籍,1917年回国后在武汉开办律师事务所并办学,成为湖北颇有名气的律师。共产党员施洋(号万里,字伯高)律师被聘为京汉铁路总工会、湖北全省工团联合会法律顾问,1923年2月领导各界人士声援京汉铁路工人罢工。2月7日被捕,在狱中写下《伯高狱中七日记》,其中记录了他如何为劳工提供法律理念和知识:

伯高狱中七日记(节录)

二月八日

经审判长把我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问毕后,即问我从来干了什么事。我说:“我自民国六年毕业法校后,于民国七年在武汉夏口充当律师,八年山东外交危急,曾同学生做过爱国运动。吴巡阅(即吴佩孚——笔者注)、肖督军住衡阳时,对我爱国运动几表同情,函电来往两年有半。去年关武昌兵变,我被汉口商民公推,曾到洛晋谒孚威(即吴佩孚——笔者注),请其移兵驻汉,维持湖北治安。我因此被王子春督军所忌,于5月15日下令通缉。我迫不得已,走出湘南,曾对孚威上书三千余字,请其联合西南,出兵关东,统一中国。书载湘鄂各报,犹可翻阅。旋蒙肖督军莅鄂,取消王督军通缉令,我始得返故乡,仍旧执行律师职务,创办平民学校。对于贫苦工人或工会与人,有诉讼或非诉讼事件来委托者,我不过在法律范围之内,本律师应有之职权,代拟诉状和书状而已,从不敢有不法行动者也。”供毕,处长便问曰:“你既当律师,应安心执行律师职务,为何参加什么各界联合会呢?”我答曰:“社会各界联合会,缘系爱国运动而起。爱国运动吴孚威、肖督军住衡阳时,也曾通电主张发表意见。我为国民一分子,爱国是国民天职,为何不应参加呢?况我之参加,系由武夏律师公会所公推,与以个人资格参加者,尤不可同日而语。”处长又问曰:“律师公会在法律上拥有一定职权,岂可任意参加他团体行动?”我答曰:“律师公会在法律上固有一定职权,但救国运动为非常运动,农工商学各界,即先后参加运动。律师又何不可参加呢?况前次之救国运动,如收回青岛问题,废除21条问题,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反对直接交涉问题,在之关系国际,法律上之解释,外交之经历,正需精研法学有素之律师,出为搜索材料以供外交全权之采择,即此观止,尤足证爱国运动应有律师参加之必要也。”处长又问曰:“律师代工人和工会撰拟诉状和书状,本为适法行为,而武汉律师多矣,为何都请你撰拟呢?”我答曰:“工人或工会请律师代撰诉状,原不仅我一人。武汉轮公会,系请段焕奎律师充法律顾问,杨子厂工人俱乐部,请范镐律师充法律顾问,汉口英国香烟厂工会,请张冠军律师充法律顾问。”处长又问曰:“据你供,律师代工人或公会撰拟诉状,不止你一个人,尚有某某等,为何武汉各机关,不注意他们,而独注意你呢?”我答曰:“武汉各机关所以独注意我,这因我自民国八年以来,无论爱国运动,驱王运动,皆有我参加,露头面太过,发牢骚太多,现在武汉各机关人员,又多有系王子春旧僚,他们恨我最深久,欲得而甘心之,他们注意我者,谅在此也。”

这段记载反映了“劳工律师”、共产党员施洋扎根于劳工之中,为他们提供法律知识,而且在法庭上光明磊落,毫不否认自己捍卫工人权利行为的正义性。

(二)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认真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特别是开展了土地革命

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中国社会各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解决办法是不同的。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政党的土地纲领是不坚决、不彻底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曾在1930年9月提出过一套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具体方案与程序,主张立即颁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办法是发行50年长期土地公债,将最高额以外的私人土地和公众团体的土地收买为国有,然后再分配给农民。但实际上它不可能把这种主张真正地付诸实行。因为国民党的阶级基础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它若进行土地改革,就必然动摇其基础。所以,国民党竭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极力掩盖中国存在土地问题的实质。蒋介石曾说:“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亦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惟苦地不整理。”因此,尽管国民党有时口头上也讲“耕者有其田”,但始终没有真正实行过。

而中国共产党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切实可行的土地革命路线、政策和方法。如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使占中国总人口70%以上的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他们的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第一,贫苦农民获得了政治权利。毛泽东在1930年10月撰写的《兴国调查》指出,经过土地革命,地主的田被分了,他们当中的反革命首恶被镇压了,也有的跑了。留在村里的地主及其家属则分了田,革命政府仍给他们留有生活出路,贫苦农民取得了政权,贫农成了农村中的指导阶级,中农也与贫农、雇农一起有了话事权,他们在乡区两级苏维埃中担负工作的约占40%。

第二,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后,生产积极性极为高涨,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如闽西根据地1929年分配土地后,1930年早稻就获得好收成,龙岩、连城的产量比上年增加两成,上杭、长汀比上年增加一成。鄂豫皖根据地分配土地后,1930年英山县水稻亩产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了“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

第三,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苛捐杂税的废除,农民生活得到了改善,1930年10月中共赣西南特委向中央的报告中指出,土地革命后,农民“不还租,不还债,不完粮,不纳捐税,工人增加了工资,农民分得了土地,好像解下了一种枷锁。个个都喜形于色”;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添置了衣服、被子、蚊帐和一些农具,特别是大部分人讨老婆没有困难了。

总之,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土地法,不仅让农民在政治上翻身,而且在经济上分到田地,获得基本生存权利。这就使得农民迅速地分清共产党和国民党及其两种政权的优劣,极大地调动起他们支援革命战争,保卫和建设根据地的积极性。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革命得以坚持和发展,主要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紧紧地依靠农民在农村建立根据地,并在根据地内深入开展了土地革命,保障了农民的一系列权利。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认真实施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人权保障条例

1.在边区实现普选

在陕甘宁边区的历史上出现过三次大规模的以选举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的普选运动。第一次选举运动(1937年7月—11月)是在国共两党团结抗战的形势下进行的。全边区的选民平均70%以上参加了选举,多数地方80%~90%的选民都参加了选举。这次选举运动的最大特点,是开始改革苏区的某些选举规定,确立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选举原则,使地主、富农、绅士、资本家、僧侣牧师等都获得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他们不再因阶级、党派、宗教的区别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第二次选举运动(1941年1月—11月)参加投票的选民达到85%以上。第三次选举运动(1945年10月—12月)平均87%的选民参加了投票。为充分保证边区选民参加选举的民主权利,根据边区经济落后、地广人稀、群众文化程度不等的实际情况,边区选举采取了若干富有特色且方便选民的“投票”方式:识字多的选民采用票选法,识字不多的选民采用画圈法、画杠法,完全不识字的选民则采用投豆法。选民名单采用“红白榜”的做法,红榜代表具备选民资格,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白榜则相反。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根据地颁布《人权保障条例》,实行“豆选”, 1941年前后山东根据地有统计的71个县政府中,民选县长占94%、乡长占70%。

抗战时期,大量外国人和国内民主人士出于各种目的,纷纷前往陕甘宁边区参观、访问、工作,对边区民主政治极为关心,留下了丰富的文献资料。美国女记者尼姆•威尔斯对1937年陕甘宁边区选举的情况记录说:7月15日开始选举村代表。8月份选举结束,接着由村代表选举区代表,当选的区代表再选举县代表。陕甘宁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在村一级,每20名选民产生1个代表,区一级,每50名选民产生1个代表,县一级,每200名选民产生1个代表,边区代表大会的代表,每1500名选民产生1人。陕甘宁边区代表大会至少有500名代表。代表大会将选举1位边区政府主席,然后由南京政府委任。代表大会将成为拥有立法权的边区最高权力机关。美国记者斯诺说陕甘宁边区“选举权是普遍而平等的,不问性别和阶级”,代表边区200万民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民选的145位参议员,出席陕甘宁边区1939年第一届参政会议,许多内战时期跑到外地的地主,现在重回老家,他们可以像农民一样领受新地,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并有权参加政府的工作”,“商人和小资本家也一样可以参加政治生活”。斯诺称赞边区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验”。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记者斯坦因指出延安“参议会是由延安市的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选举出来的”,并且“绝对诚实、自由、平等,绝没有旧日的贿赂、强迫、暴行等现象”。对于边区政府,英国《太阳报》记者武道写道:“陕甘宁边区的政府的各种机构,都是由人民选举的。边区政府的主席和其他高级人员都是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由参议会选举出来担任他们的职务。”对陕甘宁边区的民主选举,美国记者爱泼斯坦说:“所有18岁以上的男女都有选举权,在与自己生活最密切相关的地方运用这种权利,选择管理村子的村长和委员会。他们还选举参加乡、区和地区人民委员会的代表,这些委员会不同于国民党的任命和纯粹的磋商机构,他们确实制定法律并进行治理。任何人都必须先被选入这些委员会,然后才能成为当地或地区政府的成员。每一百个成年人中可以选一名代表参加最基层(区)的委员会。” 1944年底,美国《时代周刊》记者白修德访问延安后,认为共产党知道“没有反对派是不民主的”,所以在边区“制定了一种三三制”,虽然“实行的时候,这个制度并不完全这样死板,不过中共总是把他们自己的比例做到不超过1/3”。英国《泰晤士报》记者福尔曼说,“如果选举的结果,被选的共产党员在1/3以上,那么他们就自动放弃”,并且“共产党限制自己党员被选人数只能占1/3,余下2/3的政府职位,留给非共产党的各阶级及各民族(即蒙古族、回族等抗日民主人士)。非共产党员在政府应有地位和权力,共产党员在政府则应服从多数,这是共产党的一个原则”。

边区的民主选举,使国统区的人民看到了民主的曙光,找到了解放的希望。正是在榜样的推动下,大搞“训政”的国民党政府,被迫宣布“训政结束,宪政开始”,并于1940年举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2.建设一个廉洁、法治政府

1941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8条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2年,晋西北绅士参观团在旁听了审判延安学生疗养院干部妨害自由,侵犯人权致死人命案后,向报界说:“延安的人权有了保障。”国统区到边区的参观者说:“边区的法律没有法制小人、礼遇君子的恶劣观念”。世界学联参观团团长傅路德说:“边区的司法系统中充满着平等与正义的精神。”

1937年10月,在延安,抗大第六队队长黄克功身为一个老干部、老红军、老党员,因逼婚未遂就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黄克功被捕后,曾幻想党和政府会因他对革命有功而从轻处罚。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和高等法院院长董必武为了维护法治尊严,贯彻平等原则,经过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批准,依法判处黄克功以极刑。无独有偶的是,几乎在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发生的同时,国民党内部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1935年9月,蒋介石的爱将张宗灵怀疑妻子与人通奸,便不问青红皂白,跑回家把妻子杀死在自家宅院的菜地里。张宗灵枪杀妻子的消息传出,西安各界妇女表示极大的义愤,联合上书全国妇女部长宋美龄,要求严惩凶手。蒋介石闻知大发雷霆,命令胡宗南将张宗灵押解南京。胡宗南将张宗灵送至南京,蒋介石安排将他关进模范监狱,并声称审后将严肃处置。张宗灵被关了一年后,胡宗南看风声已过,便请求蒋介石把张宗灵放出来。蒋介石居然爽快地答应了,为掩人耳目,他让张宗灵改名张灵甫。张灵甫被秘密释放后,不久就升为七十四师师长。黄克功和张宗灵,一个是共产党的骁将,一个是国民党的骁将,1935年9月中央红军即将到达陕北前夕,黄克功所率的师团与张宗灵率领的国民党精锐七十四师113团,还在正宁一带展开了一场恶战,以中央红军取得大胜结束。就是在这场大战之后的不长时间,两位骁勇善战的战将几乎犯了同样的罪行,但黄克功连战死沙场的请求也未被允许,随着一声枪响他倒在了远离家乡的黄土高坡上。时间相近、案情相似,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再次向世人证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

1941年8月陕甘宁边区发生一个重要案件,由谢觉哉主办,他坚持依法办事,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个重要人物要判处刑罚,可是有人以权势向谢觉哉施压,要他改变主张,谢觉哉顽强不屈,坚持法办,并将自己的意见报告了毛泽东,毛泽东支持谢觉哉的主张,9月7日亲自写信给谢觉哉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绝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是何等样的好朋友,好同志。”谢觉哉看了信。精神振奋,力量倍增,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刑。1942年,谢觉哉在回忆这件事时说:“不遵守法令的人大都是公务人员。”“有的人往往轻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职权低弱。”因此他强调说,在“三令五申”之后,就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硬起颈骨来,做它几次,威信就建立了。”

许多考察延安的外国记者指出,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参议员、公务人员都是按照人民的意愿选举产生的,所以政府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参议员、公务人员不是官老爷。斯坦因观察到“参议会上,有激烈的辩论,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的发言权受到什么限制……例如关于地租和捐税条例问题,农民和地主公开坦白而透彻地讨论着——这是从前没有过的事”。在议决方针政策时,参议院和政府公务人员“实事求是”,“勇于接受批评和劝告”,不怕“丢了面子”,不“拘泥形式”。白修德说,在“行政方面,批评和讨论的自由的确是毫无限制的,对于一个方针的执行不当,对于无论文武当局的失错,任何人都可以予以批评”。爱泼斯坦也说:“这里产生了一种别处见不到的全新的中国人——正直、不怕当权者、随时准备接受批评和新思想、不顾讲客气和‘面子’的老规矩,为了对自己和公众有利的事不能容忍一切阻碍”。黄炎培看到延安“黑板的角上有一个意见箱,什么人都可以把意见书投入,如果他要向政府说话的时候”,“个个人得投书街头的意见箱,也个个人得上书建议于主席毛泽东”。因之确信政府是处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的。不仅中国人可以对政府提出批评意见,外国人同样可以如此。英国人林迈可(Michael Lindsay) “在延安时写了一篇40、50页的长报告,题目叫作《延安哪里有缺点》,这篇报告抄送给了好几位党的领导人”。他说他“个人的经验是,那时的延安真正实行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廉政建设方面成绩卓著,毛泽东曾经评价说:“陕甘宁边区政府是全国最进步的地方,这里是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当时的延安,是国人心目中的一片净土和革命圣地。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进行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从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到1947年2月,在中共中央1946年5月4日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后,解放区在减租减息、反霸斗争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土地改革。各解放区约有2/3的地区解决了土地问题,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据不完全统计,晋冀鲁豫解放区至1946年10月,有2000万农民获得土地;晋察冀解放区的冀中地区至1949年底有7012个村庄完成了土地改革,占村庄总数的83%;苏皖解放区至1946年10月有1500万农民获得土地;东北解放区至1946年10月底有500万农民获得土地;山东解放区至1946年底有1900万农民获得土地;晋绥解放区至1946年底有100余万农民获得300余万亩土地;陕甘宁解放区至1947年1月在新进行土地改革的370多个乡中,有120多万亩土地回到农民手中。

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很好地解决了占中国总人口70%的无地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才出现了广大农民积极参军、支前,志愿投身到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事业中。淮海战役胜利后,华东野战军司令员陈毅曾深情地说:“淮海战役的胜利,是人民群众用小车推出来的。”这句话的意思是:人民群众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积极支援前线,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才赢得了淮海战役的胜利。在气势恢宏的淮海决战前线和广大后方,各解放区人民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支前运动,其规模之巨大,任务之浩繁,动员人力物力之众多,为古今中外战争史上所罕见。据统计,淮海战役中,华东、中原、冀鲁豫、华中四个解放区前后共出动民工543万人,作战士兵与支前民工的比例是1∶9。“最后一把米,用来做军粮;最后一尺布,用来做军装;最后的老棉被,盖在担架上;最后的亲骨肉,含泪送战场。”老百姓们正是唱着这样的歌谣,推着小推车勇往直前冲向战场。斯大林在听到淮海战役胜利的消息后,惊喜、激动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写了一行字:“奇迹!真是奇迹!”这奇迹何以被创造?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条例,并突出解决了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所以,人民群众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造了中外战争史上罕见的奇迹。如果人民没有得到最急需的权利,他们会“最后一把米,用来做军粮;最后一尺布,用来做军装;最后的老棉被,盖在担架上;最后的亲骨肉,含泪送战场”吗?

四、余论

由上可知,中国共产党在大革命时期构建了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基本纲领。土地革命时期在这一纲领中又注入了建立工农民主政权、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新内容;抗日战争时期在这一纲领中又注入了建立愿意抗日的各阶级、各阶层联合执政的民主共和国和重点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新内容;解放战争时期在这一纲领中又注入了推翻三座大山和重点解决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新内容。在28年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地用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思想启迪人民,坚持不懈地在革命根据地制定并实施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的法律,使人民初步提高了行使权利的能力,从而产生了保卫权利、跟着共产党进行民主革命的巨大热情。史实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启蒙和爱国救亡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根本不存在“爱国救亡压倒思想启蒙”的情况。

或许有人会问:外争主权是救亡诉求, 在历史实践中,它是否先于、优于、急于或重于“内争权利”呢?笔者的回答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实践中,反帝与反封建、外争主权与内争权利从来都是相辅相成、并行并重的,不存在谁优于、急于或重于谁的问题,即使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也是一边建立扩大最广泛的抗日统一战线,一边在根据地制定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通过普选建立政权,减租减息。

1.根据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的阐述,中国共产党坚持认为反帝(外争主权)与反封建(内争权利)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1)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相互勾结的两位一体的关系。《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指出,正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中国的地主阶级相互勾结,把中国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帝国主义的入侵,以及欲通过“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清朝卖国政府把中国变成自己的商品推销地和原料提供地,使中国变成了半殖民地国家,而清朝政府固守封建三纲五常、拒绝近代化,使中国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国家。压迫和阻止中国社会向前发展的主要的东西,就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中国的地主阶级。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的矛盾,构成了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2)反帝与反封建是中国革命密不可分的两大任务。《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指出,反帝必须反封建,反封建必须反帝,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如果不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就不能消灭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因为帝国主义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主要支持者。反之,因为封建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社会基础,而农民则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如果不帮助农民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就不能组成中国革命的强大的队伍而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所以,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这样两个基本任务是既互相区别、又互相统一的。

2.在中国民主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把反帝与反封建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在中国近代史上,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高举起了反帝(外争主权)、反封建(内争权利)的大旗。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大会指出,一方面,中国在政治上、经济上无不受帝国主义列强的控制,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势力所支配的半独立国家”;另一方面,中国“在政治方面还是处于军阀官僚的封建制度把持之下”。因此,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而现阶段的革命纲领应当是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使它成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为了实现反帝反军阀的革命目标,必须组成“民主主义的联合战线”。早在19世纪就已经开始进行的中国民主革命,长时间里没有明确、正面地提出过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主张;中国共产党成立刚刚一年,就把这个问题基本解决了。

在大革命时期,辛亥革命后的国民党在反帝废约面前缺少勇气,正是中国共产党帮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并于1923 年1月1 日发表《中国国民党改组宣言》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把民族主义解释为立足于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的民族解放;民权主义解释为国民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把民生主义解释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才有勇气举起了反帝反封的旗帜。在土地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认革命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既要将废除不平等条约载入宪法,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势力;又要保障工农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救亡成为“国之大者”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在抗日根据地制定宪法性文献,特别是人权保障条例和减租减息条例,依然高举反封大旗。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决反对国民党出卖国家利益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另一方面在根据地开展土地改革,实施人权保障条例。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史一直都是反帝反封相互交织的历史、外争主权与内争权利密切结合的历史。

 或许有人还会说,“近代救亡压倒启蒙”说是就五四以后各家各派的争鸣所形成的政治思潮主流倾向而言,并没有说当时的每个政治组织、每个思想流派都是“救亡压倒启蒙”。我认为,五四以后虽然流派众多,但就政治倾向而言,主要分为国民党、中间派(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三家。这三家中,只有国民党在蒋介石掌权后坚持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大革命时期,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破坏国共联合反帝反封的统一战线;在抗战时期,国民党统治集团宣扬“一个主义(三民主义)”“一个政党(国民党)”“一个领袖(蒋介石)”,在所谓抗战救亡的旗号下,国民党坚持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发动了“皖南事变”。抗战胜利后,左、中、右三种政治势力基本形成。以中共为代表的左派革命力量,力争建立一个民主联合政府;以民主同盟为代表的中间派,主张通过和平改良方法建立议会制民主的国家;国民党及其附庸(从民盟中分裂出去的青年党),顽固坚持国民党一党专政。最后是国民党撕破民主外衣,悍然宣布民盟等中间派是非法组织,予以取缔,同时签订出卖国家利益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在反帝方面大大倒退,还拒不进行平均地权的反封建土地改革。在这样的背景下,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联合全国知识分子、自由资产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贤达和其他爱国分子,巩固和扩大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统一战线,为着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而共同奋斗”的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的热烈响应,于是有了把反帝反封建民主革命纲领上升为全国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创举。

因此,在五四之后的三大政治派别中,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两家都是坚持反帝反封建相结合、外争主权与内争权利相促进,只有蒋介石代表的国民党一家以所谓“攘外必先安内”的理由,压制人权民主运动。所以,说“近代救亡压倒启蒙”大概只符合三大政治派别中的国民党一家,而中国近代的主流意识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主张的救亡和启蒙相结合、外争主权和内争权利相促进。这涉及对整个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的论述(限于篇幅,不再赘述)。没有先进的权利理念,就不会有鼓舞人民为权利而奋斗的行动;没有认真实施权利、给人民带来实际利益的行动,就绝不能取得一场伟大革命的成功。人类一切进步的社会变革是这样,中国共产党以外争主权、内争权利并行并重的先进理念而取得了民主革命的胜利的历史,也是这样。就这一点来说,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的胜利,是团结联合各民主党派积极传播人权理念、积极保障人权事业,从而战胜蒋介石代表的国民党企图以所谓救亡(“攘外”)压制启蒙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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