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国家监委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行5起贿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2022年3月31日
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数罪并罚 监检配合 社会治理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XX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2020年5月13日、18日,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将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薛某某行贿案移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6月12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4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薛某某上诉,12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行贿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会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就薛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征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时,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某通过行贿方式谋取竞争优势,且其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质量,还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该案虽行贿数额不大,但涉及的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是重点打击的行贿行为,应从严惩处。此后,沂水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就调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进行了充分沟通。鉴于薛某某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对其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的同时,将其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步立案侦查。
(二)厘清法律适用关系,准确把握罪数认定,做到罚当其罪。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与行贿行为相伴而生、密不可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薛某某实施的串通投标与行贿之间存在关联,但系两种行为,侵犯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薛某某实施的行贿犯罪应与串通投标犯罪数罪并罚。审判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三)积极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果。针对该案暴露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职责定位不清,一定程度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认真研究部门“三定”规定,厘清职责权限,从严格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加大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力度等方面,分别向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上述单位对检察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根据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沂水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招标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截至2022年2月,发现并整改各类不规范问题26个,并对3名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有力净化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发生在涉及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行贿犯罪,应予以严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对重点领域行贿线索的分析研判,加强会商,凝聚共识。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既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及犯罪情节,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准确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
(二)加强对行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提高打击精准度。行贿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关联并存,监察调查、检察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行贿犯罪、关联犯罪的研究,结合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参考司法案例,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调查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对行贿犯罪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
(三)充分履行监检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依法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防控风险的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整改,从源头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问题解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2、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4、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刑事案件三大程序新规【法发〔2017〕31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8、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9、两院两部: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10、最高法院大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2019)
11、张军检察长: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2019)
12、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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