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法发布《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完整版)

5、两高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6、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7、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8、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0、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13、新诈骗之王:兼职刷单诈骗的完整聊天记录
14、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5、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6、河北公检法联合严打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17、两院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18、最高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2020)
20、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21、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2、社区矫正法(全文)
22、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23、网络上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被判刑
24、最高法: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2021)

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

2、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3、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2018)

4、最高院最新发布关于刑事案件三大程序新规【法发〔2017〕31号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6、两院两部: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

7、最高法院大法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给予从宽处罚(2019)

8、张军检察长:对民营企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2019)

9、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了解刑事法律资讯,您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关注本公众号:

  • 打开微信右上角“+添加朋友”→点击“公众号”→输入“刑事法律权威解读”或“xingbianlaw”→“关注”;

  • 点击本公众号文章阅读页最上面蓝色字体“刑事法律权威解读”进行关注;

  • 长按后识别图中二维码或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法律权威解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