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本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见附表)。
序号 | 通用名称 |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 分子式 | CAS号 | ||
化学名 | 别名 | 化学名(英文) | 别名(英文) | ||||
1 | 毒鼠强 | 2,6-二硫-1,3,5,7-四氮三环[3,3,1,1,3,7]癸烷-2,2,6,6-四氧化物 | 四亚甲基二砜四胺 | 2,6-dithia-1,3,5,7-tetrazatricyclo[3,3,1,1,3,7]decane-2,2,6,6-tetraoxide | tetramine | C4H9N4O4S2 | 80-12-6 |
2 | 氟乙酰胺 | 氟乙酰胺 | 敌蚜胺 | Fluoroacetamide | Fluorakil 100 | C2H4FNO | 640-19-7 |
3 | 氟乙酸钠 | 氟乙酸钠 | 一氟乙酸钠 | Sodium monofluo fluoroacetate | Compound 1080 | C2H2FNaO2 | 62-74-8 |
4 | 毒鼠硅 | 1-(对氯苯基)-2,8,9-三氧-5 氮-1-硅双环(3,3,3)十二烷 | 氯硅宁、硅灭鼠 | 1-(p-chloropenyl)-2,8,9-trioxo-5-nitrigen-1-silicon-dicyclo(3,3,3)undencane | RS-150,silatrane | C12H6ClNO3Si | 29025-67-0 |
5 | 甘氟 | 1,3-二氟内醇-2和1-氯-3 氟丙醇-2混合物 | 伏鼠酸、鼠甘伏 | 1,3-difluoirhydrine of glycerin and2-chloroflurohydrine of glycerin | Glyfuor Gliftor | C3H6F20, C3H6ClFO |
1、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2、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3、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7、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8、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9、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0、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5、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16、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17、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19、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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