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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一)(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四章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

20.发现财产后的处理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种类、性质,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提取、划拨等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2条第1款
352.【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一、银行存款

21.存款可冻结、划拨的判断标准及冻结期限

银行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可以冻结、划拨:

(一)登记的账户名称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1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登记的账户名称虽为第三人,但第三人书面确认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该账户中存款属于被执行人所有。★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条第三款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3条第3款
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11条第1款
511.【冻结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2.冻结与划拨的衔接

对未冻结的银行存款,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划拨。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执行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划拨,无需出具解除冻结的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已经被冻结的存款,无需先行解除原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13条第2款
513.【扣划裁定的效力】
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的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23.作出裁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决定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执行法院应作出冻结、划拨裁定,并制作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52.【查封的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3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37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44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6条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4.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执行。
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送达冻结、划拨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第二款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第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冻结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52条第2款、第510条
352.【查封的程序】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3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37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44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56条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510.【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25.通知优先权人、共有权人

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裁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在办理后及时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划拨。

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共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
12.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裁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共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18.【存款上优先受偿权处理】
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裁明。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金融机构反馈查询结果中载明优先受偿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办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通知优先受偿权人。优先受偿权人可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法院不得强制扣划。
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不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开设联名账户等共有账户,案外人对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共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26.金融机构擅自解冻的处理

26-1责令限期追回

银行存款冻结后,金融机构未经执行法院准许擅自解冻,致使冻结款项被转移的,执行法院应向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追回。

前款规定的通知应载明追回款项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不能追回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17.【擅自解冻的责任】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6-2逾期未追回的处理

限期内未追回的,裁定金融机构在转移款项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17.【擅自解冻的责任】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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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ZF001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一)(附法律条文)

ZF002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二)(附法律条文)

ZF003执行办案指引一执行立案(三)(附法律条文)
ZF004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一)(附法律条文)

ZF005执行办案指引二执行前的准备(二)(附法律条文)

ZF006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一)(附法律条文)

ZF007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二)(附法律条文)

ZF008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三)(附法律条文)

ZF009执行办案指引三财产调查(四)(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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