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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二)(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为基础,我们将《指引》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86.轮候查封法院取得处置权的情形及办理

86-1首先查封的法院系保全查封的情形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89.【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权的协调】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86-2首先查封法院系执行查封的情形

在执行程序中,首先查封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轮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请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本条规定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轮候查封的债权也不限定于优先债权。
当有多个轮候查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时,首先查封法院可以根据标的物是否具有优先权、标的物所在地、执行标的大小或案件数量、轮候查封法院的商请时间顺序、轮候查封的顺位等因素确定移送执行的法院。

86-3参照适用

商请移送程序、移送财产争议协调以及其他事项,依照本指引第85-2条规定办理。

二、处置前的准备

87.调查权属、占用使用情况

87-1一般规定

需要进行评估的,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前述事项可以在财产调查、控制的阶段完成。

“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一般是指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共有、权属争议情况,有无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情况,占有租赁使用情况,附属设施情况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91条第1款
391.【评估前的准备】
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之前应当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
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一般指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共有、权属争议情况,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情况,占有租赁使用情况,附属物品情况等。

87-2收集资料

87-2-1收集内容

执行法院应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分别收集有关资料:

(一)评估对象为不动产的,一般需收集不动产权属登记、抵押、查封等资料,四至等不清的,需收集宗地图、规划图等;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般需收集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或者权利的取得证明等资料;系在建工程的,一般需收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图、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宗地图等资料。

(二)评估对象为登记的特殊动产的,一般需收集权属登记、抵押、查封等资料;其他如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根据需要收集原始发票、品质证书等资料。

87-2-2收集方式

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资料一般可以直接向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调取。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提供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当事人或第三人不予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四条第三款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91条第3款
391.【评估前的准备】
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应当由当事人或相关第三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当事人或第三人不予提交的,可以强制提取。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87-3现场勘查

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94条第1款
394.【现场勘验】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88.确定是否合并处置

88-1一般判断原则

执行法院对可以分割处分的财产,应当在执行标的额的范围内分割处分。但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处置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予以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413.【合并拍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88-2房地一体处分

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并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88-3判断附属设施、配套是否一并执行

强制执行房屋时,消防、电梯、配电室、道路、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以及固定装修等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无法与房屋其他部分分离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置。

89.查封、抵押后设定权利负担的处理

89-1查封后擅自出租或有碍执行的处理

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经查封的财产或者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执行法院准许占有查封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72条第1款、第2款

372.【查封的效力】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89-2抵押后出租的处理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9-3虚假租赁的处理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576条第2款
576.【租赁的处理之二】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可结合下述情形予以审查判断:如果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2.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3.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签证于抵押、查封前的,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已在抵押、查封前缴纳相应租金税、在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向抵押人声明过租赁情况等。执行机构审查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占有且至今占有案涉房屋:1.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的;2.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领取以案涉房屋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3.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由其且至今仍由其支付案涉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4.案外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对案涉房屋根据租赁用途进行装修的;5.案外人提供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在抵押、查封前直接占有案涉房屋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89-4承租人占有的除去

经审查,需要对承租人的占有除去的,执行法院可以用裁定的方式除去。但在裁定中,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不宜直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75.【租赁的处理之一】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财产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承租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未完待续)

专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专题二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

江苏高院:《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专题三广东高院2018-2019年度度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19个要点(2020年第1期•合第19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2期•合第20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4个要点(2020年第3期•合第21期)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1个要点(2020年第4期•合第22期)

专题四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五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九)(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十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五财产处置(一)(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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