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法律,右手事实
法律适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和事实就是律师的左膀右臂。优秀的诉讼律师必须打通事实和法律的任督二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左手方法论
对于法律,要学习德国法学方法论,体系化,精细化地解释和论证法律的含义。“进口大量的国外产品(继受法律),却没有产品说明书(法律方法论),产品使用者就不能很好地利用和升级产品(法律本土化)”(周万里,克莱默《法律方法论》译者)不掌握法律方法论,也就不知道法律说理从何处说起。
2016年网上热炒的“诗意判决”以另外一种方式说明了方法论的重要性,其中写道“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令人欣赏和感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判决讲求说理性,并不是文学创作或者自由辩论,也不是风花雪夜之理,应该在三段论的框架内进行说法,说明本案事实为什么不能不能充分满足该条的构成要件,从而不能支持原告诉求的法律效果。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的关键构成要件是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比如,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情况、起诉离婚的原因和事实等进行判断,得出尚没有达到感情却已破裂的结论,从而不准予离婚的请求。说理和价值判断应该在三段论的逻辑框架内,应该在概念也就是构成要件的归摄过程中,在相关事实和法概念的有效连接过程中。
二、右手证明论
对于事实,要学习美国证据规则和事实推理,精细入微地运用证据,推理事实。
英美法陪审团审理事实,为了排除不当证据对陪审团造成的影响,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大量的证据可采性规则。虽然我国的立法没有确立这方面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背后的考量却可以作为律师举证质证的突破点和重要抓手。有不少律师已经在庭审过程中也有意无意地运用英美律师的证据方法。实际上,法官也在呼吁这些能以技巧推动事实查明的做法。
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一书中谈到了自己经历的一个案件。在一起欠款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欠款20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的记载虚假,实为赌债。案件事实证明活动陷入僵局。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决定传唤在赌博现场的四名证人出庭。为了确保质证效果,法院采用了隔离质证规则。由于四名证人在法庭上无法获得其他证人回答问题的相关信息,因而,法院很快就获得了该笔欠款为赌债的心证结论。原告为了推翻法官的心证,声称自己在朋友家中搓麻将而不可能出现在赌博现场,法院同样传唤了原告所称的几位朋友并采用了隔离质证规则对原告方的多名证人进行了质证。结果,由于几名证人被隔离开来,作证内容错漏百出,彼此矛盾,法官很容易地得出原告主张为假的结论。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对同一事实有多个证人在场,隔离质证规则是最为有效的证明方法,但遗憾的是,整个质证过程,当事人基本上不知道如何发问,不知道如何发现对自己有利的回答要点,不知道如何让证人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出现错漏或矛盾之处。这一过程,基本上是由法官来完成的。事实上,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上述证明活动应该是由律师来推动的。
下面以一则英美律师的交叉询问案例来说明律师是如何推动事实查明的。对于证人,其真实性主要从观察、理解、记忆和表达四个维度考察。律师就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质证。(案例来自易延友《证据法学》)
下面的交叉询问是一名女子在法庭上作证,证明另一名女子丽莎把一个房间的钥匙还给了一个叫做艾瑞克的男子。证人声称被告已经将争议钥匙交还给原告。被告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律师:你看到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是在什么地方?
证人:在艾瑞克公寓的前边
律师:你为什么会去那个地方?
证人:到那个地方是为了接丽莎去工作,我和丽莎在同一办公室。
律师:那你在看见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是在车上了?
证人:对,就是在车上。
律师:这个事情发生的时候,你的车离他们有多远?
证人:大概15英尺。
律师;你的车是面对着艾瑞克的对吗?
证人:是的。
律师:那意思就是丽莎是背对着你的?
证人:是的。
律师:你说你看到丽莎把钥匙交给了艾瑞克,但当时是艾瑞克正对着你,而不是丽莎,丽莎是背对着你的。
证人:对,我想可能是。但是我能够看见丽莎当时在做什么。
律师:但是你不能准确地看到丽莎手中的钥匙是吗?
证人:是的,但是我看见丽莎把右手伸进口袋里去,然后从里面拿出了一个东西交给了艾瑞克。
律师:但是你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看到丽莎交给艾瑞克的东西就是钥匙对吗?
证人:我无法想象丽莎是把别的东西交给了艾瑞克。
你师:那是否也有可能是另外一把钥匙呢?
证人:也许吧。
律师:也有可能是零钱吗?
证人:可能是。
(上述交叉询问,律师通过证人对观察事件的角度、距离,盘问出证人并不能十分肯定地观察到作证事实。林肯那个著名的案件中也是通过盘问证人当晚的方位、距离,结合当晚的月光情况,得出证人作伪证的事实。)
证人:是早上7时45分左右。 律师:这个事情发生在早上对吗?
律师:你停车的那个街是东西向的对吗?
证人:是的。
律师:那是一个大晴天?
证人:对,阳光明媚。
律师:当时太阳正在升起?
证人:是的,太阳正在升起。
律师:你怎么认识艾瑞克和丽莎的?
证人:我们在大学的时候都是很好的朋友,之后住得也很近。
律师:你曾经跟艾瑞克约会过吗?
证人:对,我们在毕业以后出去玩过,去年我们崩了。
律师:分手是艾瑞克的主意是吗?
证人:是他先提出来的,但是这个事情进行得不是很顺利。
(上述交叉询问,意在说明证人和被告有感情纠葛,可能存在不当的偏见)
律师:你再回想到你看到丽莎把钥匙还给艾瑞克那天,那天是不是幸常忙碌的一天?
证人:你是说工作很忙碌吗?
律师:是的。
证人:对,我想应该是很忙,那天是很多重要事项的截止日期,老板在那天有很多事情要我们完成。
律师:那你还记得你那天的客户都在忙什么吗?
证人:我记不大清楚了。
律师:你难道不记得你重要的客户吗?你那天工作的重要客户你都不记得了吗?
(上述交叉询问,意在质疑证人的记忆能力,证人可能并不能准确记忆事件当天的情形。)
左手方法论,右手证明论,法律和事实的完美结合,才能成为优秀地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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