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使用提示函,又来?
这两日,与法务朋友聊天,发现法务常常在为公司业务使用非通用字体而灭火。灭火的事情频频发生,法务的心火熊熊燃烧。“怎么的,还没完了?!”我想对法务说:“没完好啊!要是完了,法务的伟大价值怎么体现呢?”当然,玩笑归玩笑,咱心里得明白,消防员还是要专业。
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往往来自问题本身,那么字体公司一般是怎么经营的呢?第一步,市场监控,发现涉嫌侵权的字体使用行为;第二步,取证并发送字体使用提示函,寻求与字体使用者协商;第三步,通过谈判,实现字体销售。以这样的经营模式来看,法务接到来函大概要思考以下问题:
1
你是字体的著作权人吗?
对于法务来说,接到字体使用提示函的第一步通常是要考虑来函的人是不是字体的著作权人。想要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很简单,可以要求字体公司提供权利证明,也可以通过字体使用协议自行核实。当然,除了知晓字体“著作权”(咦,为什么要打引号?)归属之外,有时我们还要考虑这款字体到底是不是作品。司法判例对于字体的作品属性曾经有过不同认识,有认为是软件作品,[1]也有认为是美术作品,[2]目前不少字体公司是以美术作品来主张字体著作权。的确,市场上的版权字体多少都经过一些设计,但有些字体和通用字体并没有明显差异。如果它过于普通,我们还能管它叫作品吗?如果它连作品都不是,我们还需要讨论著作权归谁吗?这就是我们给著作权打引号的原因,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
2
我们使用了你的字体吗?
字体公司一般会在来函中提及被使用的字体,法务要核实业务是否使用了这款字体可以启动内部调查,但商业是效率优先的。有时候,字体公司的提示函会采用通用格式,只是简单提到“我们发现贵司近期在产品/包装装潢/网站/宣传资料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了我们的字体”。对于这样的表述,我们做内部调查无疑费时费力,所以最好的求证方式是找字体公司问问:“你说我们侵权,那你倒是告诉我,我们是怎么侵权的?”顺便请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便核查。后面我们还会提到,了解这些细节还有其他用途。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某些时候,我们使用的其实是另一款字体,只是因为和这款字体长得像,所以惹上了麻烦,这时候我们当然免不了要据理力争:“我们没用你的字体,为什么要给你买单?给个理由先!”
3
我们使用的字体从哪里来?
如果我们确实使用了对方的这款字体,那么我们还要了解业务使用的字体从哪里来。我们有没有买过这款字体?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要去和字体公司交涉。由于商业使用一般都会包含使用时间、范围、数量、方式等授权条件,所以交涉的重点通常也集中在此。有时候,宣传资料由我们委托广告公司设计,我们又会去和广告公司交涉。同样,我们需要了解,广告公司有没有买过这款字体,获得了怎样的授权条件?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便最终需要给字体公司买单,我们也会同时考虑这部分成本是不是该由广告公司负担。
4
我们是怎么使用字体的?
如果我们没有购买这款字体就商业使用了,那么涉嫌侵权是跑不了了(商业使用一般很难构成合理使用,这里就不啰嗦了),赶紧停止使用并准备买单吧。但是,怎么买单有时涉及到使用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们心里还得有个谱。我们是怎么用的?用在户外广告、网站、宣传册还是其他?在九层妖塔案[3]中,在电影的两个镜头里,仅仅7个字就值14万。按照通常的判决思维,使用时间越长、使用范围越大、使用的广告位越贵、使用获利的可能越大,需要买的单也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问字体公司去了解使用的细节。
5
我们使用的字体值多少钱?
现在有关使用的问题我们都弄明白了,接下来就是谈价钱。前面说的判决思维是以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赔偿作为思考方法的,可以认为是司法定价,但著作权法上的赔偿计算方法是有顺位的,依次是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和法定赔偿,所以归根结底,著作权人的损失是市场定价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寻找这款字体或者类似字体的市场报价作为参考,了解字体的市场价格,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在字体购买的价格谈判中陷入被动。
6
字体价格谈不拢怎么办?
在面对字体公司的提示函时,许多公司都会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在商言商,即便我们自认为并不侵权,出于效率的考虑,和解也未必不是好的选项。当然,谈判是一个商业决策,必然要遵循市场规律,并不是每次谈判都能实现双赢,所以有时双方就是谈不拢。市场定价机制失灵意味着司法定价要替补出场。如果我们坚信字体公司的开价背离了市场定价,那可能只有开战了。止戈为武,以战止战!
我们尊重字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求利益平衡是一门艺术,而实现利益平衡需要技术。希望以上的应对策略对需要面对字体侵权提示函的年轻法务朋友有所助益。
[1] 方正兰亭字库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
[2] 九层妖塔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0488号民事判决。
[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0488号民事判决。
(本文不代表法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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