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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0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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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四川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录音录像遗嘱、家族信托立法建议、房产代持风险规避、家族传承中的首席情感官、夫妻股权共有与继承,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1.四川省发布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及实施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借鉴先进经验,制定并出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个人破产和解实施办法(试行)〉》。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据此实施办法的规定,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了李玉全个人破产申请,为四川省内个人破产案件之首例。


2.天津津南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天津首例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该案系《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天津市津南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录像遗嘱新规定审判的首例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案件。



3.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尽快修订信托法,建立家族信托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两会提案中指出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1.家族传承里的“女主驾到”!每个家族都必不可少的首席情感官


家族女主人对一个家族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很多超高净值家庭的家族女主人们可能只是过着优越生活的普通人,要成为一位出色的家族女主人并不简单。


(1)家族女主人面临的挑战


女主人们在履行家族传承和文化建设责任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包括个人家庭主义的现代价值观、如何构建家族繁荣和谐的柔性文化,如何用财富去温暖世代家族。



(2)如何构建家族繁荣的柔性文化?


家族财富越是累积,越应该注重家庭中财富、亲情和身心的平衡。开拓眼界、上层社交、丰富文化修养、学习财富管理是挣脱钳制的法门。


2.从周大福到新世界,郑氏家族的千亿帝国如何延续


在香港四大家族中,郑家是目前唯一完成第三代接棒的家族,而这也离不开郑裕彤生前对家族接班计划的周密布局。


(1)双轨并进,二代三代齐上阵


郑裕彤作出了一种“双轨并进”的传承接班部署,即除了安排儿子作为第一梯队沿原方向前进,还培训第二梯队的孙辈接班,实行两条腿走路,既防不测,又扬长避短。


(2)提前布局,进行资产配置


除了对孙辈的悉心栽培,郑裕彤还提前规划好了资产分配事宜。郑裕彤去世后,长子郑家纯接掌新世界集团,嫡孙郑志刚接掌新世界发展,孙儿郑志明接掌新世界创建,孙女郑志雯接掌新世界酒店业务。2017年3月,郑家纯由于身体原因“传位”于郑志刚。至此,郑裕彤留下的资产超2000亿港元的商业王国被平稳交接到第三代手中。



(3)家风传承,致富有道


他认为,不仅要给子女后代留下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把他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传给下一代——守信用、重诺言、做事勤奋、处事谨慎、饮水思源、不见利忘义。


3.房产代持的风险规避


房产代持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出现,可能就会导致实际出资人产生极大的损失。该如何规避房产代持系列风险?

(1)签署有效、完善的代持协议


进行房屋代持时,出资人与代持人应签署一份完善且规范的代持协议,明确房屋代持关系,以防范风险。


(2)预防代持人的家庭状况


代持人有配偶的,应当与代持人的配偶说明代持房屋的归属,并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与风险。


(3)持有房产代持的重要证据


在房产代持过程中有许多的重要原文件都是能够证明实际产权人对于房屋实际持有的证据。



(4)给房产安装上保护锁


给代持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以此可以防止房产被代持人偷偷转移或者进行办理抵押。


4.股权利益分离视角下夫妻股权共有与继承问题省思


“夫妻共有股权”的问题涉及公司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夫妻共有股权如何行使以及如何分割等议题尤其受到重视。


在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原则上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似乎成为司法实践中不言而喻的规则。然而在涉及夫妻共有关系的场合,例如先生张某去世后,其持有40%股权所对应的财产份额并非全为其遗产,其中一半理应属于其配偶高某所有,那么与之相对应的 20% 股权比例,高某何以自动取得?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能否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再者,倘若配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那么继承股东资格的配偶是否就必然自动享有被继承人的全部股权?这些问题皆不无疑惑。



在面对一个兼涉公司法、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纠纷时,若以《公司法》第 75 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 16 条的规定为依据,径行认为一旦涉及继承问题则不适用优先购买权之规定,表面上似乎是将其视为一个公司法问题看待,实则是以捆绑式的处理策略将理应区分的不同法律关系混为一谈。此外,公司人合性是处理夫妻股权共有与继承问题时无法回避的核心命题,也是构建有限公司规则体系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5.常见婚姻家庭18问题详细解析(含《民法典》及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涉及婚姻家庭常见法律问题的答复,其中不乏对婚姻家庭中财富传承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2.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判决一人一半,就是确定按份共有,这仍存在谁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3.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需要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从还贷时间看,还贷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哪一方的收入。另一方面看夫妻之间是否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涉及房屋还贷有无特殊约定。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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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精彩回顾 |


国人继承成本认知盲区:继承权公证费用高启

2021年第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先行  “经济重生”激发社会创业活力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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