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家族信托、财富积累机制、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家族办公室投资趋势、遗嘱信托、抚养子女,具体如下:(一) 家族信托或将不再成为IPO监管“高压线”
通过对2022年年初深交所发布的《审核动态》中分享的案例以及相关分析发现,监管部门对于非控制权条线项下的家族信托体现出了较为包容的态度,并非数年前完全碰不得的“高压线”。对于非实际控制人项下持有的、不会导致相关股权风险并且对应股权数量较少的家族信托,在IPO时无需拆除其家族信托架构。虽然存在未拆除非控制权条线项下家族信托并成功过会的案例,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过于乐观的预期所有的类似情况均可以参照适用,实践中仍需要一事一议、综合考量。(二)首提“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加快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改革
在完善分配制度方面,我国首次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对部分先富、暴富群体的“发财”路径加大规范力度,消除以往此类群体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的违法现象。此外,针对前些年房地产业、金融业、互联网电商等领域不少人通过炒房、操纵股市、内幕交易、利用传统税收体系管理盲区规避纳税义务等方式获取暴利,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相关领域的改革动作,对房地产领域进行“房住不炒”的监管,推出注册制为前提下的信披、强制退市等股市新政。
2022年9月29日,中国香港金发局发布《中国家族办公室报告2022》,报告着重提出了在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优势。香港仍具备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且在“一国两制”的治理体系下,香港仍是较为自由的经济体;同时香港具备连接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独特区位优势,并拥有完善的法律和税收制度。而且,香港拥有较多成熟的金融专业服务和高质量人才。(一)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之间互赠房屋,如果只有书面协议,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是实践中要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第二,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第三,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的,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第四,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那么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目前国内、国外的家族办公室主要分为家族直接管理、建立家族办公室管理公司和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如资管公司、律所等)合作三种:
家族办公室作为大型买方,其投资趋势可简单归结如下:第一,国内外家族办公室可能在未来继续增加另类资产配置,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带来超额收益的重要渠道。第二,全球家族办公室可持续性投资进一步增加,国内慈善投资持续发展,通过增设慈善基金会等方式增加慈善投资参与度、扩大社会影响力、彰显社会价值。第三,信息科技、房地产仍是家族办公室重要投资领域。案情概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裁判观点: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理由一,父母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理由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
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理由四: 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我国“遗嘱信托第一案”: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某1、钦某某等遗嘱纠纷案。静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委托人李某4指定妻子钦某某和李某5、李某6、李某7作为受托人,共同负责管理其财产,进而认定李某4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二审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嘱信托生效,由李某5、李某6、李某7继续作为受托人。
遗嘱信托兼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具有如下功能:
1.遗嘱信托可避免后位继承的风险。可在信托条款中规定,父母和儿子为遗嘱信托的受益人,但在父母去世时受益权全归属于甲的儿子,从而避免了后位继承的风险。2.遗嘱信托可防挥霍、浪费。把遗产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给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这种风险。
3.相对于遗嘱继承,遗嘱信托有强大的资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在受托人名下,不构成受益人责任财产,根据信托法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4.与遗嘱继承将继承人严格限制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同,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原则上没有限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遗嘱人可指定任何人为遗嘱信托受益人,并可实现对受益人个性化的、长期的照顾,而不是仅满足于一次性的财产转移。裁判要点: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轮流抚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父母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且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包括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此外,轮流抚养将定期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带来一定影响,故轮流抚养的时间间隔不宜太短,以一年为宜,如果子女已经入学,也可以一学期为一个轮流周期。第二,一方因健康原因、职业特点等,不能正常照顾子女;第三,一方品行差,如实施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子女随其生活将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第四,双方的住址相距太远,不在同一市区内居住,影响子女入托、入学的稳定。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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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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