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2022中国式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白皮书》、首单家庭服务信托、《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离婚分割股票期权、慈善信托、对赌协议、夫妻共同债务、继承具体如下:(一)《2022中国式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白皮书》发布
近日,《2022中国式家族办公室行业发展白皮书》正式发布,这报告是首部关于中国式家族办公室的行业分析与研究,首次定义了“中国式家族办公室”这一概念,重点研究剖析了中国家族办公室的现状。报告核心发现:第一,83%超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首要目标是“家族财富传承”,其次是“财富安全保障”。第二,82%从业者认为“财富规划”是中国式家族办公室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其次是资产规划和专业咨询服务。第三,财富规划方面,96%的中国式家族办公室都已布局“家族财富传承”服务,“家族治理”排在第二位,“慈善事业管理”排在第三位。第四,专业咨询方面,“税法咨询”、“家族成员教育”和“风险管理”是中国式家族办公室核心布局的服务内容。第五,一体化服务、ESG投资、社会影响力和未来合作生态圈被认为是中国式家族办公室未来值得关注的四个发展方向。第六,以新能源和人工智能行业为主的硬科技、以医疗产品和健康管理咨询为主的大健康被认为是未来两大热点投资方向。近日,云南信托首单家庭服务信托成功落地。该家庭服务信托项目由云南信托家族信托部与固定收益部的通力合作,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经过市场需求深度调研的长期准备,通过严谨的架构设计,不仅解决了客户家庭财富传承的需求,也为客户子女教育等未来期许做了个性化服务安排,尤其是创新地将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进行了有机结合,通过一个方案解决了客户的多个痛点需求。1月9日,深圳地方金融局(简称“深圳金融局”)正式发文宣布,将加快推进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按照规划,到2025年,深圳将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300家。案情简介:当事人A与B因感情破裂诉讼离婚,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因B否认其名下股票期权已行权,且期权具有不确定性,仅凭持有期权不能确定此系双方的实有财产,故法院认为,A可于有证据证实B实际行权后另行起诉。后A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称B已通过C公司行权,现C公司股东是B现任丈夫D的司机,B之前所述代持股及转让股权的时间均为虚假陈述,请求B给付A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裁判要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益属于与夫妻一方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对于婚姻期间行权,应综合考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对于离婚后行权,应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一般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国慈善联合会与中国信托业协会1月13日联合发布《2022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从备案单数和规模来看,截至2022年年末,我国慈善信托累计备案数量达到1184单,累计备案规模达到51.66亿元。《报告》认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一是要鼓励慈善信托业务创新,二是要提升慈善信托社会影响,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业务监管体系,四是要健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案情简介:银某与平某系夫妻,两人共同创业,与其他股东共同成就知名企业“小牛”。创业途中,丈夫与家族企业亲属共同签订“对赌协议”,后协议约定的对赌事项未实现,丈夫对赌失败后意外离世,生前经营的公司陷入动荡之中。投资人追索对赌之债时,没签字的配偶也未能“逃脱”,最终被法院判决须在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平某的股权收购义务而形成的平某对投资公司的债务,是否为平某与银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发生于平某经营公司之时,股权收购义务系平某自愿承担,并不存在银某所主张的对价利益的唯一性问题;如前文所述,JY投资公司向小牛公司投资,平某系主要受益人,银某关于平某承担股权收购债务无任何受益的主张,脱离了基本事实;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分时段区别,应统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认定。因此,案涉债务系用于平某与银某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所以在实务中,通常会有以下三大类的运作模式:信托机构作为单一受托人;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也有信托机构及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情况。几种慈善信托模式各有利弊: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时,因兼具运作灵活及有天然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优势,在具体项目运作中,可在前端或者后端引入慈善组织来解决慈善信托无法开具捐赠发票的问题。但是。若在后端引入慈善组织也即慈善组织仅担任项目执行人,而不担任委托人时,也会存在开票合规性未经税法官方认证的风险及委托人捐赠及拿票期限错配的情形,而可能会导致该委托人丧失一定税收利益等。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慈善架构也会因为权利制衡、财产独立性较弱及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的弱势而在国内少见。至于双受托人架构,也集合了慈善信托及慈善组织的双重优势,监督及制衡方面也优于单一受托人,但需注意对两者的具体职责及信托运作的议事流程尽可能明晰,以免产生1+1<1的效果。法官说法: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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