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带押过户”、《2023中国高净值人士慈善调研报告》、港府八项措施、慈善信托、涉外遗嘱、跨境夫妻财产协议、股权遗嘱信托、隔代探望权。具体如下:(一)北京二手房满足四个条件即可“带押过户”
2023年3月31日,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联合发布通知,正式在北京市启动存量住房“带押过户”模式。北京的二手房交易要想实现“带押过户”,必须满足四方面的条件。首先必须是个人名下的住房,其次是交易的房产当前在北京的银行仅存在一次有效抵押,不存在被多次抵押的情况;此外,要求卖方还没有结清的贷款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如果是组合贷的话,其中的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已经结清。最后一个是要求买方是全款买房或者是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房。2023年3月,《2023中国高净值人士慈善调研报告》正式发布。报告呈现了高净值人士的慈善认知和实践现状,揭示了慈善与家风建设、精神传承的关系,为慈善行业发展以及金融机构慈善服务升级提供洞察和建议。调研发现,高净值人士踊跃参与慈善活动。除了回馈社会外,受访者也意识到慈善给自身及家庭带来种种积极影响,包括“传承优良家风”“促进家庭团结”“发展高质量朋友圈”等;多数受访者都把慈善作为培养下一代的必要安排,如鼓励孩子日常行善、参与亲子公益活动、支持孩子在公益组织实习。3月24日,特区政府发表有关推动家族办公室业务在香港发展的政策宣言,推出八项措施,包括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为家族办公室提供税务宽减、提供便利措施、成立财富传承学院、推广机场的艺术品贮存设施、发展成慈善中心、投资推广署FamilyOfficeHK专责团队、成立新家族办公室服务提供者网络。为全球家族办公室和资产拥有人的业务在香港蓬勃发展提供便利和配套服务。在我国,企业和高收入人群从事慈善事业的主要路径有:直接捐赠、设立基金会、设立慈善信托。本文主要探讨,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如何搭建慈善信托及其实施要点。实践中,根据捐赠资产类别的不同,或对慈善信托管理的要求,可以通过对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等方面的设计搭建不同的慈善信托架构,更好的实现慈善目的。常见的慈善信托架构有:“家族+慈善”的母子信托、“家族+慈善的”并行信托、单一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双受托人信托(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任意二者结合)。
慈善信托角色安排和架构设计后,为保证慈善信托能够顺利实现其目的,实施中还应当注意一下要点:第一,做好委托人权利继承安排;第二,对委托人适当权利的制衡;第三,重视慈善支出实现。此外,目前我国关于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与税收优惠仍待细化,因此,在慈善信托实施时,还应当考虑税收优惠的因素。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根据规定,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明确强调不动产遗产的“法定继承”,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且明确确立了遗嘱继承规范采用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统一主义”,即不以不动产所在地法为不动产遗嘱的准据法,而是将准据法统一于属人法或被继承人本国法、或为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或惯常住所地法。可见,法律词语的“继承”应区别对待:有遗嘱的继承和无遗嘱的法定继承应区别对待。法院在审理涉外遗嘱继承纠纷遵循审判思路主要包括:第一步,识别案件争议问题,确定下一步应适用何种冲突规范。第二步,确定准据法为内地法律还是境外法律。第三步,法律查明。第四步,法律适用。第五步,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在上述确定准据法、查明相关法律后,接下来需要法官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整体认定。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是传统的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在起草跨境夫妻财产协议等法律文件时,相关的工作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第一,涉外因素问题。在协议的起草阶段,对“涉外”因素进行查明并妥善考量,是降低协议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第二,国籍身份问题。高净值客户拟定夫妻财产协议时,准确判断国籍身份是首要问题,不仅应详细了解客户的国籍现状、变更情况,还应进一步了解将来的身份筹划等问题。第三,管辖权问题。在起草夫妻财产协议时,不仅要使得该协议在涉及到的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合法有效,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夫妻财产协议纠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与确认。同时,要依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拟定不同的管辖条款。第四,夫妻财产协议中境外资产约定问题。需要考量夫妻财产协议法律适用,预先查明与夫妻财产协议相关的所在国实体法律规定,审查境外资产的详细信息、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或者出资信息,确保夫妻财产协议在国内外均合法有效。第五,法律适用问题。在起草协议时,在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问题上应注意夫妻财产协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则、范围。第六,协议变更问题。协议起草完毕、签署后,有时会出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国籍身份或经常居住地变更,或者签署协议后又新取得财产的问题。2001年,我国《信托法》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形式设立信托。2020年,《民法典继承编》也在第1133条增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规定。民法和信托法的双重确认,为遗嘱信托制度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也为私主体的股权继承提供了更多工具。遗嘱信托作为遗嘱制度和信托制度的结合,将信托引入继承领域,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性,满足私主体愈发多样的财产继承需求。而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遗嘱信托,即为股权遗嘱信托,其借助信托工具可以有效克服上述不足,有效定分止争,实现财富传承和增值,这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而言是一种很好的财富传承工具。股权遗嘱信托横跨遗嘱、公司、信托三个法律部门,需要诸法的协调配合,本文作者通过分析股权遗嘱信托在落地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在充分依据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构建路径进行探寻并提出建议。案情简介:大张系老张夫妇的独生子。2012年5月大张与小丽登记结婚,2014年12月两人生育一子小张,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照顾抚养孙子小张。2022年3月底大张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大张去世后,老张夫妇多次前去探望孙子小张被拒。老张夫妇遂将小丽作为被告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子小张的探望权。
裁判观点: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予以禁止。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本案中,自小张出生后老张夫妇一直协助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形成了深厚的感情,这种因血缘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感情不因大张的去世而消失。老张夫妇老年痛失独子乃人生之大不幸,允许其探望孙子,可以抚慰老人的心灵,也能使小张从祖父母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加之,小丽也无证据证明老张夫妇的探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上,对老张夫妇要求探望孙子小张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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