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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快讯 |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2024年第26期)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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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新加坡家办、《2024年中国香港身份规划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企业纳税“倒查30年”、遗嘱设立居住权、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强执、商业保险权益离婚分割、家族信托、家企关系,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新加坡家族办公室最新审核与合规制度变动

近期,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再次对家办的审核与合规制度进行一系列调整,以加强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本轮调整从信息提供、牌照调整、监管行动三个方面着手,核心是要求家办提供更多相关信息以及提高监管要求。政府加强规范及监管力度不仅是向更广泛的国际市场保证新加坡财富管理环境质量,也是希望增强单一家办的信心,让其在法律监管与保护下良好且持续的发展。这不仅对于家族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也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二)《2024年中国香港身份规划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发布
2024年6月17日,艾媒咨询发布了《2024年中国香港身份规划服务市场发展研究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香港各项输入人才计划整体获批率约为61.3%,香港身份规划服务市场的需求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国香港身份规划服务市场的客户群体特征鲜明,高学历、高收入、中青年占比显著。在家庭结构上,超过七成的客户育有学龄子女,其子女的年龄段大多集中在幼儿园和小学阶段。

(三)国家税务总局回应近期企业纳税问题
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18日表示,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税企双方应始终休戚与共,税务部门应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同时,广大纳税人也应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争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之区分及规范构造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狭义继承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设立居住权本质上是遗嘱人在住宅上设立的负担。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并不是遗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行为是继受取得之中的创设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是死因移转,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30条的规范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继承中防止出现无主物,故遗嘱设立居住权不能适用《民法典》第230条。考虑到上述原因,以及遗嘱人的债权人、负担居住权住宅的买受人等第三方利益,结合两阶段的遗产继承清算程序,最终可以得出只有在清算了遗产债务之后,居住权人才能够请求遗产管理人登记设立居住权。因此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368条规定登记生效。为保护居住利益人的利益,居住利益人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登记设立居住权,也可以请求有过错的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可以请求处分住宅的继承人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可以在居住权没有设立的情况下,基于法定之债占有使用住宅并收取孳息。但是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来看,遗嘱设立居住权是比较特殊的特定遗赠,适用较为特殊的规则,其与一般遗赠的关系值得未来进一步研究。


(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在不少执行案件中,虽然被执行人的个人名下并无直接可执行的财产,其配偶名下可能拥有房产、车辆及存款等。将执行标的扩大到配偶名下财产,成为法院与债权人寻求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之一。配偶名下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被执行。根据现有执行规则,可以通过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及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途径实现对将执行标的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两种途径是否都可行?在夫妻共同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应有何救济方法?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二,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第三,在执行变现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时,首先需要确定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再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分割变价。第四,夫妻共同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配偶可针对不同情形,提起案外人异议或执行行为异议寻求救济


(三)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工具。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对于财产保险,其权益分割对象主要涉及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已退还的保费和已出险情况下的保险金。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来加以确定。对于人身保险,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四)从配偶权益保护角度谈家族信托的财产独立及利益平衡问题
本文通过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分析了家族信托设立与配偶权益保护之间的权利冲突,提示了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法律风险。从现有裁判文书来看,该案中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存疑,胡先生未经配偶的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这不仅违反了《信托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本案中,胡先生在未征得其法定配偶的同意下,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形成了可能借助信托结构恶意转移共有财产的嫌疑。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对“设立信托须有合法目的”原则的违背,进而引发对信托有效性的审查与质疑。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炼若干实务操作的核心原则,从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配偶利益平衡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第一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注意委托财产的合法性问题。第二,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托目的的合法性。第三,在家族信托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考量特殊家族成员的利益。第四,审慎设置权利边界,避免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为自身保留过多权利。

(五)新公司法下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关系的处理
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限定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这意味着家族企业的创立需要股东在法定期限内将个人财产投入公司。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在家族企业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只需设置董事即可。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家族成员的经营能力,为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全情投入提供法律保障。然而,新公司法对家族成员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股东、董事与高管负有资本充实义务,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间还必须保持法律理性。

成功的家族企业通常受益于家族成员间的长期关系与信任,这是家族企业在激烈市场中脱颖而出的又一优势。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等课以信义义务。需注意的是,这一义务的对应权利主体是公司,而非家族。除忠实义务以外,新公司法还对家族董事和高管课以勤勉义务,即“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体现在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上。知情权赋予小股东掌握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异议回购请求权则为小股东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知情权和异议回购请求权的制度设计,大大提高了公司利益冲突的可诉性。对家族企业而言,如果不能处理好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将增加家族企业内部冲突的可能性。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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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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