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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代表:建议及时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五类司法解释
及时修改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司法解释
周光权分析指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将相对轻微的危害行为按较重的犯罪处罚,导致罪刑不均衡,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也必须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这一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相抵触,亟待修改、完善。
及时修改涉及高空抛物的犯罪适用标准
“由于高空抛物不可能像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那样危害公共安全,《意见》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放弃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性要件进行审查。”周光权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高空抛物罪,等于事实上否认了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此,在清理现行司法解释、未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必须予以关注。
及时修改关于干扰环保采样的定罪规定
“被告人的类似行为,原本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只是伪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述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及时废除。”周光权指出。
及时修改催收非法债务的法律适用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新规定等于否定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为此,有必要及时修改司法解释。”周光权说。
及时修改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新罪,有关司法解释自然也就有必要及时修改。”周光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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