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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永明《传统监察制度展现中国古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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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实行2000余年。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从不独立逐步走向独立,这是监察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第一,中央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不统属。秦和西汉,御史府服从于相府而不独立。东汉,御史府改为御史台并与行政系统相分离。魏晋时期,御史台又脱离少府而自立,罢司隶校尉而将监察权向御史台集中。隋废尚书省的监察职能,唐将隋的司隶台并入御史台,形成单一的御史系统。元朝取消谏院,使监察组织更加一元化。清朝实行科道合一,都察院成为完全独立的、唯一的中央监察机关。
第二,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相分离而直接从属于中央监察机关。中国古代地方监察实行常设监察官和朝廷派遣巡察御史巡察相结合的体制。巡察御史由朝廷直接任命派遣,与地方政府没有关联。地方常设的监察机关(官员)则不同,它们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较为复杂,其独立性是经过长期发展才确立的。自秦至隋,地方常设监察机关往往从属于地方政府。唐宋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监察机关。元朝的地方监察体制有了新发展:建立行御史台,实行大监察区建制,设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行御史台,从而形成垂直监察体系,地方监察机关与地方政府没有统属关系。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由朝廷委派监察御史,各省又设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是各省常设监察机关。清承明制,监察体系基本循而不改。
第三,监察官员之专职化。监察职能由监察官员专任,监察官员也不兼任其他职能,这是监察独立的内在要求。自秦汉至唐宋,监察机关的独立和一元化尚在形成中,监察官也没有真正专职化。元明清,随着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独立和一元化的完成,监察官员基本实现专职化。尤其是明清时期,御史是官僚机构中一个特殊群体,负有专门职责,还有专用的“獬豸补服”。
第四,监察官员具有独立弹劾权。监察官员虽然从属于相府或御史台(都察院),但其弹劾无需宰执或台主批准,御史以个人名义而不是组织名义提起弹劾。这是为了不妨碍对宰执或台主的纠弹,同时使纠弹的主体十分明确,因而也是对监察官员的一种制约。东汉初年,刺史纠奏二千石长吏“不复委任三府”而直呈皇帝。唐初,明确规定御史可以直接弹劾:“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清朝规定,科道官不必经过都察院而可以单独进呈,既能封劾,还能面劾。
中国古代施政者对国家治理中监察权的配置和运用有理性的认识和较合理的设计,它们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监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当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处于官僚政治的体系之中,特别是受到君主专制这一根本政治体制的制约,官官相察的实质是君察臣,其实施的成效与设计初衷必然相距甚远。
(摘编自艾永明《传统监察制度展现中国古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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