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未婚先孕究竟蔓延到什么程度?
【导读】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在生育登记中取消了结婚限制,也就是说,结婚证不再成为孩子上户口的必需材料。消息一出,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在生育率连年走低和老龄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该政策鼓励生育的意味不言自明。但需指出的是,这不仅是很多批评者口中的“为国生娃”,而是基于社情民意变化的一种政策回应。如本文研究所示,我国的未婚孕育现象已有一定规模。作者分析全国249,922个样本,呈现了1957年以来出生的女性群体未婚怀孕猛增的新趋势。
研究显示,总体而言,1957年以来出生的中国女性中,超过两成曾发生未婚怀孕。分队列和年代来看,年轻世代、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世代未婚怀孕更多发,20岁及以上女性发生比例迅速增加。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样本中1986年出生的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高达33.1%,也就是3个中就有1个有过未婚怀孕。但同时,未婚怀孕在我国仍有较高的婚姻转化率,近六成“带孕结婚”、近七成婚内生育;与OECD国家相比,中国仍处于非婚生育比例最低的少数国家行列。虽然同属儒家文化圈,中国女性未婚生育的比例略高于日本、韩国,总体水平与希腊、土耳其更接近。
作者指出,作为自由主义、个体主义、性解放观念的一种后果,未婚怀孕在中国确实有增多的趋势,且正在由“受关注的青少年问题”转向一种具有较高普遍性的群体选择,但高婚内生育比例表明,与欧美社会出现的“婚姻-生育”关系弱化甚至断裂不同,在中国的现代人口转变中,“婚姻-生育”之间的关联并未被打破。在“家”文化的强大作用下,未婚怀孕多数转化为婚内生育。但在未婚怀孕到婚姻的高转化率之外,关注单亲家庭生育的生存情况,并给予经济上的适当扶持,其意义日益重要。
本文原载《人口学刊》2020年第6期,原题为“1957年以来出生女性群体的婚孕新趋势——以未婚怀孕为中心的分析”,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供读者思考。
1957年以来出生女性群体的婚孕新趋势
——以未婚怀孕为中心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禁欲主义文化的退却,性观念、性行为的个体主义取向逐渐对中国社会产生影响,人们的性观念迈向了开放和宽容,未婚性行为变得多发。虽然如此,在早年的研究中,人们发现作为未婚性行为的结果,女性未婚怀孕后多数选择流产。
然而随着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入,以上趋势正在改变。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未婚怀孕现象的认知正在由视其为“越轨行为”转向“能理解”“也没啥”。
在国际环境中如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所预期的,非婚同居成为家庭这种关系形式的替代之一。与非婚同居相伴随的非婚生育已经成为欧美社会人口生育的重要来源之一,婚姻与生育之间的连接被打破。在全球化的时代,一方面,这种现象为中国社会的未婚同居和未婚怀孕提供了一种观念上的背景;另一方面,梁漱溟等人所言的中国“伦理本位的社会”、儒家文化的特征是另一种带有约束性质的文化背景。
在这种观念差异的背景中,当中国被置于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现代化进程并举的情境中,传统婚孕观念和现代观念碰撞是否会导致中国女性的婚孕状况出现一些独有的特征?相对于此前中国人的婚前性行为——也就是婚姻与性之间的关系被打破成为研究重点,在此背景下,未婚怀孕作为可以用来考察性、婚姻、生育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现象,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呈现什么样的特点和模式?未婚生育会不会成为婚内生育的重要补充?中国和欧美社会是否呈现同样的后人口转变所描述的婚育模式变化?本文将首先对1957-2002年间出生女性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17年40余年间的未婚怀孕状况进行分析,然后对比OECD国家的非婚生育情况,最后讨论中国和西方国家在第二次人口转变婚育关系上的差异,为了解中国女性婚孕趋势变化提供更多参考。
▍文献回顾
中国学界目前关于未婚怀孕的文献主要围绕未婚怀孕的基本状况、特征、婚育模式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也有一些对未婚怀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
对未婚怀孕总体状况的研究中,学界对未婚怀孕发生比例的推算差异较大。由于所考虑群体的不同,这一比例推算的分布区间在5%~40%左右。仅对未婚青少年的研究显示未婚怀孕发生率不到5%。但在全年龄段的大城市已婚人口中未婚怀孕发生比例更高。徐莉对7省市的研究发现1987-1991年的结婚队列中发生婚前怀孕的比例达16.8%。但这些和21世纪第一个10年后流动人口群体的未婚怀孕比例仍然不可同日而语。2013年15-59周岁的全国流动人口夫妻中未婚先孕的比例高达30.5%,2011年的调查还发现1980年以后出生的已婚且有子女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第一胎为婚前怀孕的比例高达42.7%。
在未婚怀孕的年龄特征上,大城市已婚群体和全国流动人口群体中都显现出较年轻的出生队列比年长的出生队列更容易发生未婚怀孕的特征,有的研究认为未婚怀孕发生年龄峰值为20岁左右,也有研究认为未婚怀孕具有明显的“低龄化”趋势。
在性、婚姻和生育的关系上,较多的研究集中在性观念、性行为方面。刘汶蓉的研究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对待性的态度仍然处于高度一致的低宽容水平,吴炜的研究认为70、80、90后群体的性观念迈向了开放和宽容,但整体上仍然偏向保守,城市的态度相对多元。对于未婚怀孕和未婚同居的研究也在增加。比如,对局部地区的调查发现婚前同居和未婚怀孕在局部地区城乡居民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还有的研究指出同居是一种“试婚”和婚姻的前奏。
也有少量公共卫生领域的研究聚焦未婚先育。有研究者对广西来宾、广东佛山、深圳龙华新区等地已婚女性或者参加婚检的已婚女性进行调查,发现未婚先育在这些女性中的发生比例在10%~17%之间。不过这些调查的发生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广西来宾壮族人口占多数,而佛山、深圳则都属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在未婚生育方面的表现可能与全国存在差异。
已有对于局部地区、局部群体的研究显示年轻的出生队列未婚怀孕的发生概率更高,不同年代的未婚怀孕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存在着上升的趋势,那么,对于中国女性整体来说,是否确实存在这种趋势?对于未婚怀孕和未婚生育之间的转化状况,以往的研究关注的较少,仅有针对少数特定地区的研究,很难据此推断全国的状况。
本文将使用“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的生育史回顾数据详细了解中国1957-2002年出生女性的未婚怀孕状况以及未婚怀孕与婚姻、生育之间的转化状况,就未婚生育的状况进行国际比较,以判断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是否呈现出和“第二次人口转变”一样的婚育关系特征。
▍定义和数据
关于未婚怀孕一词有不同的称呼,有的使用的是未婚先孕,有的使用的是婚前怀孕,从内涵上来看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但是由于中国妇女不断推迟婚姻,不婚的可能性也在增加,结婚可能未必是一个妇女一生中的必选项。考虑这一点,本文使用未婚怀孕来表述这一概念,不使用“先”或“前”这样的字眼,但是内涵仍然是一样的。
本文中的未婚怀孕指的是未发生婚姻事件的妇女发生怀孕事件。未婚怀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当下未婚群体中发生的未婚怀孕事件,二是怀孕时未婚,现在已婚或曾婚群体的未婚怀孕事件。在婚和曾婚群体的未婚怀孕状况需要借用两个事件的发生时间来判断,即初婚时点和怀孕结束时点。考虑小于32孕周的早产比例较低以及避免高估,本文沿用李丁、徐莉一般怀孕周期为8个月的假定,将未婚怀孕定义如下:未婚群体的怀孕;在婚或曾婚群体中,怀孕结果为活产者,其结束怀孕的时间减去初婚时间小于8个月;在婚或曾婚群体中,怀孕结果为非活产者,其结束怀孕的时间早于初婚时间。
“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是原国家卫计委组织开展的对全国有代表性的专门的生育调查数据,调查了2017年7月1日零时年龄在15-60岁,即1957-2002年间出生的女性,调查样本249 946人。调查提供了1957-2002年间出生女性的生育史情况回顾,出生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女性多数在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发生婚育行为,故该调查的生育史回顾能够反映中国女性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17年40余年间的未婚怀孕状况。比较本次调查与2018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2017年末女性人口年龄结构发现二者在年龄构成上基本一致,但在25-29岁组统计年鉴所显示的比例略高于调查比例1%,在55-59岁组2017年的本次抽样调查高于统计年鉴2个百分点,这种差异影响较小。女性月经初潮年龄一般最早为12岁,因此,在计算中对初孕年龄小于12岁的个案进行了删除,获得有效样本249 922名。
▍1957-2002年出生中国女性的未婚怀孕特征与趋势
1. 两成15-60岁女性曾发生未婚怀孕
按照婚姻状态、怀孕与否、怀孕时间、初婚时间划分,所有女性的历次怀孕状况可以分为五类:未婚怀孕、婚后怀孕、不曾怀孕以及虽然怀孕过但无法判断是否未婚怀孕、无法判断是否怀孕。无法判断是否未婚怀孕指在已婚群体中,虽然报告了怀孕,但怀孕结果为非活产,怀孕结束时间与初婚时间间隔7个月以内;没有报告怀孕结束时间、初婚开始时间。无法判断怀孕指在调查中未婚(同居)者报告有过怀孕,但是其至今怀孕次数为0且并未填答怀孕史,无法判断是否怀过孕。此外,对于调查中报告了怀孕次数、怀孕结束时间,但是对问题“是否怀过孕”答案为“否”的,校正为怀过孕,并判断是否未婚怀孕1。加权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2017年15-60岁受访者的怀孕状况
数据显示2017年15-60岁,也就是1957-2002年出生的249 922名女性受访者中,有21.5%的女性发生过至少一次未婚怀孕。这些发生过传统意义上“越轨行为”的未婚怀孕人士,91.9%在调查时都已婚,只有8.1%在调查时并未或尚未走入婚姻。这与中国社会普婚的文化观念有很大关系。
15-60岁女性中未婚者占22%,在这些未婚者中发生未婚怀孕的比例为7.9%。在(曾)婚女性占78%,其中发生过未婚怀孕的比例为25.3%,婚后才发生首次怀孕的比例为69.9%。在(曾)婚女性中发生过未婚怀孕的比例高于目前未婚者。在(曾)婚女性中25.3%的未婚怀孕比例高于徐莉对1992年中国7省市已婚女性调查数据的推断,她推断1987-1991年结婚的队列中,发生未婚怀孕的比例为16.8%。说明至少在已婚群体中,随着时间向现在推移,未婚怀孕比例在升高。
为了与李丁、齐嘉楠等的研究结果对比,本文也计算了流动女性的未婚怀孕发生比例。结果显示流动女性的未婚怀孕发生比较户籍女性高6个百分点。这与已有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在具体数值上,本文计算的流动女性未婚怀孕发生比是28.7%;李丁用2011年流动人口监测数据推算流动女性未婚怀孕比例为28.1%,2013年数据推算为28.9%,2015年数据推算为30.6%;齐嘉楠、杨华用宽口径推算2013年流动女性未婚怀孕比例为30.5%。这些推算表明2017年流动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至少在28.7%~30%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未婚怀孕比例在流动女性中呈上升趋势。
2. 年轻世代、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世代未婚怀孕更多发
一般认为50岁女性已完成其怀孕行为,所以在分年龄考察15-60岁女性的怀孕情况时,也以50岁女性(1967年出生)的未婚怀孕比例作为一个比较的基准线(见图1)。
图1 15-60岁女性分年龄怀孕状况
由图2可见,在31岁以上的群体中未婚怀孕比例随着世代的年轻化而上升。
图2 未婚初孕发生的年龄构成
未婚怀孕比例存在四个明显的区间:第一区间,15-25岁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不断升高,但仍然低于50岁女性未婚怀孕比例;第二区间,26-38岁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已经超过50岁女性;第三区间,39-52岁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在50岁怀孕比例水平线附近波动;第四区间,53-60岁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低于50岁水平线。
从年龄来看,第二区间的女性处于怀孕和生育旺盛期,在生育年龄结束之前未婚怀孕比例仍有可能继续升高。这个区间内年轻世代的未婚怀孕比例已经超过50岁及以上更年长的世代。
从时代特征来看,第四区间群体未婚怀孕比例最低,这一区间的群体出生在1956-1965年之间,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思想观念从旧的束缚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自主观念逐渐普及,这可能是当时未婚怀孕比例缓慢上升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总体上当时的社会观念仍然是禁欲式的、集体主义压制个体主义的时期,故而未婚怀孕比例最低。
第三区间覆盖了动荡十年时期出生的群体,未婚怀孕比例在23.6%附近波动,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升降趋势。推断社会环境的动荡可能使得此时期出生的世代更倾向于生存和自保,所以未婚怀孕比例并没有维持第四区间的上升势头。
第二区间的女性出生于1979-1991年间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群体,这个群体完全成长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环境中,经历了经济的腾飞、自由观念、个体主义以及性解放观念的传入。这是第二区间未婚怀孕比例高企的最大社会背景。
尤为引人注意的是1986年出生的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最高达到33.1%。也就是3个1986年出生的女性中就有1个发生过未婚怀孕。考虑31岁女性尚处于怀孕生育旺盛期,调查时还存在有未孕未育状况,因此现年31岁女性在其50岁以后终身未婚怀孕比例可能高于现在的33%。同样,现在也无法判断调查时15-31岁女性到婚育期结束时,哪一个年龄段的女性的未婚怀孕比例最高。
第一区间女性也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但是由于受教育年限的延长等,15-25岁女性多数还在学校接受教育,多数还未考虑怀孕或生育,因此,调查时未婚怀孕比例仍比较低。
从图2也可见,即使在40岁以上年龄的世代,未婚怀孕和婚后怀孕随着世代的年轻化,落差越来越小。随着世代年轻化,未婚怀孕比例增加,婚后怀孕比例下降,但是总体怀孕比例也有微弱减少,没怀孕过的比例在增加。
3. 未婚初孕发生年龄构成:20岁以下女性发生比例先升后降,20岁及以上女性发生比例迅速增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也就是说法律认定20周岁的女性已经具备结婚及孕育的时间合法性。按此规定,本文将第一次发生未婚怀孕时的年龄段划分为:12-19岁、20-24岁、25-29岁、30-34岁、35岁及以上。
在以往的研究中有文献认为未婚怀孕存在“低龄化”倾向。本文对女性未婚初孕发生时所在年龄段的分析发现女性在12-19岁的低年龄段发生未婚初孕的比例经历了先升后降,尤其在1970年以后出生队列中,未婚初孕低年龄段发生比例持续降低,20岁及以后(尤其是25岁及以后)发生的未婚初孕迅速增加。
排除仍处于怀孕生育旺盛期的90后女性,80后及更年长女性在12-19岁较低年龄段发生的未婚怀孕,随出生时间的推移,经历了先升后降的趋势。接近完成生育时间的1980-1984年出生的女性在12-19岁未婚怀孕比例最低(18.6%),比1965-1969年间该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在20岁及以上年龄发生未婚怀孕的比例达到81.4%。
20岁以上年龄成为发生未婚初孕时的年龄主体。图2显示1970年以来出生的队列中20岁及以上年龄的未婚怀孕占比持续上升。
在20岁及以上的未婚怀孕比例中,25-29岁时发生的未婚怀孕比例表现出了明显的上升趋势。1965-1969年出生队列中,25-29岁时发生未婚怀孕的比例为7.4%,但1980-1984年出生队列中这一比例剧增至20%,是前者的将近2倍。30-34岁更高龄时发生的未婚怀孕占比也有增加。1964年前出生世代中该比例为1.1%,1975-1979年出生队列该比例增加到3.3%。
20岁早已过了成年年龄,可以排除年幼对避孕方法缺乏了解等状况,在1970年及以后出生的队列中,20岁及以上未婚怀孕比例的迅速增加,更不可能是无意识的行为。比较意外的是在1956-1964年间出生队列,20岁及以上的未婚怀孕比例高于1965-1969、1970-1974年两个出生队列。推测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当时禁欲式的社会文化,12-19岁的未婚怀孕发生比例本来就较低;第二,与婚姻政策的变化有关,我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晚、稀、少”政策。这一政策提倡晚婚,鼓励男性和女性分别在25岁和23岁以后结婚。当时结婚需要单位批准,很多单位只批准达到晚婚标准的人结婚。直到198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结婚,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计算不同出生队列女性的初婚(同居)开始时间也发现(见表2),1964年及以前出生群体的未婚同居年龄、初婚年龄明显高于1965-1969年出生队列。所以在1970-1980年间可能存在大量青年男女已经有了结婚打算,但是尚在等待批准的情况。这个时期发生的未婚初孕就存在年龄偏高现象。
表2 不同出生队列的初婚(未婚同居)年龄状况
4. 平均未婚初孕年龄、婚后初孕年龄不断推迟
分年度来看,随着时代的发展,平均未婚初孕年龄、平均婚后初孕年龄都在推迟,且平均婚后初孕年龄推迟幅度大于平均未婚初孕年龄。
图3描述了2006-2016年各年度15-49岁女性的未婚初孕、婚后初孕发生时的平均年龄。
图3 2006-2016年15-49岁女性未婚初孕、婚后初孕平均年龄
2006-2016年间平均未婚初孕年龄经历了2006-2010年的一段平稳期后较快上升,到2016年时,6年间推迟了近1岁,达到22.73岁。
2006-2010年间平均婚后初孕年龄也经历了一段平稳期,在24~24.3岁之间波动,此后经历了快速上升,6年间推迟了1.89岁,达到25.94岁。
平均未婚初孕年龄与平均婚后初孕年龄的差值也在扩大。11年间二者的年龄差从2.27岁扩大到3.21岁。
平均未婚初孕年龄、平均婚后初孕年龄的推迟反映了中国育龄妇女生育年龄普遍推迟的状况。在女性普遍推迟生育的背景下,婚后初孕年龄的推迟幅度更大。
5.多次未婚怀孕明显减少
出于对女性生理及心理健康的关注,多次未婚怀孕也是未婚怀孕受到关注的方面。调查发现未婚怀孕的多次重复发生减少,而仅发生过一次的未婚怀孕增加。越年轻的世代这一趋势越明显。
如图4所示,随着世代的年轻化,在发生过未婚怀孕的群体中平均未婚怀孕次数逐渐减少。1964年及以前出生群体中未婚怀孕者平均发生过1.48次未婚怀孕,1980-1984年出生队列未婚怀孕的女性平均未婚怀孕次数为1.288次,下降了13.2%。
图4 不同出生队列未婚怀孕女性的未婚怀孕次数构成
在发生过未婚怀孕的女性群体中只发生过1次未婚怀孕的占78.7%,发生过2次未婚怀孕的占13.96%,二者合计占92.7%。
2次以上的多次未婚怀孕比例下降。分不同的出生队列来看,3次、4次及以上未婚怀孕的发生比例显著下降,4次及以上未婚怀孕比例从1964年及以前出生群体的5.67%下降到1980-1984年出生队列的1.84%,下降幅度67%。3次未婚怀孕的发生比例也有下降,从1964年及以前出生队列的7.17%下降到1980-1984年出生队列的4.04%,下降幅度43%。
上升的是仅发生一次未婚怀孕的比例,这一比例从1964年以前出生队列的74.12%上升到1980-1984年出生队列的79.95%。
多次未婚怀孕的比例下降,一方面与高孩次子女生育的减少有关;另一方面与避孕用具的普及使用有密切关系。
在第二次人口转变理论的描述和西方社会的现实演变中,同居成为了婚姻替代形式之一,婚姻和生育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断裂,婚外生育大量出现,成为生育的重要甚至主要来源。但在中国1957年以来出生的女性中,未婚怀孕、未婚生育状况表现出了与西方社会有一定趋同性但又有明显差异的特征。
1.“同居-怀孕-生育”关系:同居伴随高未婚怀孕率、高活产率
如已有研究指出的,同居是一种“试婚”,在无法律认可的状况下潜行婚姻之实。同居行为使得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完全暴露在怀孕风险之中,极大增加了怀孕的可能性。未婚同居关系也较好地保障了活产生育行为。
未婚同居状态下,未婚怀孕的可能性大到什么程度呢?图5数据显示九成以上(92.6%)的未婚同居者都发生了未婚怀孕,而未婚(未同居)者这一比例仅为2.7%。
图5 婚姻状态与怀孕情况构成
未婚同居状态下未婚初孕活产的可能性也大幅增加。在未婚(未同居)状态下的怀孕,其怀孕结果为活产婴儿的占比为70%,未婚同居者怀孕结果为活产婴儿的比例为93.4%,在所有的婚后怀孕的怀孕结果中,活产婴儿占比96.3%。未婚同居为未婚怀孕提供了更接近于在婚状态下婚后怀孕的生育结果。
未婚(未同居)怀孕女性的人工流产比例达到25.7%,流产比例超过了所有其他婚姻状态。考虑可能会有未婚(未同居)怀孕女性不报告怀孕及流产情况,人工流产比例可能更高。
2.“怀孕-婚姻-生育”关系:未婚怀孕伴随较高的婚内生育
为了考察怀孕、生育、婚姻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根据在(曾)婚者中发生过未婚怀孕者的生育结果(活产、非活产),怀孕结束到结婚之间的时间间隔,计算了在(曾)婚者未婚怀孕的四种情况:(1)带孕结婚。未婚怀孕后结婚,在婚后发生活产的即为带孕结婚,这种情况包括第一次未婚怀孕后的带孕结婚以及初次或多次未婚怀孕皆流产,第一次活产是未婚怀孕所致但是活产行为发生在结婚事件后的状况。(2)先生育后结婚。指不仅发生了未婚怀孕,还发生了未婚活产。(3)婚前流产,婚后怀孕并生育。指未婚怀孕后流产,第一次活产系婚后怀孕和婚后生育。(4)无法判断生育和结婚顺序的未婚怀孕。
其中第(1)和(3)两种情况都是虽然未婚怀孕过,但是初次生育仍然发生在婚内的行为。
考察发现未婚怀孕过,但是初次生育系婚内生育的情况占近七成。其中,带孕结婚贡献了59.64%,未婚怀孕后流产未生育、然后结婚并在婚后怀孕者贡献了7.17%。二者合计66.81%。
在带孕结婚中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初孕时带孕结婚,贡献了59.64%中的56.19%,另有3.45%系初(多)次未婚怀孕流产后再度怀孕并带孕结婚。第一种带孕结婚,按照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此时结婚的伴侣有极大的可能是发生未婚怀孕行为时的伴侣。存在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在怀孕的情况下,以前无明确计划的婚姻事件被提上日程;第二种可能性是伴侣间本就有意愿结婚,怀孕并不算是在规划外的。不管哪种都是未婚怀孕事件催化了婚姻事件。第二种带孕结婚则包含了未婚初孕后婚姻谈不拢而流产的状况、结婚伴侣与初次未婚怀孕的伴侣有可能并非同一人。
另有32.24%的未婚怀孕转化成了未婚生育,在这一部分未婚怀孕中,在孩子1岁以前走入婚姻的占了三成,比较难判断这一部分带着1岁以内孩子的未婚怀孕者的伴侣身份,也有一定的可能是未婚初孕的伴侣。
表3 在(曾)婚者中未婚怀孕者的育-婚时间间隔
虽然带孕结婚和婚前流产、婚后怀孕并生育的状况有很大差异,但二者同属婚内生育,其背后逻辑是一样的,即生育都发生在婚姻事件后,生育行为仍然出现在婚姻内,初次生育的子女仍然在传统的家庭秩序中。对中国人来说,“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社会秩序的核心节点,人们通过“家”来获得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身份。抚养子嗣和传承是“家”最重要的目的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和文化传统会促使未婚怀孕转化成婚内生育。
这种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力之大,与西方社会有非常大的差异,仍以前文提到的美国为例,美国国家健康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Health Statistics)的2006-2010全国家庭成长调查(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Growth)显示,18%的未婚怀孕在孩子出生前发展为未婚同居,5%发展成了婚姻。与中国的转化率相比差距极大。
3. 活产构成:未婚生育占所有活产数的比例不足9%
在西方社会的第二次人口转变中,非婚生育是生育的重要来源,甚至是主要来源。在中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
本文根据历次怀孕发生时的婚姻状况、怀孕结束时间与结婚时间间隔、活产情况,甄别出历次怀孕是否未婚生育的5种情况:(1)未婚状态下的所有活产,为未婚生育;(2)在(曾)婚、怀孕结果为活产、怀孕结束时间早于初婚时间,为婚前生育;(3)在(曾)婚、怀孕结果为活产、怀孕结束时间减去初婚时间大于0但是小于8个月的,为带孕结婚的婚内生育;(4)在(曾)婚、怀孕结果为活产、怀孕结束时间减去初婚时间大于等于8个月的,为婚后怀孕及生育;(5)在(曾)婚、怀孕结果为活产,但是缺乏怀孕结束时间或初婚时间的归入无法判断类别。
(1)和(2)都是未婚时发生的生育,(3)和(4)都属于婚内生育。
计算发现在所有396 022个活产婴儿中,生育是在未婚时发生的状况占全部活产数的8.96%,活产系婚内生育的占91.02%,另有0.01%无法判断是否婚内生育。
图6 15-60岁女性活产事件中的未婚生育状况
注:活产总数=396 022。
不到9%的未婚生育中调查时未婚者的未婚生育贡献了2.73%,调查时在(曾)婚者的未婚生育贡献了6.23%。
前三次怀孕活产婴儿数占全部活产婴儿的92%。前三次怀孕活产数中,初孕中的未婚生育占比最高,约为10.8%,第二次怀孕和第三次怀孕的活产生育中,未婚生育的比例降到7%及以下。
图7 2006-2016年15-49岁女性活产事件中的未婚生育比例
注:活产总数=106 463。
分年度来看,未婚生育在所有活产中的发生率高峰出现在2009年,未婚生育占当年所有生育的10.4%,此后逐年降低,2016年时未婚生育占当年生育总数的4.3%。
2009年以来未婚生育的下降与近年来一孩生育率不断下降有密切关系,如图7所示,50%的未婚生育都是一孩生育,晚婚、生育推迟等导致的一孩生育下降也影响了未婚生育的逐年走低。
4. 中国与OECD主要国家的非婚生育状况比较
为了考察在世界环境下中国未婚生育的相对地位,本文对比了主要的OECD国家的非婚生育状况。OECD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步更早,相对而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高,其主要国家更多地呈现出第二次人口转变中婚姻与生育关系变化的特征。
OECD各国非婚生育比例分布差异较大,第一类以智利、北欧五国、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其非婚生育比例都在50%以上,也就是说2016年出生的孩子中有一半以上都是非婚生子女。南美洲的智利是全世界非婚生育比例最高的国家,2016年的非婚生育占总出生的72.7%。
第二类是以西欧国家及美国、英国、德国等老牌发达经济体为代表的国家,非婚生育比例都在30%~50%之间。
第三类是东欧剧变后产生的转型国家。进入2000年以后,非婚生育比例也一路飙升到30%以上,斯洛文尼亚等更高达50%以上。
第四类是2016年非婚生育比例低于30%的国家,一部分是宗教影响力强大的国家,如波兰、瑞士、希腊、土耳其。意大利则是个例外,20世纪80年代中期意大利在世俗化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其未婚生育比例在2000年后上升较快,已经超过了20%。另一部分是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日本、韩国,非婚生育比例低于10%。第四类国家总体上属于非婚生育比例起点低、增长极缓慢的状况。1960-1980年的20年间非婚生育比例增长都不足5%,2000年以后非婚生育比例虽有上升,但上升幅度仍然很小。从50多年间的变化来看,儒家文化圈国家的非婚生育比例上升速度显著低于波兰、瑞士。
图8 1960-2016主要年份OECD国家及中国的非婚生育比例变化
图9 1960-2016年非婚生育比例低于25%的OECD国家及中国
中国也处于最低非婚生育比例的国家行列。不过,虽然同属儒家文化圈,中国女性未婚生育的比例略高于日本、韩国,总体水平与希腊、土耳其更接近。
1. 未婚怀孕多发揭示了“性-婚姻”关系的进一步分离
如前面的分析中国女性“性-婚姻”关系的进一步分离已经成为一种显著的趋势。这不仅表现在婚前性行为上,更进一步发展和表现为中国15-60岁女性人口中超过两成曾发生未婚怀孕,年轻世代的未婚怀孕更多发等方面。
与早前研究中未婚怀孕被视为“越轨”行为、更多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相比,发生在20岁以上成年女性身上的未婚怀孕迅速增加且多次未婚怀孕明显减少。说明多数未婚怀孕并不是无意识的行为,而是女性对于婚姻和性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不严格遵循传统的“婚姻-性”的时间顺序。尤其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女性中,未婚怀孕发生比例剧增,都表明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行,个体主义观念影响了人们对性和婚姻的观念,这与第二次人口转变中所描述的是一致的。
在中国女性的未婚怀孕行为中未婚同居行为伴随着极高的未婚怀孕发生率,未婚同居所发生的未婚怀孕也具有极高的活产比例,较少发生人工流产行为,也发挥了类同婚姻形式的作用,但如於嘉、谢宇根据CFPS调查数据的发现中国无论男女,每次未婚同居的平均持续时间不到11个月,时间较短,是一种“试婚”行为和婚姻的前奏,并不是传统婚姻形式的替代。第二次人口转变中所描述的以及西方社会中的现实则是非婚同居长期持续、具有类同婚姻形式的属性、成为婚姻形式的一种替代,中国的状况显然与此不同。
2. 高婚内生育比例揭示了“婚姻-生育”之间关联并未被打破
传统婚姻形式并不能被代替的最重要原因是“婚姻-生育”之间的关联仍然较为牢固。一方面,发生过未婚怀孕的女性,其初次生育系婚内生育的情况占近七成。这部分女性虽然打破了“婚姻-性”之间的固有次序,但在面对生育时仍然遵循了“先结婚后生育”的传统观念,保证了自己的头胎子女在婚内出生。
另一方面,在所有活产婴儿中九成以上的婴儿都是婚内生育,未婚生育占所有活产数的比例不足9%。分年度来看,在近年一孩率下降的背景下,2010年以来每年未婚生育占所有活产的比例已经低于这一总体水平。
对比OECD国家的非婚生育情况,无论是相对于北欧国家、西欧国家、东欧剧变后转型国家,还是宗教信仰氛围浓厚的国家,中国的未婚生育比例都处于十分低的水平。介于比例最低的日、韩和土耳其、希腊之间。
3. 传统“家”观念地基上的“第二次人口转变”变奏:“性-婚姻-生育”关系的部分解放
不断上升的未婚怀孕发生比例表现出了中国女性日益开放和自由的性观念,揭示了中国社会也在呈现出第二次人口转变的部分特征,“婚姻-性”的先后次序已经被打破,但是第二次人口转变所描述的“婚姻-生育”关系的断裂,以及传统婚姻形态弱化甚至被取代的状况未必会出现,生育对于中国家庭和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使得“婚姻-生育”的关系仍然遵从传统的次序。
费孝通从功能角度所解释的“婚姻的意义……,是在确立双系抚育”指明了婚姻之于生育的功能性意义。在被现代性不断渗透的社会中,保证婚姻对于生育的功能性意义,则归因于中国传统的“家”的观念及“家”在中国社会秩序中的核心节点位置。
按照金耀基、梁漱溟等的分析,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中国主流文化思想中,“家”是连接修身、治国平天下的节点,“治国”对个体来说是一种理想、“修身”主要靠自律,“家”则具有共同体特征,共同体内部的力量使得“家”伦理的规范和约束在实践中具有了可操作性。
也因此,“家”被赋予了诸多功能。“家”是构成国家、社会的重要秩序。个体在“家”中获得身份认同,从而获得社会位序。个体从出生开始,就被纳入“家”中相应的位置,从而获得社会体系上的某个位置。个体死亡以后,则进入“宗庙”中的某个位置。即使到了现代,宗庙的具体形式衰落,但其意义内核、文化抽象仍然存在。
生育虽然仍然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行为,但其意义早已超出个人、夫妻甚至小家庭的范围,生育既是繁衍,又具有上承祖宗、下启未来的功能。
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体主义、自由化的观念可以在个体层面影响人们的行为,比如性行为和怀孕,但涉及生育时就超出了个体意义,而变为“家”领域内的决策。无论是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认祖归宗”的观念,还是“结婚以后孩子再出生”的面子观念,或者是未婚怀孕多数转化为婚内生育、未婚生育比例极低,未婚者没有相对稳定的同居伴侣(无法结婚)时相对更高的人工流产率,都是类似上述的“家”文化长期作用的结果,不支持非婚生育的相关制度规范也是这一文化长期作用的结果。
这种文化底色使得中国女性的婚孕、婚育选择呈现出混合了第二次人口转变和传统模式的特征。一方面,在个体层面,婚姻-性(怀孕)关系出现更进一步的分离,另一方面,生育与婚姻并未明显分离,未婚同居、未婚怀孕是正式婚姻前的一个次多项选择,成为向结婚和生育过渡的中间形态或过渡形态。中国一直以来传统的婚育模式:“恋爱-结婚-性行为/怀孕-生育”仍然占主流之外,一支具有混合特征的婚育模式支流“恋爱-性行为/未婚同居(未婚怀孕)-结婚-生育”也正在显现。
作为自由主义、个体主义、性解放观念的一种后果,未婚怀孕在中国确实有增多的趋势且正在由“受关注的青少年问题”转向一种具有较高普遍性的群体选择。但是基于“家”文化的深刻底色,人们仍然在遵循或维护着生育和婚姻之间的固有联系,怀孕可以是一种婚前行为、个体行为,但生育仍然是一种婚内行为,必须考虑家庭诉求、社会文化规范的行为。相较主流的传统婚育模式“恋爱-结婚-性行为/怀孕-生育”,支流模式“恋爱-性行为/未婚同居(未婚怀孕)-结婚-生育”已经有所变化,但仍然在遵循“先结婚后生育”的传统次序。未婚同居、未婚怀孕已成为正式婚姻前的一个次多项选择,成为向结婚和生育过渡的中间形态或过渡形态,而非替代形态。
当然,除了从未婚怀孕到婚姻的高转化率,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未婚产子的状况,关注这部分群体的状况,尤其是未婚生育对母亲、婴幼儿在生理、心理上的影响都将有益于提高母亲和婴幼儿的福利水平。
文章来源:法学理论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