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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姜某传授犯罪方法罪案
文书情况
合议庭:审判长孙良军、人民陪审员王德宪、人民陪审员王颖斌、书记员陈娟
控辩双方基本信息
被告人姜某,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x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定情况
一、被告人姜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扣押的干扰器、强开钥匙、解码器(由扣押机关信阳市公安局第二分局依法处理)和家用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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