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如何做一名中国律师?
做人与做律师
01 第一个问题 我想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
为什么要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呢?因为我到美国去以后,感觉到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和美国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来有一些差别,有些反差,或者说反差相当大。
看起来社会上的职业,有的很受人羡慕,或者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候放在最先的地位来选择。
律师这个职业,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确实是非常热门。人们考法律专业,已经成了第一个选择。它的收入之高超过了总统。这一点确实令许多人羡慕。
我想,律师能够升入天堂的,在美国人看来是寥寥无几的。医生和教师因为进入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东西也就可以了。
说明作为一个律师,人们对他的评价或者对他的挖苦是比较多的。当然,严格说来,律师本身带着很大的困难。
所以,不论你是打胜一个官司也好,打输一个官司也好,我看你都要受到人们的指责。
如果你打输了一个官司,对方的当事人也会骂你。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律师职业自身存在着招致不满的这么一种可能性。
由此,我就想到了胡乔木同志写的歌颂律师的诗里面的一句话:“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我们国家的律师,这两个应该是同时产生的。既有着荆棘的王冠,又握着正义的宝剑。
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现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员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个职业的形象,脑中会是一个什么看法呢?
我想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的时候了。而这样的一个形象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给社会答案,答案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
当然,社会的形象、职业的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形象,一半是他的总统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师形象。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掌握着法律正义的宝剑,才能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敢于废除农奴制度。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
02 第二个问题
前半年左右吧,我看到报纸上刊登了马来西亚马哈蒂尔总理的一个讲话,实在是惊人之谈。
马哈蒂尔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世界上谁是最能够管理政府的(人)呢?他认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
马哈蒂尔对他的话也作了一番解释。他说,医生治病的方法就是先把现象拿出来,病状找出来了,然后通过化验、诊断,通过各种的办法找出病因。然后开出一个药方来解决这个病,再看他的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采用另外的药方来解决。而治国和治病是一个道理。治国也需要先把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通过各种办法,分析问题,最后解决它。
而律师呢?律师是拿了人家的钱以后,首先肯定他是没罪,按无罪辩护,于是他找出各种的理由来说明他没有罪。所以,律师是先有一个当事人给他的任务,目的,然后为了服务于这个目的,再来找证据证明。
我们所说的法律,我常常给学生讲,应该是治国之语。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那法律不是治国之语是什么呢?如果从过去的历史看,法学本身也是一个治国之学。
所以,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自身学的不仅仅是服务之道,而且应该是治国之道。
一个国家真正掌握治国之道的,应该是学文科的。学经济的人不来掌握经济、不来领导经济,学政治的不来领导政治,学法律的不来以法治国,那怎么行呢?
对于我们年轻的律师,对于我们以后学政治、学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他们负起治国之道的责任来。
应该说从律师之道来说,这两种都是名律师。第一种是治国之道的名律师,他能够将公平、正义还给社会。第二种是服务之道的名律师。我请了这种律师,真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真不简单。
去年我在美国作为访问学者三个月的时候,正好赶上美国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
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是由法官来指定的。但是被告的律师往往可以各种理由,把不利于被告的陪审团的成员排斥在外。所以,在这种制度里,这5名美国律师,最后真的把辛普森辩成了无罪。一年徒刑都没有判。
我碰到了一些美国人,我问他们对辛普森案件怎么看,他们都说是金钱的胜利,确确实实这5个律师在美国又一次出了大名。
或者说,作为服务之道的律师,这5名律师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这5名律师在人们的心目中并不像前面我所说的,像林肯作为律师那样的一个高大形象出现的。
我想,如何能够解决好这两个之道(治国、服务),这两个之间如何能够寻求到更好的接合点,或者得到它的平衡,甚至如何能够解决好它的先后顺序,都非常重要。
律师不一定完全赞成客户的观点,但是我仍然要找出最有利于他的证据,能够把对他最不利的地方减少。
如果我们从目的论来说的话,每一个人是为自己所坚信的信仰而辩论,为你所认为的真理而辩论。而作为方法论来说,你完全可以为你不认为是真理的一方来辩论,甚至你可以为罪大恶极的人来辩护。
所以,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一个意识、观念,拿人家的钱当然要为人家服务,但是,在为人服务的时候,我们还要来考虑一个目的,一个法律的尊严,法律里面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这个崇高的目的。这个目的如果我们忘记了,如果我们仅仅限于一般的方法,这是不行的。
03 第三个问题
为什么从这儿讲起呢?因为我们现在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了。我参加过很多次合伙企业法的讨论,也参加了两次国际立法讲座会。
那么,合伙企业法和合伙法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呢?它对于我们在座的律师有什么不一样呢?
那么对于我们的律师来说,我们也要了解自己的性质、地位、资格、能力是什么,你在社会中的坐标是什么,只有这样定好了位,做好的律师才能够有可靠的保证。
04 第四个问题
我想从双重人格谈起
我开始讲起了罗马法。开始讲罗马法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社会上有人问我讲什么,我说讲罗马法。他们说怎么你们卖骡子、卖马都有法了?在罗马法里,讲主体的时候,用了一个人字。
其实,在大陆法国家,一切都叫“人”。民事主体就是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
但是,我今天讲到的律师的双重人格,并不是社会活动里、法律关系中的多重人格。而是我们律师自身的某种多重人格。
就是我们是学法律的,既然是律师,当然我们最懂得法律,只有最懂得法律的人,只有真正懂得法律的人,才知道法律空间有多大。我想在这一点上,律师很多的技巧就在于寻找法律的空间。
到最后,学生要问,老师你有什么结论啊?老师说,我教给你的是方法而不是结论。
老师教给学生的是方法而不是结论,当然很好。如果我只教给你结论,情况变了,你仍然以原来的结论处理,那怎么行呢?你当然应该很好地掌握这个方法。
但是,如果说每个人都可以用法律来为自己随心所欲地解释、运用的话,那就太可怕了。
任何一个职业都应有一重人格的精神,这就是「只向真理低头」,只向法律低头。因为并不一定现在当权的就是真理,也并不一定现在多数人掌握的就是真理。
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
真理本身只能是一个,同一个时间、同一个事物里面我看真理只能是一个。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是就是是,非就是非,不能有任何是可以打扮的。
过了,我们老爱批判胡适的一句话(我也不知道这是不是胡适说的,既然过去批判了恐怕还是他说的吧),胡适说:“真理就像一个女孩子,可任人打扮它。”我想这就是真理和实用主义之间的区别。
我们作为律师,在服从真理这一点上应该是摆在第一位的,而不能够用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更不能拿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可以揉捏的东西。
05 第五个问题
1991年的民诉法还没有像1996年的刑诉法那样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作修改,但是在当时依然也有一番争论。
这就表明在民诉法里,律师作为代理人,他的地位与权限和非律师的代理人不同,当然这个不同也不算小。
当时司法部还提出了很多的理由,比如说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搞成完全一样的话,是不是会造成更多的“黑律师”的出现?
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两个“感”:一个是使命感,一个是正义感。张斌生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特意谈到了这两个“感”。
最近我看了一篇东西,非常有感触。这篇东西讲的是中国离现代化还有多远。它引用了国际上比较常用的美国一个社会学家提出来的现代化的十项指标。
我们作为律师是维护国家的民主与法制,而且也最了解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的差距还有多远,我们民主与法制最薄弱的地方在哪里,知晓现在法制建设中的不足、混乱和腐败。
有的律师跟我说,当律师真累啊,我是不想去吃饭的,但是不得不去请。当然我很相信他的话,他请人也不是真心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所以我说律师本身应是法律建设里面最好的一面镜子。
第二个是正义感。我觉得正义感本身就是要解决是非善恶的问题。其实刑事案件无非是解决善恶的问题。
06第六个问题
我是从一人公司想起的
有人可能说一人公司跟今天的讲座无关,但我想企业发展的历史很有意思。企业的发展历史从最早的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过了合伙、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乃至于最近欧洲国家、美洲、日本出现的一人公司:一个股东独资并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法》颁布后,我们仍然面临着大量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法现在没有规定法人独资的企业,我们现在的工商管理部门至今不登记法人独资的公司。
有一次在深圳开会时,我碰到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曹局长,他说法律现在不允许成立法人独资公司,那怎么办呢?那变成两个人办行不行啊?要是两个人中一人出资99%,另一个出资1%可不可以呢?这样就不存在两方共同管理了,1%的一方无需管理。现在这种情况很多,我们却没有办法,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如此出资的情况。所以工商局决定出台一个管理办法,规定两方共同出资的一方不得少于20%。我说这样并不能禁止,如果人家办一个三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方出资98%,另两方各出资1%,可以不可以呢?这样无论出台多少个管理办法也不能完全规范这类情况。法律恐怕不能明确作出规定。所以说法人独资的企业实际上根本无法禁止,也没有办法来解决。
从历史上看,合伙本身在有一段时间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凝聚力的好的经营方式,合伙人都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连带无限责任好比一根绳上拴住了几只蚱蜢,或者说大家同在上帝的诺亚方舟上,要沉一起沉。
但是确实存在着这么一个问题:将来我们向更大的规模发展的时候,律师必须要有相互间的真诚合作和真正的凝聚力。
我们现在还没有真正个人的律师事务所,但却并不等于最好的律师事务所的形式都是个人的。世界各国,像日本、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有名的大律师事务所并不很多,但美国特别大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百人,有一、二百年历史的律师事务所很多,它本身的力量非常强大,而且它自身的凝聚力也是很强的。
07 第七个问题
我是从罗马法的「利益风险一致原则」想起的
这个原则很重要,也就是说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反过来风险越大利益也就越大。
如果投资比借贷利益更大的话,那么投资比借贷风险就大。如果赌彩票的利益比投资的利益更大的话,那么买彩票的风险显然就比投资的风险更大。
西方有这么一句话:股票市场造就的是百万富翁,房地产市场造就的是千万富翁,而期货市场造就的是亿万富翁。
最近看了一篇东西很受启发,就是世界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把他们高深的经济理论往往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这是很了不起的。
比如说凯恩斯说过两句话,一句话是“从长期看来我们都要死的”,这句话看似废话,他解释说研究经济学的人不能说“从长期看来我们经济是会好的”、“从长期看来我们国家是会富裕的”,这种话是白说,道理同“从长期看来我们都是要死的”一样。研究经济的人就要从短期来看,当前你能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一个说“中国从长期来看一定会现代化的”,那是废话,需要的是你现在该解决什么问题,又该做些什么。所以这句话说得很深刻。
所以这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世界上没有白吃的午餐,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你付出多少价值就可能得到相应的东西。实际上这就说明了“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道理。
对于我们来说这无非是三个“一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利益和风险的一致;代价和责任的一致。对方付给你多大代价,你就应当承担多大责任。罗马法中规定,如果我作为保管人保管你的东西,到底要我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看你的代价大小。比如你放了一件皮大衣存在我家,如是无报酬的,那我只负保管自己衣服同等注意的义务。你的皮大衣烂了,我的皮大衣同样情况也会烂掉,那么对不住,我也不赔你了,谁叫我是“马大哈”呢,没注意皮衣的保管;可要是我收了你的钱,替你保管皮大衣,即使我的皮大衣也烂了,我也得赔你的大衣,因为我收了你的钱,就具有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就必须有一个专业经营这项业务的人应有的注意,要尽到更大的责任。所以这种代价和责任是应该一致的。对于我们律师来说,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所以在市场经济下,不在于费用的高低,而在于对于高收费的,你是不是负担了相应的责任,或者你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或者你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所以我认为,律师要建立义务、风险和责任的制度。
最近我们在评律师职称的时候,我们感觉到律师职称评定和我们学校的教授职称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大概律师不太注意职称的评定吧。律师评级让世界各国的内行听了很奇怪,说你们中国怎么还有评级呀?还要评什么教授级的。我想这个道理非常重要。你哪怕没有评任何级,你被社会所承认,你的信誉和服务质量被社会所承认,人们都愿意来找你当律师,你不是一级也一级了。如果你评了一级,你没有那么大的本事,评上了还没人来找你,吃也吃不饱,服务质量不够高,管什么用呢?所以,我想我们不要过多的看重职称,要的是名誉和服务质量。
我们认同一个老字号、一个老企业、一个名医、一个名教授,也是靠长期的优质服务得到的信誉。
08 第八个问题
我是从美国前总统卡特的一句话想到的
我们知道卡特曾经说过一句话,这句话几乎被每一本论述美国律师制度的书所采用。
他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
我想,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律师本身,并不在有多高的学位,并不是说博士或者硕士学位,一定是律师追求的目标。
我们最近有一次到澳大利亚开会,澳大利亚人说他们那儿没多少人考博士。为什么呢?他说,要当律师的话,必须是本科毕业。如果你拿到了个博士学位,拿到了个硕士学位,没有经过律师本科毕业,你也必须回过头来重新学习法律本科,才能当律师。也就是说作为律师要求他是一个法律的通才,各方面的法律知识都应该学到,而并不是像博士那样,在某一个问题上非常精。博士,不是博学多识,而是精识,你在某个问题上有非常独到的见解,写出一本30-40万字的书来,这是你的精辟之见。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无非是从两个质上看,一个是素质,一个是气质。
气质是什么概念呢?对于律师来说,就是要做学者型的律师。我并不是说学者怎么样,请大家不要误解。我所说的学者的气质,讲的是要有严谨的学风,要有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作风,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不懂装懂。
我觉得学者型的律师,更是指要有不断的学习精神。法律知识更新非常快,甚至我可以说比自然科学要快得多,有许多领域我们现在都不了解,比如说期货呀,票据等,我们有多少人懂得很多呢?连教授、老师都有这个感觉,我们现在法律发展之快,学都学不过来。所以,律师应该有一种真正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但是,我们的律师里面也有一些人,安于现状。有一些人说我忙到现在甭说读书,连看报的时间都没有。我想,如果我们作为律师,连报纸都不看,连书也都不读,用不了多久,就要被淘汰。有些人满足于现有的客户,满足于现有的这点知识,就像当年说的三十亩地一头牛,按现在的话说就是三室二厅一辆车。
在激烈竞争的今天,我们应该有紧迫感。我们现在的律师,占据比较优势的地位,因为在我们国家恢复了律师制度之后,你们是先来者。其中有一些1978年、1979年、1980年毕业的,现在可能都是佼佼者。我常常对我们现在入学的同学讲,我们现在是后来者,有劣势。现在你们如果挤入律师行业里面,好多的地位已被人占据的牢牢的了。但是,又怎么不能够设想后来者居上呢?历史上,后来者居上也是一条规律啊!俄罗斯有句格言我很赞赏,就是谁笑到最后,谁笑得最好。我想,在我们竞争的过程中,现在你笑得好,恐怕还不是笑得最好的人。能够成为最后笑得好的人,你需要有更多的知识、经验,还要不断在其他方面完善自己。
在我们学校79届的学生十年返校的时候,他们让我说几句话,我当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自己认为还是有必要献给我们在座的律师:
*本文节选自江平教授1997年在北京律协的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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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平教授,法学家 来源 | 微信公众号:江平教授、麦读 编辑:成都夏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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