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某日,男主人公道正接到刑警致电,得知令人震惊的消息,他的妻子小夜子被杀了。凶手虽然后来自首了,但道正却在小夜子的遗物中有所发现,她的死因似乎并不单纯。
学长后来成为一名著名的儿科大夫,救人无数。他始终无法忘记自己年少时放下的错误,用自己的一生来之前的错误赎罪。当小叶子坚持认为,虽然时间已经过去数十年,但两人应该自首,接受法律的惩治。
在人类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死刑是一个既定的事实,没有人质疑死刑的合理性。但是启蒙运动之后,死刑开始迎来了质疑。
切萨雷 · 贝卡利亚
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出了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
首先,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这个观点其实是受到了当时盛行的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按照社会契约理论,国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简单解释就是,因为单个人不安全,所以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形成了国家。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
因为,生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甚至生命的拥有者都无权自我了断。那么国家就更不可能有这种剥夺生命的大权。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
你会发现,死刑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响是暂时的。
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杀天天斩。这就陷入了悖论,本来死刑是为了预防犯罪。但现在为了保证死刑有足够的威慑力,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斩。
所以,贝卡利亚认为,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的多,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这种坏榜样的效果能管很久。对一个犯罪分子判处终身苦役能管好多年,但是每次用死刑来作为警戒都需要一次新的犯罪。
通俗的来讲,终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复利用的,但死刑则是一次性的。同时,终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够更有效的预防犯罪,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受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因为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导致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
国家公开执行死刑,本来是想唤醒民众对法律的敬畏,预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场上国家与受刑人力量对比悬殊,国家非常的强势,受刑人非常的弱小。人们会产生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违背了国家适用死刑的初衷。
比如我们前几期讲到的张扣扣杀人案,最终张扣扣被判死刑,就有很多民众同情怜悯他,甚至支持他的杀人行为。
所以,贝卡利亚说,在很多人看来,死刑就相当于一场表演,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的,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小时候也经常参加公审大会,八十年代那个时候的死刑犯是要游街示众的。看着这些五花大绑,身上插着长牌子的人,有时我会觉得他们挺可怜。
有些胆大的同学甚至还敢去围观枪决现场。这些同学回来的时候,往往绘声绘色地给我们讲述某些犯人的“英勇事迹”,比如打了好几枪才死,或者死前大叫一声,“老子十八年后还是一条好汉”。
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忘记罪犯所犯下的罪行,反而会觉得这些人很勇敢,是条汉子,值得尊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尊严是大打折扣。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甚至以暴易暴容易,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
很多人认为,法律禁止谋杀,但自己却在公开的谋杀,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所以,贝卡利亚认为它会激发人性深处残暴的成分。因为,死刑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被允许的。
这就是为什么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反而越残暴。用法律来作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会彻底的丧失。当残暴的精神操纵了法律的时候,法律就会成为教唆人们实施更加残暴行为的最好教官。
总之,这五点理由基本上构成了废除死刑最重要的五大缘由。
不知你有没有注意到,贝卡利亚的所有论证都是从死刑的效果来加以论证的,因为死刑没有效果,所以不值得存在。
这就像东野圭吾《虚无的十字架》中为杀害男主女主爱女的劫匪进行辩护的律师告诉女主的那样,死刑其实是很无力的,尤其犯罪分子对死刑判决无所谓的时候。这种效果论显然是功利主义思维模式。认为惩罚就是为了预防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但其实,即使是功利主义也有人赞同死刑,毕竟死刑是否有效,这其实也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有的研究认为废除死刑并未导致谋杀率上升,但也有相反的论据认为恢复死刑遏制了犯罪。
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刚刚提到的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卢梭也赞同死刑,他说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他们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当然,死刑如果误判后果不堪设想,这其实是废除死刑论最重要的一个武器。但作为平法的人类,我们制定的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干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
因此必须寻求一个平衡点。换言之,如果死刑的误判率在合理的范围内,那么这种误判也是追求正义所可以接受的,毕竟人类社会的正义的瑕疵不可避免。
因为世上有邪恶,所以法律必须通过惩罚来进行威慑,避免邪恶蔓延如洪水滔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死刑具有合理性。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所以,法律一定是一种平衡的艺术,不管是杀人必死论还是死刑废止论都可能是处于两个逻辑的极端,而正确的观点可能在两者之间。
我们也不能滥用死刑,在我看来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对谋杀处以死刑本身就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死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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