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执业律师的执业风险,笔者认为在树立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加强防范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结合笔者的执业经历和有关执业律师的风险案例,总结出如下的风险防范技巧供大家参考。执业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有的当事人,总是自以为是,习惯对谁都指手画脚,颐指气使,这样的当事人最好不要搭理。特别是刚出道执业的律师,根本没有办法和能力驾驭这样的当事人,如果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就会对律师指手画脚,东指使一下,西指使一下,你根本没有办法拒绝,也不知道是不是该听他的。这样的当事人在成案谈判时一定是非常痛苦的,他们会在支付律师费方面很不痛快,就算是案件承办过程中需要与对方协商处理时也是习惯斤斤计较,吃不得一点亏,不愿意退让一丁点,还会得理不饶人。所以,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最好是远离,不要自己找麻烦。第三,只想索取,不愿意付出的当事人委托的案子不能接。有的案子宁肯不做,也不能降低标准,包括收入标准、案件的准入标准等等。有些案子看上去很简单,就是一个小案子,但是事实上往往这样的案子的工作量非常大。对于当事人不愿意付出,不愿意缴纳合适的律师的,律师不要降低收费标准,因为那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律师的尊严问题。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笔者团队曾经接受一个公司老总的委托,希望我们代理他涉及的一起被执行案件,说是希望我们协助他们配合法院执行,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办理委托手续后,这个老总就把我们的律师当枪使,不但不是配合法院执行,反而是利用律师想尽办法阻止法院的执行,想借律师之手,借律师之口到处去投诉、告状等。笔者发现后及时通知该当事人前来办理终止手续,我们的律师不能继续为他提供这样的服务了。
二是律师做出了过高的或者虚假承诺。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他们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的不当请求,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律师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然而,现在的委托人在和执业律师交谈如何进行利益输送时,往往都会私下保留证据,防备律师把钱财私吞,中饱私囊等。一些委托人在和律师通话时,还会随手做个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委托人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过分者还会敲诈律师。四是委托人利用律师做非法的事情。在现实中,的确有些委托人聘请律师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认为律师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而且认为什么事律师都该做,不管合法不合法。在刑事案件中,执业律师不得替委托人传递钱物。对于有些执意要求律师传递钱物的委托人,要及时拒绝,甚至可以解除委托。对于非法的、不属于律师业务范围的事务,执业律师一定不要去招惹。执业律师应当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是靠业务素养和执业技能吃饭的职业,随着社会法治的健全,反腐败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前靠忽悠、靠关系代理案件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我们强调要养成这个习惯的必要性,在于实践中确实已经碰到不少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方向弄错,“案中案”常常被当事人隐瞒,最后当事人反而向律师追责。(四)执业律师要养成保管好邮寄底单和查询邮件签收记录的习惯。
首先,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第四,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来源:张洪 转自 | 洪之行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