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杀死所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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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那不会是一个律师的骷髅?他玩弄刀笔的手段,颠倒是非的雄辩,现在都到哪里去了?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杀死所有的律师。
——莎士比亚
这就好比得了一般的头疼感冒自己吃点药也许可以解决,但若患上复杂疑难的大病或者生死攸关的重症,我想每个人都会去医院求医生诊治,这一方面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因为人们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重视。刑事辩护律师在保护被告人权益上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样如此。病人面对的是可怕的病魔,而被告人面对的则是强大的公诉机关。医生用他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帮助病人康复,辩护律师则用他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被告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生命、自由和重大财产。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国家对待刑事辩护的态度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法律共同体以及这个共同体为之服务的民众对待生命、自由和人权的态度。在美国,最著名的大律师几乎都是做刑事案子的。克莱伦斯·丹诺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律师,正是因为他一生为死囚及刑事罪犯辩护近六十载,以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穷人和劳动者的守护神”而著称,成为激励成千上万美国律师的楷模。
现实层面的原因概述
当然,如果仅仅用这些去回答“刑事辩护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似乎有一些小觑律师们的器皿了。事实上,中国还是有很多满腔热血的律师并不把收入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像国外一些优秀的大律师一样,他们更希望在法庭上施展自己的才华去为被告人争取重大的权益。可惜人所共知的司法现实使得这种想法中激动人心的成分被压缩得几近于无,尽管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沉默权、控辩平等、司法独立,居中裁判、程序正义等种种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最近几年被引入国门并热烈讨论,其中一些还成为纸面上的制度,但毋庸讳言的是,公检法机关联手办案或者说流水作业以打击犯罪,这仍然或显或隐地存在于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并且恐怕还将在相当一段长时期内占据司法人员司法意识的主流。这种现状使得律师在法庭上进行刑事辩护时,很难指望与检察机关平等地对抗,很难指望法官会没有先见地、不偏不倚地居中裁判。事实上,很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甫一出现,在检察官和法官眼中即成为一种障碍物的象征。我曾数次在法庭上看到检察官当场斥责律师,法官随意训诫律师的荒诞场景,律师唯唯诺诺的窘态让人发笑更让人心酸。再加上“为坏人辩护”的“民愤”,党委(纪检委、政法委)与政府机关对一些案件的介入和定性,一个小小的辩护律师还能在法庭上发挥多大的空间呢?所谓唇枪舌战、力挽狂澜云云更多的是一种故事性的夸大和理想主义的乌托邦罢了。
可是,这些原因又是怎样形成的呢?换言之,在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的背后,还有哪些更深层次的因素促使这些原因形成,并最终导致中国的刑事辩护出现如此的现状呢?接下来,我将从司法改革、法律共同体、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教育等四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最后,法官在中国的司法改革中被赋予了较高的期望,“司法独立”的讨论主要是围绕法官展开的。然而自建国以来,我们的法官被灌输的是首先要“忠于党”,“忠于人民”,最后才是“忠于法律”。近些年来,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界的不懈努力,法治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渗透到司法实践中来,大环境要求对司法资源和权力的分配重新洗牌,在观念和利益的双重驱动下,我们可以觉察到法官开始自觉地要与检察官和警察划清界限。不承认这种动向和苗头是不客观和不宽厚的态度,但是,这毕竟还只是一种倾向,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很多法官眼中,辩护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仍然是“民”的身份,而且非常可能是为了保卫社会所要打击的“刁民”。法官即使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不以为然,但一般也不会在法庭上表露出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看,这可能由于官方机构之间的公开争执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格格不入。如将分歧昭示天下,让庶民百姓知晓,会导致官方权威的下降。因此在公、检、法一体的司法格局下,法院若在法庭上明显地支持辩方甚至判检察院败诉,实质上便造成了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对抗,这种“同室操戈”的情况无疑是党领导下的法、检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维护控方而贬低辩方,实际上也是在维护某种包括自身在内的官方权威。
由此可见,整个司法改革是一盘棋,律师的地位是其中的一子,它的每一步都会牵涉到其他棋子的走向和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辩护的进退摆脱不掉整个大背景的制约。
谁之法律共同体?
其实,说前苏联就是说我们自己。只要看看当下的中国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处遇,就会明白我们为什么始终被其他国家的比较法学家划入到“社会主义法系”之中去,而且大多时候他们认为谈论了前苏联就不需要再说中国了。作为新中国的“政治经济一揽子”的教师和蓝本,前苏联对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各个方面有着极其深刻和长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不是今天学学德日或者学学英美就可以轻易挥去的,它同样体现在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和形成中。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其实也就反映了其在整个法律共同体中的地位,他们即使不是处于这个圈子的边缘和底层,也差不了多少。律师既不是法庭上的关键人物,也不是社会生活中的必需品,与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也没什么血缘关系。在国家司法的律考制度尽管使得律师的整体水平高于法官和检察官,也同时不利于三者之间在出身和身份上的认同感。尽管强世功博士曾经满怀激情地写下了《法律共同体宣言》,在他假想的宣言中律师似乎还有很重要的位置,但是我们在现实中更多时候是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某某问题的联合说明》之类的“宣言”,公、检、法仍然是最有权威也最亲密的共同体核心成员。当然,这几年大学教授也活跃起来,成为三家之外另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法院和检察院纷纷聘请学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一些高校的各种名头的所和中心也开始纷纷聘请实践部门的官员来做顾问。各种研讨会常常有法官、检察官和学者共同出席。我并非觉得这样不好,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是一种学术界和实务界打破“不相往来”的陋习而开始良性互动的好兆头。我只是觉得在这样的活动和机构中,律师的身影太少了,有时甚至几乎不见。这是殊可悲哀的事情,其中律师界本身的不够积极也有责任,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认为把业务做好、钱赚足就行了,管那么多做什么?其实,固然是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但地位同时也是需要争取的,忽视了对于努力构建合理的法律共同体应负的责任,也必将使得自身在共同体中的位置逐渐式微,使得律师界的长远利益受损,也使得律师界最后有可能在热火朝天的司法改革中成为默默无言的“他者”。眼下律师界的有识之士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点,我所知道的国内一些优秀的律所已经开始行动,比如德恒所就在北大、清华和社科院等数家高校和研究机构资助开展各种学术论坛,君合所在一些高校设置奖学金等,这既是一种回报社会、推进学术繁荣的表现,也显示出一种与学术界合作以携手共进的大气。我觉得应该有更多的律所表现出这样的公关意识,而且应该努力想办法把这种良性的合作扩展到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中去。其实,再说得难听点,与其最后在敌视的目光中逼得去偷偷摸摸地“打关系”,何不在一开始就寻求在法律共同体中建构一种相互尊重和彼此宽容的气氛呢?
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众法律观
在对律师的培养上,一言以蔽之,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成功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培养的目标,二是培养的模式,三是培养的内容。
这里尤其要提到一点,就是现在社会上对律师评价不高,诚然有我前面所说的各种制度和观念上的理由,但律师是否也应该常常自省——我们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有没有问题呢?在国外,律师的好坏,国家的安全影响很大,欧美各国的政治家大半是出身于律师的,所以他们办理法律教育者,对于法律伦理学一课颇为重视。在中国,律师现在还没有这样的政治地位,但不能因此就放开了这个要求,无论是于现在的具体的当事人,还是将来的可能的社会整体,律师的伦理道德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无庸讳言,眼下的情况却并不乐观。抛开个人的因素,这里的责任恐怕也有大学教育一份,即法学教育中对于法律伦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孙晓楼先生早就指出,“法律伦理学一课,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运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应有的态度。尤其是于执行律务时,使他知识、技能、品性方面都有相当的准备,明了自身对于法院的责任,如何接受案件。如何应对当事人,如何尽力保障人权,如何接受酬劳。诸如此类,都是指示和训练律师在社会服务的时候,于自身对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所不可不备的道德。诚然我们读了法律,不是希望个个向执行律师的路上走的。不过执行律务,毕竟是我们研究法律的对社会最重要服务之一。”孙晓楼先生之所以看重法律伦理的教育,是因为他看到在民国的时候,“大部分的新律师,好的有道德的固不可说没有;然而拿张律师证书,利用人民缺少法律知识去到处敲诈欺骗乡愚的实在也不少。这样的律师利己损人,甚或残害人类的生命,哪里谈得到保障人权呢。”可贵的是他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家,并没有推卸自身的责任,在他看来,像这种没道德的律师,社会上当然少一个好一个。“但律师界有这许多败类,法律学校实应负其责,因为中国现有的法律学校专重于法律学的灌输,而忘掉道德的训育。”“我不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一定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律师;我是说读了法律伦理学至少可以使学生知道他们将来做律师时对于社会所负的使命,不致盲人瞎马,去害人了,还要害自己。”
余论:一点感慨
可是如何摆脱这种业已出现困境?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解决至少需要向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利用控辩制改革的契机,坚决将控辩平等、法官中立的思路贯彻到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这种努力更多的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力量;
三是民众对于律师的观念和看法如何转变,这当然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生成问题,不能依靠某一群体独立完成,但律师界在执业中对行业道德和操守的自爱和自律,至少是一种寻求改变的姿态;
我是成都夏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关注我!
文章来源:车浩 法律出版社 智合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