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观点汇编
1. 证据交换及质证,可由合议庭一员法官主持
——再审申请人山西怡丰大厦有限公司、山西桃园纺织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西海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2. 当事人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逾期提供重要证据而被采纳的,法院可作出罚款决定
——复议申请人兰州农商银行金城支行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申请复议案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
4.原告主张大额现金借款而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合理说明的,原告的证据须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
——再审申请人屈东森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解某芳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华及一审被告郭某刚、张某明、孟某胜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某芳尽管提出了很多再审申请事由,但二审判决并未判决其承担责任,其申请再审之目的并非针对判决结果,而是单纯针对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其丈夫杨某光借款的事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6.未经对方同意的公共场所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上诉人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薛明浩、薛茂林、张福英、宋树真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948号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致时,人民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致时,人民法院将上述问题归纳为争议焦点后,当事人据此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编《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出版。
9.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上诉人河南浙商城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0.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
——再审申请人徐州清华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慧、徐州市青山蒜业有限公司、徐州市宝树木业有限公司、谢青山、韩召苹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测谎的形式及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合法的证据形式,故原审法院未采取该形式调查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
11. 刑事诉讼中的供述/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再审申请人陈定义、徐光强、冯耀鸣、董大为、谢顺杰、张宏女、象山义超茶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证据规则原理,刑事诉讼中的供述笔录、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12.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范畴
——再审申请人凯里市格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与被申请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Ⅰ.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第37条是民办学校对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其资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409号
13.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
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组织和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而仅是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该证据邮寄给对方当事人,由对方当事人发表书面质证意见的,属于审理程序确有欠妥的问题。
14.被告对原告所举证书面材料中的签字真实性不置可否又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法院应否予以确认
——上诉人张彩仲与被上诉人唐山百丰实业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25号
15. 无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加以辅证的单位证明不具有真实性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彬、毛志刚、滕赪伟、占荣仙、上饶市万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
16. 证据被对方控制的,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形
——上诉人内蒙古万琪机械加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塔煤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17. 当事人提供双方间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而对方不认可其完整性的,法院能否予以采纳
——上诉人河北程睿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中科丽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0号
18. 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应予采信
——再审申请人天津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连云港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锦旭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种苗场与被申请人新疆通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21.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再审申请人沙河市安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华德钢板有限公司、葛勇智、李凤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孟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易克赛实业有限公司、漆卫平及一审第三人白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3. 复印件、扫描件数据化后,能否直接视同证据原件
24. 人民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是否存在必要性
——上诉人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大建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现民诉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进行证据保全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
25. 法院对当事人庭后补交的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进行书面认定是否有违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人国富阳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燕发旺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云慧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海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谢涛令借款合同纠纷案
Ⅰ.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但在无公司决议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现实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所提供的担保,如案件事实表明该担保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即可认定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即便未提交公司机关决议,也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Ⅱ.当事人在庭审后提交针对对方证据的反驳证据,法院通过对该补交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认定,认为不存在新的事实或对案件事实无实质影响。法院这一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3398号
26.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不能证明某一事实成立,但在民事诉讼中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民事证明标准的,仍应认定该事实成立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
27. 即使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一定过失,法院也不宜轻易否定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王鹏与被申请人昆明泰中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天石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倪海地、张红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116号
28. 仅有单位盖章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再审申请人新疆海丰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巴州正圣棉业有限公司、张齐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411号
30. 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能否对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Ⅱ. 法院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的条件,并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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