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现一审判决错误,能否直接将轻罪改为重罪并加刑?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这就是刑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那在实务中如何应用这一原则呢?
今天小编分享的二审案例就充分体现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案例情况也比较奇葩,一审认定为帮信罪,被告人认为其无主观明知故上诉要求改判,二审将轻罪帮信罪改为重罪掩隐罪,但因上诉不加刑原则不改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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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情况
合议庭:审判长赵阳、审判员刘娥、审判员王肖虎、法官助理容骅、书记员江雨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审理程序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情况
控辩双方意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扇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内容客观真实。
(三)上诉人谢某扇接收、转移资金的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决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不当,并导致量刑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本案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处罚要重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谢某扇的刑事责任。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罪名有误,虽然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量刑不当,但不得加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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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以及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二)关于量刑问题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谢某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谢某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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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